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13
“民主”在魏瑪憲法的語境中到底意味著什麼?是卡爾.施米特對至高無上的“絕對憲法”的推崇,還是漢斯.凱爾森對由憲法生成的“人民”概念的辯護?是魯道夫.西濛德和海因裏希.特裏佩爾眼中政治共同體不可僭越的價值體係,還是赫爾曼.黑勒所渴求的社會平等理念?彼得.考威爾為讀者梳理德國曆史上第1部民主憲法背後的思想爭鳴。
本書徹底地審視以及反思瞭魏瑪時期憲法論辯的意義和解讀。據我所知,還沒有一本英文書,可以對魏瑪憲法進行如此深刻的分析。令人叫絕的一本曆史研究讀物!
——唐納德·P.科默斯 聖母大學法學教授
對20世紀的德國政治和法律理論做齣瞭傑齣貢獻
——艾倫·肯尼迪 賓夕法尼亞大學政治係教授
中文版前言
前 言
緻 謝
導 言 人民主權和法治: 魏瑪共和國的憲政民主問題
第一章 國傢意誌與德意誌民族的救贖: 德意誌帝國的法律實證
主義與君主立憲政體
第二章 純粹法學與軍事獨裁: 帝國時期的漢斯?凱爾森和卡爾?施米特
第三章 激進的憲政革命: 法律實證主義與 《 魏瑪憲法》
第四章 憲政民主的矛盾基礎: 魏瑪共和國時期的漢斯?凱爾森和卡爾?施米特
第五章 憲政實踐與民主主權的內在性: 魯道夫?斯門德、赫爾曼?黑勒與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六章 平等、財産權利和緊急狀態: 共和國最高法院的憲法法理學
結 論 憲政民主的危機
注 釋
參考文獻
索 引
譯後記
預算法和君主立憲製:
拉班德對普魯士憲法衝突的分析
在拿破侖入侵之後的半個世紀裏,德意誌各州視君權為最高權力,以所謂的君主製為基礎。除瞭極少數例外,絕大部分州已經接納瞭成文法。令人意外的是,君主選擇接受憲法約束他/她的權力,受製於人民,“屈尊”(oktroyiert)於人民。正如恩斯特—沃爾夫岡·伯肯弗爾德所言,這天生就是一個不穩定的製度。在憲法序言當中我們可以找到君權原則的正式錶述。以1850年普魯士憲法序言為例,其中提到,“我,弗裏德裏剋·威廉濛上帝恩典為普魯士國王,現告知眾民並下旨……經過兩院一緻同意,我們已經最終創製齣憲法。”君主是憲法的“意誌主體”。盡管憲法已經規定議會召開的地點和方式,但從形式上來說,君主仍然擁有召集議會的權力;同時,他(原則上也可以是“她”)擁有徹底否決權,可以否定議會通過的任何法案。此外,君主獨自控製整個行政機構。同樣,軍隊力量隻服從君主的指令,不受議會的審查與控製(這即是所謂的強製命令)。但是,憲法同樣賦予議會對影響公民“自由或財産”相關法律的投票權,包括年度預算在內。
19世紀以來,官僚機構和軍隊規模以及軍費支齣不斷膨脹,因預算經費增長而爆發衝突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加。姑且不論君主製原則,無論在法律層麵還是政治實踐事務當中,君主都不能擱置憲法。在一些案例中,預算層麵的衝突導緻瞭國傢的普遍危機,1862年至1866年普魯士的憲法衝突就是如此。
1848年革命尋求建立一個以人民主權而不是君主立憲為基礎的中央集權國傢。革命雖然失敗瞭,但是絕大多數沒有憲法的德意誌州都接受瞭君主立憲主義的模式。1850年弗裏德裏剋·威廉四世推行新版憲法,取代瞭原本更加民主的1848年普魯士憲法。1850年憲法承認州議會(或者說人民議會),新議會比以資産多少為標準選齣的1870年議會擁有更大的權力。普魯士國王掌控軍隊和政府,擁有締結國際條約和宣布戰爭與和平的權力。他也享有免於被法律追究的權力。但是,內閣責任製將行政行為的法律責任轉移至首相,這樣,議會就能夠掌握行政權。然而,內閣責任製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仍然非常有限。州議會不可要求國王罷免大臣,隻有在大臣違反憲法時,州議會纔擁有法律追索權。雖然如此,州議會所錶達的不滿可能具有政治意義,因為議會要求的是批準所有議案的權利,包括由君主每年提交的預算在內,其重要程度已經遠遠超齣瞭法律領域。
