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25
本書是中國法學會2014年度部級法學研究重點課題“食品藥品安全法律研究”[課題編號CLS(2014)B05,主持人孫穎教授]的主要成果,課題鑒定等級為優秀。
本書也獲得瞭中國政法大學校級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助。
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是指在食品安全風險分析的全過程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就危害、風險、風險相關因素和風險認知在風險評估人員、風險管理人員、消費者、産業界、學術界和其他感興趣各方中進行的互動式交流。我國《食品安全法》第23 條原則上確立瞭風險交流的基礎性法律製度,但學界對該領域的研究尚處於探索階段,實踐中也仍屬薄弱環節。因此,本書無論對實踐還是學術方麵,都有著很重要的意義和價值。本書在係統研究國外風險交流製度的産生背景、學科發展、立法和相關製度等的基礎上,結閤我國風險交流的現狀,提齣法律與政策建議,為各級政府食品藥品管理部門提供參考。
孫穎,女,法學博士,生於1966年10月,漢族。現任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經濟法研究所副所長、教授,經濟法專業碩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學術委員會委員,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法治研究會副會長。主要教學與研究領域有:民商法、經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知識産權法。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的立法修改工作。曾於《中國法學》《法學》《政法論壇》《法學評論》《現代法學》等權*或核心期刊發錶學術論文數十萬字;著有《消費者保護法律體係研究》。
第一章 緒論
一、研究的意義
二、國外研究情況
三、國內研究情況
四、本書主要研究內容及創新之處
第二章 風險交流的概念及製度演進
一、風險概述
二、風險交流與政府管理危機
三、風險交流在國際層麵的應用與發展
第三章 風險交流國彆製度研究
一、美國風險交流製度
二、歐盟食品安全風險交流製度
三、德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體係
四、澳大利亞風險交流製度
五、其他國傢風險交流製度
第四章 我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狀況與法律規製框架研究
一、我國的信息發布製度與風險交流狀況
二、風險交流的理論視角及立法解讀
三、我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的原則
四、我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的法律規製框架
第五章 影響我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的因素與製度完善建議
一、影響我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的製度因素
二、影響我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的社會心理因素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的法律製度與政策建議
結 論
參考文獻
緻 謝
二、國外研究情況
(一)美國風險交流研究的階段性成果概述
美國的風險交流研究起步早,早期關注危機傳播研究,注重危機發生後的傳播策略,但其研究版圖也逐步擴展到危機預防的範疇。這一趨勢體現瞭危機傳播在從“消極應對”邁嚮“積極管理”,它與危機管理中“階段分析理論”的興起有密切關聯,該理論的優點在於突破瞭危機研究的“事件”視角,分析瞭一個綜閤性的、循環往復的危機全過程。危機傳播不止於研究危機的“事後控製”,更要進行有效“趨勢預防”。颱灣輔仁大學傳播學院吳宜蓁就認為“趨勢預防”包括“議題管理”“關係管理”“風險交流”等幾個研究領域。從這個角度看,“風險交流”屬於“危機傳播”的一部分。
當然,也有一部分學者認為“危機傳播”是“風險交流”的一種類型或一個環節。比如,美國風險交流專傢Lundgren 和McMakin 就將風險交流分為保護交流(care communication)、共識交流(consensus communication)和危機交流(crisis communication)三種類型,而Seeger 認為風險交流的範圍涵蓋瞭危機的三個階段:危機前(告知風險的相關知識)、危機時期(緊急告知風險損害的迴避)以及危機後(新的風險認知形成),但是重點要放在危機前的預防工作上。
1988 年,美國環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提齣瞭風險交流的七項主要原則,分彆是:(1)將公眾納入法定閤作夥伴範圍;(2)審慎製定以及評估風險交流措施;(3)認真聆聽公眾的特定問題和擔憂;(4)誠實、坦誠及公開;(5)同其他可靠消息源協調閤作;(6)滿足媒體需求;(7)錶述清晰明確,富有熱情。
1989 年, 美國國傢研究院齣版《改善風險交流》(Improving Risk Communication)一書,指齣風險交流不應是聚焦於風險信息之上的單嚮傳輸,而是“在個人、團體、機構間交換信息和意見的互動過程。它不隻與風險相關,還包括風險性質的多重信息和其他信息,這些信息錶達瞭對風險信息或針對風險管理所進行的閤法的機構性安排的關注、意見和反應”。此定義強調各主體間的互動性和溝通內容的多樣性,重新定位瞭風險交流。此後的研究也更明確地強調風險交流應是雙嚮互動的,以構建多元共識和價值認同為目標。 此書分為七個章節,分彆為:(1)引言;(2)瞭解危害和風險;(3)關於危險和風險的衝突;(4)風險交流和風險信息的目標;(5)關於風險交流的常見誤解;(6)風險交流過程存在的問題;(7)如何改善風險交流活動。此書首次詳細地介紹瞭風險交流的各個方麵,成為美國乃至各國製定風險交流戰略、進行風險交流活動的重要參考。
1993 年,美國風險交流專傢Peter Sandman認為,在風險管理中,政府、專傢與大眾、媒體由於所處角度不同,對風險的認知也不同,進而産生不同的預防風險行為。為有效地預防和降低風險,需要應用風險交流策略加強政府與媒體的溝通,專傢與大眾的溝通,統一對風險的認知,取得相互信任。這一界定意在強調互動的關鍵在於建立信任,信任研究也由此展開。
1995 年,卡耐基梅隆大學教授Fischhoff? 將風險交流的發展概括為八個階段,每個階段均以核心溝通策略為特徵並建立在前一階段的基礎上:
第一階段:我們要做的就是使數據正確。
第二階段:我們要做的就是告訴他們數據。
第三階段:我們要做的就是解釋數據的意義。
第四階段:我們要做的就是使他們明白自己已經承受的或類似的風險。
第五階段:我們要做的就是使他們明白這是一個對他們有益的協議。
第六階段:我們要做的就是好好對待他們。
第七階段:我們要做的就是與他們閤作。
第八階段:以上所有。
....
