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3
既維護自由又具備阻嚇敵人、保障公民安全的強有力政府,是近代的一項發明,它齣現於18世紀的英國和美國。曼斯菲爾德的經典著作告訴我們,這項發明並不十分可靠,維護自由的政府往往傾嚮於變得軟弱,而強大的政府傾嚮於放棄或踐踏自由。
自由與強大政府的結閤不易發生,也不會自然而然地發生,現代史的概貌和古人的經驗都已證實瞭這一點。作者通過對執行權曆史的深入探究,幫助讀者重新理解以個人名義進行統治的理由。隻有深刻理解瞭馬基雅維裏之發明的意義,我們纔能更好地理解把它納入憲政體製的睏難。
在本書中,哈維·C.曼斯菲爾德係統地梳理瞭從亞裏士多德《政治學》直到《聯邦黨人文集》的西方政治思想,考察瞭執行權學說的興起及其發展演變。曼斯菲爾德認為,盡管有各種各樣的“原始執行官”,比如羅馬的獨裁官和基督教國王,現代意義上的執行官卻是首次齣現在馬基雅維裏的《君主論》中。但馬基雅維裏的過於強大甚至殘忍的執行官削弱瞭共和理論。因此,後來的政治哲學傢如洛剋和孟德斯鳩等人就緻力於“馴化”馬基雅維裏的嗜血“君主”,將其反律法主義的能量納入一種獨特而靈活的憲政框架,最終形成瞭今天的美國總統一職。
(英國)哈維·C.曼斯菲爾德(1932—),政治哲學傢、哈佛大學政府學教授,施特勞斯學派重要人物,研究領域涉及埃德濛·柏剋與政黨本質、馬基雅維裏與間接政府的發明、執行權理論的發明與發展等,同時也是馬基雅維裏著作的翻譯者。主要著作有《政治傢與政黨政府》(1965)、《自由主義的精神》(1978)、《馴化君主》(1989)、《美國的憲法與靈魂》(1993)、《馬基雅維裏的美德》(1998)、《馬基雅維裏的新範式與秩序》(2001)。
一部非凡而重要的著作。在研究執行權這個現代政治學中zui重要也zui老生常談的概念時,曼斯菲爾德帶給你神秘故事所具有的那種激動與緊張感。
——艾倫·布盧姆
也許是迄今為止對於執行權的zui深刻研究……曼斯菲爾德的主張不僅會導緻對一般執行權的重新評估,而且會導緻對現代共和主義特性的重新評估——實際上也是對現代政治學的重新評估。
——格倫·E.瑟羅
【目錄】
簡裝本前言
前言
導論:執行權的曖昧性
第一部分 執行權的史前史
一 亞裏士多德:作為王權的執行權
二 亞裏士多德:在混閤政體中缺席的執行人
三 原始形態的執行官
四 神學政治學的執行官
第二部分 發現執行權
五 馬基雅維裏和現代執行官
六 霍布斯和權力的政治科學
第三部分 憲政體製中的執行權
七 執行權的憲政化
八 執行權的中庸化
九 執行權的共和化
十 結語:形式和目的
注釋
參考文獻
索引
導論:執行權的曖昧性
為瞭理解現代的執行權學說,我們需要知道或至少大體上知道什麼是執行權。首先,最好的辦法就是徑直觀察一下事物本身,不去管那些有關它的意見。人們普遍同意,執行權是一種現代的必然性。那麼,為何要把它稱為一種現代學說呢?現代國傢除非配備瞭強大的執行官,否則它會被認為並非一項持久的事業,沒有執行官的國傢在劫難逃,它會受到更幸運的國傢的可憐和衊視。
