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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升级
修订增补第11版以来至2016年7月20日之前的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指导案例,并根据2015年10月30日zui高人民法院、zui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更新了相关罪名,更新部分公安部发布的刑法适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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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本实务工作、研究教学、司考学习以及公民查阅,实用便利的工具书。上市连续十版都秉承内容和质量第yi的原则,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好评。
本次新版修订增补第11版以来至2016年7月20日之前的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指导案例,并根据2015年10月30日zui高人民法院、zui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更新了相关罪名,更新部分公安部发布的刑法适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体例创新,以刑法典为纲,将有关刑法的各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相关立法以注释的形式进行系统整理,便于实务人员查阅、理解、引用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也为理论工作者从事刑法学教学与科研提供了便利。同时,具有弥补刑法教科书司法实务内容相对滞后的功能,对法科学生全面学习、掌握中国刑法甚有帮助。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更是一部非常实用的复习工具书。
目录
第一编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4
第二章犯罪(第13—31条)10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10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19
第三节共同犯罪(第25—29条)20
第四节单位犯罪(第30—31条)23
第三章刑罚(第32—60条)26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26
第二节管制(第38—41条)29
第三节拘役(第42—44条)38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39
第五节死刑(第48—51条)40
第六节罚金(第52—53条)44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47
第八节没收财产(第59—60条)49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50
第一节量刑(第61—64条)55
第二节累犯(第65—66条)62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63
第四节数罪并罚(第69—71条)74
第五节缓刑(第72—77条)77
第六节减刑(第78—80条)82
第七节假释(第81—86条)92
第八节时效(第87—89条)96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90—101条)100
第二编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107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107
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107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107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109
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109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9
第106条里外勾结的从重处罚109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9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110
第109条叛逃罪110
第110条间谍罪110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
第112条资敌罪111
第113条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112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113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3
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114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114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6
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7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18
第120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121
第120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22
第120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123
第120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123
第120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123
第120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123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123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124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4
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
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7
第2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7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33
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34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34
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35
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35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138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8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138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40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140
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142
第134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144
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44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49
第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51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151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52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53
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154
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55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157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157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57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164
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168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69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72
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76
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78
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79
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80
第149条本节法条的适用180
第150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180
第二节走私罪(第151—157条)181
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185
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85
第3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185
第152条第1款走私淫秽物品罪192
第2款走私废物罪192
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94
第154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97
第155条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198
第156条走私罪的共犯199
第157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199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199
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200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201
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02
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02
第162条妨害清算罪203
第162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204
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205
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5
第164条第1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9
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209
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10
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210
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10
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11
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213
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14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215
第170条伪造货币罪215
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218
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219
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219
第173条变造货币罪220
第174条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220
第2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221
第175条高利转贷罪221
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22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22
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227
第177条之一第1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29
第2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29
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231
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31
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31
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32
第181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237
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237
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38
第183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239
第2款贪污罪239
第184条第1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40
第2款受贿罪240
第185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240
第2款挪用公款罪241
第185条之一第1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241
第2款违法运用资金罪241
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242
第187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243
第188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244
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244
第190条逃汇罪245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骗购外汇罪245
第191条洗钱罪246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192—200条)249
第192条集资诈骗罪250
第193条贷款诈骗罪252
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253
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254
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254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255
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258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258
第199条(已废止)258
第200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260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212条)260
第201条逃税罪260
第202条抗税罪262
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263
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263
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65
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266
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67
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68
第208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68
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69
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69
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69
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269
第210条第1款盗窃罪270
第2款诈骗罪270
第210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71
第211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271
第212条优先追缴税款272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220条)272
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274
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77
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79
第216条假冒专利罪281
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282
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85
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286
第220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287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231条)288
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88
第222条虚假广告罪288
第223条串通投标罪289
第224条合同诈骗罪290
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90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293
第226条强迫交易罪308
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309
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309
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310
第229条第1款、第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311
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312
第230条逃避商检罪313
第231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313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314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314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319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319
第234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320
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321
第236条强奸罪321
第237条第1款、第2款强制猥亵、侮辱罪323
第3款猥亵儿童罪324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324
第239条绑架罪325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326
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330
第242条第1款妨害公务罪331
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331
第243条诬告陷害罪331
第244条强迫劳动罪332
第244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332
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333
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333
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335
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336
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336
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337
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337
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337
第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337
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38
第254条报复陷害罪339
第255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339
第256条破坏选举罪339
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39
第258条重婚罪340
第259条破坏军婚罪340
第260条虐待罪340
第260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342
第261条遗弃罪342
第262条拐骗儿童罪343
第262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343
第262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343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344
第263条抢劫罪344
第264条盗窃罪353
第265条盗窃罪360
第266条诈骗罪361
第267条抢夺罪364
第268条聚众哄抢罪366
第269条抢劫罪367
第270条侵占罪367
第271条职务侵占罪368
第272条挪用资金罪369
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371
第274条敲诈勒索罪372
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374
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374
第276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375
前言/序言
第十二版前言
本次修订增补了第11版以来至2016年8月10日之前的所有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指导案例,并根据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更新了相关罪名。根据读者的建议,本次还增补了部分公安部发布的刑法适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为了控制篇幅,本书删除了第2-11版的前言。
作为法规类工具书,应当不限于通常的司法解释,网罗一切刑法适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才是最为理想的。但在当下,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其中,最主要的障碍是很多规范性文件不对外公开,因而无法收集。针对各界关于如何理解某一刑法条文含义的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每年都要对外作出很多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研究室或者业务庭,每年都会对各地的请示案件作出大量答复——光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答复高级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就高达114件;公安部及其职能部门每年也会就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如何适用刑法规定作出各种批复。然而,这些数量惊人的规范性文件,多数在报刊、互联网上是查询不到的。
有证据表明,相关部门不想公开这些规范性文件。例如,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就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过很多批复,这些批复被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汇编成《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批复汇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一书,但是,该书仅在公安机关内部发行,“严禁对外提供和使用”。再如,在201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文件上,赫然印有“内部文件”四字,这明摆着不想对外公开该文件。
就编者所看到的部分规范性文件,没有不宜公开的情形。至于为何雪藏这些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6年3月17日《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的答复》中作过简单辩解:关于如何处理具体案件的“答复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而对于具有普遍效力,指导各级法院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一般采用司法解释等形式予以公开发布,并可以在报刊、互联网上进行查询”。
上述辩解不能令人满意。首先,对具有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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