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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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文本規範。法律條文利用瞭我社法律單行本的資源,與國傢法律、行政法規正式版本完全一緻,確保條文準確、權*。
3條文注釋專業、權*。本書中的注釋都是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製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對條文的權*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簡單明瞭、通俗易懂,涵蓋百姓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糾紛與難題。
4案例典型指引。本書收錄數件典型案例,均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各地方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點齣適用要點,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5附錄實用。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據(如損害賠償金額標準)等內容,幫助您大大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6“實用版法規專輯”從某一社會經濟生活領域齣發,收錄、解讀該領域所涉重要法律製度,為解決該領域法律糾紛提供支持。
對於産品、醫療、機動車交通、環境、動物等侵權責任,每個人都是潛在的高危對象。有損害就要有法律救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是提供上述損害救濟的重要法律。《侵權責任法》的主要內容:一、關於承擔侵權責任的原則;二、關於産品責任;三、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四、關於醫療損害責任;五、關於環境汙染責任;六、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此外,《侵權責任法》還對高度危險責任,網絡侵權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責任以及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等問題作瞭規定。
《侵權責任法》公布後,最高人民法院還陸續齣颱瞭《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等司法解釋, 為解決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提供瞭重要的法律依據。
中國法製齣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齣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隸屬於國務院法製辦公室。齣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傢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齣版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過失相抵】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被侵權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讓侵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有失公允。因此,侵權人可以被侵權人的過錯為主張進行抗辯,要求減輕自己的侵權責任,主要是減少損害賠償的數額。在學理上一般稱為“與有過失”或“過失相抵”。
從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來看,與有過失(過失相抵)的適用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狽�律規定的免責事由不包括對與有過失進行抗辯(如本法第70條);2�狽�律規定隻能以受害人的重大過失進行抗辯(如本法第72條、78條,《水汙染防治法》第96條第3款);3�狽�律規定可以受害人的與有過失進行抗辯(如本法第73條,《民用航空法》第161條)。
第二十七條【受害人的故意】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自己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受害人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從主觀上追求損害自己的結果發生,例如受害人摸高壓綫自殺;間接故意是指受害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損害自己的結果,雖不直接追求損害結果的發生,但也不停止該行為,而是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例如受害人盜割高壓綫,導緻自己傷亡。
本條規定對行為人免責,是指損害完全是因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為是其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如果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但也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適用本法第26條關於與有過失的規定。
本條適用的情形主要包括:本法第70-73、7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水汙染防治法》第96條第3款。
第二十八條【第三人的原因】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過錯”是指原告(受害人)起訴被告以後,被告提齣的該損害完全或者部分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從而提齣免除或者減輕自己責任的抗辯事由。第三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第三人與被告不存在任何隸屬關係,比如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其工作人員作為第三人,提齣“第三人過錯”的抗辯。用人單位應當對工作人員造成的損害,承擔替代責任。
注意以下幾點:
一、第三人過錯是造成損害的唯一原因。
(一)在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適用範圍內,被告能夠證明損害完全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行為造成的,第三人的行為是原告所遭受損害的全部原因,即第三人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則應免除被告的責任,由第三人對原告承擔侵權責任。(二)在無過錯責任範圍內。“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不適用於所有的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需要法律的特彆規定,因此其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也需要法律作特彆規定。1�鋇諶�人造成的損害首先由被告承擔責任。例如,根據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第2條和第9條的規定,營運者應當對核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産損失或者環境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營運者以外的其他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核事故損害是由於自然人的故意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營運者嚮受害人賠償後,對該自然人行使追償權。2�庇殺磺秩ㄈ搜≡裨鶉緯械H恕@�如,本法第68、83條規定。3�鋇諶�人造成的損害由第三人承擔責任。例如,我國《電力法》第60條中規定:“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第三人過錯是造成損害的部分原因
(一)與“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的關係
根據本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基於故意或者過失,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即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中的一人承擔全部責任。例如,甲和乙閤謀將丙打傷,丙將乙起訴到法院,乙不能以甲參與瞭侵權為由,要求適用本條的規定。
(二)與“共同危險行為”的關係
根據本法第10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産安全的行為,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與“本法第11條”的關係
根據本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雖無共同故意、過失,其分彆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且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與“本法第12條”的關係
根據本法第12條規定,二人以上雖無共同故意、過失,其分彆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按份責任。
關於“第三人過錯”與共同侵權的關係,隻有在“被告的過錯”與“第三人的過錯”分彆構成同一損害的原因的情況下,被告可以造成的損害還有“第三人的過錯”為由,嚮原告行使抗辯權,要求減輕自己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說,不可抗力是獨立於人的行為之外,不受當事人意誌所支配的現象,是人力所不可拒的力量。行為人完全因為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錶明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同時錶明行為人沒有過錯,如果讓行為人對自己無法控製的損害結果承擔責任,對行為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不可抗力作為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的免責事由自不必說,法律的排除適用主要針對的是部分無過錯責任。主要有:
(一)根據本法第70條和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第6條規定,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在發生核事故的情況下造成他人損害的,隻有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衝突、敵對行動或者暴亂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纔免除其責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他人損害的,不能免除核設施經營者的責任。
(二)根據本法第71條和《民用航空法》第160條規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隻有能夠證明損害是武裝衝突、騷亂造成的,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纔免除其責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經營者的責任。例如,民用飛機在空中遭雷擊墜毀,造成地麵人員傷亡。航空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對受害人進行抗辯。
(三)根據我國《郵政法》第4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郵政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價的給據郵件的損失除外。”
第三十條【正當防衛】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正當防衛是指本人、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行為人所采取的一種防衛措施。正當防衛作為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其根據是行為的正當性、閤法性,錶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
正當防衛應當同時具備以下要件:(一)必須是為瞭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財産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二)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所謂“不法侵害”,指對某種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他違法的侵害行為。(三)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瞭製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確已自動停止。否則,就是防衛不適時,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四)必須是本人、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來不及請求有關國傢機關救助的情況下,纔能實施防衛行為。(五)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即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傢屬)造成損害。(六)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損害。如何確定和理解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學術界有各種各樣的學說。多數意見認為,從權衡各方利益的角度考慮,既要有利於維護防衛人的權益,也要考慮到對不法行為人的閤法權益的保護,防衛行為應以足以製止不法侵害為必要限度。從防衛的時間上來講,對於侵權人已經被製服或者侵權人已自動停止侵權行為的,防衛人不得再行攻擊行為;從防衛手段來講,能夠用較緩和的手段進行有效的防衛之情況下,不允許用激烈手段進行防衛。對於沒有明顯危及人身、財産等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為,不允許采取造成重傷等手段對侵權人進行防衛。
第三十一條【緊急避險】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緊急避險,是指為瞭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危險有時來自於人的行為,有時來自於自然原因。不管危險來源於哪兒,緊急避險人避讓風險、排除危險的行為都有其正當性、閤法性。
緊急避險的要件:(一)必須是為瞭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財産權利免受危險的損害。(二)必須是對正在發生的危險,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三)必須是在不得已情況下采取避險措施。所謂不得已,是指當事人麵對突然而遇的危險,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措施,以保全更大的利益,且這個利益是法律所保護的。(四)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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