執行權的必然性,也不能被輕描淡寫地說成一種無意識的假設、一種不受任何挑戰的普遍現象。它受到過挑戰,但挑戰從未得逞。盡管有關執行權之必然性的假設具有普遍性,然而總有一些生活在自由政府下的人,有時是很多人,對他們認為具有災難性的強大的執行行為發齣抱怨。他們把這些行為當作專製政體的做法,錶示悲哀並予以反對,用我們齣於禮貌而需要並因我們的經驗而熟知的許多專製的當代同義詞去稱呼它們。可是,一旦認識到它們的必然性,抗議聲很快就會平息下來。要不然就是換瞭一副口氣,開始大聲呼籲過去不贊成但如今發現其有益的強有力的執行行為。於是強大的執行權的必然性一直在為過去看不到它的人所認可。抨擊它的人要麼不再吭聲,要麼反過來責備自己。可見,把執行權稱為一種現代學說,意味著發現瞭一件過去被掩蓋的東西,從而也可以說,是揭示瞭一種在新舊可能性之間做齣的選擇,是麵對一種看起來既明顯又不可避免的需要而做的聲明。
假如我們處在我們探索的結尾,那麼也許能夠說,執行權早期的導師,是想把專製政體的某些權力和技巧賦予自由政府,以此維持兩者的區彆。這類技巧之一是,讓人民事實上服從你,同時又讓他們覺得自己是在服從某種必然性。然而在這裏,在我們研究的起點上,我們從執行權中卻能看到某種曖昧的因素,它不是來自無可避免的必然性,它需要得到某種澄清——可能需要某種學說。雖然人人都同意強大執行權的必要性,但是大傢也都同意采用一個稱呼——“執行官”,從字麵含義看,這個人本身並不強大,他僅僅是個代理人。換言之,人人都同意強大的執行者的必然性,可是似乎大傢都同意掩蓋這種必然性的重要。被人忘卻的必然性,譬如飢餓感,在錶達自身時毫不含糊,從不閃爍其詞。但是一種需要加以隱瞞的必然性卻更為復雜,需要給予解釋。概言之,為何必須用一個貶低執行權的名稱去稱呼執行權呢?
字典裏的執行權
在今天的政治中,“執行官”(executive)一詞有兩層含義。一是字典中的定義,指“貫徹”者,例如美國憲法中的總統,被授予“負責使法律得到切實執行”的責任。“執行”(execte)一詞源於拉丁語的“exsequor”,意思是“遵從”,古典作傢和羅馬法都從遵從法律以達到某種目的這種衍生的和特定的意義上使用它:辯護或懲罰。希臘語中的同義詞“lambanein telos”和“ekbibazein”也有類似的含義。按這種原始的含義,美國總統的職責僅僅是貫徹法律的意圖,亦即貫徹彆人的意誌——立法機構的意誌,說到底是人民的意誌。然而,假如現實中的任何總統把自己局限於這一使命,他將被人輕衊地稱為“聽差”,他將僅僅把自己當作代辦,他的職責就是按照法律采取行動。
康德本著他的走極端的習慣,用三段論的形式錶述執行的含義,其中的大前提是立法者的意誌,小前提或“小原則”是執行,結論是具體事件的司法適用。通過這種三段論的形式,執行的職能被人為地與司法的職能相分離,但它又明確服從於立法的職能。
但是,願意接受康德這個大前提的任何立法機構,如果公然把執行官稱為聽差,卻是不明智的,因為損害執行官的尊嚴會降低他的效用。可見,執行官的尊嚴超齣瞭“執行”一詞原始的詞典定義,而是在“法律的實施”這個說法中得到錶達的,它意味著遵守法律並非像一個機械過程那樣發生。“法律的實施”意味著受法律管轄的人會違法,所以執行官必須宣布自己享有法律本身的某種權力和威嚴。有時,警察為瞭執行法律,僅憑彬彬有禮的詢問是不夠的;他為瞭使自己受到尊重,要避開聽差的角色,做一些令人難忘的事情。連警察都不僅僅是個聽差,更何況總統呢。
法律的權威性,在“法律的實施”這個說法中,大概比法律的威嚴錶達得更充分。法律所宣布或內含的法律的目的(最終理由),是一種受到我們尊重和信奉的崇高思想,並且政府也是為瞭這一目的而在首要任務和充當工具的意義上執行法律。但是,執行就是實施法律這種想法,卻讓我們感到害怕,並提醒我們製定法律的原因(充足理由):消除恐懼,提供安全。後者采用法製化的非法手段,即報復或預先防範的措施——假如不是由警察來實施,它們便是非法的。它們往往是令人難忘的懲罰措施,以此錶明法律的主要目的是懲罰。這種措施也允許甚至要求執行官親自掌握一種權力,使最初的立法者能夠讓他那些不安分的臣民産生敬畏,對製定和執行自己的法律的人流露齣畏懼,仿佛他是個憤怒的神癨。如果有人說執行官的尊嚴散發著專製政體的氣息,這算不上誇大其詞,因為它極大地擴張瞭工具性的執行行為。
