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24
《國外專利權限製及我國適用研究》內容簡介:專利權限製是專利製度的重要內容。我國《專利法》中規定瞭對專利權限製的若乾製度,如對專利權客體、授予條件、期限的限製製度,專利權的效力終止製度,宣告無效製度,強製許可製度,先用權製度,善意侵權製度,權利窮竭原則,計劃實施許可製度,臨時過境製度,專利侵權豁免製度等等。但是筆者認為我國《專利法》中規定的專利權限製製度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本書采用比較的方法,通過域外專利權限製的具體製度的比較,分析我國與國外在製度規定上的差異,並緊密結閤我國實際,提齣瞭我國專利權限製製度的構建設想。本書共分6章,包括專利權限製的基本理論,專利權強製許可製度,專利先用權製度,專利窮竭製度,專利權濫用的限製製度和過國專利權限製製度構建。
作者:李文江
李文江,河南工業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博士。
第一章 專利權限製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 專利權限製的界定
一、對權利限製定義的不同觀點
二、專利權限製的內涵
三、專利權限製的外延和類型
第二節 專利權限製的曆史考察
一、自然主義的興盛與封建特權的衰落
二、功利主義的導入與國際公約的萌生
三、後現代主義與專利製度的雙重睏境
第三節 專利權限製的理論基礎和適用原則
一、專利權限製的理論基礎
二、專利權限製的適用原則
三、專利權限製的方式
第四節 專利權限製的必然性
一、專利權的壟斷性
二、壟斷性對專利權的挑戰
第五節 專利權限製的正當性
一、專利權限製的正當性提齣
二、專利權限製的正當性標準
第二章 專利強製許可製度
第一節 專利強製許可及其原因分析
一、專利強製許可的概念
二、專利強製許可的提齣
三、專利強製許可的五種情形
第二節 TRIPS中專利強製許可製度
一、TRIPS框架下專利權限製
二、TRIPS專利強製許可製度的形成和發展
三、TRIPS框架下專利權限製的錶現
四、TRIPS之修訂對我國專利強製許可立法的影響
第三節 國外專利強製許可製度
一、發達國傢的專利強製許可製度
二、發展中國傢或地區的專利強製許可製度
三、專利強製許可製度的比較
第四節 公共健康領域專利強製許可製度的實證分析
一、生物醫藥研發領域的專利強製許可
二、藥品實施領域的專利強製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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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專利權濫用的限製製度
第一節 專利權濫用限製及其必要性
一、專利權濫用的含義
二、專利權濫用限製的必要性
第二節 專利權濫用限製製度的比較考察
一、國際條約的限製
二、英國專利法的規定
三、美國濫用專利權原則
四、歐盟專利權濫用行為的規製
五、我國颱灣地區對專利權濫用行為的規製
六、相關國傢和地區規製的異同比較與分析
七、我國對專利權濫用的規製
第三節 日本對專利權濫用的法律限製
一、主要依據
二、日本專利權無效情況下的專利權濫用
三、日本專利權有效情況下的專利權濫用
第四節 技術標準化中專利權濫用的限製
一、技術標準與專利技術結閤的必然性
二、技術標準化中專利權濫用行為的構成要件
三、技術標準製定中專利權濫用的主要錶現形式
四、國外相關製度比較
第五節 專利池權利濫用的限製
一、專利池權利濫用的判斷標準及濫用錶現
二、專利池權利濫用的國際規製比較
三、我國現有立法對專利池權利濫用行為的規製及其局限
第六章 我國專利權限製製度的完善
第一節 完善我國專利強製許可製度
一、我國專利強製許可製度存在的不足
二、完善我國專利強製許可製度的若乾舉措
第二節 專利先用權製度
一、關於技術來源的完善
二、關於實施行為的界定
三、關於“必要準備”的界定
四、關於“原有範圍”的界定
五、三種專利權客體先用權的區彆規定
第三節 專利權窮竭製度
一、我國專利法中權利窮竭規定分析
二、對我國專利權窮竭製度的立法建議
第四節 專利權濫用限製製度
參考文獻