19世紀60年代早期,普魯士新君威廉一世嚮議會提交瞭一係列法案,建議將更多經費用於軍事支齣,並提議將強製服役期由兩年延長到三年。多數自由派以經濟和政治理由否決瞭這一提案。他們的猜測是正確的,皇帝及其保守主義擁護者們希望通過延長服役期來教化公民尊重中央集權國傢。1862年3月,自由主義者提齣“海牙法案”來迴應國王的提案,要求國王提供軍事預算的項目簡述。這一行動導緻自由主義者與君主製擁護者們的爭端浮齣水麵。為瞭監督法案對公民的自由和財産的影響,州議會閤理要求獲得在君主權力和君主製命令暴力之下的公民自由和財産權利的更多細節信息。爭論陷入僵局,沒有一項預算獲得通過。國王解散議會之舉沒能解決任何問題;選民甚至選齣瞭一個更加強大的多數自由派議會。威廉處於被驅逐的險境,1862年9月,他決定拒絕大臣們的意見,任命奧托·馮·俾斯麥為普魯士新任首相。這位極端的保守分子幫助威廉從議會手中窘迫地挽迴瞭皇冠。
俾斯麥主張,憲法對於解決衝突來說毫無意義。實際上,王位作為“優於”憲法的實體必須填補國傢法的“漏洞”。由此他總結,即使沒有預算,君主也有治理國傢的義務。議會中的自由主義者們對此還擊,認為君權隻能在憲法範圍內纔能成立。雖然議會拒絕讓步,但俾斯麥已經擅自將他的理論付諸實踐。預算不是以新的預算法為基礎,前一年的預算法依然在發揮作用,因此國傢機構得以繼續運轉。盡管俾斯麥運用君主主權理論進行管理,他並沒有采取進一步行動並宣稱議會與國傢無關。
俾斯麥對外政策的成功終結瞭紛爭。1864年,普魯士和奧地利軍隊進攻丹麥,解決瞭由丹麥挑起的德語世界的爭端。德意誌的勝利滿足瞭自由主義者和國傢主義者的期望,自從1848年國傢主義革命之後,勝利已經塵封已久。1866年,普魯士軍隊擊敗瞭奧地利,這場戰爭爆發的部分原因是因為普奧兩國對於如何管理從丹麥新接管的省份存在分歧。那場勝利之後,俾斯麥於1867年批準將德國北部地區的製度改造為憲政製度。保守自由主義者贊賞俾斯麥的成就,在1866年紛紛加入保守黨以支持賠償法案,這一法案追溯批準瞭前些年未獲批準的預算,因此俾斯麥在危機時期的行為獲得瞭閤法性。隻要州議會通過並執行先前的預算賠償法案,議會對預算法的控製權也得到瞭承認。議會和君王的衝突暫時得到瞭妥善解決,隻是這種安寜不會永遠持續下去。
普魯士的勝利削弱瞭自由主義對君主立憲製的批判聲音。1870年德國統一前夕,拉班德發錶瞭有關憲法衝突的論文。恰逢其時,保守的自由主義者們試圖將他們的價值觀融入大獲成功的俾斯麥價值觀,拉班德恰好提供瞭看似理性、正式且科學的解讀方法,即,宣稱憲政地位應保持不變。
中文版前言
我關注《魏瑪憲法》及其闡釋者已有四分之一個世紀。1990年鞦天,我帶著最新的“批判理論”——混閤的馬剋思主義、解構理論和批判法律研究作為武器,來到德國進行我的研究。我的目標是剖析憲法,對憲政民主的重要性提齣質疑。而這一研究無法找到比魏瑪共和國製度更為閤適的製度,因為左翼和右翼的傑齣思想傢們已經在質疑魏瑪憲政製度的價值。許多思想傢宣稱,憲政製度阻礙瞭“真正的”民主;在之前的君主製國傢中,高高在上的權力將迥然不同的多樣社會團結在一起,憲政製度暗中破壞瞭團結的國傢;同時,憲政製度關注權利和受限製的權力,從而中斷瞭國傢和人類迅速嚮前發展的步伐。批評者們認為,權利和規則有其本質,但是他們並沒有討論本質究竟是人民、國傢、運動還是正義。這些批評意見將成為我論述的基礎。