人們大可以談論法律的統治不是人的統治,然而對於一個執行官來說,這可能是一種嚴重缺少依據的有關立法者尊嚴的斷言。立法者可以熱忱地相信,要想改變行為,通過一部法律足矣。可是僅僅錶達智慧的法律,就像對聾子發齣的祈禱一樣。因為法律的統治所統治的是違法者,除非法律得到執行,不然它們便形同虛設。為使法律得到執行,必須給予執行官一部分、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立法者的尊嚴。從這種觀點看,以人作為對象的法律的統治,也可以被歸結為人的統治。
所以,我們在承認執行官尊嚴的《美國憲法》中看到,負責切實執行法律,僅僅是為總統規定的職責之一,為瞭履行這些職責,他還被賦予不少權力。其中一些權力,從性質上說既不是執行權(否決立法),也不是從屬的權力(陸海軍總司令)。此外,他還被授予“執行權”,根據漢密爾頓的著名論點,它有自身的特徵,隻受必要因素的約束,不是可以一一列舉齣來的權力;他宣誓忠於職守,但不是針對法律,而是針對他的官職。可是對康德說來,執行官不僅被描述為一個小前提,還被描述為——以康德的正確的現實主義,這就像他理論上的極端主義一樣常見——一個擁有與其他兩種權力並列的權力的道德人。我們看到,這個真實的、實際的和非正式的執行人,即使不是專製者,也遠比假設性的、理論上的或正式的執行人強大得多。
他的行動也更為迅捷,更有主子氣象。在今天的政治科學中,“決策”一詞被不加區彆地用來指政府的一切行為或任何行為,它傳遞著這樣的含義:所有決策都是相似的,它們都沒有“執行”的特點。然而人們也同意,決策往往是相繼做齣的一係列決策,因此可以聽到“立法過程”、“司法過程”和“行政過程”。但人們沒有聽說過“執行過程”。在實際使用中,執行者的決策保留著一種決斷的味道,似乎有彆於一般的、日常工作中的和令人放心的普通“決策”過程。
前言
簡裝本前言
1989年此書問世以來,針對它産生的許多爭議,基本上形成瞭兩種反對其論證的觀點。有些人無法同意,或毋寜說無法容忍,應當把馬基雅維裏算作現代憲政體製中的執行官的創始人,因為他們認為,我們的自由主義憲政體製與馬基雅維裏主義風牛馬不相及。
另一些人是現代政治科學的捍衛者,也是現代自由主義的左膀右臂,他們無法接受我對執行權現象的曖昧性質的描述。在他們看來,曖昧性意味著含糊不清、不可信、不確定;他們或許認為,我對曖昧性的辯護,錶明瞭一項從行為主義角度明確定義執行權的經驗研究計劃的失敗。第一種反對意見來自政治理論傢,第二種反對意見來自經驗主義的政治科學傢。它們都齣自一種用心良好的努力,要維護事實上受到拙著傷害的自由主義。
憲政體製與馬基雅維裏主義是對立的,然而並非完全對立。它不接受馬基雅維裏對憲政形式的衊視;它的目的就是抵製他對政治罪行的鼓勵。憲政體製不接受他的如下觀點:揭示行動之真諦者,是行動的效果,是如何使它産生,而不是它如何做成。但是,對於馬基雅維裏所說的根深蒂固的自私,又當如何看待?《馴化君主》請讀者思考,自由主義是像今天的自由主義樂於相信的那樣,擁有自己的起點,與馬基雅維裏無關,還是經過瞭馬基雅維裏思想的過濾,在得齣自己的相反結論的過程中,從政治必然性中學到瞭教訓。自由主義是有著純潔無瑕的起點,還是誕生於原罪或反叛,從而使其良心染上瞭洗不清的汙點?
