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学界普遍认为,“德主刑辅”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然而,“德主刑辅”一词却并非古人的原话,是现代学者对古代儒家德刑关系思想作出的总结。儒家之“德”是古代社会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而“教化”之本意也并非是制造“顺民”,其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化民成俗”,养成百姓自我管理的习惯。从功能性质上看,“德”是政治之本,规定了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而“刑”则是政治之用。因此,简而言之,不妨将大一统时期的德刑关系思想概括为“德本刑用”,只有将“德”置于“本”的位置才能真正认识古代社会治理模式的特点。
作者简介
李德嘉,男,1987年生于河南洛阳,现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师资博士后,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201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13年毕业于苏州大学,分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研究兴趣和方向:中国古代法理学、儒家法律思想和司法文明史。
目录
总序
序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选题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第二节 本文使用的文献资料综述
一、基础历史文献
二、已有研究成果
第三节 写作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一、写作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三、创新之处
第一章 “德主刑辅”说的由来
第一节 “德主刑辅”说的学说史考察
一、以“德治主义”概括儒家的政法思想
二、杨鸿烈首提“德主刑辅”说
第二节 “德主刑辅”说形成的内在逻辑
一、对传统文化进行批判的思潮
二、以西方为参照物的学术想象
第三节 “德主刑辅”说的主要观点
一、“德主刑辅”说的层次
二、“德主刑辅”说的不足
第二章 “德主刑辅”说中的概念检讨——古代“德”“刑”观念考辨
第一节 古代“德”观念的源与流
一、“德”之起源与殷周时期的“德”观念
二、先秦儒家“德治”模式的维度
第二节 古代“刑”观念的源与流
一、“刑”之起源与殷周时期“刑”观念的维度
二、先秦法家“刑治”模式的基本主张
第三节 作为两种政治原则的“德”与“刑”
一、刚与柔
二、德与力
第三章 “德主刑辅”说中的德刑关系检讨——儒家思想中德与刑的关系辨正
第一节 先秦儒法两家关于“德”与“刑”的对立
一、社会治理的目标不同
二、社会秩序形成的方式不同
三、社会治理的手段不同
第二节 秦汉之际的思想变革与制度更化
一、阴阳五行思想对秦汉之际治理模式选择的影响
二、汉承秦制的弊政与董仲舒“任德不任刑”思想的意义
三、汉代循吏的德教实践
第三节 大一统时期儒家德刑关系思想的发展
一、汉代两种社会治理模式的争论与调和
二、唐代德刑关系思想的立法化与道统的复
三、宋明理学中的德刑关系思想
第四节 大一统时期儒家德刑关系思想之总结
一、儒家“德治”模式对“刑治”合理成分的吸收
二、大一统时期的德刑关系思想是“德本刑用”而非“德主刑辅”
第四章 儒家“德本刑用”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意义
第一节 儒家“德治”思想对国家制度与秩序的形塑
一、儒家性善论对国家制度构建的意义
二、国家制度构建中的儒家人伦秩序
第二节 古代司法实践中的“德治”传统
一、古代司法裁判中的德法关系
二、古代司法中“德治”传统的内在逻辑
三、儒家“人情”司法的德教功能
第三节 “德礼政刑综合为治”的社会治理模式
一、“德礼政刑综合为治”的意义
二、德礼教化对儒家式社会秩序形成所起的作用
第五章 儒家“德本刑用”思想的法理学分析
第一节 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德治
一、儒家“德治”概念辨义
二、儒家“德治”的政治价值与实现方式
第二节 自下而上的社会秩序观
一、两种社会秩序观的对立
二、“德治”的理想社会秩序形态是内发型的社会秩序
第三节 德、法关系的古今之辨
一、德与法的概念辨析及其相互关系
二、德与法治的关系辨析
结语 法治的道德维度:儒家“德”观念的当代价值
一、转型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道德困境
二、“德”对现代法治的意义:法治的道德维度
三、德、法共治:儒家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可能贡献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德主刑辅说之检讨》:
(三)法家“刑治”的功利主义人性论基础