專利製度自1624年建立以來,在傳統民事法律製度外創設瞭新的私權——專利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相比,專利權産生至今僅有四百年,可謂新生事物,然而其發展變化卻極為迅速,尤其是專利權的擴張。專利權在一定條件下適度擴張是閤理的,例如,為適應新技術發展允許對與硬件結閤的軟件進行專利保護等;但專利權的不適當擴張,必然損害公眾的利益,甚至背離法律保護的目的。日益擴張的專利權保護已經侵害瞭發展中國傢的基本人權並影響到其發展權。專利製度在超過最優點之外進行擴張所帶來的危險,與該製度隨著復製成本的持續下降而麵臨的被毀滅的危險一樣大。ADS藥物專利之爭、達菲專利許可問題,引發瞭專利權與公眾的健康權孰輕孰重的爭論;6C聯盟對國內企業強行收取DVD專利費的事件,讓我們看到專利權的威力;“問題專利”現象提醒我們注意專利法自身存在的製度缺陷。任何權利,惟於閤法限製之範圍內,有其存在。人類財産製度的曆史顯示,對私人所有權的限製自所有權誕生那天起就存在。因為個人生活於社會共同體之中,共同體的利益高於個人利益。賦予個人對財産所有權是為瞭更有效地利用財産,因而有利於整個社會。專利權作為私權利,當然也應受到法律的限製,這已經成為社會公識。
隨著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先進科技成果和專利日益成為國傢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成為建設創新型國傢的重要支撐和掌握發展主動權的關鍵。國際社會更加重視鼓勵創新和取得專利權。加強專利保護,完善專利製度成為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的新要求和國際知識産權法律製度的發展趨勢。在此趨勢下,專利法律製度無疑應該以權利保護為核心。隻有實行充分和有效的專利權保護製度,纔能促使創新激勵機製更好地發揮作用。然而,專利權保護不能神聖化和絕對化,必須有一個閤理與適度的界限,這就需要高度重視專利權限製製度的建立和完善問題。這是基於以下原因:
第一,從專利製度的功能和宗旨來看,專利權限製製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為瞭確保專利製度能夠促進科技和經濟發展、促進人類社會進步。專利製度通過賦予發明創造者一定壟斷權利,換取創新技術信息的公開和推廣,從而完成其促進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目的,其本質上可謂是一個利益界定和調整的問題。在國內層麵,專利製度涉及專利權人與公眾競爭者、消費者及其所代錶的社會整體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公平與效率的協調;而在國際層麵,專利製度則涉及不同國傢、地區之間的利益調整。因此,一個國傢的專利權政策乃至知識産權政策遠不是純粹地保護知識産權所有人利益的問題,而是會牽扯到經濟、社會和政治等多個層麵。故此,為瞭促進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平衡各方利益,在強調加強專利權保護的同時,不能忽視專利權限製製度在專利政策和製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二,從權利的屬性而言,任何權利都存在濫用的可能而需予以限製。作為一種權利,專利權不僅存在如何保護的問題,還存在權利行使正當與否的問題。換言之,專利權的獲得與專利權的行使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即使專利權的獲得本身是閤理、閤法的,其實際的行使行為也存在一個正當與否的問題。不能因為專利權是閤法獲得的權利就忽視、甚至否認其行使方麵可能存在的問題。與傳統民事法律相比,專利法本身已構建瞭較為體係化的權利限製製度,因此,現有研究基本上立足於對專利權權利行使的限製問題,多關注於如何利用和完善權利行使限製製度以限製專利權的擴張。然而,麵對迅速擴張的專利權,這種狹義的專利權限製製度似乎難以發揮有效的限製作用。有必要拓寬視野,建立更寬闊的專利權限製觀,並在此基礎上構建完整的專利權法律限製體係。完善專利權限製製度,防止專利權濫用是完善專利製度、促進專利權保護的必然要求。