這一爭論觸及到自由主義的個人主義的根源。自由主義是一種個人主義信念,然而我們需要搞清楚,自由主義是如何找到這個“個人”的。自由主義的創始人霍布斯和洛剋認為,個人存在於自然狀態,也就是說,存在於一種戰爭狀態或嚴重不便的狀態之中,這使每個人不得不自己照料自己,忍受這種狀態下有可能必然存在的一切無序現象。如今,自由主義者已經忘瞭這種自然狀態,或對它做瞭消毒處理。他們把個人組成的民主社會視為曆史給定的,他們虛構齣一個“初始位置”,在這個位置上,理性的個人變成瞭有同情心的自由主義者——他仿佛來自舒適的城郊。
我的看法是,我們給予信任的這個個人,需要做齣不屈不撓的努力纔能齣現。洛剋所說的“完全自由”的個人,必須自己擺脫或由洛剋使之擺脫對上帝的義務。斬斷這些紐帶,是一種更主動的抉擇,不像無爭議的離婚,各奔東西即可。因為“相互同意”這條自由主義原則,是不能通過同意來加以確立的:必須先證明為何同意是閤理而必要的。《聖經》上說,我必須擔當自己兄弟的保護人,無論是否得到同意。我為何不這樣做呢?迴答這個問題,必須抱著瀆神的勇氣,進入神的領地,宣布它服從於人的必然性和人的至高無上性,譬如像馬基雅維裏那樣,原諒羅慕路斯殺死自己的兄弟,因為他若想成為“uno solo”(單獨一人),就隻能如此行事。馬基雅維裏通過展示這種決意做到真正單獨一人的勇氣,從而催生齣最早的自由個人。這個最早的個人是一個專製者,並且必然如此,因為用來對抗上帝、維護自我的自私,被帶入瞭他與自己的人類同胞的關係之中(馬基雅維裏顛倒瞭《聖經》中的說教)。這個以令人震驚的處決和執行方式去打擊世人的君主,就是最初被授予權力的個人。
無視這個自由的個人源於馬基雅維裏,等於否認用立憲政府馴化他的必要。假如權力本質上沒有侵犯性,何必去限製它呢?人們也忘記瞭馬基雅維裏所強調並且得到自由主義哲學傢贊同的在必然性與人的品質之間的關係。假如不施以壓力,我們能夠很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利,政府中的官員能夠很好地履行職責嗎?忽視馬基雅維裏而給自由主義造成的傷害,來自於自滿自足。
對執行權曖昧的不確定性的第二種反對意見,其實是對人的品質的必要性提齣挑戰。在自由主義憲政中,可以設計齣能夠導緻良好行政的官職或機構,然而對於這種效果所必需的品質,並不存在任何保障。我們有些更講科學的同胞,不滿足於僅僅存在著傾嚮,而是要追求結果的確定性,於是他們放棄瞭可能或不可能使這種製度趨勢得以完成的品質。品質是個真實又不易把握的變數,沒有辦法把它與一種製度融為一體。因此,這些科學傢懷著最良好的意圖追求行善,卻拒絕談論善。他們認為,隻要從事實研究中清除各種價值,讓我們實行自治這項自由主義的承諾就終將得到實現——這一實現將不再取決於機遇。
還有一些超級民主派,也給這些執著於空洞願望的科學傢助陣,他們因為品質的貴族性質而厭惡它。[參見謝爾頓·S.沃林和我的對談,Studies in American Political Development,vol. 6 (1992),pp.211—221。]這些人要求沒有卓越品質的民主,他們擔心這種卓越品質是不可問責的權力的來源,如果不加限製,它的危害不難想見。但是,這樣的民主仍然需要“平等派”,仍要為他們保留官職並給予奬賞。即使應當實現超級民主——也許,我們不是已經看到它瞭嗎?——人的品質也將以一種奇怪的扭麯形式得到保留,這不僅是為瞭抵抗虛假的品質主張(自由主義的意圖),甚至是為瞭自我壓製。xvii但是,品質是無法壓製自身的,因為這種努力本身也需要品質。品質將總是以無法消除的曖昧狀態,存在於人類事務之中,既不可缺少,也不牢靠。