風險交流起源於20 世紀80 年代美國的環境領域,後被應用於食品、藥品安全領域。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可以通過對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全過程的同步公開透明,最大限度地降低公眾基於對政府不信任而産生的對風險實際危害的懷疑或對政府決策沒有信心等負麵情緒。按照聯閤國糧農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定義,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是指在食品安全風險分析(風險管理、風險評估以及風險交流)的全過程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就危害、風險、風險相關因素和風險認知在風險評估人員、風險管理人員、消費者、産業界、學術界和其他感興趣各方中對食品安全的信息和看法所進行的互動式交流溝通。我國2015 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23 條原則上確立瞭風險交流的基礎性法律製度,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法律位階、公開原則、公開形式尚不足以支撐風險交流的運行。食品安全新的監管體係中,主要承擔風險交流職責的國傢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行政依附於國傢衛生計生委,主體性與獨立性未能充分彰顯。食用農産品的質量安全風險交流缺乏法律錶達。政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和溝通機製尚未建立,政府的信息發布與民眾的信息需求之間,在全麵性、及時性、充分性方麵仍然存在明顯的不盡如人意之處。包括政府工作人員在內的國民的科學素養與交流意識的欠缺,也導緻風險交流工作難以開展。我國目前的風險信息交流仍是一種應急單嚮信息發布,屬於危機公關,沒有常態化的交流機製,缺乏日常狀態下在科學傢、管製者、公眾之間對食品安全的風險感知、認知的互動式的交流溝通,缺少公眾、業界、學界、消費者等各利益相關方能夠有效參與的風險交流方式和交流平颱。
正如德國國際閤作機構(GIZ)2011 年與中國閤作的食品安全項目《消費者健康保護中的風險交流導論》中所說的,風險交流是一項非常重要,同時也是非常睏難的知識溝通方式,其特殊的挑戰在於:專傢和外行之間往往對同一風險的嚴重性有截然不同的理解和認識。因此,風險交流就試圖在專傢的視角和外行的認識之間搭建一座橋梁。風險交流可以使風險管理和風險管控取得不同的效果,為保護消費者利益以及公共安全做齣巨大貢獻。因此,成功的風險交流也是一項消費者健康保護的重要措施。自20 世紀80 年代以來,尤其在美國和歐洲,人們在風險交流方麵積纍瞭豐富的經驗。風險交流在歐美主要國傢已經逐漸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研究領域,並且在風險評估、心理學、傳播學、社會學等學科領域中,相關知識成果積纍日益豐厚。實施風險交流的人越來越深入地理解瞭他們應該如何與外行進行溝通,但這個過程卻很漫長,起初的溝通隻是停留在經過科學計算的數字上,後來研究者們發現,作為門外漢的消費者們不會對這些數字進行正確的分析和解讀。然後他們嘗試對這些數字進行解釋。這時他們發現,雖然如此,但是消費者們仍然未必能夠對風險作齣和科學傢們一樣的評判。經過這些經驗,風險交流專傢們愈來愈多地認識到,風險交流和消費者觀察問題、思考問題的方式以及他們的顧慮都有密切關係,並且也會關係到消費者對待和處理風險的行為。1998 年聯閤國糧農組織(FAO)、世界衛生組織(WHO)在國際層麵上組織專傢進行瞭風險交流的原則和規則的討論與製定,2006 年提齣瞭新的食品風險分析框架;2002 年歐盟頒布瞭第178/2002 號指令,齣颱瞭歐洲《通用食品法》,確定瞭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在食品風險交流中的核心地位,規定瞭風險交流的原則、機製和程序;同年,歐洲食品安全局製定瞭《EFSA 風險交流策略和計劃》;2009 年,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瞭《風險交流的策略計劃》。
……
本書的寫作,得到瞭歐盟法專傢、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鬍俊宏副教授,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範世乾副教授,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教席研究員孫娟娟,法國巴黎高科農業學院(Agro ParisTech)食品法助理教授Pierre-Etienne Bouillot,國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高級研修學院博士後、中國人民大學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肖平輝,德國圖賓根大學高凱德(Kai Kottenstede)博士的大力支持,提供瞭完成本書必不可少的非常重要的資料,並允許作者參考和使用瞭他們的某些研究成果。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法律製度研究對作者的知識結構無疑是一次全新的挑戰,帶著對這一嶄新領域的濃厚興趣,作者翻讀瞭大量的社會學、心理學、危機管理、傳播學、食品營養與安全等方麵的文獻資料,以法學與其他學科交叉研究的視角去尋找其中的法意錶達,極大地豐富瞭個人的知識收藏,亦拓展瞭研究領域、開闊瞭學術視野,獲益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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