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由厦门大学陈振明教授和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安德鲁?桑克顿教授联合主编的《地方治理中的公民参与:中国与加拿大比较研究视角》一书,是中国和加拿大地方治理中的公民参与比较研究项目的一项成果。本书由中加两国的15位学者共同撰写,全书在探讨中加两国不同的政府体制背景及两国地方治理中公民参与发展的历程、现状、趋势及特征的基础上,选择了中国和加拿大城市公共服务中的若干典型领域(包括城市贫困治理、环境治理、保障性住房、城市新移民及其子女教育等)的公民参与进行案例研究及比较分析,描述中加两国地方治理中公民参与的现实,并揭示中加两国地方治理中的公民参与的异同点。
本书可以作为公共管理、公共政策、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公务员和其他读者了解中国与加拿大地方治理中的公民参与情况的教学参考书或一般读物,特别适合作为MPA案例教学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陈振明,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共行政、公共政策、政治学理论等。曾承担7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获得***和省部级科研与教学奖20余次,多次被媒体评为“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已出版《理解公共事务》等8部专著,主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系列” “公共管理与政治学系列”等丛书,主译“公共政策经典译丛”等译著,发表学术论文近200篇。
安德鲁?桑克顿(Andrew Sancton),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政治学教授,曾任政治学系主任,并担任该系地方政府项目主任多年;主要研究领域为城市政治学、地方政府等。主要学术代表作品包括:《合并狂潮:袭击地方政府》(2000)、《设立界限:为什么城市区域不能自治》(2000)、《加拿大地方政府:城市的视角》(2014)。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加]安德鲁·桑克顿(王宇颖译)
一、公民参与
二、政府结构
三、案例研究
第二章 参与悖论
——加拿大地方政府与公民参与发展 [加]凯瑟琳·格雷厄姆(陈芳译)
一、引言
二、第一阶段:协商时期
三、第二阶段:需求参与
四、第三阶段:共享政府
五、加拿大地方政府与公众参与:领域评价
第三章 地方治理中公民参与的发展与中国特色
——基于政府职能转变的考察 陈 芳
一、地方治理与公民参与
二、地方治理中的公民参与的沿革
三、地方治理中公民参与的中国特色
第四章 城市贫民的参与
——以加拿大温哥华为例 [加]伊曼纽尔·布鲁内特杰利(丁煜 译)
一、引论
二、文献综述:从政府到参与式治理
三、温哥华的开放式政权:公民、企业和参与
四、温哥华市中心东区的历史、地理和人口状况
五、为DTES制定的主要计划、政策和项目
六、DTES的社区群体、社团和公民参与
七、结论
第五章 基于社区的城市贫困治理问题研究
——厦门市中华街道的案例分析 丁 煜
一、引论
二、个案情况简介
三、调研主要发现
四、问题讨论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第六章 公众环保参与对地方政府善治的作用
——以“厦门环保参与”为例 余章宝
一、中国改革开放与民间社会的发展
二、地方环保背景以及地方民众环保参与方式
三、厦门公众的PX项目环保参与
第七章 可持续发展的公众环保参与
——以加拿大安大略省伦敦市环保为例 [加]卡罗尔·阿戈克斯凯特·格雷厄姆(余章宝严宇译)
一、引论
二、研究背景
三、研究方法
四、伦敦地方环保组织概况
五、“斯托尼溪环境之友”:体制内长征
六、可持续发展的公众行动:环保组织能起作用吗?
七、结论
第八章 抗争抑或促进
——加拿大经济落后地区的社会政策、城市政府与市民社会 [加]汤姆·厄巴尼克(孟华译)
一、这是一个关于权利的问题吗?