以上論述是我的起點。隨著研究的展開,這些懷疑目標逐漸被祛除。第一,環境的乾預:1990年,德意誌民主共和國爆發革命,舊政權轟然倒塌,之後爆發的對民主、革命和憲法的激烈討論不僅橫掃瞭東方世界,也影響到南非等其他國傢。民主立憲製的問題成為真正的問題;僅有批評聲音還遠遠不夠。第二,當我細細品讀他們的著作時,我發現自己被凱爾森的思想所吸引。他針對那些認為人民、國傢、運動或者正義能戰勝他們的說法,在規則和程序上都提供瞭完美的對策。更有甚者,他說明,這四個概念在本質上需要統閤纔是可行的;在統閤之外談論任何一個概念,比如說“國傢”,都顯得十分荒謬。第三,也許也是最重要的一點,當我越多地閱讀那個時代關於權利、投票、聯邦製和社會政策的法律作品時,我就越能清楚地明白,憲政學者們正在處理現實的睏難問題,而抽象的批判理論不能簡單地不予理睬。簡單來說,他們在乾預現實。
1918年至1919年的革命成為一個曆史事實,它打破瞭德國的所有過往。《魏瑪憲法》是這場革命的文獻,它並不意味著革命的終止;它試圖根據戰後社會的運作情況來設計規則和程序,寜願讓人民自我決定;它的功能並不如當時或者是今天許多觀點所宣稱的叫停革命。然而,憲法在惡劣的環境下還是誕生瞭。極左派試圖將革命推得更遠,尤其是在1919年1月之後,一些國傢尋求無産階級專政,其形式是委員會或者由政黨直接統治。社會民主黨領導下的政府將這些行為視為對正當憲政規則的破壞,它時不時地會通過強製力來鎮壓激進的委員會。政府越反對委員會的活動,極左派就越反對魏瑪。與此同時,極右派反對多元主義和多黨製,假定在國傢統一的前提下(與當時的實際情況不相符)贊成一個強有力的、統一的國傢領導階層。共和國在20世紀20年代後期陷入危機之後,它原本就微弱的支持基礎進一步被腐蝕。1930至1933年間,憲法作為遭受大量批評,被絕大多數政治傢所質疑,甚至被遺忘的革命的産物,被各個黨派、政府和總統破壞。它成為劇烈危機中的一個部分,被國傢社會主義者們推上瞭斷頭颱。
那麼是不是可以說,這部革命性質的憲法沒有改變任何事物?我所請教的法律學者們給我提供瞭不同的觀點。最初,絕大多數人都試圖在維持君主和國傢特殊權力的德意誌帝國的二元憲政製度和魏瑪共和國的民主憲政製度之間建立聯係。諸般嘗試之後,他們發現,這一轉變已經徹底地改變瞭憲法,不僅僅更改瞭個彆條款,而且更改瞭其核心概念。民主意味著民治。但是,什麼是人民?它是優先於政治進程的大眾統一意誌嗎?“階層”或“血緣”是否體現齣人民中天生具有卓越本質,超凡魅力的領導所形成的明確立場?或者用赫爾曼?黑勒的話來說,“人民的意誌”是否隻是齣現在程序當中,在各黨派中間周鏇,是國傢意誌形成的一個步驟?這些有關民主的實質問題吸引著最優秀的法律思想傢。即使魯道夫?斯門德——與革命毫無乾係、反共和國的德國國傢人民黨黨員這樣的保守主義者——都發現他自己已經捲入關於“民主”的討論當中。1930年,他反對自己的政黨罔顧憲政規則,齣版瞭一部關於憲法的重要基礎讀本;20世紀50年代時,他已經成為西德討論民主最重要的法學領袖。
確實,正如剋裏斯托弗?捨恩伯格所說的那樣,即使是卡爾?施米特這樣的保守革命理論傢也尋求處理民主的本質問題,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施米特是“民主的”。從這一層麵來說,我書中所寫的法學傢們的爭論轉嚮關於民主本身的本質問題;在這些爭論中,我們可以看到革命者打破瞭德國的政治。基本概念發生瞭變化。例如說,在舊的君主立憲製語義下,權利指的是君主必須與民選議會分享立法權;法院的職責是確保這些決策的貫徹執行,而不是審查自身的立法行為。接踵而來的以“人民的意誌”為基礎的民主規則賦予瞭權利不同的含義:他們真的在設立議會嗎?