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關於議事規則的著作是必不可缺的,本書是議事規範領域*具影響力的作品,自初版後曆經多次修訂。原版總銷量已逾550萬冊。
聯閤國大會、歐盟議會、各國國會、股東大會等均以此為依據和藍本。
開創經典、全麵、*威的議事規則體係。
隻有有瞭規則,組織的決定纔能夠協調一緻、前後統一,不會隨著領導人的反復無常而反復無常,也不會被某些人的強詞奪理所操縱左右。
——托馬斯·傑斐遜
內容簡介
本書是作者生前最後一次全麵增修版本的中文譯本,詳細闡述瞭各項規則的內容及其所適用的情況,並為讀者製定瞭係統全麵的議事規則學習計劃。通過本書,讀者能夠學會保障會議秩序,優化會議程序,大大提高會議效率,取得卓有成效的會議結果。書中大量介紹瞭有關普通與會者的規則,極具實用效果。
作者簡介
亨利·M.羅伯特,議事規則專傢。曾為美國陸軍工程兵長官,後升至準將。在一次被選為教會會議主持人後,對議事程序産生瞭極大興趣。在軍務之餘,積極參與議事實踐活動,經過多年的研究、整理,他編撰並齣版瞭《羅伯特議事規則》。該議事規則博采眾傢之長,是西方議事規則的集大成者,被廣泛采納為各類會議的議事準則。
目錄
動議優先順序錶
動議規則錶
前 言
導 言
第一編?議事規則
第一章 如何在協商會議中處理事務
1.引入事務
2.進行辯論之前
3.獲得發言權
4.動議和決議
5.附議動議
6.陳述議題
7.辯 論
8.輔動議
9.提交錶決和宣布錶決結果
10.用於達成特定目的的規範動議
第二章?動議的一般分類
11.主動議或主乾動議
12. 附屬動議
13.偶發動議
14.優先動議
15.其他主動議及未分類的動議
第三章?優先動議
16.指定後續會議時間
17.休 會
18.休 息
19.權益問題
20.議 程
第四章?偶發動議
21.規則問題及申訴
22.暫緩規則
23.反對審議一項議題
24.拆分議題,以及逐段或逐條審議
25.起立重新錶決,以及涉及錶決的動議
26.關於提名的動議
27.産生自會議組織事務的請求
第五章?附屬動議
28.擱 置
29.立即錶決
30.調整辯論限製
31.有限期推遲,或推遲至某個時間
32.委托或交付
33.修 改
34.無限期推遲
第六章?其他主動議及未分類的動議
35.取消擱置
36.重新審議
37.撤銷、廢除或取消
38.重提一項動議
39.批 準
40.故意拖延性質的、不閤理的或浪費時間的動議
41.會議傳召
第七章?辯 論
42.辯 論
43.辯論禮儀
44.結束與阻止辯論
45.辯論原則以及不可辯論的動議
第八章?錶 決
46.錶 決
47.即使獲一緻同意也無效的錶決
48.需要多於過半數得票的動議
第九章?委員會和理事會
49.委員會分類
50.理事會或董事會,以及執行委員會等
51.理事會和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52.特設和常設委員會
53.接收報告
54.通過或接受報告
55.全體委員會
56.準全體委員會
57.非正式審議
第十章?官員和會議記錄
58.主席或會議長
59.秘書或文書
60.會議記錄
61.執行秘書
62.財務官
第二編?會議組織
第十一章?其 他
63.一屆會議
64.法定人數
65.會議程序
66.提名與選舉
67.總章程、章程、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章
68.修改總章程、章程及議事規則
第十二章?組建與會議
69.臨時或公眾集會
70.固定社團
71.代錶大會的會議
第十三章?會議組織的閤法權利及對其成員的審理
72.會議組織處罰其成員的權利
73.會議組織將任何人驅逐齣其會場的權利
74.宗教法庭的權利
75.審理社團成員
議事規則學習計劃
中英文對照錶
精彩書摘
第一章如何在協商會議中處理事務
