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5
風險社會的來臨,給現代法治秩序提齣瞭挑戰,在一個無法將風險削減為零的世界中,如何去預防和控製風險,是人類*應該考慮的問題。縱觀人類曆史,每遇到一次危機,總會伴有科技和製度的不斷創新。風險社會已經來臨,高科技風險、環境風險、公共安全風險等危機紛至遝來,風險的不確定性,全球性、有組織的不負責任等特徵不同於先前社會,傳統刑法理論及其研究範式受到瞭嚴峻挑戰。麵對風險社會,刑法不能墨守成規。傳統的刑法價值體係既然已經存在裂縫,所以在某些特定領域,有必要將風險思維引入傳統刑法立法當中,對現行刑法理論、立法、司法層麵進行適度修正,以滿足風險社會控製風險的需要。
張道許,男,河南許昌人,法學博士,在站博士後,現為河南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2004年7月,畢業於河南大學法學院刑法專業,獲法學碩士學位;2011年7月,畢業於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獲法學博士學位;2013年7月,進入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後流動站。
前 言
第1章 風險與風險社會理論
1.1 風險問題的曆史演進
1.1.1 風險的詞源考察
1.1.2 風險問題的曆史考察
1.1.3 當代西方風險問題研究的基本脈絡
1.2 風險社會理論簡介
1.2.1 風險社會理論的提齣
1.2.2 風險社會的特徵
1.2.3 風險社會中的責任——有組織的不負責任
1.2.4 科技發展與風險社會
1.3 風險社會視野下的中國
1.3.1 中國正步入風險社會
1.3.2 中國當前的公共安全狀況
1.3.3 風險社會與法律變革
第2章 風險社會的刑法危機
2.1 方法論上的科學主義反思
2.1.1 科學主義的概念
2.1.2 科學主義發展簡史
2.1.3 科學主義方法論的反思
2.2 自由與安全之間的價值衝突
2.2.1 刑法價值簡述
2.2.2 風險社會中自由與安全的緊張關係
2.2.3 風險社會中自由與安全的閤理界限
2.3 風險社會對責任理論的衝擊
2.3.1 責任主義概說
2.3.2 有關責任的學說
2.3.3 風險社會對傳統歸責原則的衝擊
2.4 風險社會對傳統法益理論的衝擊
2.4.1 傳統法益保護範圍的局限
2.4.2 法益侵害說的危機
2.4.3 結果無價值論的睏境
2.5 刑罰相關問題反思
2.5.1 刑罰理念的反思
2.5.2 刑罰體係的反思
2.5.3 單一預防模式的不足
第3章 刑法危機的理論應對
3.1 全盤否定還是調整應對——風險社會刑法的立場選擇
3.1.1 風險刑法理論
3.1.2 安全刑法理論
3.1.3 敵人刑法理論
3.1.4 齣路——現有體係的調整應對
3.2 客觀歸責理論的藉鑒
3.2.1 客觀歸責的一般理論
3.2.2 羅剋辛的客觀歸責理論
3.2.3 客觀歸責理論的藉鑒意義
3.3 風險社會中的法益理論變遷
3.3.1 法益內涵的演變
3.3.2 法益侵害說的齣路
3.3.3 行為無價值論——風險社會的必然選擇
3.4 風險社會中過失理論的應對
3.4.1 過失理論的發展脈絡
3.4.2 新過失論更適閤於風險社會
3.4.3 監督過失理論的提倡
3.5 積極的一般預防理論之提倡
3.5.1 報應刑論與特彆預防論
3.5.2 消極的一般預防論
3.5.3 風險社會對積極的一般預防論之選擇
第4章 刑法危機的立法應對
4.1 刑法立法的宏觀應對
4.1.1 風險社會刑法立法的正當性
4.1.2 現有刑法立法應對措施的梳理
4.1.3 風險社會中犯罪圈的適度擴大
4.2 科技風險管理與刑法立法
4.2.1 科技風險管理概述
4.2.2 風險評估製度的引入
4.2.3 科技風險管理與刑法立法
4.3 刑法的立法應對——以罪的完善為視角
4.3.1 刑法立法應具有前瞻性
4.3.2 犯罪構成應具有開放性
4.3.3 刑法的前置化處罰
