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伟大的法学家/世界法学名著译丛 [Great Jurists of th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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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约翰·麦克唐奈,[英] 爱德华·曼森 编,何勤华,屈文生,陈融 等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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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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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8148765
版次:2
商品编码:12277530
包装:平装
丛书名: 世界法学名著译丛
外文名称:Great Jurists of the World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07
字数:621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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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在近代世界法和法学的发展中,国际法和法学的崛起,是*为引人注目并且对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的大事之一。
  《世界上伟大的法学家/世界法学名著译丛》对贞提利斯、格劳秀斯、苏支、宾克尔舒科、瓦特尔和斯托厄尔等一批国际法的创始人与奠基者的介绍和评述,让我们了解了近代国际法和法学的形成、发展与演变的历史,国际法在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海洋、岛屿等人类共同财产的开发、利用和归属标准,预防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的战争以及一旦战争爆发后如何尊重生命和履行人道主义责任中存在的价值与贡献。尤其是《世界上伟大的法学家/世界法学名著译丛》对格劳秀斯这位近代国际法鼻祖的介绍和评述,使我们领略到了这位大师为了维护人类的和平、实现对全人类的爱而著书立说、周游于各国统治者的辛劳伟大的一生。

目录

世界法学名著译丛总序
译者序
凡例

大陆法制史系列总序
美国法学院协会编辑委员会
原编者序
引论

1.盖尤斯(Gaius)
2.帕比尼安(Papinian)
3.乌尔比安(Ulpian)
4.巴托鲁斯(Bartolus)
5.阿尔恰托(Alciati)
6.居亚斯(Cujas)
7.贞提利斯(Gentilis)
8.培根(Bacon)
9.格劳秀斯(Grotius)
10.塞尔登(Selden)
11.霍布斯(Hobbes)
12.苏支(Zouche)
13.柯尔贝尔(Colbert)
14.莱布尼茨(Leibnitz)
15.普芬道夫(Pufendorf)
16.维柯(Vico)
17.宾克尔舒科(Bynkershoek)
18.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9.朴蒂埃(Pothier)
20.瓦特尔(Vatted
21.贝卡利亚(Beccaria)
22.斯托厄尔(Stowell)
23.边沁(Bentham)
24.米特迈尔(Mittermaier)
25.萨维尼(Savigny)
26.耶林(Ihering)

中英索引对照表
本书插图索引
译后记

精彩书摘

  《世界上伟大的法学家/世界法学名著译丛》:
  关于在海上抓捕的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各个国家也有不同的做法。
  一些人认为,战利品一旦被捕获即归属于捕获者;有些人认为,捕获物应该连续二十四小时处于捕获者掌控之下才发生所有权方移转;贞提利斯等人则认为,财产的取得,应在到达捕获方的安全区域才生效(deduction intra praesidia)。这几种学说中,二十四小时说最为流行。
  (六)中立
  关于中立国的权利义务问题,贞提利斯提倡属地主义原则,这是个不可缺少的标准。交战国在中立国领土上并不享有无限制的绝对通行权,但无害通过是合法的,不过由于主权国家和君主有权禁止其领土上的任何军事行动,因此最好能得到该国或君主的同意。如果外国商人只是在敌国领土上作暂时性停留,没有参加战争,并且忠实地恪守中立立场,那么交战国就不能像对待敌人那样对待他们。因为商人可以免受包括报复行为在内的一切战争行为。但是,如果这种商人或其他性质的外国人已经在敌国永久居住,并且将他们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财产放在此处,即便是他们还没有获得该国市民的全部权利,他们可以被视为已具有敌国臣民的地位。然而,判断是不是该国臣民,并不以其出生或是否归化为标准——因为任何人都可以是多个地方的居民,而要根据他的住所,但是不能仅参照居住的事实,而是要关注居住的意思——如对居住的意思有疑惑时,可以其是否住满十年来推断。此外,一个人可以有很多住所。因此,基于这些考虑,居住者的物品虽然可以被没收,但严格意义上的外国人的财产应该受到尊重(正如英国和西班牙之间的战争中发生的那样),除非这些外国人积极地援助敌人。
  依据属地主义,在中立国内获得的物品或俘虏不得移送给捕获者,必须经领土的君主批准才可以移交。即使战俘在合法捕获后逃至中立国,这项原则仍然适用’因为领土的变化意味着主权及管辖权的变化。因此,在法国和西班牙战争中,西班牙逃亡者逃至英国境内时受到了英国的保护。同样,1588年,当西班牙人受到英国舰队的驱逐逃至法国海岸时,也受到了保护。
  任何中立国一旦向一方提供军需品及其他给养品,或者以某种方式唆使或鼓动一方,即视作参战,可以被另一方视为敌人。更通俗的表述即取悦敌人的人也是敌人。在万民法中,虽然没有特别规定明确禁止中立国与交战国发生通商关系;但是,根据自然法或衡平法原则,交战国一方可以就停止这种通商关系发表一个普通声明或提出特别要求。贸易自由和商人的权利毫无疑问要受到尊重。然而,一旦中立商人的利益与交战国的最高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则后者处于优势地位。因此,贞提利斯回忆起1589年伊丽莎白女王主张英国舰队抢劫汉萨同盟国( HanseaticStates)的船舶是正当的,因为其将食品、海军物资、船只送给西班牙。(在此情况下,1597年,应丹麦大使的要求,英国政府列出了一份违禁物品的清单;1604年,英格兰国王詹姆士一世和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三世达成的协议中也作了相关规定,其后在瑞典和共和国的协议中也有类似规定。)因此,贞提利斯认为,英国等国向正与国王交战的土耳其人提供军需物品是非法的。同理,查尔斯·勃艮第( Charles Burgundy)对那些向敌人提供物资的外国商人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解决以上这些问题的指导性原则可以以下面这句格言概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Quod tibifieri non vis, alteri nefeceris)。
  六、结语
  在国际公法史上,贞提利斯的著作具有不朽的价值。与其他学者相比,他竭力使国际法从根深蒂固的神学理论和错综难解的经院式诡辩论的桎拮中解放出来。对于国际法的各主要问题,贞提利斯有着清晰的认识,并坚持自己的观点,同时据此预示了近代国际法的流行观点,认为调整国际关系的规则是基于法律,而不仅仅是基于礼仪。他经常援引神法,总是借助自然理性和自然法的权威。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被人类直觉所普遍肯定的事项获得进一步的确认。他避免哲学的抽象性和辩证法的诡秘难辨,这会构成对学科基础的稳定性的威胁。他胸怀切合实际的目标,像公正不阿的法官一样来思考,根据常识而不是过去的权威理论来判断当时的热点争议。对于这些问题,尽管缺乏前人的赞同与支持,也未经历长期的实践,但他坚持根据正义和人性找出明确的解决之道。与格劳秀斯包罗万象的概括式著作相比,贞提利斯的著作看起来有些细碎。但是,有一点我们必须清楚,前者的作品要比后者更晚出版,并且有后者作为模板,为其提供了诸多有利条件。毋庸置疑,格劳秀斯的哲学领悟力确实略胜一筹。凭借这一优势,他详细阐述了国际法体系。不过,其中一部分论述在某些方面有倒退的迹象,而另外部分论述则与同时代的要求和实际环境相去甚远。因此,格劳秀斯的著作有时会呈现出抽象的演绎论文样态。贞提利斯则恰恰相反,他通常会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现实可能性,从未忘记调整个人之间或国家之间关系的整套规则应是彼此关联不可分的。因此,他避免种种独断专行教条守旧的研究方法。贞提利斯明确划分了国际法学家和神学家各自的领域,谨慎区分了国际法学者和国内法学者的事业范围。
  ……

