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學(第5版)/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乾課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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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麒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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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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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
ISBN:9787562071648
版次:5
商品編碼:12141470
包裝:平裝
叢書名: 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乾課程教材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7-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99
字數:867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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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內容簡介

  《經濟法學(第5版)/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乾課程教材》是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乾課程教材。教材共分五編三十一章,不但闡述瞭經濟法製度,也分析瞭經濟法原理。具體內容包括:經濟法基本理論、市場主體規製法律製度、市場秩序規製法律製度、宏觀經濟調控和可持續發展法律製度、社會分配法律製度。

作者簡介

  李昌麒,男,1936年生,重慶潼南人。當代中國法學名傢、國務院特殊津貼獲得者、“五一”勞動奬章獲得者。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教學團隊帶頭人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課程帶頭人等。曾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法學)成員、國級重點學科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科帶頭人、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傢中高級乾部學法講師團成員、重慶市人大法製委副主任委員和重慶市社科聯副主席等。
  主要從事經濟法理論和實務的研究。主持完成國傢社科基金項目3項,其中國傢社科基金重大項目1項,齣版個人專著有《經濟法——國傢乾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和《尋求經濟法真諦之路》等,主編《中國改革發展成果分享法律機製研究》、《産品質量法學研究》、《經濟法理念研究》、《中國農村法治發展研究》等,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錶論文近80篇,主編司法部、教育部統編和規劃的各類層次的《經濟法學》教材。教學和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奬勵18項,其中獲得國傢二等奬3項,省部級一等奬4項,省部級二等奬6項。
  在中共中央第九次法製講座上為江澤民、鬍錦濤等中央領導同誌主講瞭《依法保障和促進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

目錄

緒論
第一編 經濟法基本理論
第一章 經濟法的興起
第一節 研究經濟法興起的基本方法
第二節 經濟法概念的早期使用
第三節 經濟法興起的曆史軌跡
第四節 經濟法興起的原因及發展前景
第二章 經濟法的定義和調整對象
第一節 經濟法的定義
第二節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第三章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調整方法和功能
第一節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經濟法的調整方法
第三節 經濟法的功能
第四章 經濟法律關係
第一節 經濟法律關係的定義和特徵
第二節 經濟法律關係的構成
第三節 經濟法律關係的確立
第五章 經濟法責任
第一節 經濟法責任的含義及屬性
第二節 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分類
第三節 經濟法中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四節 經濟法責任的認定和實現

第二編 市場主體規製法律製度
第六章 市場主體規製法律製度概述
第一節 市場主體規製法的定義和調整對象
第二節 我國的企業立法
第三節 現代企業製度與企業法
第七章 企業形態法定化與企業法律形態
第一節 企業形態法定化
第二節 企業法律形態
第八章 市場準入法律製度
第一節 市場準入法律製度概述
第二節 工商登記製度
第三節 審批許可製度
第九章 企業運行中的國傢乾預法律製度
第一節 企業運行中的國傢乾預法律製度在國外的確立
第二節 企業運行中的國傢乾預法律製度與企業自主經營的關係
第三節 我國企業運行中的國傢乾預法律製度
第十章 企業社會責任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
第二節 企業社會責任在國外的確立
第三節 我國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與立法

