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审讯。离开审讯,一切侦查工作都可能无以为继。尤其是在难查的贿赂罪犯案件中,除了少数的案件确实能通过其他的侦查手段获取确实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确凿证据以外,只有通过审讯才能获取贿赂犯罪行受贿双方“一对一”之间的供词来揭露犯罪,然后据此供词才能收集到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客观存在的其他证据,使得案件最终得以成立。供述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其他证据无以替代的地位,审讯也就成为职务犯罪侦查中重要的技术手段之一,在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对职务犯罪证据证明体系不作根本性调整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务必以提高自己的审讯能力作为首要己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职务犯罪侦查与审讯技术的发展亦相应地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时期,回顾和总结以往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队伍和广大侦查人员都积累起了丰富的审讯经验,基本适应了反腐败形势的需要;另一方面,这些经验的取得仍属于纯粹的个人经验主义的范畴,尚未提升到理论的高度,实践中只能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予以传承。因此,审讯水平的高低亦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参差不齐,值得我们继续钻研。
所谓职务犯罪程式化审讯方法,就是在总结以往职务犯罪审讯实践积累起来的各种经验的基础上,有效整合各种审讯策略和方法,以此提高审讯效率,而设计和构建的一套既遵循犯罪嫌疑人应讯心理变化规律,又符合“软审讯法”要求的符合当代司法理念的“套路”式审讯方法。旨在适度降低审讯中的施压力度,实现从“硬审讯法”向“软审讯法”的切实转变,以此竭力排斥刑讯逼供和避免不必要的变相刑讯逼供行为,且还需在提高审讯效率上取得突破。
目录
前言
序言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职务犯罪审讯工作的历史回顾
一、职务犯罪审讯实践的发展阶段
二、当前职务犯罪审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职务犯罪审讯技术发展的方向
第二节 审讯对象应讯心理的理性分析
一、审讯对象拒供心理的理性剖析
二、审讯对象供述心理的理性剖析
三、审讯对象应讯心理的变化规律
第三节 先进理论对审讯的启发
一、审讯心理动力学原理
二、审讯的博弈论原理
三、信息论给予职务犯罪审讯的启示
第四节 现代法治思维下审讯理念的转变
一、实现硬审讯法向软审讯法的观念转变
二、传统审讯阶段划分的反思以及阶段性审讯任务的重新厘定
三、多重心理施压结构的构建
四、构建程式化审讯方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第一步:控制审讯局势
第一节 审讯前的准备工作
一、认真听取初查人员的案情介绍
二、仔细查阅分析案情
三、分析研判审讯对象的心理特征
四、精心制订审讯提纲
五、科学设计突破方案,降低审讯整体压力
第二节 首步审讯的主要任务及策略与技巧
一、首步审讯的主要任务
二、首步审讯的策略与技巧
第三章 第二步:奠定审讯基础
第一节 奠定犯罪事实已经暴露的审讯基础
一、犯罪事实已经暴露的认知条件与认知进路
二、审讯策略
三、对审讯对象前期的不同处置
第二节 树立审讯人员的威信
一、审讯人员应当具备的心理素质
二、审讯人员应当具备的态度
三、审讯人员应当具备的能力
四、审讯中的注意事项
第四章 第三步:寻找审讯突破口
第一节 寻找审讯突破口的一般程序
一、主题展开的一般要求
二、提出有针对性的主题
三、避免灌输主题观点
四、充分运用行为暂停
……
第五章 第四步:遏制审讯对象的积极抗审
第六章 第五步:调节审讯对象的消极抗审
第七章 第六步:努力获取审讯对象的信任
第八章 第七步:突破审讯对象的供述临界心理
第九章 第八步:促进审讯对象持续供述
第十章 第九步:巩固审讯对象的悔罪心理
第十一章 总结
附:专家学者一线干警点评
精彩书摘
《职务犯罪程式化审讯方法》:
一、认真听取初查人员的案情介绍
职务犯罪线索的突破是一项群体性工作,依靠的是侦查部门集体的共同努力。负责审讯的工作人员并不一定是负责线索初查的侦查人员,有些指挥人员基于线索保密需要的理由,有时只向审讯人员简单地介绍案情,布置简要的审讯任务,这显然会影响审讯人员发挥审讯的能力,有时还会出现审讯活动无以为继的现象,直接影响到审讯的进程,在审讯前向审讯人员详细地介绍案情极为必要。
初查人员自始至终地参与了线索的初查工作,对于即将突破的线索是最为了解的。负责汇报的初查人员一般都会对初查工作作精心的归纳、总结,他会把自认为重要的情节和细节毫无保留地介绍给审讯人员,对于审讯人员了解案情起到了极大的帮助。同时,初查人员会根据自己的思路对线索进行整理,其汇报的思路具有连贯性,在听取初查人员汇报时,审讯人员不宜轻易地打断初查人员的汇报思路,否则会影响到汇报人员可能忘记汇报一些重要的情节或者细节。审讯人员遇到有疑问的问题时,可以在笔记本上记下来,等到汇报人员汇报完毕后再行提出疑问,寻求汇报人员的解答。
审讯人员认真听取初查人员的汇报,可以从感性上对案情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这有助于审讯人员在查阅初查材料时对案情进进一步的分析判断。由于初查工作的特殊性,有些初查信息能够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反映出来,而有些初查信息只会储存于初查人员的脑海里。因此,审讯人员认真听取初查人员的案情汇报是十分必要的,在听取介绍时还务必勤于笔记,对于重点情节应当详细记载,以免在查阅初查材料时不能找到相关信息,而此类初查人员的感性认知信息往往能够在审讯中发挥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初查人员对审讯对象的性格分析,此类信息往往是在初查材料中无法找到的,却对审讯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就职务犯罪案件突破阶段具有团队作战的特点而言,我们建议侦查部门在线索突破前应当召开案情分析会,除了向审讯人员介绍案情以外,指挥人员还应当做好战前动员。一要明确各审讯组的目标任务;二要协调好各审讯组之间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问题;三是组织好后勤保障,以免审讯人员的后顾之忧;四是鼓励审讯人员树立必胜的信心,激发审讯人员的斗志。