二、城市“软权力”:找到靠山
三、过程展开
四、将利益相关者召集起来
五、在并行轨道上前进:自力更生途径
六、结论
第九章 廉租房政策发展中的公众参与
——以厦门市为例 孟华
一、导论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结果
四、讨论与建议
附录“厦门廉租房政策发展中的公众参与”问卷
第十章 社会资本与中国农村居民的地域性自主参与
——影响村民在村级选举中参与的各因素分析胡荣
一、相关理论与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设计和变量的测量
三、研究发现
四、讨论与结论
第十一章 推进加拿大学校移民学生参与的途径 [加]琼·昆兹(李学译)
一、引言
二、加拿大移民学生概述
三、学校和社区的移民学生参与
四、讨论
五、结束语
第十二章 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执行的研究
——以G市M区为例 李 学
一、研究问题与文献综述
二、基于G市M区实践的案例研究设计
三、研究发现
第十三章 城市移民:渥太华市移民的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公民参与 [加]卡罗琳·安德鲁(李学 译)
一、移民的政治参与
二、理论框架
三、渥太华移民公民参与的个案研究
四、制度性参与:社区服务咨询委员会
五、渥太华地方移民伙伴关系(OLIP)
六、非制度性参与:移民和少数族裔中穆斯林和基督教徒礼拜场所的功能
七、非制度性参与:创立组织影响地方政府
八、结论
第十四章 结论 陈振明
后记
精彩书摘
导论
中国与加拿大在地方性公民参与方面有何相似之处(如果有的话)?这正是这本论文集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我们将在最后一章回答这个问题,但在第一章里,我们的任务是阐明中加两国间的明显差异,为本书其余章节提供背景知识。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对中加两国公民参与的环境进行概述,不过没有采用比较的视角。
本章首要宗旨是提供比较性背景,使读者更容易理解第二章和第三章。第二个宗旨是解释“地方层面”在两个国家里的不同含义,对此的讨论不可避免地要转入对政府结构的探讨,即本章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用于概述其余章节。
一、公民参与
中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宪法规定了党在国家中的最高地位。与此同时,中国有各种形式的非制度性参与。
加拿大奉行西方的自由民主,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几乎不受限制,但蓄谋以暴力推翻现有法律秩序显然是非法的,参与旨在鼓励仇视某一种族、民族或宗教群体的政治活动也是非法的。与美国不同的是,加拿大限制富人(和企业)花自己的钱去影响选举结果。
关于选举值得一提的是,本书其中一章的中方论文作者(胡荣)几乎完全专注于讨论选举。这是因为,村委会选举是中国的一个比较新的机制,即村民可以选择让谁来管理当地社区。自由、公开的公民投票选举无疑是极其重要的公民参与机制,这正是胡教授研究这种选举机制的原因所在。加拿大作者在本书中几乎没有提及选举,他们认为公民参与是某种超越投票的行为。不过,凯瑟琳·格雷厄姆在第二章中对一些加拿大地方上的选任官员提出了质疑。这些官员认为,他们获得了选举胜利,所以即使在两次选举之间,在没有严格的机制来保证市民的声音能够被倾听的情况下,他们做出的地方性决策仍然具有合法性。实际上,在加拿大各地,投票人数常常少于40%,低得可怜的投票率严重削弱了选举的合法化功能。
两国作者的另一差别在于,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中国作者更多地将接受政府项目的行为当成公民参与的形式之一,李学在第十二章中关于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论文尤其体现了这一点。中国作者实际上指出了仅仅从项目中受益也是一种参与形式,这一观点完全正确,尤其是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为受助人的客观需要而改变了项目的既定目标的时候。除了琼·昆兹探讨移民子女教育的那一章可能是个例外,其他加拿大作者所著章节都是关于公民在项目实施之前,如何努力影响政府项目和政策的设计。可是,在本书中最戏剧化的一个关于公民参与导致政府决策发生改变的案例却是余章宝所阐述的中国案例,即厦门市政府原先同意让一个有争议的化工厂建在其辖区内,但厦门“网民们”迫使当地政府改变了初衷。
