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司法審判的經驗和標準對法學理論的深化和法治的推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法在靜態與動態間的驗證、迴應、優化、進步亦提升瞭司法審判的公正性。期望《類型化案例解析叢書1: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精析》中的這些案例能夠在理論探索中提供一定的啓迪,在法律適用中具有明晰的作用,在實踐中能夠開啓更為開闊的裁判視角,並最終對解決此類問題有所裨益。
目錄
重慶嘉川三捷運輸有限公司訴劉會平、宜豐縣凱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
徐香珠、鬍金荀訴餘高平、陳耀華、東鄉縣物流服務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鄉縣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車輛未年檢保險公司是否免賠)
賴誌光、黃大檢、賴平秀、賴偉、賴琴與熊誌剛、景德鎮市晟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車輛未年檢保險公司是否免賠)
鬍歡歡訴姚有林、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車輛未檢驗保險公司是否免賠)
龍軍訴安邦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險閤同糾紛案
(駕駛證過期保險公司能否免賠)
宋建孫訴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乾支公司保險糾紛案
(持已過有效期的駕駛證駕車是否屬於無證駕駛或未取得駕駛資格)
鬍小平訴彭武華、袁新、陽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駕駛證過期保險公司能否免賠)
劉寶平等與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濛城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蔣衰閔等人訴段傢波、段成堂、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次日零時起保”條款的效力)
肖德榮訴張尚德、中國太平洋財産保險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交強險“次日零時生效”的條款效力認定)
黃為紛訴安邦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贛州中心支公司保險閤同糾紛案
(駕駛員實習期內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環球公司訴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峽江支公司保險閤同糾紛案
(車損險是否按責賠償)
周金香等人訴被告鬍顯強等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因超載引發交通事故,商業三者險是否可免賠)
汪江南等訴安邦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疲勞駕駛保險公司是否免賠)
袁衛紅訴中國平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未取得通行牌證的車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黃文濤訴魏遠興、陳細秀、黃樹榮、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遠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監管責任認定)
謝東生訴鬍陳發、中國大地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都支公司、羅文清、劉智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機動車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訴中國人壽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財産保險閤同糾紛案
(第三人訴求保險人是否應按“第一受益人”約定另行賠付)
陽癸秀訴贛州市永朋商貿有限公司、太平洋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州中心支公司、安邦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無名氏”肇事的理賠)
範雄輝、周九霞訴倪守黨、南昌富旺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南昌萬強實業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掛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責任承擔)
王先平訴查文明、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星子縣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緊急避險在無接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的適用)
餘四秀訴曾仁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
(好意同乘案件中機動車一方責任承擔)
張建清訴劉洲、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商業三者險閤同約定的仲裁條款對第三人是否發生效力)
楊湖北、李金蘭訴楊美蘭、天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車上人員甩齣車外是否轉化為第三者)
王祥虎、徐鳳嬌訴峽江縣巴邱汽車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
(車上人員甩齣車外是否轉化為第三者)
萬民歡訴渤海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南昌縣華順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下車檢修車輛受害是否轉化為第三者)
馮國文與陳金星、進賢縣新世紀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車頂人員是否屬於第三者)
王九香與蘆力佳、南昌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正在上下車人員是否屬於車上人員)
精彩書摘
《類型化案例解析叢書1: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精析》:
筆者同意後一種意見。
1.保險人對強製性規定作為免責事由負有明確說明的義務
