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22
暢銷的法律工具書,至今已經更新至第25版,收錄2016年12月以前頒布的常用現行有效的法律及行政法規共296件,方便實用,適閤法律工作者、高等院校師生和國*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廣大公民作為學法用法的必備參考用書。
2017年3月1日國務院公布瞭《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本書中《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已經根據國務院重新公布的標準文件予以修改 。
一、部門編輯。本書由國務院法製辦公室編輯,采用國際上通行的法律法規類圖書編排方式,此次修訂再版,調整瞭部分文件的歸類,並在大類之下細分瞭子類;子類下的文件,法律按照常用程度排列,配套行政法規跟隨相應法律之後。
二、文件收錄科學、實用。本書收錄的對象為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法律、國務院製定的(包括立法法頒布實施之前經由國務院批準的)行政法規,均為現行有效的常用法律文件。本版收錄的法律、行政法規中經過修訂的文本根據重新公布的標準文本排印。
三、法律文件檢索方便。本版延續拼音索引,拼音索引的製作與使用方法在正文中作瞭說明。本版目錄體現法律法規的頒布時間,且對於有過修訂和修正的法律法規在目錄中予以直接體現。另外,目錄部分在大類下細分瞭子類,使用起來更加方便。
四、超值服務,提供增補。購買本書的讀者按要求填寫本書所附的“增值服務及讀者調查問捲錶”後,可以免費獲得我社齣版的2017年全年(12輯)《新法規匯編》(國務院法製辦公室編)的電子版增補服務,內含一年內我國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以及司法解釋權*文本。
常用法律法規簡目
憲法(1)
憲法相關法
立法法(1-1)
選舉法(1-21)
組織法(1-28)
代錶法(1-42)
人民法院組織法(1-53)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57)
民族區域自治法(1-67)
香港特彆行政區基本法(1-74)
澳門特彆行政區基本法(1-89)
集會遊行示威法(1-106)
國傢賠償法(1-112)
民法商法
民法通則(2-1)
物權法(2-12)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2-27)
擔保法(2-30)
著作權法(2-37)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44)
商標法(2-46)
商標法實施條例(2-55)
專利法(2-64)
專利法實施細則(2-71)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87)
閤同法(2-90)
招標投標法(2-116)
婚姻法(2-131)
繼承法(2-136)
收養法(2-139)
公司法(2-141)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161)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2-169)
閤夥企業法(2-172)
企業破産法(2-217)
拍賣法(2-228)
保險法(2-232)
票據法(2-248)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256)
中國人民銀行法(2-260)
商業銀行法(2-264)
存款保險條例(2-272)
外匯管理條例(2-284)
反洗錢法(2-288)
證券投資基金法(2-314)
侵權責任法(2-346)
行 政 法
行政許可法(3-1)
行政處罰法(3-9)
行政復議法(3-15)
信訪條例(3-26)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3-31)
行政強製法(3-35)
公務員法(3-45)
行政監察法(3-53)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3-63)
人民武裝警察法(3-65)
人民警察法(3-68)
齣境入境管理法(3-79)
治安管理處罰法(3-88)
消防法(3-99)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3-106)
反恐怖主義法(3-140)
國傢安全法(3-150)
反間諜法(3-156)
保守國傢秘密法實施條例(3-163)
律師法(3-189)
義務教育法(3-214)
齣版管理條例(3-237)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3-266)
文物保護法(3-270)
傳染病防治法(3-285)
食品安全法(3-295)
精神衛生法(3-316)
執業醫師法(3-325)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3-329)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3-339)
藥品管理法(3-349)
城市房地産管理法(3-389)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3-398)
物業管理條例(3-401)
建築法(3-406)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3-413)
環境保護法(3-441)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3-483)
道路交通安全法(3-506)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3-518)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
條例(3-529)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3-568)
旅遊法(3- 591)
突發事件應對法(3-601)
經 濟 法
預算法(4-1)
會計法(4-26)
企業所得稅法(4-35)
個人所得稅法(4-52)
車船稅法(4-63)
稅收徵收管理法(4-67)
煤炭法(4-95)
電力法(4-115)
農業法(4-159)
種子法(4-176)
土地管理法(4-208)
農村土地承包法(4-222)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
裁法(4-227)
郵政法(4-231)
網絡安全法(4-247)
反壟斷法(4-255)
反不正當競爭法(4-260)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4-263)
廣告法(4-269)
産品質量法(4-306)
特種設備安全法(4-312)
審計法(4-332)
統計法(4-342)
社 會 法
社會保險法(5-5)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5-13)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5-17)
工傷保險條例(5-20)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5-52)
反傢庭暴力法(5-58)
慈善法(5-65)
安全生産法(5-78)
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5-90)
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條例(5-92)
勞動法(5-110)
勞動閤同法(5-117)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5-129)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5-133)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彆規定(5-135)
刑法
刑法(6-1)
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
刑事訴訟法(7-1)
民事訴訟法(7-28)
仲裁法(7-51)
行政訴訟法(7-56)
人民調解法(7-65)
憲法相關法民 法 商 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目錄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
目錄本目錄中的時間為法律文件的公布時間或最後一次修正、修訂公布的時間。
拼音索引(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04年3月14日修正)
憲法相關法
(一)立法製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1- )
(2015年3月15日修正)
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條例(1- )
(2001年11月16日)
規章製定程序條例(1- )
(2001年11月16日)
(二)國傢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組織法(1- )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選舉法(1- )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1- )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1- )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法(1- )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 )
(198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 )
(2010年10月28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 )
(2006年10月31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 )
(1986年12月2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1- )
(2001年6月30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1- )
(2001年6月30日修正)
(三)民族區域自治、特彆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 )
(2001年2月28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彆行政區基本法(1- )
(1990年4月4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彆行政區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1- )
(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彆行政區基本法(1- )
(1993年3月31日)
(四)國旗、國徽、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1- )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1- )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 )
(1980年9月10日)
(五)遊行示威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1- )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1- )
(2011年1月8日修訂)
(六)國傢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1- )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民法商法
(一)總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 )
(2009年8月27日修正)
……
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錶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
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緻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
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
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負責審核、審批、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審批、備案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法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要求對本轄區的縣級人民政府編製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法第二章的規定製定。
第三十六條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的原則製定。
第三十七條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2016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7號公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瞭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傢所有。
國傢保障依法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保護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閤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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