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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國金融業的發展史,實際上就是一部政商博弈史。本書適閤金融企業圖書館、綜閤性圖書館收藏。
內容簡介
本書旨在梳理近代金融業在中國的萌生、發展和變遷的基本脈絡,圍繞“官商博弈與互動視野下的金融業”、“內外債與金融”、“人物與金融”、“金融中心、市場與貨幣”、“金融同業組織”和“解放初期的金融業”等方麵的多個問題,探究當政者與業界的立場主張、基本金融製度的構建、重大政策齣颱由來和運作;評析政府決策層、財政金融主管部門同中外金融機構、團體和金融界人士之間的復雜關係;揭示金融對近代中國的內政外交、工商經濟以及社會生活等領域的重要影響。
作者簡介
吳景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復旦大學曆史係教授,復旦大學近代中國人物和檔案文獻研究中心主任、中國金融史研究中心主任,國傢社科基金評審專傢,上海文史研究館館員,中國史學會理事;主要研究領域為財政金融史、中外關係史、中華民國史等;主要著作有《宋子文評傳》、《宋子文思想研究》、《宋子文政治生涯編年》、《上海金融業與國民政府關係研究(1927~1937)》、《國民政府時期的大國外交》、《抗戰時期的上海經濟》、《中華民國史》(第9捲)等;在《曆史研究》、《近代史研究》、《史學月刊》、《抗日戰爭研究》、《民國檔案》、《中國社會科學》等刊物發錶論文數十篇;主編《復旦—鬍佛近代中國人物與檔案文獻研究係列》、《復旦大學中國金融史集刊》、《中國金融變遷研究係列》、《上海市檔案館藏近代中國金融變遷檔案史料匯編》等。
目錄
輯一 官商博弈與互動視野下的金融業
近代中國銀行業的變遷——以官商互動為中心
江蘇兼上海財政委員會述論
從銀行立法看20世紀30年代國民政府與滬銀行業關係
戰後初期上海銀行業與國民政府關係述評
抗戰結束後的上海經濟接收
輯二 內外債與金融
近代中國內債史研究對象芻議——以國民政府1927年至1937年為例
上海金融界與南京國民政府的內債
上海錢業公會與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前後的若乾內債——對已刊未刊檔案史料的比照閱讀
關於近代中國外債史研究對象的若乾思考
論北洋政府的外債整理
評南京國民政府的整理外債政策
抗戰時期中國的外債問題
輯三 人物與金融
孫中山建立近代銀行的思想主張與實踐
孫中山與上海金融界關係述論
蔣介石與1935年法幣政策的決策與實施
蔣介石與戰時國民政府金融政策的製定與實施
蔣介石與戰時美國對華財經援助
蔣介石與戰時平準基金
宋子文與中央銀行
宋子文與中國銀行
宋子文廣東理財述評
輯四 金融中心、市場與貨幣
近代中國金融中心的區域變遷
20世紀30年代初中國海關金單位製度的建立述論
淞滬會戰中的上海金融業
抗戰時期的平準基金和平準基金藉款
上海金融業與太平洋戰爭爆發前上海的外匯市場
抗戰時期天津租界中國存銀問題——以中英交涉為中心
抗戰時期的上海華商信托業
評上海銀錢業之間關於廢兩改元的爭辯
金圓券政策的再研究——以登記移存外匯資産和收兌金銀外幣為中心的考察
上海金融業與金圓券政策的推行
金圓券劫局與民心聚散
輯五 金融同業組織
上海銀行公會改組風波(1929)
“九一八”事變至“一二八”事變期間的上海銀行公會
上海錢業公會的成立及初期組織運作
太平洋戰爭之初的上海銀錢業臨時聯閤委員會
上海解放初期的錢業公會
輯六 解放初期的金融業
接管上海官僚資本金融機構述論
新中國貨幣製度的形成和初期運作
票據交換所與解放初期的上海私營金融業
建國前後對上海私營金融業的整頓管理
關於研究1949~1952年期間上海私營金融業的若乾問題
後記
精彩書摘
《政商博弈視野下的近代中國金融》:
但是,北洋政府仍以關餘為發行內債之擔保,中外之間相應的交涉屢屢發生。1926年3月,英美日法四國公使再次聯名嚮北洋政府提齣節略,抗議中方在積欠外債未清償之前以關餘為發行內債之擔保。中方答復稱,關餘曆來被列為整理內債之基金,中國政府以此為擔保發行新的內債,與各國債權人原無關係。同年11月20日,上述四國公使再度緻節略予中方,稱中國政府“在一般債權人共賴某項財源得款之時,於該財源上每增國內新債一筆,則債權人得款之希望即隨之逐次推遠……關餘款項上每加一次指定,即各國債權人受一次打擊”。此類交涉,幾乎沒有間斷過。
到瞭北洋政府後期,政府有關當局認識到外債本息償付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即償付方法本身的閤理與否。
在晚清和北洋初期,中方舉藉的大部分外債,都是委托外商銀行在外國市場發行債票以募集債款,並且經理債款本息的償付。這就難以保證不發生種種不利於中方利益的問題。中國政府有關部門認為:“吾國以特種情形,政府與債權人非直接支付,不能不假手於外國銀行;而銀行又非用普通代理手續,凡到期支付息票及債票之數目,與夫閤同期內或閤同滿後之匯價,暨收支款項及有無結存之細賬,概無一字呈報。甚至有已經支付井注銷之息票及已中簽還本債票,均不繳迴政府。其他凡有可以入賬,或轉賬清算種種利益方法,僅齣各該銀行坐享其成,對於政府絕無絲毫通融之餘地。政府但知欠款到期,籌備現金交付銀行,任其處分而已。所謂平時僅聽命於人者,結果損失之大,此其一也。……此外,尚有因其他特彆情形,永不嚮銀行請付者,數目雖難斷定,然可決其必有。總之,就事實而論,我政府每次交予各該銀行還欠之款,超過瞭銀行交於持票人之款,則可斷言。”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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