第三編 市場秩序規製法律製度
第十一章 市場秩序規製法律製度概述
第一節 市場秩序規製法的含義
第二節 市場秩序規製法的産生和發展
第三節 市場秩序規製法的基本原則
第十二章 市場體係規製法律製度
第一節 市場體係規製法概述
第二節 商品市場的法律規製
第三節 金融市場的法律規製
第四節 技術、信息市場的法律規製
第五節 房地産市場的法律規製
第六節 産權市場的法律規製
第七節 勞動力市場的法律規製
第十三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製度
第一節 不正當競爭概述
第二節 欺騙性交易及其法律規製
第三節 不當低價銷售及其法律規製
第四節 不當有奬銷售及其法律規製
第五節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及其法律規製
第六節 商業賄賂及其法律規製
第七節 侵犯商業秘密及其法律規製
第八節 詆毀他人商譽及其法律規製
第十四章 反壟斷法律製度
第一節 反壟斷法概述
第二節 壟斷協議行為法律規製
第三節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法律規製
第四節 經營者集中行為法律規製
第五節 行政性壟斷行為法律規製
第六節 反壟斷法的實施
第十五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製度
第一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
第二節 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第三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體係
第十六章 産品質量法律製度
第一節 産品質量法概述
第二節 産品質量監督管理法律製度
第三節 生産者、銷售者的産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節 産品責任
第十七章 廣告法律製度
第一節 廣告法概述
第二節 廣告內容準則
第三節 廣告行為規範
第四節 廣告監管法律製度
第十八章 反傾銷和反補貼法律製度
第一節 傾銷和補貼
第二節 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法
第三節 反傾銷、反補貼法的適用

第四編 宏觀經濟調控和可持續發展法律製度
第十九章 宏觀經濟調控和可持續發展法律製度概述
第一節 宏觀經濟調控法律製度概述
第二節 可持續發展法律製度概述
第二十章 産業調節法律製度
第一節 産業調節法概述
第二節 産業調節法的基本製度
第三節 産業組織與産業技術調節製度
第二十一章 計劃法律製度
第一節 計劃法概述
第二節 計劃製訂的法律調整
第三節 計劃實施的法律調整
第二十二章 固定資産投資法律製度
第一節 固定資産投資法概述
第二節 固定資産投資體製及其改革
第三節 固定資産投資監管法律製度
第四節 固定資産投資的宏觀調控
第二十三章 金融法律製度
第一節 金融法概述
第二節 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三節 商業銀行法
第四節 政策性銀行法
第二十四章 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法律製度
第一節 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法律製度概述
第二節 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的基本法律製度
第二十五章 價格法律製度
第一節 價格法概述
第二節 價格管理體製的法律規定
第三節 價格形式的法律規定
第四節 經營者的價格權利和價格義務
第五節 價格總水平的調控和價格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章 環境法律製度
第一節 環境法概述
第二節 環境監督管理的法律規定
第三節 環境要素保護法
第四節 環境汙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章 自然資源與能源法律製度
第一節 自然資源法
第二節 能源法

第五編 社會分配法律製度
第二十八章 社會分配法概述
第一節 社會分配法的作用
第二節 社會分配法的定義
第三節 社會分配法的調整對象
第四節 社會分配法的體係
第五節 社會分配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十九章 財政法律製度
第一節 財政法概述
第二節 預算法
第三節 稅法
第四節 國債法和政府采購法
第三十章 勞動法律製度
第一節 勞動法概述
第二節 勞動用工製度
第三節 勞動保護製度
第四節 勞動紀律和職工民主管理製度
第五節 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監察製度
第三十一章 社會保障法律製度
第一節 社會保障法概述
第二節 養老保險法律製度
第三節 失業保險法律製度
第四節 醫療保險法律製度
第五節 工傷保險法律製度
第六節 生育保險法律製度
第七節 遺屬社會保險法律製度
第八節 社會保險費徵繳製度及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製度
第九節 社會保險監督及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精彩書摘

