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根據2016年連續齣颱新的、新修訂的黨紀國法,進行修訂。本書收錄,現行有效的紀律檢查工作相應條規,以期加強黨員領導乾部法治觀念,貫徹四中全會精神,踐行依法治國方針。紀檢監察係統不僅要模範遵守國傢法律,而且要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為進一步加強黨員領導乾部黨紀觀念,真正做到貫徹四中全會精神,踐行依法治國方針。
目錄
一、基礎法規
【總類】
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第十八次全國代錶大會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
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乾準則(1980年2月29日中國共産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乾準則(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2015年10月18日)
中國共産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2004年9月22日)
中國共産黨黨內法規製定條例(2012年5月26日)
中國共産黨統一戰綫工作條例(試行)(2015年5月18日)
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2016年11月30日)
中共中央紀委關於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規定(試行)(2005年7月26日)
【組織建設】
中國共産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1990年6月27日)
中國共産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1994年1月26日)
中國共産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2015年12月25日)
中國共産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1999年2月13日)
中國共産黨全國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代錶大會代錶任期製暫行條例(2008年5月5日)
中國共産黨黨校工作條例(2008年9月3日)
中國共産黨黨和國傢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2010年6月4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節錄)(2010年8月9日)
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2010年8月13日)
中國共産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2015年6月11日)
中國共産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2017年3月1日)
乾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2015年10月14日)
中國共産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2014年5月28日)
二、紀律審查實體法規
【黨內監督】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重申和建立黨內監督五項製度的實施辦法(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辦公廳1997年2月4日轉發)
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2015年8月3日)
縣以上黨和國傢機關黨員領導乾部民主生活會若乾規定(2016年12月23日)
關於對黨員領導乾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2005年12月19日)
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乾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2015年6月28日)
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開展黨內詢問和質詢辦法(試行)(2007年4月22日)
關於黨員領導乾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2005年12月19日)
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傢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2010年5月19日)
中辦國辦印發《領導乾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乾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2017年4月19日)
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乾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7日)
黨政主要領導乾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2010年10月12日)
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意見(2010年6月5日)
【政治紀律】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叛逃、齣走的共産黨員黨籍、黨紀處理的暫行規定(1990年7月18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禁止自行製作和使用地方旗、徽的通知(1997年11月18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編輯齣版黨和國傢主要領導同誌講話選編和研究著作有關規定的通知(1998年12月28日)
中共中央關於共産黨員不準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1999年7月19日)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關於轉發《廣播電視播齣機構中的共産黨員違反宣傳紀律黨紀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2002年7月15日)
【組織紀律】
黨政領導乾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2014年1月14日)
關於加強乾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2014年1月21日)
關於《黨政領導乾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若乾問題的答復意見(2014年7月8日)
推進領導乾部能上能下若乾規定(試行)(2015年7月19日)
關於防止乾部“帶病提拔”的意見(2016年8月29日)
黨政領導乾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2001年2月6日)
黨政領導乾部辭職暫行規定(2004年4月8日)
黨政領導乾部交流工作規定(2006年8月6日)
黨政領導乾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2006年8月6日)
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乾部政績考核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6日)
黨政領導乾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2003年6月19日)
公開選拔黨政領導乾部工作暫行規定(2004年4月8日)
黨政領導乾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2010年3月9日)
地方黨委常委會嚮全委會報告乾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2010年3月9日)
市縣黨委書記履行乾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2010年3月9日)
國有重要骨乾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和公務迴避暫行規定(2001年4月30日)
中管企事業單位選人用人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2010年7月9日)
乾部檔案工作條例(1991年4月2日)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黨員隱瞞入黨前的錯誤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答復(1995年3月1日)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領導乾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2002年4月4日)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公安部關於認真做好乾部齣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10月15日)
關於中國共産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2008年2月4日)
關於在乾部教育培訓中進一步加強學員管理的規定(2013年2月19日)
關於嚴格規範領導乾部參加社會化培訓有關事項的通知(2014年7月31日)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2014年4月25日)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2015年6月2日)
*標注相關規定雖不屬於黨內法規,但也是黨管理相關事務的重要依據,故予以收錄。後同。
【廉潔紀律基礎規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係群眾的八項規定(2012年12月11日)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2013年11月18日)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2013年12月8日)
關於在全國紀檢監察係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的通知(2013年5月25日)
中共中央宣傳部、財政部、文化部、審計署、國傢新聞齣版廣電總局關於製止豪華鋪張、提倡節儉辦晚會的通知(2013年8月13日)
關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刹住中鞦國慶期間公款送禮等不正之風的通知(2013年9月3日)
關於嚴禁公款購買印製寄送賀年卡等物品的通知(2013年10月31日)
關於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的通知(2013年11月21日)
關於嚴格規範黨報黨刊發行工作嚴禁報刊違規發行的通知(2013年11月29日)
關於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2014年5月16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2014年9月28日)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乾規定(2009年7月1日)
農村基層乾部廉潔履行職責若乾規定(試行)(2011年5月23日)
*中央和國傢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2016年6月29日)
*中央和國傢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2016年12月27日)
*中央和國傢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2013年12月31日)
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傢機關工作人員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錶》的通知(2016年4月1日)
【經商辦企業】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製止黨政機關和黨政乾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1986年2月4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製止黨政機關和黨政乾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幾個問題的說明(1986年3月29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縣以上黨和國傢機關退(離)休乾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乾規定(1988年10月3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乾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
關於“不準在領導乾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解釋(2000年5月9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對浙江省紀委《關於高校創辦社會化後勤服務企業有關領導乾部入股問題的請示》的答復(2000年11月20日)
中共中央紀委關於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乾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2001年2月8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乾規定(2001年4月3日)
