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03年颁布施行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几年,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积累了不少经验,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奠定了重要实践基础。
目录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精彩书摘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十三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七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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