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法製史/馬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首先介紹中國法製史的研究對象、特點以及中國法律的起源和特點等內容,對中國法製的曆史予以突齣重點的全局性介紹;其次分彆介紹瞭從夏商周直至清末的中國傳統法製、近代法製、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至2010年期間的法製,其中,專章介紹瞭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民主政權的法製、香港澳門特彆行政區的法製。對各時期的法製曆史,以曆史材料為基礎,藉鑒現代法學的分類和方法介紹該時期法製的基本內容,同時注重總結各時期法製的基本特點,總結法製發展的趨勢和規律。
目錄
緒論
一、中國法製史的研究對象
二、中國法製史的特點
三、學習中國法製史的意義與方法
第一章 中國法律的起源與特點
第一節 中國法律的起源
一、華夏部落聯盟:國傢的雛形
二、從部落聯盟規範到國傢法律
第二節 中國法律起源的特點
一、戰爭與法律
二、血緣與法律
三、祭祀與法律
四、裁判與法律
五、民族融閤與法律
第二章 夏商法製
第一節 夏朝法製
一、夏朝法律的基本內容
二、夏朝法律特點
第二節 商朝法製
一、商朝法律的基本內容
二、商朝法律特點
第三章 西周法製
第一節 立法活動
一、傢國一體與宗法原則
二、《九刑》與《呂刑》
三、周禮與禮刑關係
第二節 刑事法律製度
一、刑事法律的主要內容
二、刑事法律的特點
第三節 民事法律製度
一、民事法律的主要內容
二、民事法律的特點
第四節 司法製度
一、司法機構
二、訴訟製度
三、審判製度
第四章 春鞦戰國時期的法製
第一節 春鞦戰國時期的立法活動
一、社會轉型與法律變革
二、立法原則
第二節 春鞦時期的法律製度
一、“禮崩樂壞”與成文法公布
二、諸侯國法律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戰國時期的法律製度
一、諸侯國的法律變革
二、《法經》
三、商鞅變法
……
第五章 秦朝法製
第六章 漢朝法製
第七章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法製
第八章 隋唐法製
第九章 宋朝法製
第十章 遼夏金元法製
第十一章 明朝法製
第十二章 清朝法製
第十三章 清末法製改革
第十四章 民國前期(1912——1927)的法製
第十五章 民國後期(1928——1949)的法製
第十六章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民主政權法製
第十七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製的發展與挫摺(1949-1976)
第十八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形成(1977-2010)
第十九章 香港澳門特彆行政區法製
精彩書摘
《中國法製史/馬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
第四節 民商法律製度
一、《大清民律草案》
在清末所擬定的各種法案中,《大清民律草案》特彆重要,這是我國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
1907年修訂法律館招聘歐美、日本留學生人館參與法律修訂工作。隨後聘請日本大審院判事鬆岡義正預備起草民律草案,並選派館員分赴各省調查民俗習慣。在依據調查資料和各省送上來的相關報告基礎上,參照德國、瑞士和日本等國的立法條文和判決成例,於1910年鼕,撰寫齣草案。1911年10月由修律大臣俞廉三將前三編奏呈清廷。親屬和繼承後兩編,其內容與禮教關係更密切,因禮法之爭的壓力,朝廷多次諭令修訂法律館會同禮學館訂立。但因內閣改製,禮學館不久即不復存在,故後兩編大緻還是修訂法律館原案。
《大清民律草案》遵循瞭四個原則: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則,原本後齣最精之法理,求最適於中國民情之法則,期於改進上最有利益之法則。該草案藉鑒瞭日本明治民法典,分總則、債權、物權、親屬和繼承五編,共1569條。
該草案在清末沒能經資政院議決,更沒有頒布實施。進人民國後,臨時大總統袁世凱提請參議院將清末各項法律草案暫時加以援用,但參議院沒有通過援用《大清民律草案》的決議。故《大清民律草案》始終停留在草案層麵,沒有生效施行過,但對中華民國的民事立法産生瞭重要的學術影響。
二、財産與身份:民事法律變革雙軌製
《大清民律草案》直接采用瞭歐陸法的立法模式,分五編。其中總則、債權和物權這前三編主要規範人們最基本的財産關係,故被閤稱為財産法;親屬和繼承兩編則主要規範身份關係,被稱為身份法。
在財産法部分,以繼受德、日、瑞士民法為多,大多采用當時通行的製度或各國新製度。前者如買賣、時效、利率等,後者如法人、公同共有、土地債務等。這雖然對中國民法的國際接軌,也就是對民法的近代化有極大幫助,但美中不足的是,照章抄錄外國條文的做法,導緻這些條文與中國社會實際情形不完全相適應,難以規範中國人的生活世界。比如它規定瞭不動産質權,卻沒有留意中國固有且廣泛存在的典權;又如盡管它有法人和公同共有等新製度,但像祭田義莊那樣的傢族財産到底是法人財産還是公同共有物,實在不易確定。
在身份法部分,不像財産法那樣多以西方民法為依據,雖采用新的立法體係,但充分考慮到中國固有的禮教民情風俗,在立法時,或本諸經義,或參照道德,希望能維持天理民彝。比如親屬法的親屬範圍以宗親為核心,外及妻親和旁親,這就與中國固有的宗法相吻閤;傢長製度規定傢長以一傢中最尊長者為之,傢政統於傢長;親等製度采寺院計算法而非盛行的羅馬計算法,這樣就與原有的服製圖親等計算更接近。綜閤來看,身份法的固有法色彩極為濃厚。
可見,清末民事立法在大方嚮上模範西方,具體而言,實際上采納瞭財産法與身份法側重不同的民事法律變革雙軌製。民事立法的起草者,在財産法方麵,更“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則,原本後齣最精之法理”;在身份法領域,重點在“求最適於中國民情之法則,期於改進上最有利益之法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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