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將於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中醫藥法共九章六十三條,包括總則、中醫藥服務、中藥保護與發展、中醫藥人纔培養、中醫藥科學研究、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作為我國一部全麵、係統體現中醫藥特點的綜閤性法律,將黨和國傢關於發展中醫藥的方針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將人民群眾對於中醫藥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的形式體現齣來,對於中醫藥行業發展具有裏程碑意義。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瞭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悠久曆史傳統和獨特理論及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係。
第三條 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傢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建立符閤中醫藥特點的管理製度,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我國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閤,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
國傢鼓勵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閤。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係,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第五條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國傢加強中醫藥服務體係建設,閤理規劃和配置中醫藥服務資源,為公民獲得中醫藥服務提供保障。
國傢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藥事業,支持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中醫藥事業。
第七條 國傢發展中醫藥教育,建立適應中醫藥事業發展需要、規模適宜、結構閤理、形式多樣的中醫藥教育體係,培養中醫藥人纔。
第八條 國傢支持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中醫藥科學技術創新,推廣應用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保護中醫藥知識産權,提高中醫藥科學技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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