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婚姻傢庭繼承法學(第二版)》是為適應法學專業本科生學習婚姻傢庭繼承法的需要,以婚姻傢庭繼承法方麵的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為依據而組織編寫的,並具有如下鮮明特色:
一,作者全部來自我國高等院校從事法學專業本科生教學工作的專職教師,他們年富力強,具有紮實的法學專業理論基礎、良好的專業知識水平和較為豐富的教學經驗。
二,教材結構注意全麵性和係統性。各章首部,以“本章重點難點”列明本章的學習要求、重點與難點;同時根據本章內容設置“引導案例”,啓發學生預習與思考;各章尾部,以“本章小結”總結本章的主要內容,以“引導案例參考答案”啓發學生的思維,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本章思考題”引導學生復習和鞏固所學知識。
三,教材內容簡潔明瞭,注重對婚姻傢庭繼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及主要法律製度的內容進行全麵係統的簡要闡述,同時也注意對重點、難點內容的詳細釋明和理論聯係實際分析問題。第四,根據教師擴展教學內容和學生課外自學的需要,采用“主編注”的方式,適當地介紹相關理論研究著作和新前沿學術論文。
作者簡介
陳葦,女,四川資中縣人,1987年於西南政法學院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留該校任教至今。主要研究方嚮為婚姻傢庭繼承法、婦女兒童老人權益保護。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其受國傢留學基金資助公派齣國留學,作為訪問學者到澳大利亞悉尼大學法學院進修外國傢庭法一年,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外國傢庭法及婦女理論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傢庭法國際學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和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婚姻傢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重慶市婦聯法律顧問、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司法製度研究基地”專傢谘詢委員會委員。
代錶性成果包括:獨著、主編的《中國婚姻傢庭法立法研究》(第一版、第二版)、《外國婚姻傢庭法比較研究》、《當代中國內地與港、澳、颱婚姻傢庭法比較研究》、《中國大陸與港、澳、颱繼承法比較研究》、《當代中國民眾繼承習慣調查實證研究》、《外國繼承法比較與中國民法典繼承編製定研究》、《改革開放三十年(1978~2008)中國婚姻傢庭繼承法研究之迴顧與展望》以及“傢事法研究學術文庫”的著作《中國繼承法修改熱點難點問題研究》、《我國防治傢庭暴力情況實證調查研究——以我國六省市被抽樣調查地區防治傢庭暴力情況為對象》等共計二十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中國法學》以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Policy and the Family;TheInternationalSurvey0fFamilyLaw;US一China Law Review;21st Century Law Review等中外學術刊物發錶中英文學術論文八十餘篇。此外,還主編齣版《傢事法研究》學術論文集刊六捲(2005年捲至2010年捲)和主持翻譯“外國傢事法譯叢''譯作六部,包括《加拿大傢庭法匯編》、《澳大利亞傢庭法(2008年修正)》、《美國傢庭法精要》(第五版)、《澳大利亞法律的傳統與發展》(第三版)、《自治的神話:依賴理論》(第一版)、《德國繼承法》(第六版);應邀與美國、意大利學者閤作撰寫美國法學院比較傢庭法英文教材一部:Practical Global Familv Law——united States,Chinaand Italy(2009年4月在美國齣版)。
目錄
第一章 婚姻傢庭法概述
第一節 婚姻傢庭與婚姻傢庭法概述
一、婚姻傢庭的概念
二、婚姻傢庭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三、婚姻傢庭法的特點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傢庭立法
一、我國婚姻傢庭法的淵源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章 親屬關係原理
第一節 親屬關係概述
一、親屬的界定
二、親屬的種類
三、親係與輩分
四、法定近親屬的範圍
第二節 親屬關係的計算方法
一、羅馬法的親等計算法
二、寺院法的親等計算法
三、我國婚姻法的代數計算法
第三節 親屬關係的法律事實
一、親屬關係的法律事實的認定
二、親屬關係的發生
三、親屬關係的終止
第四節 親屬關係的法律效力
一、親屬關係在婚姻傢庭繼承法上的效力
二、親屬關係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三、親屬關係在刑法上的效力
四、親屬關係在訴訟法上的效力
五、親屬關係在國籍法上的效力
第三章 婚姻傢庭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婚姻自由原則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內容
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則實施的禁止性規定
第二節 一夫一妻製原則
一、一夫一妻製概述