  《經濟法學(第5版)/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乾課程教材》:
  第二節 經濟法的調整方法
  一、經濟法調整方法的基本含義
  中外經濟法研究者一直都很重視經濟法調整方法的研究。幾乎所有的論者都認為,經濟法的調整方法是與經濟法本質屬性和經濟法調整對象相聯係的一個概念。因此,每一個論者對經濟法調整方法的闡述,都是建立在自己對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和調整對象的揭示的基礎之上的,從而也就齣現瞭若乾差異。日本學者金澤良雄將經濟法的調整方法大緻分為國傢權力的強製調整和非權力的調整兩類。蘇聯學者拉普捷夫曾把經濟法的調整方法歸納為強製性命令方法、自主決定的方法、許可的方法和建議的方法。我國有的學者將經濟法的調整方法錶述為經濟法藉以作用於社會經濟關係的方式。根據本書對經濟法本質屬性和調整對象的揭示,我們認為,經濟法的調整方法是指由國傢規定的、可用於乾預社會經濟生活的各種閤理方式。
  二、經濟法的具體調整方法
  對經濟法的具體調整方法,可以作如下概括:
  (一)公權介入的調整方法
  公權介入的調整方法,是指國傢以公權者的身份,依法對各種經濟關係進行調整的措施或手段的總和。按照公權行使的具體方式的不同,公權介入的調整方法又可劃分為指令性調整方法和指導性調整方法。
  1.指令性調整方法。這是指國傢權力機關和國傢行政機關以某種形式指令相對人應當作為或者不作為,相對人應予服從的一種調整方法。它是國傢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強製乾預的産物,是國傢在行使領導和組織經濟建設職能過程中,從全社會利益齣發,運用國傢權力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乾預的反映,它所體現的是一種“剛性調整”或者“剛性乾預”。這種調整方法是以國傢最高權力機關頒布的法律、國傢最高行政機關頒布的行政法規、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級政府規章為依據的。根據我國現有的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指令通常體現在命令、許可、禁止、撤銷、免除、確認等具體的經濟乾預活動中。經濟法的指令性調整方法有兩個顯著的特點:①指令總是為瞭直接或間接地實現某種經濟目的,與經濟目的無關的指令不具有經濟法調整方法的性質;②這種指令對於相對人來講,具有必須服從的性質,經濟法律關係當事人的權限和責任,多以這種調整方法形成。
  2.指導性調整方法。這是指國傢機關為引導公民和法人的經濟活動符閤某種既定的經濟乾預目標而實施的非強製性的調整方法。與指令性調整方法相比,指導性的調整方法所體現的是一種“柔性調整”或者“柔性乾預”。這種調整方法通常有三種錶現形式,即行政指導、計劃指導和行政協商。
  行政指導的調整方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作為“經濟民主化”的産物,首先在日本推行,後來又為許多歐美國傢所效仿。行政指導從根本上來講,屬於行政法的範疇,但是,由於現在為我國所認同的經濟法,是指國傢從社會整體利益齣發,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適度乾預的法,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國傢為瞭適應經濟行政管理需要而由國傢行政機關製定的,因此,行政指導也必然要成為經濟法的一個調整方法。作為經濟法調整方法的行政指導,與作為行政法調整方法的行政指導,在錶現形式和本質特徵上並沒有多大區彆,即它們在形式上都錶現為指引、勸告、建議、告誡等具體的行政措施;在本質特徵上都具有指導性或者說非強製性,對相對人不産生必須接受的法律效果。所不同的是,經濟法上的行政指導相對而言更是以經濟內容為指嚮的,或者說是為瞭達到經濟法規定的經濟乾預目的的。這裏須明確兩個問題:①行政指導作為一種經濟法調整方法,其存在具有法律上的依據;②行政指導本身並不具備法律效力。析言之,行政指導作為一種經濟法調整方法具有法律依據,原因在於行政指導是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的可以在特定時期和特定情況下,對公民和法人實施某種行政措施的一種“特殊權力”。這錶明行政指導不是行政機關的一種職權外行為,而是法律承認的一種職權行為。行政指導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即行政指導對於其所涉及的相對人不會産生必須服從的法律上的義務。但一旦接受行政指導,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並獲得法律規定的相應權利。在我國過去高度集中的體製下,行政指導是以必須服從的行政手段的形式而被廣泛采用的,嚴格來講,它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在日本及歐美等發達國傢所采用的行政指導,而僅是行政指導的一種“變異形態”。在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應當使我國的行政指導既與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相一緻,又符閤中國的國情。應當肯定行政指導作用的發揮,不能以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為後盾,強製相對人接受行政指導,但是,又不能把行政指導的價值降低到沒有人願意接受的程度。這就需要尋求行政指導本身的科學性和可信性,以使人們相信,如果按照行政指導的方嚮行事,那他們就可能在國內和國際競爭中處於有利的地位,否則,就可能招緻損失或者失敗。行政指導的全部意義就在這裏。
  與行政指導具有同一特徵的計劃指導也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的指導性調整方法。嚴格講,計劃指導可歸入行政指導的範疇,但它以計劃為其實現形式,故又有其特殊性。運用計劃指導國民經濟的發展,源於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傢——蘇聯。蘇聯甚至把計劃推崇到瞭法律的極端。在這種情況下,計劃本身就成瞭能夠産生法律效果的強製性的調整方法。新中國成立後的某個時期,我們也把計劃當成為必須執行的法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一方麵拋棄瞭計劃就是法律的觀念,但另一方麵又通過製定《經濟閤同法》等法律、法規使我國的計劃呈現齣兩種形式,即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兩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市場經濟體製確立之後,違反計劃作為無效經濟閤同的條件在1993年修訂的《經濟閤同法》中被刪除,該法在縮小指令性計劃的同時,隻保留瞭指令性計劃是簽訂經濟閤同的前提的規定,這錶明計劃的範圍和強製力在逐步削弱。1999年頒布的《閤同法》所調整的閤同被正名為民事閤同之後,計劃就不再作為簽訂閤同的前提瞭。從根本上說,指令性計劃與市場經濟體製是背道而馳的,現在之所以還保留一定範圍的指令性計劃指標,僅僅是作為一種將來取消指令性計劃而隻保留指導性計劃的過渡性措施。隨著市場體製的成熟,指令性計劃可能在我國經濟生活中消失。但是,指導性計劃仍將作為國傢宏觀調控的一個手段而發揮重要作用。由於我國的計劃是由行政機關編製、權力機關批準、行政機關具體組織實施的,因而,我們不能籠統地將計劃納入行政指導的範疇。但是,從性質和作用來看,計劃指導與行政指導大體一緻,都屬於經濟法的指導性調整方法。
  ……

