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船舶保險》是為保險從業人員進行在崗或崗前培訓而編寫的,是作者繼2005年所著《船舶保險理論實務與經營管理》(大連海事大學齣版社)一書後,以教材形式公開齣版的第二部保險專業書籍。《船舶保險》以突齣《船舶保險理論實務與經營管理》一書專業技術部分的內容為主綫,兼顧理論和其他方麵編寫(以作者為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編著的、內部發行的《船舶保險》培訓教材為藍本)。
作者簡介
王海明,先生,高級經濟師,EMBA碩士研究生,2012年退休前任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深專傢。現為中國海商法協會顧問、中國貿易促進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和專傢委員會委員、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王海明先生1978年畢業於北京外國語學院(現北京外國語大學)英文係,而後進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直從事海上保險(水險)工作,曆任副處長、處長、國際部副總經理、船舶保險部總經理、船舶貨物運輸部總經理、公司總核保師;同時兼任中國海商法協會常務理事、中國海商法協會海上保險委員會主任、中國船級社協會常務理事和中國船級社船舶入級委員會委員、英國西英船東保賠協會董事等職,曾被大連海事大學聘為客座教授。
王海明先生幾十年來經手處理的各種海上保險疑難(水險)案件有上韆件,並在《中國保險》、《遠洋運輸》、《中國海商法年刊》與《中國海商法通訊》的等刊物發錶過數篇有關共同海損、船舶碰撞等文章,1982年以專傢身份參加過聯閤國貿發會召開的“關於統一國際船舶險條款”第九屆立法工作會,參加過我國《海商法》的齣颱審訂會議。1985年起草主持修訂瞭1986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船舶保險條款》。該條款經受住瞭以後連續齣颱的中國《保險法》《海商法》,以及後來英國船舶保險條款幾次修訂的檢驗,至今仍能被我國保險界、航運界作為標準的遠洋船舶保險條款使用。
此外,王海明先生於1998年主持編寫瞭中國人民保險有限公司船舶保險部《船舶保險實務》(沿海內河部分),填補瞭國內船舶保險長期缺乏指導性文獻的空白;而後分彆於2001、2011年主編瞭由中國金融齣版社齣版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崗位培訓教材《船舶保險》,編著瞭由首都經貿大學齣版的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險》培訓教材。2005年,其專著《船舶保險理論實務與經營管理》由大連海事大學齣版社於2006年齣版,該書補充與完善瞭保險界人士對海上保險的理論研究,並全麵闡述瞭海上保險與《海商法》其他主要相關章節的內在聯係及其在實務中的運用。
目錄
第一章 船舶(海上)保險的發展史
第一節 船舶(海上)保險産生的思想基礎
第二節 船舶(海上)保險的誕生與法律製度的建立
第三節 保險經濟理論和技術理論的形成
第四節 英國的船舶保險單和條款
第二章 我國船舶保險的誕生與發展
第一節 我國船舶保險發展的曆史
第二節 我國船舶保險條款的誕生與修訂
第三章 船舶保險概述
第一節 船舶保險的特徵
第二節 船舶保險閤同的特徵
第三節 船舶保險的作用
第四章 海上保險原則
第一節 保險補償(賠償)的原則
第二節 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
第三節 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
第四節 保險的近因原則
第五章 船舶概論
第一節 船舶的概念
第二節 船舶的分類
第三節 船舶的構造
第四節 船舶噸位、載重綫和船級
第五節 船舶登記
第六節 船舶性質
第七節 保險船舶的適航性
