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分析/天津大学环境资源法丛书 [Analysis of Typical Cases of E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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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伟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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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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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9787510919992
版次:1
商品编码:12327717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天津大学环境资源法丛书
外文名称:Analysis of Typical Cases of E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12-01
用纸: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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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分析/天津大学环境资源法丛书》内容涵盖74个国内外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环境法案例,吸收借鉴了国内外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新理论成果,从民事、行政、刑事、国际法等多个角度进行案例研讨。
  《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分析/天津大学环境资源法丛书》以案情介绍、法律依据、案例评析为基本分析框架,深入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对判决结果进行详细梳理,从而归纳出解决该类问题的方法。
  《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分析/天津大学环境资源法丛书》充分地体现了环境法学科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践性,可以作为环境法学教师、学生和实务人员的参考用书。

作者简介

  张建伟,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澳大利亚悉尼大学访问学者,比利时根特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任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兼任天津市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河南省人大立法专家,天津市政府法制专家,国家和天津市首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审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副主任兼秘书长等。

精彩书评

  ★本书内容丰富,视野开阔,编排合理,剖析详尽,兼具较强的学理性、判例研究性与实务操作性,实现了环境法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
  ——蔡守秋(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原会长,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
  
  ★本书以环境司法案例为“源头活水”,赋予法条以茁壮的生命力;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提炼与升华,结出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无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所创新与突破,是环境法案例分析的优秀之作。
  ——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

目录

第一章 环境民事案例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生态
环境侵权案
傅钦其与仙游县社硎乡人民政府采矿权纠纷案
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
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
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
公益诉讼案
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
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湖南中元矿业有限公司与李运初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龙袍街道办事处、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
孙赵社区村民委员会诉六安市金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特殊
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
何顺英、江隆圣、何江玫与福州开发区天信贸易有限公司、福州
港台江港务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上海太比雅环保公司与北京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气候变化服务
协议”纠纷案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公司偷排污水案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
马固村村委会、上街区政府、上街区峡窝镇政府、上街区文广新局
马固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
陈先生状告物业公司楼下餐饮油烟污染案
吕金奎等79人诉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
责任纠纷案
倪旭龙诉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耀洪、方运双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西星光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西鹰鹏化工有限公司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第二章 环境行政案例
范根生诉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复议案
上海永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与启东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案
重庆宗申电器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耿宏旭、陈照辉、胡洪军与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管理
纠纷案
黄秋结诉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批准案
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
卢红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
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
行政处罚案
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正文花园业委会、乾阳佳园业委会诉上海市环保局不服环评报告
审批决定案
2227户梨农诉武汉市交通委员会等生态侵权案
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安徽省林业厅
信息公开案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惠农兴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诉陵水黎族
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案
河北振兴锌业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李树香诉云南省大理市双廊镇政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案
吕正德诉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案
马景湖诉平罗县林业局、平罗县人民政府林权变更登记案
三禾轻工纺织有限公司向福建省仙游县环境保护局申请
排污许可证案
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检察院诉庆云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职责案
苏州市旭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环境
保护局行政强制案
新兴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海事局行政处罚案
尹海波诉海口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管理案
张小燕、陈晓湘等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案
浙江永立石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安吉县人民政府、安吉县
国土资源局等矿产资源纠纷案
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保
行政处罚纠纷案
湖北鑫海矿业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诉被告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政府、东津新区管委会行政补偿案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与常州市武进振华化工有限
公司非诉执行案

第三章 环境刑事案例
应志敏、陆毅走私废物案
李森、何利民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戴某甲、姚某等污染环境案
樊爱东、王圣华、蔡军污染环境案
代成前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
白遇伯、王晓华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闫啸天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孙如江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王东福等非法采矿案
李波盗伐林木案
张春德盗伐林木案
龙某甲滥伐林木案
尹宝山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林某某等三人环境监管失职案

第四章 域外环境案例
阿根廷诉乌拉圭界河沿岸纸浆厂污染河流案
爱斯基摩人诉美国气候变化政策侵犯人权案
俄罗斯违反《蒙特利尔议定书》不遵守情势程序案
厄瓜多尔诉哥伦比亚飞机撒播除草剂案
美加富兰克林-罗斯福湖污染案
美加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瑙鲁诉澳大利亚含磷土地案
尼日利亚科科港有害废物转移案
智利与欧共体箭鱼纠纷案

