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水利年鉴》(以下简称《年鉴》)是反映中国水利事业发展和记录水利事实、汇集水利统计资料的工具书,每年编印一册。2015年刊主要收录2014年的资料和情况。《年鉴》包括14个专栏:1.综述;2.重要文献;3.政策法规;4.综合管理;5.建设管理;6.防汛抗旱;7.江河治理与开发;8.地方水利;9.人力资源;10.新闻宣传、信息、出版、学术团体;11.水利统计;12.大事记;13.名录;14.附录。
目录
编辑说明
综述
2014年水利发展综述
重要文献
重要文件
国务院关于黄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
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
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
审计署统计局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
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
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意见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领导和司局对日分片联系督导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制度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
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水利纪检监察部门
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
责任的意见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落实“一岗
双责”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冰利系统培育和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施意见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
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
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
水利部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
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方案重要讲话
国务院副总理、国家防总总指挥汪洋在
国家防总2014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全国冬春农田水利
基本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全面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努力开创水利
改革发展新局面
水利部部长陈雷在加快水利建设视频会上的讲话
凝心聚力攻坚克难确保如期完成农村饮水安全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力
做好2014年防汛抗旱工作
水利部副部长矫勇在水剩定点扶贫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认真履行“两个责任”推动水利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
全面贯彻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努力
开创水资源管理工作新局面
水利部副部长刘宁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
专家审查会上的讲话
分析形势明确目标扎实推进农村水利
工作取得新成效
大力推进水利法治建设为水利改革发展
提供坚实保障
关于深化水利改革几个问题的认识
政策法规
水政工作
水利立法
水利执法
政策研究管理
政策研究
综述
重大课题
主要成果
综合管理
规划计划
水利规划
水利基建项目立项审批
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
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计划
水利基建投资年度计划
水利改革
财务
预算单位情况
中央水利资金投入情况
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情况
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完成情况
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
预算执行管理
水利资金预算管理
基建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与监督检查验收
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政府采购管理
国库支付改革
机关财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
水利风景区
基础工作
行业管理
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情况
科技
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科技投入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科技管理
科技成果
水利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活动
水利标准化工作
水利计量认证
国际合作与交流
对外交流与合作
水利利用外资
国际会议与交流
国际工程承包
安全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
水利信息化
行业管理
项目建设
前期和标准工作
……
精彩书摘
《2015年中国水利年鉴》: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中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全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并将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予以支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水量调度
第七条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协调水源地、受水区和调水下游区域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八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第九条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属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受水区的于每年9月20日前、属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的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应当包括年度引水总量建议和月引水量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的比例,制订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下达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涉及到航运的,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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