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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什麼用?在叢林社會,徒有法律,恐怕並沒有什麼用。隻有在那樣一個地方,法律本身可以作為一種共識和一種力量,哪怕其暫時不那麼統一,或不那麼強大,它纔可能發揮功用。說實話,這種功用對於不同的社會成員,感受是不一樣的。對於強權在握者,法律更多的時候隻是提高統治管理效率的工具。而對於那些受瞭委屈、無力自救者來說,法律更像是一束光,照進他們所在的晦暗、偏遠的角落。
內容簡介
角落無處不在。無論生活在紐約、東京、廣州,還是漢堡、倫敦、喀布爾,每個人其實都是一座孤島。那些沉默,與其說是寬容,不如說是冷漠;與其說是平和,不如說是麻木。這種麻木成瞭習慣,即使關乎自己,隻要不馬上危及性命,都不至於走上尋求救濟之路。大傢像等待戈多一般,等著一切“突然好轉”。你我都知道,這樣是不對的,卻缺乏改變的勇氣和動力。或許我們需要的,是一道能夠照進角落的光,有人稱其法律,而我們更願稱為希望。
作者簡介
林海,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曾留德學習三年,現供職於全國股轉係統,負責資産證券化業務規則等金融法務工作。齣版《帝國樞密法院》《活的法律》等書;著有法學、經濟學論文三十餘篇。白天混跡金融街,夜晚讀書寫作法律史;不同人格切換之間,不亦樂乎。
目錄
自序
第一篇清新的風,安全的水
一、東京:用訴訟鋪就的治霾之路
二、紐約:“愛之河”不相信眼淚
三、列日:馬斯河榖開啓治霾序幕
四、倫敦:開啓以法治霧之門
第二篇舉手錶決,用腳投票
一、倫敦:更為透明的議會製度
二、華盛頓:“無代錶不納稅”
三、紐約:選舉的初衷
四、華盛頓:用彈劾趕走討厭的人
五、巴黎:辯護權人人都有,即使是注定要死的路易十六
六、亞利桑那:“你有權保持沉默,直到你的律師到場”
七、加利福尼亞:為“首位美國華人律師”的公民權平反
八、華盛頓:確立司法權地位的憲政奠基之訴
第三篇安全的傢,平等的愛
一、洛杉磯:華人世界的“辛普森案”
二、華盛頓:司法的手能伸入單親傢庭嗎?
三、肯色斯:不同膚色的孩子能上同一所學校嗎?
四、佛羅裏達:陪審團判殺女“惡母”無罪
五、新澤西:誰來保護代孕媽媽的“權利”?
六、康涅狄格:隱私權保護公民避孕的自由
第四篇抑製欲望,杜絕貪婪
一、巴黎:一個蘇格蘭人帶來的“巴黎紙貴”
二、倫敦:荒誕自有它的邏輯
三、紐約:亞洲“帆船”觸礁內幕交易
四、紐約:令美國證監會自省反思的金融騙局
五、海口:海南發展銀行倒閉風波
第五篇尊重曆史,尋找真相
一、紐倫堡:納粹應當受到永罰
二、東京:末代皇帝走上遠東法庭
三、漢堡:人們有權討厭有曆史汙點的導演
第六篇商走商道,官有官規
一、北京:京師自來水的前世今生
二、廣州:王老吉“公私閤營”遺痛至今
三、湖北:洪山監獄裏的牟其中
四、雲南:褚時健的煙草帝國
五、瀋陽:仰融為何無法跨越金融與實業的鴻溝
六、上海:貨幣戰爭中,銀行人以血正名
第七篇覆巢之下,猶有花香
一、北平:美國駐軍強奸北大女生?
二、布魯塞爾:中國女人從納粹槍下救人
三、俄勒岡:健康的母親是一切的未來
四、伊利諾伊:為成為一名女律師而鬥爭一生
後記
前言/序言
自序
一、
法律有什麼用?在叢林社會,徒有法律,恐怕並沒有什麼用。隻有在那樣一個地方,法律本身可以作為一種共識和一種力量,哪怕其暫時不那麼統一,或不那麼強大,它纔可能發揮功用。說實話,這種功用對於不同的社會成員,感受是不一樣的。對於強權在握者,法律更多的時候隻是提高統治管理效率的工具。而對於那些受瞭委屈、無力自救者來說,法律更像是一束光,照進他們所在的晦暗、偏遠的角落。
無論生活在紐約、東京、廣州,還是漢堡、倫敦、喀布爾,每個人其實都是一座孤島,能夠利用的資源、尋得的幫助總是有限的。好的法律,給予弱者的,是額外的庇護;給予普通人的,是便利的自救途徑。本書快要結集的時候,電影《我不是潘金蓮》上映瞭。影片中有一個細節:女主角李雪蓮生活的鄉下,要進城需要坐竹筏。這個細節很是令人尋味。被一片水域與鎮上隔開鄉下,仿佛是另一個世界。因而,官員們的秩序和公正,與李雪蓮(以及鞦菊)所拼命追求的“說法”,欠缺的就是那麼一道橋梁,或是一葉扁舟。如果一切順利,法律本該就是連接起她所生活的角落和公正秩序的“橋梁”和“扁舟”。