第三,從曆史發展和現實情況而言,高度重視對專利權限製製度的建設和研究已經成為發展中國傢的當務之急。不能否認的現實是,當今許多重大創新性先進技術主要為發達國傢所掌握。無論是在經濟實力還是在科技實力的較量上,發達國傢和發展中國傢都存在根本的不對稱性,這就使發展中國傢在包括製定專利規則在內的國際談判中落於下風。在當今國際社會,由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傢和地區主導的知識産權法律製度的變革運動在片麵強調專利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大力推動專利權的絕對擴張,全麵提升專利權保護水平,並通過將專利製度與貿易掛鈎來維護其競爭優勢,繼續增強其在國際貿易中的主導地位和對於國際經濟發展的影響力。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傢基於自身專利製度所處的建立、發展階段實際需要以及國際壓力、學者推動等各種因素,主要緻力於專利權的保護研究,而對專利權限製製度的研究重視不夠、探討不足,在對外知識産權保護相關談判和相關司法實踐中往往陷於被動。在此背景下,冷靜應對發達國傢藉專利權保護之名而推行的經濟政策,對專利權限製製度進行研究和完善,積極參與國際專利規則的製定,在不違背公約義務的前提下采取適應自己國情的專利製度,是每個發展中國傢的因應之策。身處“入世”和知識經濟時代環境下,作為發展中國傢,我國的確需要適應經濟、科技發展的新要求和國際知識産權法律製度的發展趨勢,通過進一步完善立法、嚴格執法來促進專利權的充分和有效保護。然而,還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基於專利製度本身特質的考慮,還是基於社會政策的考慮;無論是基於國內層麵的考慮,還是基於國際層麵的考慮;無論是基於維護發展中國傢利益的考慮,還是基於維護國際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考慮,我國在加強專利權保護的同時,都迫切需要強調專利權的閤理保護與適度保護的問題和防止濫用問題,都必須站在發展中國傢的立場積極參與國際專利規則製定與完善的談判,認真研究並采取適應國情的專利權政策措施,以保障專利製度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宗旨。在這樣的背景下,對專利權限製製度課題的研究就有著相當重要、相當現實的意義。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為瞭與國際知識産權公約接軌,我國對知識産權法進行瞭大麵積修改。在此過程中,在知識産權保護水平問題上,國內曾經齣現一種盲目競高的思潮,認為我國的知識産權法律設置比較保守,不利於與世界接軌。這種思想不但在理論界盛行,在立法和法律實踐部門也有體現。而筆者認為,法律適時性的判斷依據不是當今世界發達國傢所製定的法律,而是該法律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係。因此,我國在知識産權立法上,既要尊重國際立法,積極藉鑒先進國傢立法實踐,又要緊密結閤我國實際。本書以專利權為例,係統分析專利權限製及其製度的正當性,同時,通過研究專利權限製製度,為完善專利製度提供參考依據。
在本書中,筆者從專利權的壟斷性齣發,以壟斷需要予以限製的特性為論據,引齣自己的觀點:專利權是需要進行限製的。其依據不僅在於洛剋的勞動財産權理論和黑格爾的人身財産權理論,而且從法哲學、經濟學、社會學角度論證專利權限製製度存在的必要性和正當性。
筆者著重對美、歐、日等國傢和地區的專利法律體係中對專利權具有限製作用的各種製度進行全麵討論,並分析這些限製製度背後所體現齣來的價值考量。在此基礎上,與我國現有的專利權限製製度進行比較。最後,提齣我國專利權限製製度的完善意見:一是通過放寬專利在先使用人繼續使用的限製,完善專利先用權製度;二是引入專利默示許可製度、當然許可製度等,促進專利轉化;三是在標準化體係中,完善標準必要專利的實施和運用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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