1.引入事務
一個會議組織按照第69、70、71條完成組建後,由成員提齣動議,或者嚮會議組織遞交信函將事務提交給會議組織。通常不會提齣動議來接收委員會報告或給會議組織的信函。通常處理一般的常規事務時會跳過提齣動議的正式程序,但是,如果有任何成員反對,則必須提齣正規的動議,或者主席可以不等動議的提齣就將議題提交錶決。
2.進行辯論之前
任何議題接受辯論之前,必須經過以下程序:首先,由一名獲得發言權的成員提齣一項動議;然後,該動議獲得附議(某些動議除外);最後,主席,即主持會議的官員,陳述該動議。一項動議被提齣且獲得附議並不能使它獲置於會議組織麵前,因為隻有主席纔能這麼做。主席必須裁定該動議違反規則,或陳述該動議所提齣的議題,以便讓會議組織知道有什麼需要審議和處理,即立即待決議題是什麼。如果有幾項議題待決,例如一項決議、一項修正案和一項推遲動議,則主席陳述的最後一項為立即待決議題。
雖然在一項動議被提齣後,辯論或提齣其他動議都不符閤規則,但是,在主席陳述該動議或者裁定其違反規則前,成員均可建議對該動議作更改,並且,該動議的提齣者不需要附議者的同意即有權按自己的意願作齣更改,甚至可以在主席陳述該議題前完全撤迴該項動議。在主席陳述動議後,如果沒有會議組織的同意,提議者不能更改或撤迴該動議,如第27條(c)所述。在議題獲陳述之前,稍微對其進行非正式的谘詢常常可以節省大量時間,但主席必須留意這個特權沒有被濫用,並且,不能允許這個特權陷入辯論。如果提議者更改其動議,附議者有權撤迴其附議。
3.獲得發言權
在一名成員提齣動議之前,或者在辯論中對會議組織發言之前,他必須獲得發言權——即,他必須在發言權被交齣後起立,並以主持官的正式頭銜稱呼他,例如“主席先生”“會議長先生”或“主持先生”1;又或者,如果主持官是一名女性(已婚或未婚),則稱呼“主席女士”或“會議長女士”。如果會議組織的人數眾多而主席可能不知道起立者的姓名,則該成員應以職銜稱呼主席,並在引起其注意後馬上報齣自己的名字。如果該成員有資格獲得發言權,如下所述,主席以報齣其名字的方式“準許”,或者給他分配發言權。如果會議組織的規模較小,且成員之間互相認識,則不必在以職銜稱呼主席後報齣自己的名字,主席也隻需要點頭以準許成員獲得發言權。如果一名成員在發言權被交齣前起立,或在發言權正被交齣時起立,而有其他人在他之後起立並以職銜稱呼主席,他則不能獲得發言權。在其他人擁有發言權時站立是違反規則的,並且違規者不能聲稱他首先起立,因為他沒有在發言權被交齣後再起立。
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幾乎同時起立要求發言,在其他所有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則在發言權被交齣後第一個起立並以職銜稱呼主席的成員獲得發言權。然而,常常發生多人幾乎同
時要求發言的情況,此時,更符閤會議組織利益的做法是,將發言權分配給不是首先起身並以職銜稱呼主席的申請者。可能會齣現以下三類情況:(1)在一項可辯論的議題立即待決時;(2)在一項不可辯論的議題立即待決時;(3)在沒有議題待決時。齣現這些情況時,主席應以下列原則為指導來分配發言權:
(1)當一項可辯論的議題立即待決時。(a)如果一項可辯論的立即待決議題被提交到會議組織麵前,即使其他人首先起立並以職銜稱呼主席,提齣該動議的成員仍然有資格獲得發言權(如果他還未就該議題發言)。成員在以下情況擁有優先發言資格:在進行委員會報告的情況中,是報告人(呈遞或提交該報告的人);在取消擱置議題的情況中,是提議取消擱置的成員;在重新審議動議中,是提議重新審議的成員,而不必是要求對重新審議著手討論的成員。(b)如果有未對一項立即待決議題發言的成員要求發言權,則已在對該立即待決議題的辯論中獲得過發言權的成員,在對同一議題的辯論中不能再次獲得發言權。(c)由於在某種程度上允許發言權在正反兩方之間交替最符閤會議組織的利益,所以,如果知道每位申請發言者屬於議題的哪一方,且上述原則不能決定發言權歸屬時,主席應將發言權優先交給與上一名發言者持相反立場的人。
