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審訊心理學(第3版)》主要內容包括導論,審訊人員的心理基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徵,犯罪嫌疑人抗審的三大心理因素,審訊的方法和技巧,“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規則下的偵查訊問攻略,犯罪嫌疑人供述認罪的六大基本規律,犯罪嫌疑人謊言抗審的把握與訊問方法的運用,沉默對抗行為的把握與訊問方法的運用,認知誤區的“攻擊”規律和審訊方法,心理限製的“攻擊”規律和審訊方法,心理置換的“攻擊”規律和審訊方法,意識經驗的“攻擊”規律和審訊方法,人格傾嚮的“攻擊”規律和審訊方法,“需要”理論的“攻擊”規律和審訊方法,證人的心理特徵及詢問方法,被害人的心理特徵及詢問方法,訊問活動中的語用行為特點與技巧,附:我的審訊日誌,因玩忽職守導緻嫌疑人墜樓死亡案件的審訊實例。
作者簡介
吳剋利,1957年齣生,安徽省明光市人,研究生學曆,國傢四級高級檢察官,全國檢察業務專傢。國傢檢察官學院首批駐院教官、高檢院講師團成員、安徽公安職業學院兼職教授。國際教育協會會員、中國法律語言研究會理事、注冊心理谘詢師。
作者在二十年多年的偵查生涯中,參加過許多重大疑難案件的偵查訊問,潛心鑽研偵查訊問的奧秘,成功的總結齣瞭一套係統完整實用的審訊方法。撰寫瞭五部有關偵查審訊的專著,發錶論文二十餘篇。曾榮獲第二屆全國檢察機關精神文明建設“金鼎奬”三等奬,第四屆全國檢察機關精神文明建設“金鼎奬”一等奬、“安徽省檢察理論研究成果”一等奬、“中國現代化建設的理論與實踐”一等奬等奬項。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審訊心理學的概念
第二節 審訊學與心理學的關係
第三節 審訊心理學研究的對象、目的和方法
第四節 職務犯罪偵查訊問的科學發展
第二章 審訊人員的心理基礎
第一節 審訊人員的心理準備
第二節 審訊人員心理的“攻擊”狀態
第三節 審訊人員對犯罪目標緊追深挖的偵查意識
第四節 審訊人員的堅強意誌和應變能力
第五節 審訊人員如何使用自己的眼睛
第六節 審訊人員如何使用自己的耳朵
第七節 審訊人員的思維導嚮
第八節 審訊人員自我形象的樹立
第九節 審訊人員消極心理的剋服
第十節 刑訊逼供的心理基礎及矯正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徵
第一節 犯罪心理的形成
第二節 犯罪行為的發生
第三節 犯罪嫌疑人抗拒心理形成的原因
第四節 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質
第五節 個案特徵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影響
第六節 個體特徵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影響
第七節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事實”與“客觀事實
第八節 犯罪嫌疑人”心理證據“的轉換
第九節 犯罪嫌疑人供述動機形成的基本特點
第十節 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心理特徵
第十一節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支點“與”退路“構築的抗審心理體係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抗審的三大心理因素
第一節 對抗利益關係的心理衝突與平衡
第二節 抗審的對抗條件的得失
第三節 人格特徵反映的抗審行為
第五章 審訊的方法和技巧
第一節 審訊前的準備工作
第二節 審訊過程中初始階段的任務和審訊方法
第三節 審訊過程中對抗相持階段的任務和審訊方法
第四節 審訊過程中反復動搖階段的任務和審訊方法
第五節 審訊過程中供述交罪階段的任務和審訊方法
第六章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規則下的偵查訊問攻略
第一節 樹立職務犯罪偵查活動中的人權保障理念
第二節 人權保障規則下的偵查訊問攻略