或者,他們是否代錶約束普通立法機關的本質原則?而且,如果後者答案是肯定的:議會是否應該約束自身?又或者,憲法法院是必要的嗎?憲政復審這樣的難題也同樣齣現在像魏瑪共和國那樣的民主共和國之中,雖然有著無休止的爭論,但是在1949年之後,聯邦共和國解決瞭這一難題。但是,20世紀20年代開始,新製度施行下的普通法院已經努力在司法實踐中解釋權利的意義。最優秀的法學傢們,比如海因裏希?特利貝爾和弗朗茨?諾伊曼都緊跟著這一變化。不隻是權利,憲法還提齣瞭關於法律統一和國傢權力等問題。這些權利被當作整個國傢主權的基礎,它是如何使德國人的土地得以保存的?天主教或新教的地位是什麼?再者,在民主內部,各個政黨的適閤角色應該是什麼?這也許是決定共和國命運最本質的問題。在法西斯共和國主義和自由主義民主理論之間爆發瞭極端的爭論,法西斯共和國主義反對政黨打著全體利益的旗號(卡爾?施米特),而自由主義民主理論麵對不可避免的反對意見,拒斥“全體利益”的觀點,也將反政黨的要求視為反民主的必然(漢斯?凱爾森)。這些話題在今天仍然能夠引起共鳴。
然而,我的書不隻是在討論魏瑪共和國;它討論的是德國的概念基礎,以及今天的民主立憲製。我所參考的那些學者,尤其是斯門德、黑勒、施米特和凱爾森的研究工作在西德憲法學初建時期發揮瞭主要作用,在今天仍然是重要的參考因素。1949年,社會民主黨政治傢卡羅?施密德主持召開基本法的憲政大會,在此對赫爾曼?黑勒的重新解讀達到頂峰。黑勒將民主界定為意誌的形成過程,魯道夫?斯門德整閤瞭這一觀點,將民主界定為以國傢整閤為價值導嚮的過程;這兩種觀點在斯門德的學生霍斯特?埃姆剋和康拉德?海塞的作品中都有呈現,這種研究憲政法學的方法在聯邦共和國的憲法學中已經産生深刻的影響。憑藉最早時期的法律製裁,這些魏瑪理論傢們直接影響瞭聯邦憲法法院,以吉爾哈德?萊布霍茨為甚。魏瑪共和國時期,萊布霍茨已經擺脫瞭凱爾森、施米特和斯門德,在流亡時期進一步發展瞭自己的觀點。更加令人驚訝的是,考慮到卡爾?施米特是阿道夫?希特勒的啦啦隊長,他在聯邦共和國也重獲名聲,這是對黑勒和斯門德以穩定為導嚮的方法的抗議。左派和右派的評論傢們都接受施米特對以價值為導嚮的法學的攻擊。他們也很欣賞施米特對“資産階級憲政製度”的辛辣抨擊,因為他指齣瞭法律實證主義的缺陷。或許,漢斯?凱爾森是唯一一個被早期聯邦共和國所忽略的魏瑪時期主要法律思想傢。他冰冷的追尋理性、批判意識形態的特質可能讓他顯得過於刺目,不被當代接受;隻有到最近,他的政治理論纔剛剛被人們重新認識。凱爾森這個例子同時也展現齣魏瑪時期德國民主立憲製的創立者們的持久力,凱爾森也是如此,他和黑勒、斯門德與施米特一樣擁有持久的影響力,其作品的新版本也會在今天引起爭論。
彼得?C.考威爾
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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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與社會譯叢:人民主權與德國憲法危機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亞.馬.遜無緣無故就把我使用達十年之久、無任何違規記錄的帳號給封瞭,侵.權到如此惡劣的地步,這在美國是嚴重的違憲行為!現在在這裏卻可以堂而皇之!這太可怕瞭!怕是下一個貝塔斯曼!大傢小心亞.馬.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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