第六章 解讀《遠洋船舶保險條款》
第七章 我國船舶保險與英國協會船舶(定期)保險條款的區彆
第八章 解讀船舶戰爭、罷工險條款
第一節 船舶戰爭、罷工險條款概述
第二節 解讀船舶戰爭、罷工險條款
第三節 船舶戰爭險航行區域的劃分及費率的厘定
第四節 《86船舶戰爭、罷工險條款》與
《協會戰爭、罷工險條款》的主要區彆
第九章 其他船舶保險條款及簡介
第一節 船舶建造險保險
第二節 船舶費用增值保險
第三節 船舶運費保險
第四節 船舶港口保險
第五節 漁船保險
第六節 集裝箱保險
第十章 沿海內河船舶保險
第一節 沿海船舶保險條款
第二節 內河船舶保險條款
第十一章 沿海和內河船舶保險附加險條款
第一節 《沿海條款》的附加險條款
第二節 內河船舶保險的附加險
第十二章 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其他險種簡介
第一節 沿海內河船舶建造保險條款
第二節 沿海內河漁船保險條款
第十三章 船舶保險實務
第一節 展業
第二節 承保
第三節 理賠與追償
第十四章 船舶保險的經營管理
第一節 經營要符閤自身邏輯
第二節 管理思路要科學
第三節 管控要“有的放矢”
第四節 做好防災防損工作
第五節 做好風險管理
第十五章 碰撞責任
第一節 船舶碰撞概述
第二節 觸碰與觸碰責任的概念和定義
第三節 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第四節 碰撞和觸碰過失責任的劃分依據
第五節 碰撞和觸碰過失責任的賠償
第六節 保險處理碰撞事故應注意的問題
第十六章 共同海損
第一節 共同海損的由來
第二節 共同海損的理算
第三節 船舶保險與共同海損
……
第十七章 海上救助
第十八章 船東責任限製
第十九章 船東保賠保險
第二十章 勞閤社保險市場
第二十一章 與船舶保險、保賠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二章 相關條款、訴訟名詞解釋
精彩書摘
《船舶保險》:
(3)本條項下保險人的責任(包括法律費用)是本保險其他條款項下責任的增加部分,但對每次碰撞所負的責任不得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
船舶碰撞責任是船舶保險有悖於它種海上保險而增加承保的一種責任風險,它作為單獨的一種責任風險,其保險賠償也獨立在一個保險金額項下計算的,最高賠償限額不能超過一個保額。
船舶碰撞責任涉及的問題較多,處理起來非常復雜,僅就船東責任限製而言,目前國際上就有兩種規定:一種是噸位製,即按船舶的機艙容積加淨噸計算;一種是船價製,即按齣事船舶的實際市場價值加運費計算。按噸位製計算,新船或保險金額高的船舶,賠償限額往往會大大低於船舶的實際價值或保險金額,但對保險金額低的老舊船,賠償限額可能會超過保險金額;按船價製計算,在船舶市場價格正常的情況下,賠償限額低於船舶的保險金額或等於保險金額或事故發生後船舶的實際價值,隻有在船舶未受損的情況下,纔會齣現高於船舶保險金額或實際價值的情況。目前,世界上僅少數國傢使用後者,而這些國傢大都屬於允許在自己管轄權內引用彆國法律進行判決的國傢。
此外,根據責任限製法規條文的規定,船東責任限製的賠償範圍是不包括對汙染的賠償。假如碰撞案發生後涉及油汙或沾汙他船的賠償,根據碰撞責任條款的規定,對碰撞責任項下的(1)款d項中的賠償,在同等條件下會齣現下述兩種賠償處理情況:
假定保險金額260萬美元的保險船舶與他船碰撞,他船索賠共計270萬美元,其中,物質損失索賠250萬美元,汙染其船的索賠20萬美元,
若船東不能享受責任限製,根據責任限製的計算辦法,船東責任限製金額高於250萬美元,在這種情況下,船東不能享受責任限製,保險先賠償他船250萬美元的物質損失索賠,再賠償20萬美元的汙染他船的損失,因為兩項賠款相加已超過260萬美元保險金額,餘下的10萬美元由船東負責賠償,保險共計賠償260萬美元。
若船東能享受責任限製,根據責任限製的計算辦法,船東責任限製金額低於250萬美元,假定為180萬美元。在這種情況下,船東可以享受責任限製,限製其賠償責任,保險人僅需賠償責任限製項下的180萬美元加20萬美元汙染他船的賠償,共計200萬美元。
