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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地方实施的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
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内容简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第*款修改为:“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二)第七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节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最新修正版)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