所謂強製性規定,是強製性規範的彆稱,是指直接規範人們的意思錶示或者事實行為,不允許人們依其意思加以變更或者排除其適用,否則,將受到法律製裁的法律規範。這意味著人們必須無條件地遵守這種法律規則,不允許人們自行協議地設定權利和義務,其在法律文本中的語義錶達方式通常為“應當……”“必須……”“要……”等。在強製性規定中,有些隻是起到為當事人設定一般性義務的作用,有些純粹是為瞭保護特殊場閤下的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有些是為瞭法律製度上要求的需要,有些則可能是純粹齣於民法以外的法律規範目的,比如行政管理上的需要,等等。所以,強製性規範的違反也並不必然導緻對閤同效力的絕對否定。而禁止性規定,是禁止性規範的彆稱,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之法律規定”,屬於“禁止當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強行性規範”,即法律關係主體不得作齣一定行為的法律規範,這種法律規範也可視為規定法律關係主體負有某種不作為義務的義務性規範,其在法律文本中的語義錶達方式通常為“禁止……”“不得……”等。相較可知,強製性規定是明確規定必須做的界限,不做就違法違規;禁止性規定是明確規定不能逾越的界限,過瞭這個綫就是違法違規。很顯然,強製性規定與禁止性規定在內涵、外延上是完全不同的。
《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閤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齣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換言之,保險人隻有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作為保險閤同的免責事由,纔不須負有明確說明的義務。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這條規定顯然屬於強製性規定,而不是前述司法解釋所闡明的禁止性規定。
結閤本案中,財保東鄉支公司以事故機動車應當年檢的強製性規定作為免責事由,認為其隻須盡到提示義務即可,而無須對該免責事項嚮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的義務,顯然是在混淆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保險閤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閤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齣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麵或者口頭形式嚮投保人作齣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即保險人將強製性規定作為免責事項並不當然免除其明確說明的義務,而本案審理過程中,財保東鄉支公司始終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就該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麵或者口頭形式嚮投保人履行瞭明確說明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就不産生效力。
2.“未年檢不賠”有違保險法的近因原則
保險法中的近因原則(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起源於海上保險。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55條規定“除本法或保險契約另有規定外,保險人對於因承保之海難所緻之損害,均負賠償責任,對於非因承保之海難所緻之損害,均不負賠償責任。”這是由於海上保險閤同是一種“限定性賠償閤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範圍”,不是保險標的發生的全部損失、損害、費用和責任,而是一定原因(即所謂“承保風險”)造成的某些損失、損害、費用和責任(即所謂“承保損失”)。這一原則,逐漸被英美法係的法官和學者引申到整個保險法乃至侵權行為法(甚至部分閤同法)領域。目前,世界許多國傢的保險立法大都將近因原則確定下來,作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
前言/序言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明確提齣,要“加強和規範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在深化司法責任製改革的背景下,監督和規範審判權行使,建立統一的法律適用機製,確保類案類判及同案同判,確保人民法院公正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提升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但成文法固有的抽象、滯後的特性與日新月異的生活形態、矛盾糾紛、實踐樣本之間的緊張也將更為突齣,這無疑對民事審判工作提齣瞭更為嚴峻的挑戰和更高的要求。
麵對一些尚未涉足的空白領域、在鼎沸的爭議中仍無定論的模糊邊界以及因立法技術粗糙産生的本體碰撞,如何以更為嚴謹的責任態度,更為純熟的審判技能,在浩如煙海的規則中反復辨析、甄彆、考量、選擇,在法律的生命力與變易不居的社情中尋獲最佳的連結點,做到“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我們應當深深思考和不懈努力的。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是民事審判中最為常見,爭議最多,也是最貼近民生的案件類型。近幾年,隨著機動車數量的迅速增長,此類案件數量逐年上升,但是鑒於法律規定的不夠細緻、全麵,目前,在一些問題上,不同的司法認知與智識導緻裁判角度與結果存在一定差異。為進一步規範法律適用,明晰裁判標準,總結、提煉最為精華的法律規則與裁判經驗,提高法官認知能力和審判質量。我們從數百件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實踐素材中,組織一綫優秀法官逐一進行甄彆、挑選、討論、研判,經過認真編寫,多次修改、補充、完善並由業務專傢嚴格把關,最終選定瞭這28件典型案例呈現於讀者。這些案例的選擇與評析或許難以解答該類案件中的所有疑惑,但具有鮮明的特點:一是內容新穎。本書的選編內容均來自於熱點及難點問題,既有對這些問題法律適用的闡述解答,又有對案件審判方法和技能的探討,內容新穎全麵。二是立足實踐。本書的案例及編寫充分契閤審判實踐,在此基礎上,特彆注重處理某類糾紛問題的係統性,力求能夠涵蓋這一類糾紛的重點、疑難、新型問題。三是論理深入。這也是本書最為鮮明的特點。作者在正確理解適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對該案涉及的法學理論進行瞭深入的拓展,並將最高人民法院的規範性文件、公報案例以及其他重要的參考觀點做“貫通”和“梳理”性的論述。既有對法學基本理論的引介和評述,又有對典型案例的深刻剖析,使民法理論與審判實踐緊密結閤,以期增強權威性、實用性、可讀性。
囿於學識與經驗,本書中的研究及觀點難免有所疏漏或存在值得商榷之處,但不可否認,作為最具有激情與職業夢想的新時代法官,他們的認知不僅來自於對法律適用前沿實務的理性解讀,而且蘊含著他們對博大精深的民法理論的深入追求和研究熱情。他們深知從法律精神的高度研究、指導法律適用的理性價值,從司法裁判為深化改革、社會轉型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務的重要性,並對推動民事審判發展和民事理論研究肩負使命和信心。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司法審判的經驗和標準對法學理論的深化和法治的推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法在靜態與動態間的驗證、迴應、優化、進步亦提升瞭司法審判的公正性。我們期望,這些案例能夠在理論探索中提供一定的啓迪,在法律適用中具有明晰的作用,在實踐中能夠開啓更為開闊的裁判視角,並最終對解決此類問題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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