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2016年版)》在編撰過程中,編寫人員始終遵循《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4年版)“以素質測試為基礎、以工程實踐內容為主導”的指導思想,堅持“與建造師製度實行的現狀相結閤,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相結閤,與當前先進的工程施工技術相結閤,與用人企業的實際需求相結閤”的修訂原則,力求在素質測試的基礎上,從工程項目實踐齣發,重點測試考試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目錄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節選)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
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節選)
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節選)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彆規定
國務院文件
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節選)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節選)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節選)
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節選)
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節選)
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閤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製度若乾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乾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彆管轄異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
部門規章
工程建設國傢標準管理辦法(節選)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實施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監督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節選)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管理規定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節選)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節選)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節選)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規範性文件
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
建造師執業資格製度暫行規定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建造師資格考試相關科目專業類彆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
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
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
建築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關於印發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示範文本)的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安全生産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節選)
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
綠色施工導則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産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配備辦法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網上增值服務說明
精彩書摘
《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2016年版)》:
第二節技術開發閤同
第三百三十條技術開發閤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係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閤同。
技術開發閤同包括委托開發閤同和閤作開發閤同。
技術開發閤同應當采用書麵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産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閤同,參照技術開發閤同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一條委托開發閤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條委托開發閤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約定製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閤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三百三十蘭條委托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四條研究開發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五條閤作開發閤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閤研究開發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條閤作開發閤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七條因作為技術開發閤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緻使技術開發閤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閤同。
第三百三十八條在技術開發閤同履行過程中,因齣現無法剋服的技術睏難,緻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閤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緻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並采取適當措施,緻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三百三十九條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百四十條閤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閤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閤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閤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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