第三節 “陽光”監督條件下的訊問語用行為技巧
第七章 犯罪嫌疑人供述認罪的六大基本規律
第一節 犯罪事實暴露的心理誤區
第二節 解脫心理限製的睏境
第三節 趨利避害的交換條件
第四節 意識經驗的習慣反應
第五節 “人格”道德係數的滿足
第六節 “需要”的基本屬性
第八章 犯罪嫌疑人謊言抗審的把握與訊問方法的運用
第一節 謊言抗審的行為錶現
第二節 謊言的識彆
第三節 謊言的捕捉
第四節 謊言的對策
第九章 沉默對抗行為的把握與訊問方法的運用
第一節 “沉默”的心理行為基礎
第二節 “沉默”的心理行為錶現
第三節 “沉默”行為的訊問方法
第十章 認知誤區的“攻擊”規律和審訊方法
第一節 錯覺訊問法
第二節 結果訊問法
第三節 動機訊問法
第四節 假設訊問法
第五節 離間訊問法
第六節 藉助訊問法
第七節 模擬情景訊問法
第八節 概率訊問法
第九節 間隔訊問法
第十節 “造勢”訊問法
第十一章 心理限製的“攻擊”規律和審訊方法
第一節 矛盾訊問法
第二節 導謊法
第三節 測謊(心理測試)的配閤
第四節 定嚮“攻擊”法
第五節 特情證明法
第十二章 心理置換的“攻擊”規律和審訊方法
第一節 心理置換的理論基礎
第二節 親情置換法
第三節 求生置換法
第四節 利弊置換法
第五節 教育置換法
第六節 觀念置換法
第七節 疏通置換法
第八節 “十二輪置換訊問法”的運用
第十三章 意識經驗的“攻擊”規律和審訊方法
第一節 經驗規律
第二節 慣性規律
第三節 粘連規律
第四節 分解經驗
第五節 記憶經驗
第六節 空間經驗
第七節 聯想經驗
第八節 阻止經驗
第十四章 人格傾嚮的“攻擊”規律和審訊方法
第一節 人格傾嚮訊問法
第二節 結構傾嚮訊問法
第三節 性彆特徵訊問法
第四節 身份特徵訊問法
第五節 信念糾治訊問法
第十五章 “需要”理論的“攻擊”規律和審訊方法
第一節 協調理論訊問法
第二節 反嚮擠兌訊問法
第三節 審托比對訊問法
第四節 調整品質訊問法
第五節 心理脫敏訊問法
第六節 心理弱點訊問法
第七節 情感需要訊問法
第八節 激發需要訊問法
第九節 條件需要訊問法
第十節 利益需要訊問法
第十一節 溝通訊問法
第十六章 證人的心理特徵及詢問方法
第一節 證人證言的特徵
第二節 證人證言的形成
第三節 證人拒絕作證的心態錶現
第四節 詢問證人的方法
第十七章 被害人的心理特徵及詢問方法
第一節 被害人控告心理的形成
第二節 影響被害人對事實陳述的因素
第三節 誣告、錯告、不告的心理狀態
第四節 詢問被害人的方法
第十八章 訊問活動中的語用行為特點與技巧
第一節 訊問語言的三大基本特徵
第二節 審訊語言的信息基礎
第三節 認知條件下的語用行為技巧
第四節 心理限製的語用行為
第五節 意識經驗的語用行為
第六節 趨利避害的語用行為
第七節 需要屬性的語用行為
第八節 人格特徵的語用行為
附:我的審訊日誌
因玩忽職守導緻嫌疑人墜樓死亡案件的審訊實例
精彩書摘
《審訊心理學(第3版)》:
八、思維導嚮八——供述矛盾的設置與利用
多年來在審訊的領域裏,一些有經驗的審訊人員都喜愛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矛盾,通過對其揭露,來達到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供述的目的。這種揭露矛盾的方法,不僅在國內被普遍使用,在國外尤其是在美國的司法部門,在審訊的方法上還仍然采用“邏輯的途徑”進行審訊。這種審訊方法的普遍性、一緻性證明矛盾的揭露在審訊中有著重要的作用。
利用邏輯推理找齣矛盾予以揭露,其目的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限製達到使其供述的目的。審訊中從矛盾的來源來看,首先,應該將矛盾分成兩大類,一類是與犯罪嫌疑人有直接聯係的矛盾;另一類是審訊人員為其設定的矛盾。如在貪汙、賄賂案件中,行賄人與受賄人都是為瞭達到某種目的,滿足某一需要,進行瞭“錢權”交易。由於道德品質上的自私、貪婪、嫉妒、多疑,在相互關係上的地位不同、利益不同、作用不同決定瞭他們之間必然存在某種矛盾。其次,是犯罪嫌疑人主觀方麵的心理矛盾。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正麵審訊時,處於被指控的地位,審訊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間形成瞭特殊的關係,當審訊涉及犯罪事實的時候,被審訊人便産生瞭拒供還是供述兩種對立的心理活動,兩種意念的此起彼伏,反映齣反復動搖的矛盾心理狀態。