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呈现在考生面前的《众合真题解读(2018 套装1-8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仅仅是一本简单的真题集,而是一本地地道道的真题类教科书。
阅过《众合真题解读(2018 套装1-8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你可尽知其然,亦可尽知其所以然,甚至都省去了翻法条、查教材的痛苦,方便快捷,酣畅淋漓,豁然通透之感顿生。
目录
《民法》:
民法总论
专题一 民法是什么
专题二 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
专题三 民事主体之二: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专题四 民事法律行为之一:基本概念
专题五 民事法律行为之二:意思表示
专题六 民事法律行为之三:效力体系
专题七 代理
专题八 民事权利
专题九 民事责任
专题十 诉讼时效与期间
物权法
专题十一 物权基本原理
专题十二 物权的特性与效力(兼与债权的区别)
专题十三 物权变动之一:基本模式
专题十四 物权变动之二:善意取得
专题十五 物权变动之三:拾得遗失物、先占与添附
专题十六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题十七 共有
专题十八 用益物权
专题十九 占有
专题二十 担保及担保物权原理
专题二十一 抵押权
专题二十二 质权
专题二十三 留置权
专题二十四 保证
专题二十五 担保法上的几项特殊制度
专题二十六 定金
债法总论
专题二十七 债之基本原理
专题二十八 不当得利
专题二十九 无因管理
合同法总则
专题三十 合同原理
专题三十一 合同的订立、成立与生效
专题三十二 合同的履行:基本原则及抗辩权
专题三十三 合同债权的保全
专题三十四 合同之债的移转
专题三十五 合同之债的消灭之一:五种通用原因
专题三十六 合同之债的消灭之二:解除
专题三十七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专题三十八 合同(债)的相对性
合同法分则
专题三十九 买卖合同之一:交付
专题四十 买卖合同之二:特种买卖
专题四十一 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专题四十二 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专题四十三 完成工作成果合同
专题四十四 提供劳务(服务)合同
专题四十五 技术合同
侵权责任法
专题四十六 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
专题四十七 归责原则
专题四十八 免责事由
专题四十九 多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
专题五十 人身权及其侵害赔偿
专题五十一 特殊的过错责任
专题五十二 无过错责任之一:替代责任
专题五十三 无过错责任之二:物的致损责任
专题五十四 无过错责任之三:产品责任(加害给付)
专题五十五 无过错责任之四:其他三种特殊侵权责任
婚姻继承法
专题五十六 亲属、收养与家庭
专题五十七 结婚、婚姻效力及离婚
专题五十八 夫妻财产关系
专题五十九 继承原理
专题六十 继承方式与遗产分配
主观题
一、2017年
二、2016年
三、2015年
四、2014年
五、2013年
六、2012年
七、2011年
附录 本书真题索引
《刑法》:
刑法总则
第一编 刑法基础论
专题一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专题二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编 犯罪论
专题三 犯罪成立条件
专题四 (客观)违法要件
专题五 (主观)责任要件
专题六 犯罪未完成形态
专题七 共同犯罪
专题八 罪数
第三编 法律后果论
专题九 刑罚的种类
专题十 刑罚的裁量
专题十一 刑罚的执行
专题十二 刑罚的消灭
刑法分则
专题十三 刑法分则概说
第四编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
专题十四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专题十五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二)——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专题十六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三)——侵犯自由的犯罪
专题十七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四)——其他犯罪
专题十八 侵犯财产罪(一)
专题十九 侵犯财产罪(二)
专题二十 侵犯财产罪(三)
第五编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
专题二十一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
专题二十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二)
专题二十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
专题二十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
专题二十五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
专题二十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
专题二十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二)
第六编 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
专题二十八 贪污贿赂罪
专题二十九 渎职罪
专题三十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主观题
一、2017年
二、2016年
三、2015年
四、2014年
五、2013年
六、2012年
七、2011年
附录本书真题索引
《行政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
《理论法学》
《商经知产法》
《国际法》
精彩书摘
《众合真题解读(2018 套装共8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解析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A项中,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的情况,即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而非方法错误。据此,A项错误。同时需要说明的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故本项结论是正确的。
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B项,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即提前实现了乙所预想的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而着手的判断,关键看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B项中,乙投放的安眠药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表明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所以杀人行为已经着手了,进入了实行阶段了,因此构成故意杀人既遂。B项正确。
C、D两个选项涉及对象错误与方法错误(打击错误)的区分以及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两种学说的具体运用。这是一个黄金考点,非常重要。
首先要明确一点,无论是对象错误还是方法错误,评价的均是实行行为,不包括预备行为,要牢记这个大前提。
对象错误是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比如甲本欲杀乙,黑夜里看到一个人走过来,误以为是乙,即开枪射击,对方倒地后发现是丙。即甲误将丙当作乙予以杀害,就属于对象错误。不难发现,在对象错误中,甲的实行行为(枪法)本身没有偏差,在行为当时,甲想打死眼前这个人,死的也是眼前这个人,只是就眼前这个人(对象)具体是谁,产生了错误认识。对象错误中,经常会出现“误将A当B”“以为是……”这样的字眼,或暗含这样的意思。
方法错误,又称打击错误,是指由于实行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例如,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就属于方法错误。不难发现,在方法错误中,甲的实行行为(枪法)本身出现了偏差,从而导致打错人。
所以,区分对象错误和方法错误的关键就在于实行行为本身有没有问题,如果实行行为本身没有问题,只是就行为指向或作用的具体对象到底是谁产生了错误认识,是对象错误。如果实行行为本身有问题、有偏差,从而导致打错人,是方法错误(打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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