尽管两国在选举的重要性以及政策实施和参与的相关性方面可能持有不同观点,但中国的政治生活中还有两个基本特征,导致两国公民参与的本质存在着巨大差异。首先是因为公民的流动性。在加拿大,公民的流动没有任何限制,公民有权在这个国家任何地方,在他们能买得起的任何合法住所里生活。虽然,某个省份认可的一些专业技术资格可能在其他省不被认可,对于拥有这些资格的公民来说,在本省之外谋生更为困难。而在中国,
人口流动受户籍制度限制,特别是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因为没有当地户口就鲜有机会享受由当地政府向本地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李学在第十二章中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事实上,近年来,大量农村人口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到城市打工,为中国的经济奇迹做出了巨大贡献。2013年中共十八大召开前后,这种状况发生了变化,目前,一些公立学校允许一部分农民工子女入学。
两国间的第二个重要差别是,加拿大政府对公民结社没有做出规定,而中国对此有相关规定。这一点对公民参与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大多数西方国家,包括加拿大,都认为有效的公民参与需要某种形式的志愿结社,独立于政府之外。在中国,所有社会团体都必须在政府那里登记,而且要在某种形式的党政机构支持下才有权登记。中国有各种形式的非正式社会团体均未进行过登记,比如在较大城市里的“同乡会”。许多这类团体是被允许的,但农民组织以及一些类型的教派和宗教团体则不行。业主委员会(HOAs)是新型中产阶级组织,近年来颇受关注。有些业主委员会进行过登记,有些则没有。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一方面,它鼓励各种形式的公民参与,以获得有效的政治反馈,原因在于,如果知道人们关注的是什么,就可以更好地调整政策,防止政治动乱和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如果对公民参与完全不予约束,那么公民可以以各种不受控制的方式走到一起,而这种新的集体行动本身引发的政治诉求,可能会威胁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官方采取的路线是,公民参与是值得鼓励的,但有共同政治目标的公民结社是不行的。这就是为什么本书读者会发现,在关于中国的章节里很少提及正式组织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判断持续的公民参与是否有可能实现。中国的政治观察家们,也包括本书的作者们,似乎低估了当前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外国观察家托马斯·海贝勒指出,模糊性是中国社团的主要特征。他认为,社团一般受到党领导下的国家的监督,但是“它们可能会表现出某种独立性”,只要它们不挑战党的统治地位。
正如凯瑟琳·格雷厄姆在她论文开篇所指出的那样,在加拿大,选举的合法性与公民参与者之间往往关系紧张。地方议会议员通过公开且相对公正的选举而获任,即使在前文所述的投票率往往低得可怜的情况下,他们还是认为自己有合法权威做地方决策。如果刚好又有许多关键候选人参选,那么当选者获得的选票很可能极少。但当愤怒的公民要求按他们的意愿行事时,即便是这样的“胜利”,也并不妨碍这些“赢家们”伪装作拥有选举赋予的合法性。地方议员总是声称他们欢迎公民参与,但到了做决策的时候,有些人又会说,议员应该代表那些没有参加的公民。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民参与者最好的选择就是待在家里,计划着在下一次选举中进行报复。
但是加拿大地方政治中还有另外一番景象。如果议员在某个问题上没有鲜明的个人观点,有时会被指责过于轻易地屈服于声音最大的公民团体,特别是当这个公民团体占据了议会公众旁听席的许多位置且引起当地媒体关注的时候。为什么不做活动家们希望的事情呢?特别是个人不会因此受到直接的政治惩罚时。民主不应该起这样的作用吧?在某个层面上,也许是的。但是,如果公民仅仅想防止一些事情发生在自己的安全区内(自家后院),而对于那些不在自家后院发生的事情做出让步,这样做不可能符合社区的长远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当工程师和规划者想要为一个大的新建楼区、交通枢纽或垃圾处理场选址时,公民很可能希望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党机器可以代表明显符合多数人的利益。地方性的政治参与有时可能是混乱、丑陋的。在本书中两国的案例都说明了这一点。
前言/序言
地方治理中的公民参与:中国与加拿大比较研究视角(国家治理研究书系)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