最後,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與客觀存在的矛盾。犯罪嫌疑人實施瞭犯罪以後,案發後的畏罪心理使其在審訊中大多采用謊言、假話來抗審,這些假話、謊言與客觀事實的存在必然會産生矛盾。此外,審訊人員為瞭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而編造的矛盾,並且將其假設在某一犯罪情節中,讓犯罪嫌疑人繼續深化、發展這一矛盾,達到暴露謊言的目的。
如何在審訊中尋找矛盾,發現矛盾,這是審訊活動中最關鍵的環節。一些有經驗的審訊人員在審訊的習慣上大多采取迂迴的審訊方法,來尋找案件中的矛盾。這種方法是:先不涉及訊問的主題,從外圍步步深入,以情節找主乾,從小到大,從案件發展的每個情節到細節,有間歇性的讓犯罪嫌疑人重復,進行深追,從案件情節的不同角度、不同順序進行深化細追,在整個情節中把關鍵性的細節抽齣來,混雜在次要的問題中讓其供述,進行推理、比較發現矛盾。
如何為犯罪嫌疑人設置矛盾,是審訊過程中又一重要的方法和手段。在直接抗審中,訊問人員的矛盾設置應順著犯罪嫌疑人編造謊言、假話的路子,順下去,把編好的矛盾情節加進犯罪嫌疑人編造的謊言中去,讓犯罪嫌疑人自己去擴展,擴大,待時機成熟時一舉揭露。
對采用嫁禍他人的方法進行抗審的矛盾設置,有具體的嫁禍對象,審訊中就把矛盾設置在被嫁禍對象的身上。如果沒有具體的對象,可以將矛盾設置在某一具體的情節裏。從嫁禍他人的犯罪的心理特點來看,其注意力的重點在於擺脫自己,而對自己嫁禍的對象並不十分重視,因而把矛盾設置在被嫁禍的對象上,不太會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注意。如:你是什麼時間付錢給對方的?他在‘什麼地方?乾什麼?有誰在場?答:9月15日他在傢裏看電視,他愛人開始也在看電視,看我來瞭,就齣去瞭。問:據我所知他愛人9月13日就生病住院,住瞭半個多月,怎麼會在傢裏呢(設矛盾)?答:那可能是我記錯瞭(為自己找退路,同時暴露瞭假話)。還可以這樣設置:那天停電他怎麼看電視呢?可能齣現的迴答:當時沒有停電,或停電時他點蠟燭,後來有電時纔看電視的。再者,他當時齣差瞭,單位有他的差旅費報銷單,你看瞭沒有,他怎麼會在傢裏看電視呢?這時他可能還會以“我記錯瞭”,來為自己尋找退路。總之,設置矛盾要讓犯罪嫌疑人信以為真,纔能達到效果。
實踐中常用方法有:(1)氣象設置法。如:那天下雨,他帶的是雨傘還是雨衣?(實際那天根本沒下雨)(2)情景設置法。如:你那天在劇院看電影,劇場的電綫著火,引起混亂你知道嗎?(實質上根本就沒有的事)(3)存在設置法。如:他當時根本就不在傢,怎麼能收錢呢?是不是他愛人代收的?一旦犯罪嫌疑人承認瞭或默認你為其設置的矛盾,由此可能引起一係列矛盾的齣現。
但在什麼時候揭露矛盾並不是隨心所欲的,應根據犯罪嫌疑人個體的心理狀態來決定。首先,在犯罪嫌疑人對抗心理極強的情況下揭露矛盾,不僅不會起到促進犯罪嫌疑人交罪的作用,而且還會使其感覺到自己受騙,強化瞭對抗心理。其次,時機尚未成熟就盲目地揭露矛盾,容易形成僵局,導緻犯罪嫌疑人更加小心謹慎,阻礙瞭矛盾的進一步暴露。揭露矛盾的最佳時機,是犯罪嫌疑人反復動搖的階段,這時的犯罪嫌疑人又處在激烈的矛盾鬥爭狀態,思考著是供還是不供的利弊關係。在這個階段犯罪嫌疑人已經完成瞭編造謊言的任務,大多數的犯罪嫌疑人都不太可能再重新編造新的謊言,因而審訊人員也完成瞭尋找矛盾的任務,處在如何利用已發現的矛盾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供述。在這一階段利用矛盾的方法,應該以說服教育和動之以情結閤起來。如果單方麵地揭露矛盾,容易引起僵局。訊問時采取平和的語言,一邊揭露矛盾,嚮犯罪嫌疑人說明其犯罪瞭,應該認識到自己的問題,不該用假話欺騙司法機關,事實的存在是否定不瞭的,應該走從寬處理的路;一邊利用矛盾所涉及的關鍵情節,逼其供述自己的犯罪經過,使得犯罪嫌疑人心理壓力越來越大,最後達到心理限製的時候,他想發怒也怒不起來。因為我們揭露矛盾的語言是平和的,犯罪嫌疑人沒有發怒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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