4.4 刑法的立法應對——以刑罰的完善為視角
4.4.1 加大對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的處罰力度
4.4.2 我國現有刑罰製度的完善
4.4.3 適時引入保安處分製度
第5章 刑法危機的司法應對
5.1 處置風險衍生犯罪的司法政策
5.1.1 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風險社會的題中之意
5.1.2 避免刑事司法地方化
5.1.3 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5.1.4 注重引導刑事司法中的輿論
5.2 風險社會視野下的刑法解釋
5.2.1 罪刑法定原則的相對理解
5.2.2 “閤目的性”解釋方法的選擇
5.2.3 法官解釋的限度
5.3 刑事司法程序應對的幾點思考
5.3.1 美國“9·11”事件對刑事司法程序理念的影響
5.3.2 刑事司法中科技證據的運用
5.3.3 刑事公益訴訟的完善
參考文獻
後記
現代社會是一個充滿風險的社會,已經成為世界範圍內的共識。傳染病、火災、礦難、汙染等事故頻發,尤其是近些年發生的一係列全球性危機事件,諸如非典、禽流感、甲流等災難,都以席捲全球的態勢震驚瞭整個世界。可以說,風險的規模、性質和程度遠遠超過先前任何時代,而且已經跨越瞭地域、民族、國傢、階級和意識形態的界限,對人類的安全構成巨大的威脅。
風險社會的來臨,給現代法治秩序提齣瞭挑戰,在一個無法將風險削減為零的世界中,如何預防和控製風險,是人類最應該考慮的問題。縱觀人類曆史,每遇到一次危機,總會伴有科技和製度的不斷創新。風險社會理論的創始人貝剋認為,風險社會中的風險主要來自人類自身,防範風險的手段主要靠製度的理性建構,而製度中最具有理性和公信力的就是法治。刑法學作為研究刑法的科學,是隨著刑法的産生而齣現的。在漫長的曆史發展過程中,隨著人類對犯罪和刑罰的認識不斷深入,積纍瞭大量的刑法文化遺産,成為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刑法學理論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也要受馬剋思主義生産力與生産關係學說的製約,它是一個開放係統,要不斷順應社會發展的新趨勢。風險社會已經來臨,高科技風險、環境風險、公共安全風險等危機紛至遝來,風險的不確定性,全球性、有組織的不負責任性等特徵不同於先前社會,傳統刑法理論及其研究範式受到瞭嚴峻挑戰。
從危害性方麵來看,風險社會中的風險對社會的危害範圍極其廣泛,涉及人身、財産、人格、名譽、尊嚴、倫理、信用、人類生存環境和條件、社會經濟、政治等。其中,最突齣、最直接、最嚴重的是危害公共安全。它不僅對包括人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安全、財産安全乃至生存條件和生存環境安全的公共安全形成嚴重的威脅,而且很多風險已現實化為對公共安全巨大的現實損害。因此,不斷反思並用刑法手段預防風險的重要目的在於保障社會公共安全。
風險社會中,刑法對風險預防和危害管理日漸重視,這一轉嚮有可能導緻國傢以避免風險為由濫用刑罰權力,導緻個人自由的工具化。不能將人權保障與公共安全徹底對立,二者之間應該是對立統一的,風險社會的刑法不能放棄對自由的保障,這是現代刑法確立的基礎,是個大局。但基於風險社會的現實,在遇到個人自由與公共安全發生衝突時,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麵對風險社會,刑法不能墨守成規。傳統的刑法價值體係既然已經存在裂縫,所以在某些特定領域,有必要將風險思維引入傳統刑法立法當中,對現行刑法理論、立法、司法層麵進行適度修正,以滿足風險社會控製風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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