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第三卷)》是有关比较民法和民法解释学的论文集,比较民法是将各国民法进行比较,从而挖掘民法背后的法理。而民法解释学,重在民法的适用,是通过对法条的解读,来指导法律的适用。本卷的第*组主题文章“旅游合同辅助人的民事责任比较法研究”来自于2016年4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合作苏州召开“第四届比较民商法与判例研究两岸学术研讨会”(苏州会议)上的主题案例研讨报告。第二组主题文章“和解合同法律效力的比较法研究”来自于2015年4月在上海财经大学召开的“第三届比较民商法与判例研究两岸学术研讨会”的主题案例研讨报告。其余学者的文章也均来自上述会议的收稿。。
作者简介
詹森林,台湾大学法学学士及法学硕士、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1992年8月开始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1998年8月升任教授,2009年8月受聘为特聘教授,2014年8月获选为台湾大学傅斯年纪念讲座教授。教学及研究领域包含契约法、侵权法、比较民法、消费者保护法。曾为北京清华大学访问教授、烟台大学访问教授、梵蒂冈罗马宗座拉特朗大学访问教授、德国海德堡大学访问教授、美国密歇根大学访问学者、英国牛津大学墨顿学院客座研究员。
朱晓喆,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及法学博士。2005年9月任教于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2013年6月受聘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曾为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近代私法史研究所”访问学者。曾获申银万国奖教金、上海市“曙光学者”称号。兼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所”所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教学和研究涉及民商法、比较法和法律史,并善于综合运用比较法、法释义学和判例分析,研究我国民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目录
主题演讲
债之相对性及其效力 黄茂荣
主题案例比较研究之一:旅游合同辅助人的民事责任比较法研究
旅行社转团中的责任承担
——德国法的视角 申海恩
论旅游营业人为其旅游辅助人而负责
——从法国法谈起 曾品杰
法国法上的旅游损害责任 叶名怡
论意大利法中旅游合同之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规范构成 张晓勇
旅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中日比较
——以履行辅助人理论为中心 周江洪
旅游契约履行辅助人之责任
——以台湾地区实务见解为中心 许政贤
论英美法上的旅游经营者责任 李 昊
罗马法中客服设施经营人的承保责任及其在现代法中的继受和发展徐 国栋
主题案例比较研究之二:和解合同法律效力的比较法研究
诉讼上和解与裁判外纷争处理 沈冠伶
日本法上的和解制度
——要件、确定效、定位 解 亘
意大利法中的和解合同研究 肖 俊
论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从法国法的比较角度探析“吴梅案”的理想逻辑 周建华
和解合同的实体法效力
——基于德国法视角的考察 庄加园
美国和解协议效力研究 商 舒
错误和解对于责任保险人之拘束力 叶启洲
民商法原理与案例研究
自己与双方代理限制之解构与重塑
——以利益冲突为导向 向明恩
情事变更原则在工程契约之适用情况
——以嘉义市市政中心新建大楼工程款调整案
“物价涨跌型”相关判决为例 吴从周
台湾地区商品责任判决之发展 郭丽珍
产品自损、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责任
——以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为切入点 朱晓喆 冯洁语
医学美容契约之问题研析 王怡苹
车祸伤员之急重症状态及强制车险给付对后续医疗过失责任之影响 叶启洲
前言/序言
卷首语
《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第三卷即将出版。编者就本卷文章形成和编辑主旨略作说明。本卷的第一组主题文章“旅游合同辅助人的民事责任比较法研究”来自于2016年4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合作苏州召开“第四届比较民商法与判例研究两岸学术研讨会”(苏州会议)上的主题案例研讨报告。第二组主题文章“和解合同法律效力的比较法研究”来自于2015年4月在上海财经大学召开的“第三届比较民商法与判例研究两岸学术研讨会”的主题案例研讨报告。其余学者的文章也均来自上述会议的收稿。一如既往,编者还是衷心感谢案例比较研究报告的参与策划者和撰写者。
“旅游合同辅助人的民事责任”主题在我国民法上是个理论和实践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它可以上升到我国《合同法》上“债务履行辅助人”的存废之争,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事关《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和解合同”则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第2号指导案例的启发,是个跨越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课题。放眼未来,以上两个主题,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合同编》中都会有所回应。前者属于合同编的总则问题,后者关涉是否增订“和解”这一有名合同类型。
回想2016年4月春雨如酥的姑苏城,大陆与台湾地区两岸民法学者及其他参会者近百人济济一堂,在前“东吴大学”的院落内,和着淅淅沥沥的春雨,细细品读两岸中青年民法学者的学术高论,真有时空对话之感。这次会议,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在人、财、物方面均给予大力支持,使两岸学者能够专注于会议主题的研究报告。犹记得会议开幕式上,方新军教授(法学院副院长)提及我们的相识经历,一下回溯到十多年前在贵州召开的全国外国法制史年会期间,同游黄果树瀑布,因为学术志趣相投,结下了深厚的革命友谊。不想,因缘际会,十多年后,我们共同组织召开在国内较有影响的“比较民商法与判例研究两岸学术研讨会”(苏州会议),也算是这段友谊结出的善果吧。
上海财经大学“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所”除了创办和组织一年一度的两岸会议之外,平常也会安排一些学术活动。本卷的第一篇演讲稿《债之相对性及其效力》,就是台湾著名法学家黄茂荣教授于2016年3月11日在上海财经大学所作的两场学术报告中的其中一个记录稿(另一场报告是税法主题)。以往读书,看了黄茂荣老师的著述,总觉得他是个严肃的学者,然而一旦接触却发现黄老师平易近人且非常幽默,眼中时常闪烁着孩童般的智慧光芒。他不仅著书立说,而且开发植根法律数据库,并很得意于这个法律检索系统。黄老师谈及学术和人生,总有令人意想不到的角度,读者诸君从本篇演讲稿可有所体会。2017年4月,我与大陆十余位青年民法学者到访台湾大学,期间拜访黄茂荣老师夫妇,岂料甫一见面,黄老师便赠与我们一行人每人一套自己的大作,从法学方法论到民法再到税法,沉甸甸的七八本,真是感激又钦佩。黄老师曾说,在上海财经大学所作的债法讲座是他现场发挥很好的一次。笔者荣幸,能够将黄老师的讲座整理记录,并作为两岸民商法学术交流的结晶而发表出版。
尽管在2015年以后,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规划进入实施阶段,并且2017年颁布《民法总则》,民法学界的研究注意力都被吸引到民法典上来。包括我本人在内,很多学者的研究重点集中在《民法总则》的解读和《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立法上。但是,上海财经大学“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所”倡导的研究风格不会变化,我们仍将秉持以比较法为视角,以案例为具体内容,以教义学为依归的民法学研究方法。我们相信,法典化只是法律发展的一个总结阶段,在立法进程结束之后,法律的续造仍将依赖学说与判例的参与和形成。在某种意义上说,比较法与判例研究没有终点,只有无尽的、动态的发展前景。这是变化中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宿命,或许也是研究者的宿命。
编者谨识
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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