(2)當一項不可辯論的議題立即待決時。當立即待決議題不可辯論時,其提議者沒有優先發言權,應當依照下一段(b)項中所規定的原則分配發言權。
(3)當沒有待決議題時。(a)在處理完係列動議中的一項,且實際上沒有議題待決時,則該係列中的下一項動議有先行權,主席應準許提齣該係列動議的成員提齣下一項動議,即使有其他人先於他起立並以職銜稱呼主席。實際上,直到會議組織處理完該係列動議之後,其他的主動議纔符閤規則。因此,在閤乎規範地使用時,擱置動議會將一項議題暫時擱置在一旁,以便處理一些更緊急的事務。所以,如果一項議題被擱置,提議擱置者如果立即要求發言,他則獲得發言資格以提齣緊急事務,即使有其他人先於他起立。同樣,在要暫緩規則以提齣一項動議時,該暫緩規則的提議者有發言資格,以提齣暫緩規則後所要提齣的動議,即使其他人先於他起立。當一名成員為瞭要修改一項動議而提議重新審議其錶決結果時,如果該錶決結果獲重新審議,則他必須獲得優先發言資格以便提齣其修正案。(b)當沒有議題待決,並且所有已經開始處理的係列動議都已被處理完時,如果一名成員起立並提議重新審議一項錶決結果,或要求對之前提齣的重新審議著手討論,或在符閤規則時取消擱置一項議題,則相較於可能稍微先於他起立而提齣一項主動議的人,他有優先發言資格,假如有人先於他起立,他一起立就要陳述其起立的目的。如果起立提齣上述動議的成員間爭奪發言權,他們應按照這些動議在上文中給齣的順序獲得優先發言資格;排第一的是重新審議;排最後的是取消擱置。當一項為某個目的而任命委員會或委托一個主題給委員會的動議獲得通過後,直到會議組織解決完所有的相關議題,如委員會的人數、應當如何任命以及所有對委員
會的指示,纔能提齣新的主題(優先的主題除外)。在此情況下,提齣任命委員會或委托主題給委員會的成員沒有優先發言資格。如果該提議者本來還想提齣其他動議,這些提議一開始就應包括在他的首項動議中。
任意兩名成員可以對主席分配發言權的裁定提齣申訴1,一人提齣申訴,另一人附議。如主席不確定誰應該被授予發言權,他可以允許會議組織以錶決的方式解決此問題,得到最多選票的獲得發言權。
如果一名成員起立要求發言,或已獲發言權,而有人要求立即錶決、提議休會或擱置議題,主席有責任禁止此類違規行為,並保護獲得發言權的成員。除非經一緻同意,否則,未獲主席準許發言的人不能提齣動議。如果未獲發言權而提齣瞭動議,並且有人在其後起立要求發言以此錶明此人的發言權並未獲一緻同意,則該動議不應獲得主席的批準。
在他人擁有發言權時符閤規則。在一名成員獲得發言權後,主席或任何成員都不能打斷他,除非(a)提齣重新審議動議;(b)提齣規則問題;(c)提齣反對對議題的審議;(d)當議程未被遵守時,提齣要求遵守議程;(e)提齣權益問題;(f)當一項議題由多個不同主題的獨立決議組成時,提齣拆分議題的要求;或(g)提齣議事谘詢或請求需立即獲得的信息。而且,在他實際開始發言後,以上理由都不能打斷他的發言,除非情況非常緊急,否則,打斷是不閤理的。發言者(即獲得發言資格的成員)並不會因這類打斷而失去發言權,而打斷發言的成員並不會因此獲得發言權,在情況得到處理後,主席會再次將發言權分配給該發言者。因此,如果一名成員提交一份委員會的報告或提齣一項決議,將之遞交給秘書宣讀,他不會因此交迴其發言權。宣讀完成,且主席陳述議題後,如果有閤理的機會要求發言——該成員一直保有發言權,則隻有在該成員提交瞭報告或提齣瞭決議之後,秘書或其他人纔能提齣動議。當他提交報告時,如果他沒有提齣一項動議以接受或通過提交的建議或決議,則在報告獲宣讀後他應立即繼續發言,提齣閤乎規範的動議以實現這些建議,主席陳述其議題後他便立即獲得辯論的發言權。
4.動議和決議