前言/序言

  我们又想起了梅特兰( Maitland)大师,他说:“历史是一张没有接缝的网;只想讲某一段历史的人,一定会感到他说的第一句话,就要扯破这张网。”
  英美法律史这张没有接缝的网,将我们同西欧和南欧的历史紧密地联合在一起。我们的主要兴趣因此必须自然而然地集中在破译这一就摆在眼前的模式(盎格鲁一美利坚法律模式)之上。当我们追寻这张网的经线和纬线时,我们必然会进入一个更为宽广的视域。
  西欧大陆法的历史,说到底是由种族和智识两大运动构成的。一个是日耳曼人的迁徙运动,它把日耳曼习惯移植到了各地,并使之茁壮成长。另一个是罗马法的余威,它或抗拒着其他法律制度,或与其他法律制度保持着竞争的关系,或与其他法律制度结合在一起,始终如此;数以千计的不同结合由此得以出现,如今约有十余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仍独立存在。但问题是,若不从整体上对它们了解一番并追根溯源,对于其中的任何一种法律制度而言,我们都很难作出完整的理解。
  即便是英格兰这样的岛国,也无法逃脱这张网。因为,首先来说,英格兰的各个种族织线——撒克逊人、斯堪的纳维亚人、诺曼人——都是同一日耳曼人经线和纬线的分支;日耳曼人确立了法国、德国、斯堪的纳维亚、荷兰、奥地利、瑞士、北意大利及西班牙的法律。其次,英格兰的法律文化绝谈不上从未受到过罗马法的任何影响;罗马法对欧洲大陆各民族都有过智识上的影响。因此,一方面,当我们把英美法上的任一学说或规则与罗马法进行对比时,英美法中的原则或学说鲜有不能从罗马法上找到源头或未从罗马法中受益的,我们会发现,英美法在与罗马法出现分歧前,必有共通之处。另一方面,在交互影响的几百年里,英美法和大陆法之间,或多或少存在一种“持续的法律交际现象”( constant juristic sociability),如果这样的一种提法是可以的话。总之,西欧的法律与英美法之间存有一种交织的共同的祖先,有种族上的,也有智识上的。
  于法学研究而言,这样的历史应为所有有志于了解英美法历史的人所熟知。时机现已成熟。在过去三十年中,欧洲学者将他们的法律史视作现在批判研究和哲学研究的立足点。今天,在英美学者中间,我们发现,人们对于本国和外民族法律制度的对比研究,在视野上已有显著扩大,兴趣也日渐浓厚。如果说,这一研究尚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的话,唯一的障碍就在于,这方面的英语语言研究资料还相对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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