前言
既維護自由又具備阻嚇敵人、保障公民安全的強有力政府,是近代的一項發明,它齣現於十八世紀的英國和美國。今天必須說,這項發明仍不是十分可靠,維護自由的政府往往傾嚮於變得軟弱,而強大的政府傾嚮於放棄或踐踏自由。“政府必然要麼過於強大,危及人民的自由,要麼過於軟弱,無法維持自身的生存,一切共和國都有這種內在的緻命弱點嗎?”林肯在1861年7月4日的危機時刻提齣的問題,今天仍然沒有失效,仍然切中要害。
自由與強大政府的結閤不易發生,也不會自然而然地發生,現代史的概貌和古人的經驗都已證實瞭這一點。在整個西方,“現代國傢”一度是君主製國傢。自由的共和國要麼下場可悲,例如日耳曼的城市;要麼變成瞭光榮的陳跡,例如威尼斯;要麼鮮花怒放而碩果無多,例如荷蘭共和國;要麼一直封閉於峰巒之間,例如瑞士的那些蕞爾小國。可見,共和主義的實踐受製於環境,成效不大,它似乎是中世紀的特殊現象,而非現代的進步。在共和主義精神得到發揚光大的地方,例如在剋倫威爾的共和國(更不用說1792年誕生的法蘭西共和國),專製主義的過火行為使共和主義承受著民眾厭惡和有教養者衊視的重負。在共和主義原則幸存下來的地方,它們變成瞭一種“理想”,躲進瞭烏托邦主義。1688年英國的舊製度經過改造以後,烏托邦共和主義者,如詹姆斯·哈靈頓(1611—1677)和阿爾格農·悉德尼(1622—1683)等人,便成瞭可有可無的人物。孟德斯鳩對哈靈頓的著名譴責是,“拜占廷的海岸就在他眼前,他卻建起瞭卡爾西敦”:他本可以把共和國建在英格蘭,卻把它建在瞭烏有之鄉。在美國立國之前,近代共和國的曆史一直是平庸的、乏善可陳的、汙跡斑斑的。
但是,一種新的共和政體,一種把共和國的自由和君主製的力量融為一體的共和國,從美國憲法中誕生瞭。它的一部分力量來自於這個新共和國的幅員遼闊,或是來自於一項發現:共和國不一定非要疆域狹小纔能保持自由。然而,在這個共和國的憲法中,這種力量的新來源是執行部門。執行部門提供瞭君主政體的力量,但不容許其地位淩駕於法律之上,這樣一來,君權不但不會與法治和憲法的至尊地位相抵牾,而且有望為兩者效力。進而言之,把君權改造為執行權,纔使它變得不但講法治、行憲政,而且變成瞭可靠的民主製。
可以說,執行權使權力分立的原則有瞭可行性,這不是在貶低立法權和司法權。當政府的權力被劃分為三個分支時,過去一直是為應付緊急狀態而設立的執行權,確保瞭政府權力不至於縮小,更不會陷入癱瘓狀態。因此,執行權的權能賦予這種權力的重要性,超齣瞭“執行”一詞所錶達的嚴格的工具性含義;這種非正式的權力擴展,足以使執行部門與另兩個部門平起平坐。沒有三種權力的平等,分權製既不能運行,也無法持久。然而,以法律至上為基礎的立法機關的至上地位,以及建立在相同基礎上的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卻威脅著這種平等。在必要時加以擴大的執行權,使法治不至於淪為野心勃勃的立法者和找彆扭的法官的統治。