二、仔细查阅分析案情
认真听取初查人员的案情介绍后,审讯人员在感性上已经有了对案情大体上的了解,有助于审讯人员快捷地熟悉案情、查阅案件材料,以便对案情作出更加深刻的分析研判。
审讯的目的是揭露犯罪,审讯人员假如在审讯前已经掌握了犯罪事实的证据,那么审讯活动就将不费吹灰之力。然而审讯人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告诫我们在绝大多数的案件突破前,审讯人员通过初查活动收集到的初查材料只能是审讯对象可能涉案的指向性信息。正因为如此,实践中有些自以为经验丰富的审讯人员就不屑于仔细研究案情,认为只需凭借自己的经验就能够攻克审讯对象的口供,这是审讯中经常出现反复使用一味压力手段的弊端所在。也正因为初查中仅能够获取涉嫌犯罪的指向性信息,凶此,审讯人员更应该详细查阅初查资料,分析案情。
查阅初查资料应当着重掌握三个方面的信息内容。
(一)掌握审讯对象可能涉嫌的犯罪信息
1.掌握审讯对象利用职务便利方面的信息
职务犯罪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权密不可分的,从形式上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钱交易,损害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揭露职务犯罪势必要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人手。具体包括:
(1)审讯对象的任职情况。审讯对象的任职情况直接指向其任职的单位或部门的性质以及本人的具体权限和权限范围,由此可以推断、估算审讯对象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极限。此中应当引起审讯人员尤为注意的事项是,审讯对象是否存在兼职、挂职、外派、委托等事项,此阶段的犯罪事实往往是容易造成审讯人员忽略的“盲点”。
(2)审讯对象的任职权限与范围。了解审讯对象的任职情况,具体的T作职责、权限范围,履职情况是查处职务犯罪的核心内容,是区分利用职务便利,还是利用工作便利或个人关系的关键所在。实践中,存在某些证据瑕疵、质量不高的案件,甚至是无罪案件,均出现在利用工作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便利的关节点上。深入了解审讯对象的任职情况、履职情况能够帮助审讯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切中要害。尤其在审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侵权类案件中至关重要,能够直接锁定审讯对象在职责范围内的作为、不作为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有否在具体的事项上行使了审讯对象的职务。审讯对象有否利用了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能和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指向职务犯罪可能存在的核心问题。一般而言,只有行使了自己的职权,才有可能形成权钱交易的关系,当然,实际是否行使,并不妨碍职务犯罪的成立。
……
前言/序言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审讯。离开审讯,一切侦查工作都可能无以为继。尤其是在最为难查的贿赂罪犯案件中,除了少数的案件确实能通过其他的侦查手段获取确实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确凿证据以外,只有通过审讯才能获取贿赂犯罪行受贿双方“一对一”之间的供词来揭露犯罪,然后据此供词才能收集到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客观存在的其他证据,使得案件最终得以成立。供述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其他证据无以替代的地位,审讯也就成为职务犯罪侦查中最为重要的技术手段之一,在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对职务犯罪证据证明体系不作根本性调整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务必以提高自己的审讯能力作为首要己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职务犯罪侦查与审讯技术的发展亦相应地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时期,回顾和总结以往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队伍和广大侦查人员都积累起了丰富的审讯经验,基本适应了反腐败形势的需要;另一方面,这些经验的取得仍属于纯粹的个人经验主义的范畴,尚未提升到理论的高度,实践中只能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予以传承。因此,审讯水平的高低亦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参差不齐,值得我们继续钻研。
所谓职务犯罪程式化审讯方法,就是在总结以往职务犯罪审讯实践积累起来的各种经验的基础上,有效整合各种审讯策略和方法,以此提高审讯效率,而设计和构建的一套既遵循犯罪嫌疑人应讯心理变化规律,又符合“软审讯法”要求的符合当代司法理念的“套路”式审讯方法。旨在适度降低审讯中的施压力度,实现从“硬审讯法”向“软审讯法”的切实转变,以此竭力排斥刑讯逼供和避免不必要的变相刑讯逼供行为,且还需在提高审讯效率上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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