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适读人群 :政治、法律、历史、行政管理者、大学以上相关研究人员、实务工作者 本书是了解中国近代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组织法的基本读物,全书历史阶段划分明晰,中央、省、县、市四级建制构建清晰、分述得当,使用资料多为官方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文献资料,*威、充分、详实,是不可多得的行政法著述。
内容简介
《民国政制史》上、下册,甄选民国政府自1911至1936年的官书公报报章杂志,分门别类精细梳理各时期政府组织制度,上册为中央政府,下册为省制与县制。全书将民国分为临时政府时期、临时约法时期、新约法时期、法统争执时期、法统放弃时期、初期之国民政府时期、近来之国民政府时期等七个时期,就各时期民国政府各级政府机关组织配置,法定职权与法定职责一一条分缕析,详加考订,资料详实,著述严谨。
上册中央政府部分。梳理了临时政府时的大总统、参议院及行政各部;临时约法时的大总统、参议院、国务院、行政各部、文官制度、审计制度、国会、司法制度;新约法时的大总统选举法、总统府、各部官制、参政院、立法院,审计院、平政院与行政诉讼、文官考试制度、预算制度等;法统争执时的北京政府、南方政府、贿选宪法等;法统放弃时的临时执政政府、法制院、参政院、善后会议、军事善后委员会、财政善后委员会、北京军政府等;初期之国民政府时的党治、政府组织法、国民政府、行政各部会局、军事机关、立法权及法制机关、司法权及司法机关、监察权及监察机关、直辖机关;近年之国民政府时的党治及训政、政府组织法、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直辖机关等。
下册省制与县制部分。省制,共分七章,分述了省行政机关、地方军政机关、省议会、省临时参议会、省司法机关、特别区域行政机关、省县间的行政机关。县制,共分六章,记述了县组织法规沿革、县行政机关、县议会及县参议会、县司法机关、县之下级组织、各省县组织概略。市制,共四章,介绍了市组织法规沿革、北京政府时代的市制、国民政府成立后的市制、各市组织概略。最后,附本书专家导读。
作者简介
钱端升(1900-1990),中国著名法学家。活跃于民国时期政治学界,其合作著作《比较宪法》被收入商务印书馆“大学丛书”,后于2010年纳入“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再版。
萨师炯(1913-1973),政治学人,身前系西北师大教授。本书1944-1946年间的修订版由萨师炯独任。
本书其他作者,如郭登皞、杨鸿年、吕恩莱、林琼光、冯震,均任教于中央大学法学院行政系,1949年后情况不详。
目录
第一编 中央政府
第一章 临时政府时期[辛亥(1911年)至民国元年(1912年)
三月]
第一节 临时政府之成立
第二节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基本精神
第三节 临时大总统
第一项 临时大总统之选举
第二项 临时大总统之职权
第三项 临时大总统之直辖机关
第四节 临时参议院
第一项 临时参议院之构成
第二项 临时参议院之职权
第五节 行政各部
第一项 部之职权
第二项 部之组织
第二章 临时约法时期[元年(1912年)三月至二年(1913年)
十一月]
第一节 临时约法之基本精神
第二节 临时大总统
第一项 临时大总统之职权
第二项 临时大总统之直属机关
第一目 参谋本部
第二目 国史馆
第三节 临时约法中之参议院
第一项 参议院之组织
第二项 参议院之职权
第三项 参议院之会议
第四项 参议院委员会
第四节 国务院
第一项 国务员与国务总理
第二项 国务会议
第三项 国务院及其附属各机关
第一目 国务院秘书厅
第二目 法制局
第三目 铨叙局
第四目 印铸局
第五目 蒙藏事务局
第六目 临时稽勋局
第七目 法典编纂会
第八目 全国水利局
第五节 行政各部
第一项 部之职权
第三章 新约法时期[二年(1913年)十一月至五年(1916年)六月]
第四章 法统争执时期[五年(1916年)六月至十三年(1924年)十一月]
第五章 法统放弃时期[十三年(1924年)十一月至十七年(1928年)五月]
第六章 初期之国民政府[十四年(1925年)七月至十七年(1928年)十月]
第七章 近年之国民政府[十七年(1928年)十月至现今]
精彩书摘
《民国政制史(上册):中央政府》:
第一项 临时大总统之职权
依据临时约法,临时大总统的职权如次:
