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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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8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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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2018年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民事訴訟法與仲裁製度》收錄2018年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所涉及的內容,並配以重點法條詳解,曆年真題,重點法條顯著標識,關鍵詞提示。相關法條穿插到重點法條之後,編排更科學。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第1~118條)
第一章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第1~16條)
第9條【法院調解原則】
第13條【誠實信用原則、處分原則】
第二章管轄(第17~38條)
第一節級彆管轄
第18條【中級法院管轄】
第二節地域管轄
第21條【一般地域管轄】
第22條【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
第23條【閤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24條【保險閤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25條【票據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26條【公司訴訟管轄】
第27條【運輸閤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28條【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29條【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33條【專屬管轄】
第34條【協議管轄】
第35條【共同管轄】
第三節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36條【移送管轄】
第37條【指定管轄】
第38條【管轄權的轉移】
第三章審判組織(第39~43條)
第40條【二審和再審審判組織】
第41條【閤議庭審判長的産生】
第四章迴避(第44~47條)
第44條【迴避的對象、條件和方式】
第46條【迴避決定的程序】
第47條【迴避決定的時限及效力】
第五章訴訟參加人(第48~62條)
第一節當事人
第48條【訴訟當事人】
第51條【訴訟請求的放棄、變更、承認、反駁及反訴】
第52條【共同訴訟】
第53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確定的代錶人訴訟】
第54條【當事人人數不確定的代錶人訴訟】
第55條【公益訴訟】
第56條【第三人】
第二節訴訟代理人
第57條【法定訴訟代理人】
第59條【委托訴訟代理權的取得和權限】
第62條【離婚訴訟代理的特彆規定】
第六章證據(第63~81條)
第63條【證據種類】
第64條【舉證責任與查證】
第65條【及時提供證據義務】
第69條【公證證據的證明力】
第72條【證人義務、資格】
第73條【證人齣庭作證】
第76條【鑒定程序啓動】
第78條【鑒定人齣庭作證】
第81條【證據保全】
第七章期間、送達(第82~92條)
第一節期間
第82條【期間的種類和計算】
第83條【期間的耽誤和順延】
第二節送達
第85條【直接送達】
第86條【留置送達】
第八章調解(第93~99條)
第97條【調解書的製作、送達和效力】
第98條【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第99條【調解不成或調解後反悔的處理】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執行(第100~108條)
第100條【訴訟保全】
第101條【訴前保全】
第106條【先予執行】
第107條【先予執行條件】
第十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第109~117條)
第109條【拘傳的適用】
第112條【對虛假訴訟、調解行為的司法處罰】
第116條【拘傳、罰款、拘留的程序】
第十一章訴訟費用(第118條)
第二編審判程序(第119~223條)
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序(第119~156條)
第一節起訴和受理
第119條【起訴條件】
第122條【先行調解】
第123條【立案期限】
第124條【審查起訴】
第二節審理前的準備
第127條【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
第132條【當事人的追加】
第三節開庭審理
第134條【公開審理及例外】
第140條【閤並審理】
第143條【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處理】
第144條【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處理】
第145條【原告申請撤訴的處理】
第146條【延期審理】
第148條【宣告判決】
第四節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150條【訴訟中止】
第151條【訴訟終結】
第五節判決和裁定
第154條【裁定】
第十三章簡易程序(第157~163條)
第157條【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第162條【小額訴訟】
第十四章第二審程序(第164~176條)
第164條【上訴的期限】
第168條【二審的審理範圍】
第170條【二審裁判】
第171條【對一審適用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
第172條【上訴案件的調解】
第176條【二審審限】
第十五章特彆程序(第177~197條)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177條【特彆程序的適用範圍】
第178條【審級及審判組織】
第180條【審限】
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
第181條【起訴與受理】
第三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節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187條【管轄與申請】
第五節認定財産無主案件
第191條【管轄與申請書】
第六節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194條【申請與管轄】
第195條【裁定與執行】
第七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第198~213條)
第198條【人民法院決定再審】
第199條【受理再審的法院】
第200條【當事人再審申請的事由】
第201條【對調解書的申請再審】
第202條【不得申請再審的案件】
第204條【對再審的審查和審理法院】
第205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
第206條【原裁判執行的中止】
第207條【再審案件的審理】
第208條【檢察院提齣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214~217條)
第214條【支付令的申請】
第216條【審理】
第217條【支付令的異議】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218~223條)
第218條【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第220條【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第222條【除權判決】
第三編執行程序(第224~258條)
第十九章一般規定(第224~235條)
第224條【執行依據及管轄】
第225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執行異議】
第227條【案外人的執行異議】
第229條【委托執行】
第230條【執行和解】
第二十章執行的申請和移送(第236~240條)
第236條【申請執行與移送執行】
第237條【仲裁裁決的申請執行】
第238條【公證債權文書的申請執行】
第239條【申請執行的期限】
第二十一章執行措施(第241~255條)
第242條【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金融資産】
第243條【扣留、提取收入】
第244條【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産】
第252條【對行為執行】
第253條【遲延履行】
第255條【對執行人的限製措施】
第二十二章執行中止和終結(第256~258條)
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彆規定(第259~284條)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則(第259~264條)
第263條【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原則】
第264條【授權委托書的公證與認證】
第二十四章管轄(第265~266條)
第265條【特殊地域管轄】
第266條【專屬管轄】
第二十五章送達、期間(第267~270條)
第267條【送達方式】
第268條【答辯期間】
第269條【上訴期間】
第二十六章仲裁(第271~275條)
第二十七章司法協助(第276~284條)
第276條【司法協助的原則】
第277條【司法協助途徑】
第280條【申請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第281條【提齣申請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第282條【審查對外國法院裁判的承認執行的申請】
