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05
◆全面诠释了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或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畴——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在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纠纷解决、诉讼处理、项目审查及合同审核、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提供法律意见及办理法律事务。
◆从实践角度出发,结合日常业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实务手册的方式呈现,以实务知识总结为主,辅以相关法条及理论介绍,从本书中读到的不仅是知识点的罗列,更是一种思维方式、操作能力的应变与交流。
◆在参考和吸收中央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基础上,意图紧密围绕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中所涉及的各种具体事项,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实务操作指引。择取颇具代表性的现实案例并展开评析,以期增强运用法律规则分析和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能力。
板块一: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实务
1、对重大事项的尽职调查:重大事项尽职调查范围、重点领域、环境问题。
2、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标准、审查范围和一般程序。
3、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的结论形式、一般制作要求、效力。
4、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务操作——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5、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务操作——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6、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实务操作——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
板块二: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务
1、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2、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整理。
3、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程序。
4、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的结论形式、具体操作指引。
5、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务操作——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板块三:政府合同审查实务
1、合同审查的范围和程序:政府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合同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具体操作。
2、合同审查修改的最终意见:合同审查的一般原则、合同审查意见的出具、制作和提交。
3、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实务操作——长沙市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
板块四:政府重大会议参与实务
1、政府重大会议参与程序及规则:政府重大会议程序分类、基本规则。
2、政府行政会议参与及程序完善的相关对策。
3、政府重大会议中的法律意见:会议纪要法律意见、完善政府会议合法程序的法律意见。
板块五:政府专项事务的法律意见书实务
1、政府专项事务法律意见书概述:政府专项事务界定、法律风险的原因、现状。
2、政府专项事务尽职调查:专项事务尽职调查操作范围、可规避的法律风险。
3、出具政府专项事务法律意见书:形式要求、各类政府专项事务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4、土地一级开发实务操作——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板块六:政府信访事务参与处理实务
1、政府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形成主要原因、政府法律顾问参与信访具体操作。
2、政府信访案件的评查实务:评查原则、措施。
3、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务操作——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4、信访听证实务操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板块七: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参与实务
1、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参与程序:申请、受理、审理与决定。
2、工商行政复议实务操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则。
3、行政复议听证实务操作——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板块八:政府诉讼与仲裁实务
1、政府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政府民商事诉讼实务。
3、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实务操作——哈尔滨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法。
板块九:政府法律顾问其他实务
1、法律培训:目标、内容。
2、法制宣传:内容、特征。
彭丁带,
南昌大学法学教授、执业律师,法学博士。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部董事资格,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江西省知识产权局特派员、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2004年8月到2005年7月任职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现担任多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风险防控、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
陈建勇,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执行主任,担任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南昌市人民政府、南昌市监察局第四届行风监督员;具备投资项目分析师和深交所独立董事资格。江西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致力于政府及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城投债及企业债发行、新三板、IPO、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等法律服务。目前担任南昌海关、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港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数十家政府及国有公司法律顾问。
第一章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第一节 政府法律顾问概念
第二节 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
第三节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新发展
第四节 政府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实务操作
第五节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评价考核实务操作
第二章 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实务
第一节 对重大事项的尽职调查
第二节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第三节 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四节 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务操作
第五节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务操作
第六节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实务操作
第三章 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务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概述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整理
第三节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程序
第四节 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五节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务操作
第四章 政府合同审查实务
第一节 政府合同审查实务概述
第二节 合同审查的范围和程序
第三节 合同审查修改的最终意见
第四节 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实务操作
第五章 政府重大会议参与实务
第一节 政府重大会议概述
第二节 政府重大会议参与程序及规则
第三节 政府重大会议中的法律意见
第六章 政府专项事务的法律意见书实务
第一节 政府专项事务法律意见书概述
第二节 政府专项事务尽职调查
第三节 出具政府专项事务法律意见书
第四节 土地一级开发实务操作
第七章 政府信访事务参与处理实务
第一节 政府信访事务概述
第二节 政府法律顾问与信访事务
第三节 政府信访案件的评查实务
第四节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务操作
第五节 信访听证实务操作
第八章 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参与实务
第一节 政府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参与程序
第三节 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意见
第四节 工商行政复议实务操作
第五节 行政复议听证实务操作
第九章 政府诉讼与仲裁实务
第一节 政府诉讼概述
第二节 政府行政诉讼实务
第三节 政府民商事诉讼实务
第四节 政府仲裁及其实务
第五节 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实务操作
第十章 政府法律顾问其他实务
第一节 政府法律顾问其他实务概述
第二节 法律培训实务
第三节 法制宣传实务
二 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一般程序
从宏观上讲,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主要是:一是行政立法类事项。虽然某些政府对行政立法类事项已经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制,但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的立法角度,还是应该把行政立法类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畴,这样有利于全面准确地把握重大行政决策的内涵和外延;二是规划和计划类;三是经济调节和公共服务类;四是重大行政行为类;五是社会事务类;六是应急事项类;七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类等。
我们认为,以上7个方面的政务事项都需由政府作出决定,因此属于政府重大决策的范围。其中,依法需要经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政府法律顾问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的规定对政府的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具有独立性,不受干涉。政府法律顾问依据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仅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政府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真实、完整的基础上阐述律师对相关事实、程序和行为是否合法的意见和看法。因此,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时,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范围主要围绕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条件性进行全面审查。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重大事项的合法性
主要评估:1. 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2.
重大事项所涉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
(二)重大事项的合理性
主要评估:1. 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坚持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2.
是否超出绝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有机地统一起来;3.
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反应如何。
(三)重大事项出台的条件性
1. 主要评估:(1)是否坚持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2)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充分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3)方案是否具体、翔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4)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5)重大事项出台后是否会造成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众的相互攀比。
2. 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论证一般要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初步论证的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在预备作出重大决策时,应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起重大决策合法性的初步论证。
(2)初步论证。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政府提出的合法性论证要求后,在一定工作日期内组织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对决策进行初步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整理,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决策机关。
(3)正式论证的提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经过专业论证基本形成后,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做正式的合法性论证。
(4)正式论证。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对决策合法性进行正式论证的要求后,认为符合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范围的,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5)合法性论证最后意见形成后,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提交决策机关。
3.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1)书面审查;
(2)通过政府法制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其他方式。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政府法律顾问自受理之日起在一定工作日期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一定工作日,但是当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政府机构法制部门须将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等相关单位的决策事项告知政府法律顾问,并配合他们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重大决策以及其备选方案的合法性审查完毕后,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呈交书面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政府重大决策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政府相关部门内部使用,任何人及单位不得对外透露。
……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2015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
2016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不断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政府法律顾问不仅可以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行政诉讼等,而且可以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规范文件等进行法律方面的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不断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必将大大地提升政府行政决策的水平。通过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法律顾问工作,政府法律顾问可以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有效降低决策风险和成本,提高决策质量,有利于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体现民意。
随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不断深入发展,必将有利于增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有效地推进法治工作的发展与法治队伍的建设。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依托,充分整合社会法律专业人才的队伍建设模式,有利于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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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还不错吧,只是内容不够丰富。
评分是正版,正在研读中
评分一般般吧,没有觉得写的有多好啊
评分感觉内容有点空洞
评分东西不错,非常实用,我们所的某位律师正好需要这本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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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书写的太粗,走马观花都算不上,书拼凑痕迹太重!
评分还不错吧,只是内容不够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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