可見,執行權的美妙之處,在於它既服從又不服從,既軟弱又強大。它能夠到達法律不及之處,從而彌補法律的不足,但它仍然服從法律。現代執行權的這種曖昧地位,使它的強大力量可以有益於共和國,但不會威脅到共和國。因此,檢討執行權的性質,看看它這種曖昧地位如何被人各有所圖地加以理解和發展,是本書的首要任務。
政治傢和哲學傢在認識法律時,總是提齣適用性的問題。法律的普遍性與人類的具體事務是不一緻的,把法律適用於這些具體事物時,強製是必要的,這有可能使實施者變成對法律的挑戰和威脅。這個問題是法律的痼疾。不過對此有若乾解決辦法,其中隻有一種辦法把實施者理解為執行人。這個實施者也可以是個神職人員或君主。發明政治科學的希臘人很少談及執行的職能,緻使它一直晦澀難解;他們根本沒有設立過任何有“執行”之名的職務。不過,思考一下他們——尤其是亞裏士多德——做瞭些什麼,卻是有啓發的,因為隻有對照古人的政治科學,纔可以充分展示現代政治科學及其最大的優點。畢竟,在帕多瓦的馬西利烏斯(1270—1342)把整個政府理解為主權者的執行人之後,“執行”纔變成瞭政治科學的主題。但是,這種勇敢的突破立刻就受到限製和縮減,它並沒有使馬西利烏斯脫離亞裏士多德。它僅僅揭示瞭古典政治科學設下的限製,不超越這些限製,不對這種政治科學提齣根本性的挑戰,執行權的現代理論是發展不起來的。
執行權的現代學說,是從尼可洛·馬基雅維裏(1469—1527)開始的,或者不如說是由他創立的,他對自己“sanza alcuno respetto”(毫無顧忌地)擺脫傳統有著充分的自覺。把這種學說稱為“現代的”,意思是說,執行權是現代共和主義的關鍵因素。一般而言,它是現代政府中的關鍵因素,從而可以更一般地說,它是現代政府力求加以管束的、無方嚮的自由中的關鍵因素。同樣,說它是一種現代“學說”還意味著,與大衛在歌利亞腳下發現一柄劍不同,執行權不是在政治實踐中偶然發現的。這樣說,並非抹煞偶然因素和曆史發展對理解執行權的人的影響,更不是抹煞現實的現代君主製對它的作用;而是說,執行權從源頭上說是一種觀念和學說。對它的一些設想是善於創新的政治傢力所能及的,所以我們現在把馬基雅維裏之前的許多人稱為馬基雅維裏主義者。但是,要想領會全部設想,在常規性的基礎上、在一個由各種製度組成的體係內實踐它,並且有著清醒的良知——這纔是睏難所在。做到這一切,需要太多的勇氣,太多的精深思考,對於尋找方便武器的政治傢來說,這是他們的頭腦不能勝任的。隻有在馬基雅維裏以及這種學說發展過程中的主要繼承者霍布斯(1588—1679)、約翰·洛剋(1632—1704)和孟德斯鳩(1689—1755)的幫助下,我們纔逐漸看到瞭執行權的公示於眾的係統演練。
在變動不居的環境中,麵對當時的曆史思想趨勢,難以確定有深思熟慮的選擇存在——討論這個難題,是我的第二個目標。因此,本書不談執行官的曆史,他們中間無疑有不少人是執行權學說的不自覺參與者或受益者。但是,作為一本分析執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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