動議是一種建議,讓會議組織采取某種行動,或錶達它所持的某種觀點。它由一名成員提齣,該成員如上文所述獲得發言權,並說“我提議”(這等同於說“我建議”),然後陳述他建議要采取的行動。如此,一名成員“提議”(建議)通過、修改,或委托給委員會一項決議,或提議作公開緻謝;或提齣“本次會議(或會議組織)的目的是産業訓練……”等。所有決議都應寫成書麵文字,且主持官有權要求將任何主動議、修正案或對委員會的指示都寫成書麵文字。當一項主動議很重要或很長而需要寫成書麵文字時,常常會以決議的格式寫齣,即,以“決定,”為開頭,對“決定”一詞加以強調(斜體),並在後麵加上逗號。如果用“我提議,”代替“決定”,則決議會變成動議。決議一般都是主動議。在美國的一些地區,常
用“決定”一詞代替“決議”。在有帶薪雇員的會議組織中,給雇員的指示被稱為“命令”而不是“決議”,且規定用語為“規定”而不是“決定”。
當一名成員在獲得發言權後希望通過一項決議,他說,“我提議通過以下決議”,或“我提齣以下決議”,然後他宣讀該決議並將之遞交給主席。如果想說明提齣該決議的理由,通常會在前言中陳述,每一條構成一段,並以“鑒於”開頭。前言始終在最後纔進行修改,因為決議的更改可能導緻前言也需要更改。在提議通過一項決議時通常不提及前言,因為它已包
含在決議中。但是,如果在前言獲審議修改前,對該決議的立即錶決獲得通過,則立即錶決不能應用於前言,而是隨後再對前言進行辯論與修改。前言中不應包含句號,每個段落應以逗號或分號結束,且除瞭最後一段外每段結尾要接著“以及”,最後一段應以“因此,”或“故”結尾。決議中應盡量避免句號。通常需要句號的地方更適閤分為一係列的決議,如果願意,在此情況下可以給決議編號,在前麵加上數字1、2等;或者可以保持分為幾個段落的單項決議的形式,如果願意,可以給段落編號,在段首加上“第一”“第二”等。想說明決議的理由時可參考以下格式:
鑒於,我們認為適當的娛樂是一個閤理的教育體製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以及
鑒於,本村沒有可供在校兒童玩耍的公共場地;因此,
決定,本次會議的目的為應立即給在校兒童提供充足的遊玩場地。
決定,主席任命一個五人委員會將這些決議遞交給本村當局,並強烈要求他們迅速對該問題采取行動。
作為一項普遍規則,除非經一緻同意,否則,沒人能同時提齣兩項動議。但是可以同時提齣暫緩規則動議和需要暫緩規則纔可提齣的動議;可以同時提齣重新審議一項決議和該決議的修正案;以及可以提齣一項決議且同時提議將它定為一項指定時間的特彆議程。
5.附議動議
作為一項普遍規則,除瞭下麵的例外情況,所有動議都應獲得附議。這是為瞭防止審議隻有一人贊成的議題而耗費時間,因此在例行動議中要稍加注意。如果主席確定動議獲得普遍贊成,但是成員遲遲未作齣附議,他可以不等附議的提齣而繼續推進。但是,任何成員都可以提齣該動議未獲附議的規則問題,強製主席正規地執行程序,要求附議。當一項動議未獲得立即附議時,更為恰當的辦法是主席詢問:“有人附議這項動議嗎?”為瞭使所有人都可以聽見,在較大的會場中主席應在詢問附議前重復該動議。在一項動議被提齣後,直到主席陳述完關於該動議的議題,或閤理地給齣附議機會後宣布其未獲附議,或裁定它違反規則後,提齣其他動議纔是閤規則的。除非是在非常小型的會議組織中,否則,主席不能假定成員知道動議的內容,也不能假設它沒有獲得附議,除非他陳述這樣的事實。
成員說“我附議此動議”或“我附議”就能附議一項動議,他無須獲得發言權,且在小型會議組織中不需要起立。在大型會議組織中,尤其在非成員分散其中的會議組織中,成員應當起立,且無須等待準許就可以說“主席先生,我附議此動議”。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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