內容簡介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以139票贊成、7票反對、11票棄權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至此,從2010年8月23日正式提交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討論開始,長達近半年的關於《刑法修正案(八)》之內容的爭論畫上瞭一個休止符。
《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引起激烈的討論、爭論,是因為這是1997年以來修改*重大的一次。說其重大,是因為:首先,其修改條文*多。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戴玉忠告訴記者:“此次刑法修改的規模大,相當於前七次修改的總和,一共修改瞭50個條款,涉及49個問題。”其次,此次修改的內容開始涉足眾多的刑法總則領域。戴玉忠錶示:“總則涉及的都是刑法的基本問題,此次修改的主要是其中的刑罰製度部分,修改瞭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改判有期徒刑,滿75周歲老人一般案件免除死刑,未成年人免除前科報告義務等19個問題。”再次,這一修正案取消瞭包括盜竊罪在內的13個罪名的死刑。郎勝說:“這13個罪名的死刑,主要是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占我國刑法死刑19%多,將近1/5。應該說……我們邁齣的步子是很大的。”對滿75周歲老人犯罪的死刑也作齣瞭極大限製。*後,增設瞭危險駕駛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社會關注度非常高的罪名。
目錄
第一章 刑法學的研究對象、意義與方法
第一節 刑法學的研究對象與研究意義
第二節 刑法學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刑法的概念、性質與任務
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
第二節 刑法的法律性質
第三節 刑法的任務
第三章 新中國刑法的産生與發展
第一節 革命根據地時期刑事法律概述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醞釀和創製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運用和修訂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的修正與完善
第四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刑法的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罪刑法定原則
第三節 平等適用刑法原則
第四節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第五章 刑法的體係與解釋
第一節 刑法的體係
第二節 刑法的解釋
第六章 刑法的效力範圍
第一節 刑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節 刑法的時間效力
第七章 犯罪的概念
第一節 犯罪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犯罪的分類
第八章 犯罪構成概述
第一節 犯罪構成理論的沿革
第二節 犯罪構成的概念
第三節 犯罪構成的要件與結構
第四節 犯罪構成的分類
第五節 犯罪構成與定罪
第九章 犯罪客體
第一節 犯罪客體概述
第二節 犯罪客體的分類
第三節 犯罪客體與行為對象
第四節 犯罪客體的立法形式
第十章 犯罪客觀要件
第一節 犯罪客觀要件概述
第二節 危害行為
第三節 行為對象
第四節 危害結果
第五節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第十一章 犯罪主體要件
第一節 犯罪主體要件概述
第二節 自然人犯罪主體
第三節 單位犯罪主體
第十二章 犯罪主觀要件
第一節 犯罪主觀要件概述
第二節 犯罪故意
第三節 犯罪過失
第四節 犯罪目的與動機
第十三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為
第十四章 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形態
第十五章 共同犯罪
第十六章 定罪
第十七章 刑事責任
第十八章 刑罰概述
第十九章 刑罰的體係和種類
第二十章 量刑
第二十一章 刑罰的執行與消滅
第二十二章 罪刑各論概說
第二十三章 危害國傢安全罪
第二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五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十七章 侵犯財産罪
第二十八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九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三十章 貪汙賄賂罪
第三十一章 瀆職罪
第三十二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精彩書摘
《刑法學(第六版)》:
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通常被認為是犯罪行為發生時對國傢和人民利益形成的實際損害。但這種實際損害僅僅是社會危害性的一種情形,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某種行為對社會可能造成的實際損害,也被看作犯罪社會危害性的錶現。如果忽視瞭這種情況,就無法解釋刑法對某些特殊形態(諸如預備、未實行終瞭的未遂)的犯罪也給予刑事處罰的規定。分析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還必須關注犯罪者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譬如自首犯、立功犯、未成年犯與纍犯、拒不交代罪行者及成年罪犯相比,主觀惡性就比較小,社會危害性也相對要輕。在具有同等客觀損害後果的情況下,由於犯罪者主觀心理狀態、動機、目的的不同,定罪量刑的標準也存在一定的差彆。例如,故意犯罪的,處刑就重;過失造成同樣結果、危害不大的(譬如造成輕微傷等),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危害較大而依法必須予以定罪的,量刑也要比同種類故意犯罪輕得多。
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從其錶現形態上看,可以劃分為物質性危害和非物質性危害兩種。前者是指能夠具體確定和度量的,它是具體有形的物質形態;後者則是指抽象、無形和不能具體測量的,諸如損害國傢安全利益、國傢機關的威望,以及公司、企業的信譽或者公民的人格、名譽等。應該看到.這兩種形態的危害並非絕對對立的,兩者有時會因為一個犯罪行為的實施而同時産生。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對兩種危害並存俱發的犯罪,一般認為社會危害性相對要大一些。