前言/序言

  本書是在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11年齣版的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乾課程教材《經濟法學》(第四版)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在修訂中,作者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有關“全麵深化改革”“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形成完備的經濟法規範體係”的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配置資源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個全麵深化經濟體製改革的核心問題,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白皮書有關“經濟法是調整國傢從社會整體利益齣發,對經濟活動實行乾預、管理或者調控所産生的社會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認識,以最新的經濟法律法規為依據,力求使本書做到科學性、係統性和實踐性的有機統一,使本書的論述更貼近經濟法的本源精神。
  本書不但有經濟法製度的闡述,也有經濟法原理的分析。這樣安排,不僅有利於學生理解經濟法理論和製度設計,還可以啓發學生對經濟法問題的創新性思考。
  本書由李昌麒擔任主編,呂忠梅、黃河、盧代富擔任副主編,修訂稿形成之後,先由各位副主編分工進行瞭審定,最後由主編定稿。
  本書寫作分工如下:
  李昌麒緒論,第一、二、三、四、五、二十八章;
  徐曉鬆第六、七章;
  許明月第八、十二章;
  盧代富第九、十、十六、十七、二十二章;
  徐士英第十一、十四章;
  鬍光誌第十三、十八章;
  張玲第十五、三十一章;
  黃河第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章;
  呂忠梅第二十、二十六、二十七、三十章;
  王興運第二十五、二十九章。
  本書在寫作中參考瞭一些學者的觀點;本書的修訂得到瞭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及其編輯艾文婷的大力支持;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鬍元聰教授為本書的修訂做瞭不少工作。在此嚮他們錶示誠摯的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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