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檢察機關立案監督典型案例精選》主要內容包括:立案監督典型案例、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天津劉某某汙染環境案、遼寜趙某等盜竊案、江蘇楊中某等3人販賣、運輸毒品案、浙江鬍某、羅某生産假藥案、安徽焦某某詐騙案、福建洪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山東劉某、耿某、張某敲詐勒索案、河南李某某等詐騙案、廣東賴某某、張某某等5人故意傷害案、海南義隆公司僞造****公文、印章案,等。
目錄
立案監督典型案例
應當立案而不立案
天津劉某某汙染環境案
遼寜趙某等盜竊案
江蘇楊中某等3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浙江鬍某、羅某生産假藥案
安徽焦某某詐騙案
福建洪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山東劉某、耿某、張某敲詐勒索案
河南李某某等詐騙案
廣東賴某某、張某某等5人故意傷害案
海南義隆公司僞造國傢機關公文、印章案
四川吳某某販賣毒品案
雲南陳某某等盜竊案
西藏旺某、羅某某某包庇案
陝西薛某某等4人強奸案
青海馬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新疆楊某某涉嫌詐騙案
北京馮某、陳某職務侵占案
江西顧某閤同詐騙案
山西周某受賄案
吉林洪某受賄案
貴州車某濫用職權、受賄案
寜夏龐某受賄案
不應當立案而立案
北京仲某盜竊案
河北劉某、張某等27人賭博案
內濛古李某某妨害公務案
甘肅王某某詐騙案
黑龍江於某信用卡詐騙案
江蘇楊某某非法經營案
廣西林某涉嫌侵犯著作權案
重慶寶莊商貿有限公司被詐騙案
新疆趙某某故意毀壞財物案
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立案
內濛古王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黑龍江楊某某、張某等生産、銷售僞劣産品案
上海周某某等7人汙染環境案
湖北羅某生産、銷售僞劣産品案
湖南李某鬆等非法經營案
立案監督精品案例
天津
管某利等5人聚眾鬥毆案——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
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對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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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檢察機關立案監督典型案例精選》:
9.廣東賴某某、張某某等5人故意傷害案
一、案件情況
1995年6月24日,傢住翁源縣壩仔鎮饒村蕉坑組的鄭某某因鄰裏糾紛,在爭執中被曹某某一傢人打傷。鄭某某將受傷情況告知娘傢的親戚。1995年6月25日,鄭某某的女婿賴某某、張某某,侄子鄭孟某、鄭某和及其遠親肖某某商定去找曹某某傢討要醫藥費,若拿不到醫藥費就打其傢人。賴某某等人便各自拿上燒火的木材棍(賴某某還攜帶瞭一把菜刀),在曬榖坪找到曹某某、曹東某、曹某升父子3人,曹某某稱要錢沒有要打就來,肖某某等五人遂立即分彆持棍對曹某某父子3人進行毆打。混亂打鬥後,曹某某被打至昏迷倒地,曹某升被打後跳下魚塘逃走,曹東某被打後因搶救無效於1995年6月26日死亡。經法醫鑒定:曹某某的傷情為輕傷;曹東某是被他人用鈍器(如棍、木闆緣類)打擊頭部後,造成硬膜外血腫導緻小腦扁桃體疝,引起中樞性呼吸衰竭而死亡。
二、未立案原因及立案監督理由
未立案原因:翁源縣公安局認為無法查清是誰造成曹東某死亡、曹某某輕傷的後果,因此,該案事實不清。且當年僅有鄭孟某、鄭某和兩人投案,公安機關對二人作齣勞動教養的決定。同時,鄭某某的丈夫賠償瞭5600元給曹某某傢人。公安機關遂未予立案偵查。
立案監督理由:盡管該案件無法查明是誰造成傷害結果,但賴某某等5人在鄭某某傢商量時提齣如討要醫藥費遭拒絕則不惜將事情鬧大(打架),並攜帶作案工具燒火木棍前往討要,有共同傷害他人的主觀惡意,5人有積極的毆打行為,應對緻一人輕傷、一人死亡的共同犯罪結果承擔責任。賴某某等5人行為已涉嫌故意傷害罪,應予立案監督。三、監督效果2011年5月,韶關市中級法院判決認定,賴某某、肖某某、鄭孟某、鄭某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緻曹東某死亡、曹某某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對賴某某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對肖某某判處有期徒刑8年、對鄭孟某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對鄭某和判處有期徒刑3年。2011年9月,廣東省高級法院作齣駁迴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在逃的張某某後投案自首,2012年8月10日,翁源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張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6年。四、案例評析2010年4月,被害人曹某某嚮翁源縣檢察院提齣控告。翁源縣院偵監科受理後,考慮該案時隔15年,剋服睏難,為查清案件的事實,通過走訪、調取鄭孟某、鄭某和的案件檔案,還原案件的事實。經過檢察機關的監督,2010年4月28日,翁源縣公安局對該案予以立案偵查。同年6月13日,對賴某某、張某某、肖某某批準逮捕。在案件調查期間,公安機關提齣鄭孟某、鄭某和已被勞教,且當年已作處理並予以賠償,重新處理有損司法機關的威信。檢察機關辦案乾警認為鄭孟某、鄭某和兩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2010年8月11日對鄭孟某、鄭某和作齣瞭批準逮捕決定。
本案得以成功監督的關鍵在於,是檢察乾警熟練運用“共犯對共同指嚮追求的結果負責”的共同犯罪原理。司法實踐中,即認為在群體性鬥毆中,要查清楚是誰造成傷害結果的,誰直接緻傷誰負責。如果無法查明具體的加害人,即使是命案也隻能不瞭瞭之。具體到本案,偵監乾警結閤以下基礎事實和證據:一是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犯罪嫌疑人賴某某等5人在商定討要醫藥費的時候就已經明確若拿不到醫藥費則動手(打架)的主觀故意。二是客觀方麵有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賴某某等5人每人都手拿燒火木棍(賴某某還帶瞭一把菜刀)前去討要醫藥費,5人均實施瞭毆打行為,也就是說5人的毆打行為最終導緻曹某某輕傷、曹東某死亡的結果。因此,賴某某等5人在共同傷害的心理支配下所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為共同犯罪,則不論誰直接緻傷、緻死受害人,其他參與者都要承擔全部責任。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第一,對於這起申訴人堅持申訴長達15年的案件,檢察機關偵監乾警能夠依法監督、嚴格執法,較好地化解瞭社會矛盾,取得瞭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第二,檢察乾警在案件審查中熟練運用“共犯對共同指嚮追求的結果負責”的共同犯罪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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