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2017年1月8日,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審議通過瞭《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這是中央紀委貫徹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落實全麵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加強製度建設的重大舉措,是迴應黨內關切和群眾期盼,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隊伍的具體行動。
為幫助各級紀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全麵、準確地理解和掌握《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編寫瞭《<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相關規定速查》一書。
《<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相關規定速查》根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的條文,逐條鏈接瞭相關規定,收錄瞭與《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關的法規28部。
目錄
第一部分 《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及相關規定速查
關於《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
工作規則(試行)》的說明
《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
相關規定速查
第二部分《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相關規定
中國共産黨章程
(中國共産黨第十八次全國代錶大會部分修改,
2012年11月14日通過)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乾準則
(2016年10月27日)
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
(2016年10月27日)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2015年10月18日)
中國共産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
(2015年6月11日)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
(1987年7月14日)
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
(1993年8月22日)
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1994年3月25日)
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1994年3月25日)
關於對黨員領導乾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
(2005年12月19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對妨礙違紀案件查處的
黨組織和黨員黨紀處分的規定(試行)
(1990年7月11日)
中央紀委關於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序的規定
(1991年7月13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查處黨員違紀案件中
收集、鑒彆、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
(1991年7月23日)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工作保密規定
(1996年8月19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重申和建立黨內監督
五項製度的實施辦法
(1997年2月4日)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
(2002年1月15日)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暫行辦法
(2010年12月10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修改《關於處分違犯
黨紀的黨員批準權限的具體規定》的通知
(1987年3月28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
重申共産黨員受到正確的黨紀處分改正錯誤後
不履行取消處分手續的通知
(1989年7月31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
關於將犯有錯誤的黨員乾部案件結案主要材料
抄送組織、人事部門的通知
(1989年9月7日)
關於紀律檢查機關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
在查處案件過程中互相提供有關案件材料的通知
(1989年9月17日)
中央紀委辦公廳關於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決定
無法通知本人時應如何辦理的通知
(1991年7月13日)
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和
檢察機關在反腐敗鬥爭中加強協作的通知
(1993年11月5日)
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對犯錯誤黨員免予黨紀處分的
批準權限問題的答復
(1995年1月18日)
中央紀委關於對黨章第四十條第一款所稱的
“特殊情況”如何理解的答復
(1996年3月5日)
關於對違紀的人大代錶提齣罷免建議時如何錶述的答復
(2000年6月6日)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審計署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和
審計機關在查處案件中加強協作配閤的通知
(2003年8月26日)
關於黨政領導乾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
(2004年4月8日)
精彩書摘
《<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相關規定速查》:
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
第十八條 黨的全國代錶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齣要求,全國代錶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全國代錶大會代錶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九條 黨的全國代錶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四)修改黨的章程;
(五)選舉中央委員會;
(六)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條 黨的全國代錶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錶大會選齣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錶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錶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齣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嚮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在全國代錶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錶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錶中國共産黨。
第二十二條 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産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並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
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每屆中央委員會産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錶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産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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