從上述舉例可以看齣,船東享受責任限製與不享受責任限製在賠償方麵有重大區彆,因此,實務中要特彆注意(碰撞責任和責任限製的有關內容,請參閱《船舶保險》第十五章碰撞責任和第十八章船東責任限製)。
……
前言/序言
《船舶保險》一書是為保險從業人員進行在崗或崗前培訓而編寫的,是作者繼2005年所著《船舶保險理論實務與經營管理》(大連海事大學齣版社)一書後,以教材形式公開齣版的第二部保險專業書籍。本書以突齣《船舶保險理論實務與經營管理》一書專業技術部分的內容為主綫,兼顧理論和其他方麵編寫(以作者為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編著的、內部發行的《船舶保險》培訓教材為藍本)。船舶保險涉及的範圍和研究的問題較為廣泛,因此,本書在寫作時盡量將所涉及的問題要點闡述清楚,並刪除瞭有爭議的問題,並將學習要點及思考題列明在章後,目的在於讀者能在理論和實務上對船舶保險有一個整體的瞭解和正確的認識,而從事保險和學習研究船舶保險的人則能夠重溫保險理論並能在此基礎上提升或拓展研究水平;對培訓保險上崗或在崗人員來說,便於他們在實務上盡快找到入門的路徑,少走彎路,快速符閤崗位工作的具體要求;便於在崗工作人員濾清含混的概念,拓展思路,提升自身的業務技能與管理水平,達到勝任崗位職能的要求;更便於保險從業人員培訓後的考核。
本書在寫作過程中力求理論無誤,專業術語準確,實務程序完整,盡量迴避海上保險中已有定論而又難以解決的問題,以做到符閤教學和實踐的需要。需要說明的是,為確保理論的準確性,本書在寫作中,對專業理論術語的定義,是采用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中的定義並結閤作者多年研究與實踐體會和經驗來闡述的,必要之處略以我國的《保險法》與《海商法》加以解釋,便於讀者瞭解不同國傢對保險理論的認識,並進行深入的探討與研究。
目前,我國保險法律環境正處於不斷完善的過程中。現行法律依據有《保險法》和《海商法》兩部。由於這兩部法律屬於行業立法(其中,《保險法》經過兩次修訂),必然受到各行業間種種利益因素及客觀環境的影響,造成現行法律中的法條仍存在一些缺失和問題,給保險監管部門對市場的業務監管和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都帶來一些實際睏難。參加過《海商法》起草和審定的專傢學者都知道,現行的《海商法》既是大陸法體係和慣例法體係相結閤的産物,又是我國各部門、各行業利益、權力相互碰撞和協商的産物,雖然運行起來基本與國際接軌,但尚有許多問題需要修改完善。盡管《海商法》的修訂工作已在進行,但尚需時日。僅就保險而言,這兩部法律對保險賴以生存的四大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在法條中均體現得不夠充份,在法律上還沒有完全確定保險與普通商品交換的不同性質,在實務中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係基本等同於普通商品交換的買賣關係。作者曾就“保險與正常的商品交換是否有區彆”的問題求教過國內幾位知名的經濟學教授,得到的答復都是“沒多大區彆”。由此可以看齣,保險在我國經濟學範疇內雖然占有一席之地,但在理論研究上還沒有真正引起經濟學界的注意,仍處於偏於一隅的境地。要使保險這門獨特的經濟類學科真正得到經濟學界的關注,對保險界來說仍然任重道遠,因此,根據保險原理,完善保險的法律環境是必要的,接地氣地走入韆傢萬戶並普及保險知識也是必要的。這樣纔能還原保險的本來麵目,迴歸其運行邏輯,既有利於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也有利於保險誠信平颱的建設。同時伴隨保險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和人們對保險進一步的正確認識,還有助於有效化解與消除騙保、賺保、理賠難以及非議保險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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