(一)公布法律权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②。此项权力,实为一般国家元首所共有,而在内阁制之下,又几成为大总统之一种义务。
(二)命令权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③。在此种命令权之下,所发布之“命令”,在形式上自与一般法律不同,不过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而发布者,常含有普遍性与强制性。
(三)关于制定法律之权此项权力,系指与制定法律有关系之权,而非指直接制定法律而言,大别言之,可分两种:即法律提案权与要求议会复议权,关于前者,临时约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子参议院。”关于后者,临时约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复议;但参议院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即由大总统公布施行。)大总统之复议权,本为总统制国家所采用。临时约法既已采用内阁制,即承认内阁须执行国会多数议员之意见,而又与总统以复议权,则总统如有三分一以上议员之拥护,即可克服多数者之主张,实属不甚合理。
(四)制定官制官规权临时约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盖实与法律提案权之性质相似。
(五)任免权任免权一般可分为国务员与非国务员两种。临时约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免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同法第四十七条又规定:“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前者,系摹仿美国制度。实际上,在一般内阁制国家,国务员之任用,虽须视国会多数的意志为转移,而在形式上经过国会同意之手续者,似不多见。行政元首任免非国务员之权,如在文官考试制度发达之国家,并无多大意义,不过其在中国,自属别论。至于国务员受弹劾时,大总统得提交国会复议,将“弹劾”与“不信任”混为一谈,亦殊不合理,其唯一之作用,仅为减少弹劾权之滥用而已。
(六)军事权军事权通常可分军政军令两种,军政权包括军队之给养维持补充等,军令权则包括调遣、编制等,其权限较为重要。两者在名义上虽常属之元首,但关于前者,常有其他执行机关(如陆军部等)代为行使。后者则多受有法定之限制。临时约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临时大总统,统率全国陆海军队”,依内阁制精神,此种权力,亦仅为元首之名义上权力而已。
……
前言/序言
中央大学法学院于二十五年(1936年)秋有行政研究室之设,招致各大学毕业生若干人,在政治系诸教授指导之下,从事于中国行政之研究。惟是此项工作,至大且繁;问题既多,又俱非简易。研究每一问题,必法律与实施并重,而历史之演进,尤为必要之基础。苟欲将无数之行政问题作一有系统之研究,举凡历史的演进,法律的规定,与乎实际的状况,一一尽述,良非某一学系或某一研究所所能胜任,更非五六人所能尽其事。必多数研究机关,多数研究人员,积多年分工合作之共同研究,始可稍获眉目。故中大法学院于设立行政研究室之始,初不敢自期于短期内能有若何成绩。同人之所愿努力者,即在三四年内,能将民国各种行政问题,择其较重要,较易知,较与前代(即民国以前)无关连者,一一加以研究。如能有成,然后再研究较艰难而与前代较多关连之诸问题。行有余力,则更及较不重要之问题。凡他处已经研究得有成绩之问题,则同人当力避重复。
根于上述计划,同人等乃有民国政制史之试作。民国政制包含甚广;在各种问题未有个别研究以前,本无从下手。此种困难同人知之甚谂,知之而仍敢有此尝试者,则以同人于着手研究民国各行政问题之始,不能不明了民国中央及地方政制之大概故也。
就范围而言,本书中央与地方并重,举凡民国二十五年来中央及地方各种制度,无论合法非法,俱当有所述及。但亦有从缺者:蒙藏等等制度,以需较专门之研究,未及;前数年共产党在江西等处所采之政制,则以材料难以获得,未及;各实验县,则以略述无意义,细述则占篇幅太多,亦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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