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第三節 男女平等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概述
二、男女平等原則在我國的貫徹與實施
第四節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閤法權益原則
一、保護婦女閤法權益
二、保護兒童閤法權益
三、保護老人閤法權益
四、禁止傢庭暴力、禁止傢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五節 計劃生育原則
一、計劃生育的概念
二、計劃生育的基本要求與內容
三、違反計劃生育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結婚製度
第五章 婚姻的效力
第六章 父母子女關係
第七章 收養製度
第八章 監護製度
第九章 祖孫關係和兄弟姐妹關係
第十章 登記離婚與訴訟離婚製度
第十一章 離婚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章 繼承製度概述
第十三章 法定繼承
第十四章 遺囑繼承
第十五章 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
第十六章 遺産的處理
第十七章 少數民族、華僑、港澳颱居民的婚姻傢庭
第十八章 涉外婚姻、涉外收養與涉外繼承
主要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婚姻傢庭繼承法學(第二版)》:
(一)1950年《婚姻法》
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並於同年5月1日公布實施的1950年《婚姻法》。這也是新中國成立後頒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法律。其是為適應當時全麵改革舊的婚姻傢庭製度的實際需要,在總結新中國成立前革命根據地時期積纍的婚姻傢庭法製建設豐富經驗的基礎上製定的。1950年《婚姻法》共計8章27條,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係、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産和生活、附則等內容。該法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以廢除封建婚姻傢庭製度,確立新的婚姻傢庭製度為重心。該法第1條明確規定瞭《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即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製度,實行男女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閤法權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製度。為進一步貫徹上述立法精神,該法第2條還規定瞭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乾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關係問題索取財物。從上述內容可以非常直觀地看到,當時的國傢正以法律的形式實踐著婚姻傢庭領域的“廢舊”與“立新”。
第二,調整的內容主要是婚姻關係。該法主要調整婚姻關係,包括結婚製度、婚姻的效力(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離婚製度等。而對傢庭關係則僅涉及父母子女關係,且規定得較為簡單。
第三,製定調整新型婚姻傢庭關係的具體規則。其主要內容包括:(1)結婚的條件和程序。在結婚條件方麵,要求男女雙方自願;明確瞭法定婚齡(男20歲,女18歲);確定瞭禁婚親的範圍(即直係血親和兄弟姐妹不得結婚,但其他五代以內旁係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還對禁止結婚的疾病予以瞭列舉(主要包括因生理缺陷不能進行性行為以及花柳病、精神失常、麻風病等在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同時規定結婚須到區、鄉人民政府申請登記。(2)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包括夫妻的姓名權、參加工作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對傢庭財産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以及繼承權等。(3)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包括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贍養扶助的義務等。還對再婚傢庭中的父母子女關係、養父母子女關係及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關係等予以規定。(4)離婚程序。離婚包括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同時規定瞭對女性及現役軍人的保護。如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齣離婚。現役軍人與傢庭有通信關係,其配偶提齣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5)離婚後子女的撫養以及撫養費的給付等。明確父母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雙方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6)離婚時的財産分割、債務清償,以及離婚後對生活睏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在財産分割方麵,確定瞭照顧婦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則。
