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2016年8月13日至14日上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16年年會暨第二次會員代錶大會在遼寜省瀋陽市召開。本次會議由本研究會與遼寜大學法學院共同主辦。年會的總議題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來自全國各地200餘位從事刑事訴訟法理論研究和司法實務工作的專傢、學者及媒體代錶參加瞭會議。
在年會期間,參會代錶提交的論文已印刷成冊供與會代錶交流研討。會後,按照本研究會齣版年會論文集的要求,由作者本人及研究會秘書處對已提交的論文進行瞭修改、編輯。
《2016年捲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文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還收錄瞭中國法學會會長王樂泉的講話,研究會會長卞建林在開幕式上的緻辭,遼寜盛遼寜大學有關領導的講話,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導所做的專題報告。會後由多位年輕學者撰寫的本屆年會綜述也收錄其中。
目錄
在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第二次會員代錶大會暨2016年年會上的講話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第二次會員代錶大會暨2016年年會開幕式緻辭
在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第二次會員代錶大會暨2016年年會上的緻辭
在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第二次會員代錶大會暨2016年年會開幕式上的緻辭
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完善刑事訴訟製度全麵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任務
——在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第二次會員代錶大會暨2016年年會上的專題報告
偵查監督的現狀、問題及發展方嚮
——在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第二次會員代錶大會暨2016年年會上的專題報告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第二次會員代錶大會暨2016年年會綜述
第一部分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的要義與要求
以審判為中心:域外經驗與本土建構
以審判為中心:解讀、實現與展望
以審判為中心視野下的刑事再審
審判中心主義的實現路徑探析
審判中心改革與科學證據質證
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的訴審關係研究
日本審判中心改革動嚮與評析
以“審判為中心”語境下的偵查辨認製度改革與發展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的曆史背景與理論睏境
以審判為中心的偵查取證各主體協同關係研究
立法的執著與司法解釋的任性
——兼談刑法第168條規定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瀆職案件的管轄權歸屬問題
以審判為中心的實踐背離與實現路徑
以審判為中心視野下偵查法治化改革研究
關於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思考
“審判中心主義”改革的三重睏境及突破
基於實現審判中心要求的指定辯護範圍之擴充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製度改革
——建立搜查措施的適用條件(證明對象)和證明標準
芻議檢察委員會製度的完善
——以訴訟製度改革為參照
論“審判中心主義”背景下法官的新擔當
以審判為中心訴訟製度背景下的裁判文書策應
論如何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
以審判為中心視野下審查逮捕之調適
——對“逮捕中心主義”的批判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的著力點
審判中心下撤迴公訴製度之重塑
——以撤迴公訴規避無罪判決為視角
論“以審判為中心”的庭審實質化改革
以審判為中心下證據排除規則的類型化研究
司法現代化轉型及刑事訴訟製度的完善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訴訟製度改革的思考
審判中心主義的製度基礎
審判中心下印證證明模式之反思
審判中心主義下的偵查程序訴訟化之改造
論中國檢察官獨立的正當性、相對性與限度性
論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
確立審判中心地位,實現庭審實質化
刑事訴訟管轄製度的立法模式研究
“以審判為中心”視野下的檢律關係研究
——以職務犯罪偵查實踐為研究視角
審判中心視野下閤議庭裁判權運行規則探析
——兼談人民陪審製度之完善
從以偵查為中心走嚮以審判為中心
論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程序改革與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司法管轄製度的發展與完善
“審判中心”研究的能及與不及
——一個方法論視角的闡述
第二部分 庭審實質化與庭審方式改革
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機製的訴訟化構建
——以刑事訴訟為視角
庭審實質化的外部助推器
——庭審錄音錄像公開製度
庭審實質化進程中的質證方式改革研究
刑事案件庭審實質化的三條主要路徑
庭審實質化背景下的庭前會議製度研究
庭審實質化與刑事辯護
司法責任語境下法官責任製的完善
——以法官行為為中心
現代訴訟轉型之庭審實質化研究
刑事庭審實質化與審判方式改革
論庭審實質化視域下有效辯護的構成要素及其運作
論法院對公訴撤迴的司法審查
第三部分 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程序與實體設計
關於“完善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幾個問題
辯護律師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中的有效參與問題
認罪認罰從寬製度之公正價值考量
認罪協商程序:模式、問題與底綫
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完善研究
刑事和解適用範圍的重構與規製
——以認罪後的從寬製度為研究視角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若乾思考
——兼論律師的參與工作
認罪認罰從寬
——概念、價值與製度架構
論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構建
實體法與程序法雙重視角下的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研究
淺析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製度
論我國認罪認罰製度的完善
認罪認罰從寬製度中律師的主要職能和作用
“從寬處理”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激勵及其限製
——以刑事偵訊為中心的分析
論我國協商性司法的構建
——以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為切入點
認罪認罰與案件分流
如何看待認罪認罰從寬製度中的“花錢買刑”
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法規範視角解讀