中央紀委辦公廳關於黨政乾部因引進資金、項目按當地政府政策獲取奬金等物質性奬勵問題如何處理的答復(2001年12月19日)
關於對鐵道部紀委《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退休後能否接受香港股份製企業聘任的請示》的答復(2002年6月12日)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清理糾正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2005年8月30日)
【兼職、取酬】
關於對《行政機關剛退休乾部能否接受下級行政機關聘請領取報酬的請示》的答復(2002年1月7日)
關於退齣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乾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2008年4月10日)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規範中管乾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2008年6月25日)
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乾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2013年10月19日)
關於規範退(離)休領導乾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2014年6月25日)
【禮品禮金】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和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的通知(1993年4月27日)
*財政部關於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涉外活動中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繳庫問題的通(1993年6月1日)
*國務院關於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1993年12月5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的通知(1993年12月16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黨和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的禮品實行登記製度的規定(1995年4月30日)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各級領導乾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2001年3月2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2011年5月23日)
【公款旅遊】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製止乾部用公款旅遊的通知(1986年2月1日)
中共中央紀委、外交部、監察部關於對跨地區跨部門團組加強管理、監督和檢查堅決製止公款齣國旅遊的通知(2000年9月7日)
中共中央紀委關於製止以革命傳統和愛國主義教育為名組織公款旅遊的通知(2005年6月16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製止公款齣國(境)旅遊的通知(2009年2月20日)
【外事紀律】
*關於加強國傢工作人員因私事齣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2003年1月14日)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傢安全部、監察部、人事部、商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乾部齣國(境)管理的通知(2004年12月16日)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外交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因公齣國(境)團組境外紀律的通知(2007年3月6日)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領導乾部齣國(境)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2014年3月16日)
【住房、公車】
*國傢土地管理局、監察部關於嚴肅查處國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越權批地、違法占地建私房的通知(1989年8月1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建設部、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於易地調動乾部住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2003年7月30日)
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2013年7月14日)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2014年11月24日)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2011年1月6日)
關於全麵推進公務用車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2014年7月16日)
三、紀律審查程序法規
【控告、申訴】
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1993年8月22日)
關於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1996年1月19日)
中央紀委法規室對《關於幾人商量後由一人署名舉報是否屬於非組織活動等問題的谘詢請示》的答復(2002年6月18日)
【協作配閤】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紀律檢查機關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查處案件過程中互相提供有關案件材料的通知(1989年9月17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反腐敗鬥爭中加強協作的通知(1993年11月5日)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審計署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處案件中加強協作配閤的通知(2003年8月26日)
【案件檢查】
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1994年3月25日)
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3月25日)
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2017年1月8日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
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對《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二款如何理解的答復(1994年9月12日)
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對《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徵求同級黨委意見”的規定如何理解的答復(1995年1月18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對黨章第四十條第一款所稱的“特殊情況”如何理解的答復(1996年3月5日)
關於查處黨員違紀案件中收集、鑒彆、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1991年7月23日)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於查辦案件中需查詢或者凍結被調查對象存款時應以監察機關名義使用監察文書的通知(1999年12月27日)
關於《關於領導乾部收入申報材料可否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使用的請示》的答復意見(2002年4月17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沒收追繳違紀違法款物管理的通知(1998年8月25日)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暫行辦法
(2010年12月10日)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關於黨員違紀案件有關部門正在審理尚未作齣處分決定前該黨員可否作為黨代錶候選人問題的答復(1992年11月16日)
【案件審理與處分執行】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1987年7月14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序的規定(1991年7月13日)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重申共産黨員受到正確的黨紀處分改正錯誤後不履行取消處分手續的通知(1989年7月31日)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關於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決定無法通知本人時應如何辦理的通知(1991年7月13日)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案件審理室關於在復審(復查)、復核中變更原處分後如何確定處分起始時間及解除處分期限的意見(2000年7月19日)
四、紀律處分依據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2015年10月18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規定(2010年11月10日)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乾部問責的暫行規定(2009年6月30日)
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2016年7月8日)
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乾規定(2007年5月29日)
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2002年8月9日)
黨政領導乾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2010年3月7日)
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2015年3月30日)
黨政領導乾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2015年8月9日)
**本部分涉及“安全生産事故調查”是紀委履行紀檢、監察閤署辦公職能的重要體現。
【監察機關事故事件責任追究】**
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1991年11月22日)
監察機關審理政紀案件的暫行辦法(1999年1月15日)
監察機關參加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2013年1月1日)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4月21日)
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4月9日)
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07年11月30日2015年4月2日修正)
煤礦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2008年12月11日)
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係和配閤的暫行規定(2006年2月23日)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01年7月9日)
精彩書摘
《中國共産黨紀律審查工作現行法規規範性文件匯編(第二版)》:
(四)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齣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嚮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瞭解和參與。
(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閤的製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彆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齣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錶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第十一條 黨的各級代錶大會的代錶和委員會的産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誌。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産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瞭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
前言/序言
第二版編輯說明
鄧小平同誌指齣:“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依規管黨治黨建設黨是依法治國的重
中國共産黨紀律審查工作現行法規規範性文件匯編(第二版)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