第四,突齣對婚姻自由及婦女權益的保護。在結婚自由方麵,該法第3條明確規定:“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乾涉。”在離婚自由方麵,根據該法第17條的規定,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一方堅決要求離婚且經調解無效的,亦準予離婚。對於婦女權益的保護,一是對男方離婚權利的限製。如第18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齣離婚。二是離婚時對財産的處理照顧女方。如第23條規定,離婚時,女方的婚前財産歸女方,其他傢庭財産在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發展生産的原則判決;第24條規定,離婚時,共同財産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男方清償。
1950年《婚姻法》在國傢法律的層麵摧毀瞭在中國曆史上延續幾韆年的舊婚姻傢庭製度,確立瞭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的新婚姻傢庭製度,具有劃時代、革命性的曆史意義。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的婚姻傢庭製度改革,特彆是1953年大張旗鼓、深人人心的貫徹婚姻法運動,婚姻傢庭製度上的反封建鬥爭取得瞭決定性的勝利,新的婚姻傢庭製度得以逐步貫徹實施。①
(二)1980年《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婚姻法》,即1980年《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1950年《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該法的製定有其特定的曆史背景。當時我國剛剛結束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並經過撥亂反正,進入瞭社會主義建設的新時期,法製建設也重新被納入正軌。而經過十年曆史浩劫,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遭到瞭很大破壞,婚姻傢庭法領域也不例外,同時以改革封建婚姻傢庭製度為重心的1950年《婚姻法》已難以適應當時社會現實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為進一步健全婚姻傢庭法製,加強法律對婚姻傢庭的調整,1980年《婚姻法》便應運而生。該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礎上,根據實踐經驗和20世紀80年代的新情況,並結閤我國當時婚姻傢庭製度的發展和司法實踐的需求製定的。它標誌著我國的婚姻傢庭立法進入瞭一個新的曆史發展時期。
……
前言/序言
本書自2014年8月齣版以來,為適應調整我國婚姻傢庭繼承關係新情況新問題的需要,有部分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已經被修改或者被廢止,另有一些新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則被頒布實施。因此,我們根據2015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傢庭暴力法》、2017年3月15日通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結閤近年我國婚姻傢庭繼承法理論和實踐的研究新成果,對本書第一版的部分內容進行瞭修改補充,以滿足教學、學習及研究的需要。
本書第二版基本延續瞭第一版的編寫體係和編寫特點。第二版被修改、補充的新內容中,有部分章先分彆由原來的作者田韶華(第一章)、李艷梅(第三章)、樊麗君(第十章)、趙華明(第十一章)、鬍苷用(第十八章)各自進行修改補充,然後由副主編李俊對全書各章相關.內容進行修改補充;對於新增的第八章,主編陳葦擬定寫作提綱後由李欣撰寫初稿和第二稿,陳葦修改補充完成第三稿。最後,全書各章由主編陳葦統一進行修改、補充之後完成定稿。
本教材的各章撰稿人如下(按撰寫章節的先後為序):
田韶華,第一章;
曹賢信,第二章;
李艷梅,第三章;
郝艷梅,第四章;
陳葦,第五章;
於曉麗,第六章;
李俊,第七、八章;
李欣,第九章;
樊麗君,第十章;
趙華明,第十一章;
雷明光,第十二章;
陳思琴,第十三章;
魏小軍,第十四章;梁繼紅,第十五章;
王婷,第十六章;
來文彬,第十七章;
鬍苷用,第十八章。
最後必須說明,本書第二版的全部稿件由前來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婚姻傢庭繼承法及婦女理論教研室進修的長治學院裴寶莉老師、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白玉同學進行瞭初次校對工作,然後由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博士研究生董思遠、李艷進行瞭二次校對工作。在此,我嚮他們認真仔細的校對工作錶示誠摯的謝意!此外,我還要代錶全體作者衷心地感謝高等教育齣版社的薑潔編輯和其他同誌對本書齣版所做的辛勤工作!
我們雖然付齣瞭最大的努力,但受學識所限,書中難免還有不足,懇請學界同仁和讀者予以指正。
陳葦
2017年6月18日
婚姻傢庭繼承法學(第二版)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