法家对人性的理解是“好利恶害”的,世间人皆如此,连古代圣贤也不例外。尧、舜、禹禅让,是因为古时的天子不但没有多少利益和权力,反而要吃苦在先,享受在后。因此,在尧舜禹时代做一个天子,付出的远远要比得到的多。辞去天子之位,按照韩非的比喻就好比是“去监门之养,而离臣虏之劳”,失去的是微不足道的报酬而得到的却是脱离了奴隶般劳作的苦海。尧舜之禅让也不过是人性趋利避害的反映,并不是什么仁义孝悌的体现。圣王尚且如此,一般人更可想而知。法家并不相信孟子所主张的人性善,而忠、孝、仁、义这些儒家视为万古不易的人之常青,在法家眼中却都是违背人性的。正是基于人性好利恶害的事实,因此,法家认为君主就应该用刑赏来治理国家,以法律的惩戒来威吓人民不做不利于国家的事情,而以法律的庆赏来鼓励人民做国家所提倡的事情。而在刑与赏的关系上,法家一般都认为应该重刑薄赏,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治的威严。儒家视重刑为苛政,而法家却认为重刑是慈父手中的“家法”,只有严刑峻法才是符合人性的治理方式。
1.法家之“刑治”与人性的关系
在法家中,韩非对“法与人性”关系的论证最为透彻,他继承了商鞅的思想.同时又指出在人性“趋利避害”的前提下,国家治理的方式应该随着物质生产的改变而改变,比较圆满地解释了为什么上古可以实行德治而当今之世就必须厉行法治,对儒家的性善论和德治理想提出了有力的反驳。
韩非对人性的看法非常尖锐,在他的笔下,一切人与人的关系都成了赤裸裸的利益关系,人的一切言行都可以用自私自利的“自为心”加以解释。韩非一针见血地指出人与人之间的许多看似忠孝仁爱的行为其实都是人们自己内心利益计算的结果。就父母子女的关系而言,儒家强调父子间的父慈子孝,然而在韩非看来,父子之间的养育与孝敬其实都是人内心利益计算的结果。“人为婴儿也,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子盛壮成人,而供养薄,父母怒而诮之。子父,至亲也,而或谯或怨者,皆挟相为而不周于为己也。”韩非认为,父母在子女年幼时未尽心抚养,子女成年后对父母供养不周,父母就会埋怨自己的子女不孝。父子是至亲骨肉,之所以出现互相埋怨的结果,都是因为双方都怀有依赖对方的心理而又认为对方对自己照顾不周。因此,所谓父慈子孝并不是什么天经地义的道德准则,其实是出于利益衡量的最佳选择。父母在子女年幼时进行抚养,尽到慈爱的义务,无非是指望子女于成年后以孝敬的方式来回馈自己。同样,父母对于子女,“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也不过是出于利益的计算,生儿子比生女儿能获得更多的利益罢了。因此,韩非指出“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出于这样的思考,韩非认为世间一切人际关系的行动都无非是利益计算的结果,其实质都是人的自私心的体现。韩非进一步认为自私是人的本性,这一本性并无所谓善恶之别,制作车轿的人希望人升官发财并不是心存善念,只是希望有更多的人能买得起他家的车轿而已。同样,制作棺材的人,却希望天天都有人亡故,也不是他们心存险恶,不过是由于“人不死则棺不卖”而已。
……
前言/序言
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核心或特征以“德主刑辅”四个字来描述或概括,始于20世纪30年代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奠基人杨鸿烈。此论影响之大,不止于法律史学界将其奉为不刊之论,整个法学界乃至史学界对此皆鲜有异词。一代又一代的学人从相同或不同的视角,运用相同或不同的史料对这一论断进行阐释、补充,在半个多世纪的研究中,有关德主刑辅的论著汗牛充栋。但是,近二三十年来,在中国法律史学领域中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似乎有些沉寂。究其缘由,也许是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已经到了事倍功半、难有所获的阶段。
然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核心与特征的归纳、分析实属学科的基础问题的研究,“德主刑辅”不仅是学习中国法史初入门者必须面对的问题,也应该是法律史学科的研究者必须面对的问题。学科的研究论著日益增多,而学科基础问题的研究却日见沉寂,对于一个学科的发展与学术的进步而言是值得警惕的。因为这种现象的背后有着学人的无奈甚至是堕落。因为基础问题的研究需要梳爬前人的成果,费时费力却未必能出“新”,更甚者也许会落入以往研究的窠臼而无成果可言。这种研究显然无法适应当前科研机构及高校考核、评职称等成果量化的需求。在不合理制度的掣肘下,畏难取巧成为时尚,猎奇式的哗众取宠与拾人牙慧的人云亦云的“成果”枝节芜杂,即使在同一个学科中学人也难以寻觅到共同的话题而自说自话。
鉴于此,德嘉博士的这本书就尤为珍贵。大约在四.五年前,我在苏州大学与同仁交流,几位老师同时向我推荐李德嘉来人大读博士,不同的老师在介绍中都会举出二三例来说到德嘉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爱读书”。德嘉的硕士学位论文是探讨“德主刑辅”的问题,得知了德嘉硕士学位论文的题目,我便认同了各位老师的介绍。不久,德嘉将刚刚完成的学位论文交给我,这篇在苏大老师们悉心指导下的论文后来获得了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在阅读这篇论文时,我感受到德嘉果然是“爱读书”,甚至是“酷爱读书”。在确定博士学位论文题目时,我虽然主张德嘉继续对“德主刑辅”问题作学术史的梳理并将硕士论文中的观点加以补充完善,但我也同时向他说明了做这个题目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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