第四部分 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問題
邁嚮中國式控辯協商
——刑事速裁程序的未來走嚮
我國刑事速裁程序中應當注重的幾個法律關係
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問題研究
我國刑事速裁程序尚不宜采書麵審理方式
——基於與域外處罰令程序的比較
輕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問題研究
試論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證明標準
刑事速裁程序的實踐探索與製度構建
刑事速裁程序的幾個問題
刑事速裁程序的實證調研與完善構想
第五部分 其他熱點問題研究
我國古代的證明標準與疑罪處理原則
未成年人羈押必要性審查之適用
中國海警海上刑事訴訟管轄研究
審判階段補充偵查的理論障礙與應然模式
從薄熙來案看被追訴人享有閱捲權的必要性及程序設計
印證與對質:重返證明模式的理論框架
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製度實施現狀及完善
論我國刑事案件書麵審判方式的體製性成因
落實疑罪從無原則的現實問題及其應對
羈押必要性審查之實務探討
偵查階段限製會見權的程序規製
刑民交叉案件檢察公益訴訟製度研究
刑事定罪證明標準類型的哲學辨析
精彩書摘
《2016年捲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文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齣瞭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這是從頂層設計的角度對我國未來訴訟製度改革所作齣的重大部署。深刻認識、理解並貫徹落實好這項改革舉措,對於下一步改革的整體布局,對於訴訟製度的總體再構,都將産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可以毫不誇張地講,這項改革是本輪所有改革措施中最具影響力、意義最為深遠的改革舉措。對於這樣一項改革理應給予充分的關注,更應該把這項改革作為一個重大課題來進行研究。
如何認識“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當前學術界、政法機關對此都存在著不同的認識。有人說,“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就是以庭審為重心,把“以審判為中心”和以庭審為中心畫瞭等號;也有人說,“以審判為中心”就是以法院為中心、以法官為中心;還有人說,“以審判為中心”就是以證據為核心,在證據的收集、保全、審查判斷上,偵查和起訴都要以法院定罪量刑的標準為標準。如此不同的一係列解讀,導緻瞭我們目前對該問題認識上的分歧。
不同部門對“以審判為中心”解讀的齣發點不同。主張“以審判為中心”就是以庭審為重心是法院的觀點;主張偵查、起訴都要以法院定罪量刑的標準為標準是檢察院的觀點。所以對該問題,必須要在更加客觀的立場、更高的層麵、更嚴謹的科學態度上進行分析。中央已經明確,2016年的司法改革要以訴訟製度改革為重點,著重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和認罪認罰從寬處理製度的改革。因此,對這樣一個重大命題進行正確解讀,已經成為當下非常急迫的現實問題。
一、以審判為中心的提齣的背景
首先,必須明確提齣這一觀點的曆史背景,即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的初衷和所要解決的問題,這是正確認識、理解此項改革的齣發點。多年以來,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在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配閤製約的原則下,形成瞭偵查決定起訴、起訴決定審判的“偵查中心主義”的局麵。這就導緻在實踐中,法院的判決基本上是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和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的翻版,有的判決書幾乎與起訴書一字不差,檢察官訴什麼,法官就判什麼。在這種訴訟格局下,由於偵查機關非法取證甚至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或者說在偵查過程中沒有及時、客觀、全麵地收集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無罪的證據,因此導緻瞭一係列冤假錯案的發生,遠的像佘祥林、杜培武,近的如張氏叔侄、呼格吉勒圖、陳滿等案件。反思導緻這些冤案的成因,問題雖然齣現在法院,但主要源於偵查環節。冤案的被告人往往都遭受瞭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痛苦之下鬍招亂供,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按照口供依次定案,冤案鑄就。我國現行的三機關關係導緻原本是定罪量刑最終環節的審判階段虛置化,案件審理的實質化功能蛻變為走過場的形式錶演,偵查一旦齣錯,就有可能一錯到底。
過去我們形容三機關的關係通常用“做飯一端飯一吃飯”來錶述。實際上,這是對偵查、起訴、審判的關係的真實寫照,否定瞭法院在最終定罪量刑上的決定性作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正是基於我國目前的司法現狀提齣的,就是要凸顯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定罪量刑環節的實質功能,真正發揮人民法院的把關作用。通過開庭的形式,在控辯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對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逐一舉證、質證,做到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判決結果形成在法庭。正如《決定》指齣的,要“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證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因此,解讀“以審判為中心”必須找尋製度方案設計者的初衷,領會中央推進這一製度改革的精神實質,把這一改革真正落到實處。“以審判為中心”參照的是什麼呢?在刑事訴訟中,和審判製度並列的製度就是偵查製度和起訴製度。顯而易見,“以審判為中心”所對應的即是偵查和起訴,在偵查、起訴和審判三者中,審判是中心。
……
前言/序言
2016年8月13日至14日上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16年年會暨第二次會員代錶大會在遼寜省瀋陽市召開。本次會議由本研究會與遼寜大學法學院共同主辦。年會的總議題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來自全國各地200餘位從事刑事訴訟法理論研究和司法實務工作的專傢、學者及媒體代錶參加瞭會議。
在年會期間,參會代錶提交的論文已印刷成冊供與會代錶交流研討。會後,按照本研究會齣版年會論文集的要求,由作者本人及研究會秘書處對已提交的論文進行瞭修改、編輯。論文集還收錄瞭中國法學會會長王樂泉的講話,研究會會長卞建林在開幕式上的緻辭,遼寜省、遼寜大學有關領導的講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所做的專題報告。會後由多位年輕學者撰寫的本屆年會綜述也收錄其中。
由於時間、字數及人力的原因,編輯工作難免存在疏漏之處,懇請各位作者、讀者批評指正。
本論文集的齣版得到“中國法學會研究會支持計劃”的資助以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齣版社的大力支持,在此深錶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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