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当事人平等视角下民事证据制度研究》基于对当事人在证据法上武器平等的解读,并作为分析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价值基础,系统探讨了与该原则理念相关联的民事证据制度八个方面的基本问题:证据概念及属性之回归;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博弈;法官辅助人制度的建构;证明责任本体论;民事证明标准分层化及其检讨;民事自认制度的理论解读;民事推定制度;我国民事证明妨碍制度的现状及进路。希望发掘证据的实质和其背后的逻辑,实现对证据的全面深刻理解,力争使《当事人平等视角下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成为民事证据制度研习者的益友。系统介绍我国民事证据制度中具有争议的核心问题。采纳法学界成熟的主流观点,博采多方改革创新见解。立足我国立法现状,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注重资料新颖全面。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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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证据概念及属性之回归 1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 2
第二节 证据的属性 6
第二章 民事专家证据: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博弈 20
第一节 我国鉴定意见的演变及现状 20
第二节 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发展历史 24
第三节 鉴定意见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衔接与冲突 26
第四节 专家证据制度的完善 30
第三章 教育与认定:法官辅助人制度的建构 35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35
第二节 理想与现实:“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制度与我国证据理论和实践的冲突 36
第三节 规范与调适:法官辅助人制度建构的正当性和运行规则 39
第四章 证明责任本体论 43
第一节 证明责任的概念 43
第二节 证明责任制度的历史演变 47
第三节 证明责任的性质 59
第五章 民事证明标准分层化及其检讨 62
第一节 民事证明标准的基本理论 62
第二节 国外关于证明标准的相关研究 63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证明标准的历史演变 65
第四节 当事人平等视角下民事证明标准的完善 71
第六章 民事自认制度的理论解读 81
第一节 民事自认制度概述 81
第二节 民事自认制度的法理基础 91
第三节 特殊的民事自认制度 94
第四节 我国民事自认制度剖析 98
第七章 已知与未知的桥梁:民事推定制度 102
第一节 民事推定解读 103
第二节 民事推定的功能与作用 109
第三节 民事推定的适用 111
第四节 民事推定的法律效果 113
第五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推定 116
第八章 探索与借鉴:我国民事证明妨碍制度的现状及进路 118
第一节 民事证明妨碍的一般理论 119
第二节 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比较考察及特征分析 127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133
第四节 当事人平等视角下证明妨碍制度在我国的完善 140
参考文献 148
精彩书摘
《当事人平等视角下民事证据制度研究》:
第一章 证据概念及属性之回归
英国法学家边沁曾言“证据是正义的基础”。我们应当承认,不论是司法实践、理论研究,还是普通生活,证据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不可或缺的词眼之一。当正义在社会民众心中的地位逐渐确立并稳固时,运用证据追求正义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在拉丁文中,“证据”一词为probatio,英文中为evidence,意为“明显的、清楚的、显而易见的”,起初并无“证据”之意,后来才有了无民事、刑事之分的“证据”之意。在我国,“证据”一词是个现代词语,在我国古代的法典中找不到这样的词汇,甚至证与据的连用都很少出现。“证”,“証”或“證”,其本意按《说文解字注》中解“證,告也。从言,登声。今人为证验字”。“证”有证实、验证之意。在古代辞与词同义,有言语之意。证词作出的主体首先是人,具有语言表达能力的人;其次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某种关联性的语言。在我国古代,刑事案件证人的证词一般处于佐证的地位,是用来验证“供词”真伪的。一般来说,在刑事性质的案件中,有资格充当证人的大致有旁见者、邻佑、地保、仵作、族长、家族成员、仆人、店主等。也就是说,我国古代“证”较类似于现代的证据,但更多倾向于人证。“据”,杖持也。唐代始确立“据状断之”的刑事证据规则。唐律规定:“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疏议曰:“若赃状露验,谓计赃者见获真赃,杀人者检得实状,赃状明白,理不可疑,问虽不承,听据状科断。” 我国古代“据”一词意为根据、依据。虽然没有证据一词,但并不证明在我国古代没有类似于今天的证据运用规则,古代刑律大都要求法官必须依据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案情加以证明,法官如果偏离有关证据,随意定罪,依法要以犯罪论处。
在当代社会中,证据成为一个常用的词语,我们经常会用“拿出证据来”“立据为证”“有证据吗”等词语来表达我们对证据内涵的认识。显然,当我们使用证据一词时往往意味着我们陷入了相对比较麻烦的境地,在很多情况下该词的使用成为一方丧失诚信的标志。但这同时也反映出越来越多的民众更愿意以一种确定的证明事实的方法生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随着证据一词使用频率的增加,如何营造一个良好的证据环境,为证据制度的发展提供肥沃的土壤和适宜的气候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
每个概念的形成都以认知为基础,以揭示为目的。在证据制度研究和发展的长河里,学者们基于不同的认知和价值追求,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如“原因说”“结果说”“事实说”“方法说”等关于证据的各式理解;也有学者提出证据法中没有必要对证据概念作出规定 ,证据的概念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在证据法中确定证据的概念,对规范办案人员的证据运用活动方面没有实质的意义 。国外的相关立法除俄罗斯外都没有对证据的定义作出规定,而是避开证据定义,代之以证据裁判原则的规定。当下中国实务界对证据概念的认定,主要源于法律上的规定。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之后相继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证据一章的规定中都有关于何为证据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8条作了详尽的阐述: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被害人陈述;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⑥鉴定意见;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中国形成了以《刑事诉讼法》为核心的关于证据概念的认识,即“证据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但是,在理论界关于证据概念的认识仍是存在争议的,目前关于证据的概念这个历久弥新的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事实说”“材料说”“根据说”“统一说”等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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