作為犯罪本質特徵的社會危害性,必須達到危害程度的嚴重性。強調這一點,是為瞭把犯罪同其他違法和不道德行為相區彆,這是堅持犯罪質的規定性與量的規定性相統一的要求。犯罪與一般違法行為及不道德行為都有社會危害性,區彆它們的關鍵在於準確界定各自的社會危害程度,也就是一個社會危害“量”的問題。對此,《刑法》第13條最後一個部分已作瞭明確規定,即“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籠統地說“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徵”是不夠準確、全麵和科學的,應當強調犯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正因為其危害社會的嚴重性,纔有將其確認為犯罪並進而予以刑罰處罰的必要。當然,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有無及其具體程度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它會隨著社會條件的變化以及社會發展在經濟、文化及政治等方麵要求的不同而不斷有所改變。這是因為,社會經濟、文化、政治等條件的變化,使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根本利益和需要發生相應的改變,從而也決定瞭他們對同一行為作齣瞭不同於以往的法律土的評價。這種法律評價的變化是客觀存在的,也是刑法階級性的重要體現。因此,在考察犯罪社會危害性問題時,就一定要有辯證發展的觀點,不能片麵強調刑法的穩定性而忽視由於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變化所要求的對於刑法的必要補充和修改。
(二)犯罪行為的刑事違法性
犯罪的本質特徵是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也就是說,隻有當行為危害社會的“量”達到瞭相當嚴重的程度時,纔能確認它們為犯罪。不過,在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對於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是否已經達到瞭“相當嚴重”的程度,人們的認識則不盡一緻,這就需要通過權力機關,以國傢立法的形式去加以規定。我國刑法根據社會上各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有選擇地宣布某種行為是犯罪並作齣相應的規定,這就使犯罪在嚴重危害性特徵之外,又派生齣第二個重要特徵——刑事違法性,錶明犯罪不僅是一種社會現象,也是一種法律現象。它不但包含著深刻的社會政治內容,而且具有明顯的法律形式特徵。強調犯罪認定上的法律特徵,正是罪刑法定原則的重要體現。我們認為,社會危害性是刑事違法性的基礎,統治階級不可能以法律的形式把沒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宣布為犯罪,也不會將危害性並不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應當注意的是,違法與犯罪是兩個既有聯係又有區彆的概念。違法具有較為寬泛的涵義,它包括觸犯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也包括民事上的違法、經濟上的違法和治安管理上的違法行為,等等。隻有社會危害性達到觸犯刑事法律規範的嚴重程度時,這種行為纔能被認為是犯罪。所以,講犯罪的刑事違法性特徵,不是講犯罪具有一般意義上的違法屬性,而是指它具有觸犯刑事法律規範的“刑事違法性”特徵。犯罪的確定必須依照刑法的明文規定,這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在犯罪認定方麵的一個體現。
刑事法律規範主要集中規定在成文的刑法之中。一般而言,“刑法”又由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三個部分組成。雖然,刑法典是刑法最為重要的構成部分,但作為犯罪特徵之一的刑事違法性,理應包括違反上述任何一種設有刑法規範的刑事法律的行為。需要指齣的是,我國刑法對各種不同犯罪的違法性特徵有著多種規定方式。有的規定在刑法的總則規範中,如《刑法》第13條有關犯罪一般概念的規定,有關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罪過形式的規定等;有的規定在刑法典的分則規範之中,如有關犯罪主體的具體規定,關於犯罪目的、故意、“明知”的規定,關於犯罪手段、後果、情節及“數額”的規定,關於犯罪對象、時間、地點的規定等。這些都為犯罪刑事違法性特徵的具體確定,提供瞭明確的標準。對於司法工作人員處理具體案件來講,首先應當研究的就是案件事實的違法性問題。如果某一行為不具有刑事違法性特徵,那麼,即使它存在著明顯的社會危害性,也不能作為犯罪行為去對待,這是我國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
……
前言/序言
處於轉型時期的社會,是一種傳統因素與現代因素共同作用的異質性社會,社會形態既不是純粹傳統的,也不是純粹現代的,而是一種混閤形態。在這一轉型過程中,新的觀念逐步被接受,優秀的傳統被重拾,普適性的標準逐步被重視。但另一方麵,現代化的一些不適應性逐漸顯現,傳統與現代的矛盾激化形成新的不安全因素,同時威脅著社會的公共安全。隨著全球化的不斷深入與中國社會轉型的不斷加快,傳統因素與現代因素的衝突碰撞愈加頻繁和激烈,公共安全受到嚴峻的挑戰,社會對危險的焦慮感不斷被強化。刑法作為最後手段法,勢必要結閤社會現實和社會觀念的變化作齣一種新的抉擇。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以139票贊成、7票反對、11票棄權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至此,從2010年8月23日正式提交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討論開始,長達近半年的關於《刑法修正案(八)》之內容的爭論畫上瞭一個休止符。
《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引起激烈的討論、爭論,是因為這是1997年以來修改最重大的一次。說其重大,是因為:首先,其修改條文最多。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戴玉忠告訴記者:“此次刑法修改的規模大,相當於前七次修改的總和,一共修改瞭50個條款,涉及49個問題。”其次,此次修改的內容開始涉足眾多的刑法總則領域。戴玉忠錶示:“總則涉及的都是刑法的基本問題,此次修改的主要是其中的刑罰製度部分,修改瞭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改判有期徒刑,滿75周歲老人一般案件免除死刑,未成年人免除前科報告義務等19個問題。”再次,這一修正案取消瞭包括盜竊罪在內的13個罪名的死刑。郎勝說:“這13個罪名的死刑,主要是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占我國刑法死刑19%多,將近1/5。應該說……我們邁齣的步子是很大的。”對滿75周歲老人犯罪的死刑也作齣瞭極大限製。最後,增設瞭危險駕駛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社會關注度非常高的罪名。
這些修正具有十分重大的法治意義和社會意義。其既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落實為立法的一種體現,同時也是對“生刑過輕、死刑過重”現象進行修復的嘗試。既是進一步重視刑法地位的結果,同時也有彌補刑法應對社會變化不足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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