精彩书摘

  《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分析/天津大学环境资源法丛书》:
  三、案例分析
  本案是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曲忠全提交的公证勘验笔录和检测报告,与相关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能否证明曲忠全的樱桃园受到损害与富海公司排污之间具有关联性;二是富海公司作为侵权人,其提交的樱桃树叶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与本案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天气原因是否能够否定排污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富海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出具的《证明》《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项目表》(涉及氟化物项目)以及中国农业新闻网的报道是否构成新的证据。
  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其中,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判令富海公司停止排放氟化物,赔偿曲忠全损失204万余元。曲忠全、富海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富海公司赔偿曲忠全224万余元。富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曲忠全提交的公证勘验笔录和检测报告,与相关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曲忠全的樱桃园受到损害,富海公司排污,排污和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已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富海公司作为侵权人,其提交的樱桃树叶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中距离厂区越近浓度越低的结论有悖常识;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系2010年5月7日作出,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天气原因亦不能否定排污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确实存在天气恶劣等影响樱桃生产的原因,二审法院酌情判令富海公司对曲忠全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本案涉及的法理知识主要是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在环境损害诉讼中,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复杂。因为,环境损害诉讼中的因果关系除了涉及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外,还涉及因加害人所致损害而应当予以赔偿的损害对象的范围及如何对损害进行金钱评价等问题。①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曾发生过举世瞩目的“四大公害判决案”(1971、年新泻水俣病和富山痛痛病诉讼判决、1972年四日市哮喘病诉讼判决和1973年熊本水俣病诉讼判决)⑦,诉讼判决为环境损害确立因果关系及其证明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最终确立了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常见的方法有因果关系的盖然性说、间接反证说、流行病学因果关系。盖然性说,也叫优势证据说,是指环境损害案件中只要因果关系存在的盖然性(即可能性)大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盖然性的程度,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存在。③所谓间接反证说,是指受害人可以就因果关系的存在提出若干个间接事实的证明,而且这些事实可以通过经验法则推定因果关系学的存在,当加害人不能提供因果关系不存在或者对其证明予以质疑的证明时,就应当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④流行病学是医学上普遍采用的确认流行病、传染病的发病原因、机理、途径及易感人群及其发病率如何等的科学和方法。证明流行病学因果关系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第一,该因子在发病的一定时期以前就有作用;第二,该因子的作用程度显著时,该疾病的发病率就增高;第三,减少或除去该因子时,该疾病的患病率会降低,并且在不具备有该因子的集团内其患病率也非常低;第四,该因子作为疾病的病因、机制能得到所有生物学上的合理的说明。⑤如果在判例中流行病学因果关系得以证明,就可以直接认定法的因果关系存在。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因环境污染等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一规定也称“举证责任倒置”,即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修改为由被告负责举证。因为,在环境侵权损害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往往在人力、资金、技术、侵权事实等方面拥有绝对优势,被害人一方往往是弱势群体。因此,在环境侵权损害中,要求原告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举证,显失公平。当然,在环境损害诉讼中,并非所有的举证责任都由被告承担,原告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原告只需提出证明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及被告已经或很可能有污染行为的表面证据,案件即可成立。之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具体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明材料”。本案判决作出于上述司法解释之前,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6条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同时,要求被侵权人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负举证证明责任,对于细化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衡平双方利益具有典型意义,体现了审判实践在推进法律规则形成、探寻符合法律价值解决途径中的努力和贡献。同时,本案判决运用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做出事实认定,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方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提供了示范。
  ……

前言/序言

  为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进一步规定: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法治不可缺少。而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显著特征和重要手段。司法保障是运用法治方式的重要手段,是规范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必要而特殊的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职能作用,能够切实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长期以来,我一直密切关注、并亲身参与到我国环境司法的改革与发展之中,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副主任兼秘书长等职务,分别入选国家和天津市首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审专家。先后主持国家社科、教育部和教育部社科基地重大、环保部、司法部等多项相关课题,围绕环境司法领域在核心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数十篇。撰写的《关于加强河南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建议》,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勇同志批示。与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共同举办了“环境司法·生态文明”典型环保案例评选颁奖暨研讨会,认真总结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的实践经验,助推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与理论研究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发展。由我担任副院长的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天津市、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围绕环境资源审判实务与理论研究展开密切合作,为在环境司法领域更为深入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性作用、推动我国环境司法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促进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事业的繁荣发展,我会同我国环境司法研究领域的五位青年才俊,共同编著了这本《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分析》。本书精心选择了我国近年来裁判生效的环境民事、行政与刑事优秀案例,以及国外典型环境案例共计70余个,是对国内外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实践经验的详细梳理与认真总结,并在案例研讨中吸收、借鉴了国内外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在案例具体分析中,本书以案情介绍、法律依据、案例评析为基本分析框架,在介绍每个案例主要案情与相关法条的基础上,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判决结果进行详细梳理,最后对案件所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系统、深入地分析与探讨,归纳、升华出解决该类问题的理论与方法,充分地体现了环境法学科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践性。
  当然,本书的成功出版离不开最高人民法院、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相关领导的支持与帮助。此外,还要特别感谢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助理韦钦平老师的辛勤付出。在此,请允许我代表全体编者,对他们表达诚挚的感谢与由衷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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