第283條【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彆程序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管轄
第三章海事請求保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船舶的扣押與拍賣
第三節船載貨物的扣押與拍賣
第四章海事強製令
第五章海事證據保全
第六章海事擔保
第七章送達
第八章審判程序
第一節審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規定
第二節審理共同海損案件的規定
第三節海上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規定
第四節簡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章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製基金程序
第十章債權登記與受償程序
第十一章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
第十二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一章總則(第1~9條)
第2條【適用範圍】
第3條【仲裁適用範圍的例外】
第5條【或裁或審原則】
第9條【一裁終局製度】
第二章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第10~15條)
第10條【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第14條【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以及仲裁委員會之間的關係】
第三章仲裁協議(第16~20條)
第16條【仲裁協議的形式和內容】
第17條【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
第18條【對內容不明確的仲裁協議的處理】
第19條【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第20條【對仲裁協議的異議】
第四章仲裁程序(第21~57條)
第一節申請和受理
第28條【財産保全】
第二節仲裁庭的組成
第34條【仲裁員迴避的情形】
第37條【仲裁員的重新確定】
第三節開庭和裁決
第40條【仲裁不公開進行及例外】
第49條【仲裁和解】
第50條【和解協議達成後反悔的處理】
第51條【仲裁調解】
第53條【仲裁裁決的作齣】
第55條【先行裁決】
第五章申請撤銷裁決(第58~61條)
第58條【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第61條【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後果】
第六章執行(第62~64條)
第62條【仲裁裁決的執行】
第63條【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第64條【仲裁裁決的執行中止、終結與恢復】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彆規定(第65~73條)
第八章附則(第74~80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製的若乾意見
精彩書摘
《司法考試2018 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民事訴訟法與仲裁製度》:
在作齣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第91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産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92條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麵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錶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對於涉及身份關係、國傢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
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第93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齣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
前言/序言
變的是形式,不變的是內容
——寫在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元年的前言
從2002年開考的司法考試在走過16個春鞦後謝幕,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在2018年登上曆史舞颱。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真容尚未顯露,其考試內容、題型、試題風格等均無考證,隻有《關於完善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製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描繪瞭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初步輪廓。該《意見》在“改革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部分規定,考試內容增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著重考查憲法法律知識、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檢驗考生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等方麵的法治實踐水平。考試以案例為主,每年更新相當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題的分值比重。
從《意見》的“改革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可以看齣,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與司法考試相比,確實會有一些變化,並且這種變化要大於當時律師資格考試轉為司法考試時的變化。但是,如果由此認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一個全新的考試,司法考試的復習方法和經驗對於準備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沒有多少藉鑒意義的想法則有失偏頗。實際上,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與司法考試有諸多共同之處,如二者的測試性質一緻(都是法律實務從業者的資格考試)、測試目標一緻(都是為法律職業準入門檻提供一個相對客觀的標準)、測試依據一緻(都是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二者的測試標準也基本一緻,即大部分試題有相對統一的答案,答案完全開放的試題隻是很少數,那種認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以案例為主,答案就是完全開放的觀點並不正確。在同一事實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案例題的答案必然是相對明確、標準的,隻是每個學生的答題思路和論證方法、具體錶述會有所不同。答案完全開放的試題並不適用於這種測試標準相對統一的職業資格考試。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與司法考試的不同之處,主要有兩點:第一,試題的類型會發生比較大的變化。《意見》已指齣,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以案例為主,而司法考試主要以客觀的選擇題為主,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考試難度會加大,因為,司法考試中的多選題和不定項選擇題的難度實際上要大於案例題;第二,答案部分的說理性有所不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要求所有參考者必須要接受過係統的法學教育,這實際上就是提高瞭參考者的法律理論水平要求。所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答案說理性要求必須會有所提高。當然,這種說理並不是脫離法律,而是結閤法律及法律背後的知識來展開說理分析。
既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相對於司法考試,變化的多是形式,不變的是內容,因此,我們不能坐等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到來,不能等到其廬山真麵目顯露齣來纔開始準備,更好的方法應當是先在朦朧中爬到接近山頂的地方,這樣纔能在日齣來臨之時比彆人更早地登頂成功。
準備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從現在開始。《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的前身《國傢司法考試一本通》連續齣版14年,幫助很多人成功通過司考,相信《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能再接再厲,幫助更多的考友圓夢。
2017年11月
司法考試2018 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民事訴訟法與仲裁製度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