無論你生活在世界的哪一個角落,世界都不會真正與你無關。這個時代,大隱再也無法隱於世,小隱所嚮往的山野也在日漸消失。在東京、倫敦、比利時和美國洛夫運河早已發生過。而在那些故事裏,早也證明瞭另一個道理:掃帚不到,灰塵並不會自己跑掉。假如不是近乎偏執地進行集團訴訟,東京霧霾的受害者或許至今不能得到政府的補償。洛夫運河汙染受害兒童的母親,如果隻是默默飲泣,環境調查和治理舉措並不會從天而降。倫敦長達30年的治霧立法和市長們搭乘地鐵上下班的淡然,也從不自然發生。要麼用手投票,改善社會運作的機理;要麼,自然會有越來越多的人,用腳代替手投票,離開這個曾被寄予厚望的城市。
二、
十幾年前,在北京大學上學時,國際法課程上學到瞭許多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聽上去紛繁復雜,很難記得全。來自愛爾蘭的Dennis老師教學生們進行一個簡單的區分,前者可以稱為目的性的權利,後者則是工具性的權利。如果說生命、健康、發展和平等這些權利,是人生而應得的、不應當被剝奪的,是人生而為人的重要標誌;那麼言論自由、代議民主和司法公正,這些權利則是實現前述目的而必備的手段和工具。李雪蓮和鞦菊要討的“說法”,關乎她們自己的生存狀態,用劉震雲的話說,是一種“底綫”。而當四處上訴碰壁,不斷纏訪被截訪,李雪蓮感到不平不甘的則是另一種權利的失位——這就是所謂的工具性權利的缺失。
不過,或許是因為篤信“陽光下無新事”。學曆史的人大多會陷入另一種自我安慰式的樂觀。在華盛頓,人們為爭取公平的議會代錶名額,舉行瞭無數次遊行示威,將車牌換成寫著“無代錶則不納稅”字樣的新式車牌;在紐約,“申剋案”提醒人們,“選舉的初衷,是選齣那些允許你反對徵兵的官員”;政府裏如果有令人討厭的官員,無論多麼權傾一時,人們都可以用彈劾製度趕走他們,或讓他們低頭認錯。這些工具性的權利,不僅能將權力關進瞭籠子,規範政府的運作,讓其不要違背創設政府的初衷,還能夠保護公民在“國傢對個人的戰爭”——刑事追訴中,行使辯護權和沉默權,得到公正的對待。
1877年3月,嚴復抵達倫敦。閑暇時曾到倫敦各個法庭旁聽。後來他感慨道:“獨憶不佞初遊歐時,嘗入法庭,觀其聽獄……謂基輔與諸歐之所以富強,公理日伸,其端在此一事。”幾乎一切政治爭議,都可以納入司法框架。無論是英國脫歐,還是布什訴戈爾,還是樸瑾惠受到審查,這些原本可能成為乾戈的事端,都有如當年嚴復所說的那樣,納入司法框架,“公理日伸”。如果法庭不能解決基本的糾紛,那麼一切隻能訴諸行政權威,增加行政機關的額外負擔自不必說,還難免導緻規則因人而異、因事而異。不過,人們之所以願意到法庭尋求庇護,而不是在角落低聲飲泣,也建立在法庭能夠提供閤格的“裁決産品”的基礎上。甚至,法庭應當作齣高於行政機關決定效力的裁決,作為衡量公正的最後標尺。當然,司法的權威不可能從天而降、自然而生,這也是為何我們在說權利時,總會言必稱“馬伯裏訴麥迪遜”和“司法審查”。
三、
在此基礎上,法律的手應當乾預哪些事,“伸多長”纔不會被認定為“司法過激”,是另一個重要的技術問題。那句“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聲猶在耳;然而,仍然有些“傢務事”,法律不能不理。比如,在華盛頓有一個單親母親帶著兩個孩子,孩子的祖父母希望代行兒子的“探望權”,卻被“前兒媳”拒之門外。祖父母思孫心切,隻能尋求法庭的幫助。又如,在新澤西,一對不育夫婦找一位女子代孕。然而孩子齣生後代孕母親不捨,攜帶嬰兒逃往佛羅裏達。法庭需要對代孕閤同的效力作齣決斷,來判斷誰纔是嬰兒真正的母親。
有的人一心想要孩子,有的人則希望避孕。生活在今天的人們或許不能想象,50年前的美國,曾有幾位醫生因“為已婚人士提供避孕指導和建議”而被捕。1962年1月2日,康涅狄格州更是認定兩位醫生犯有“教唆他人避孕”的罪行。3年後,聯邦最高法院纔予以“平反”,理由是“政府的手不能乾預夫妻之間最親密的關係”。道格拉斯大法官意味深長地寫道:“我們願意讓警察搜查夫婦臥室這樣一個神聖區域嗎?”在這裏,司法扮演的,是私權保護者的角色。套用人們評價隔代探望權案的說法,這或許是用一種適當的“司法乾預”來阻隔過度的司法乾預。
四、
假如站在地球之外來看,會奇怪為何這個星球上的人類,這樣偏執地追求著“錢”這種被創造齣來的事物。這是世界上最常見的財富形式,卻讓人趨之若鶩。從倫敦到巴黎,從上海到海口,從鬱金香到紙幣,從證券到銀行,金錢時刻激發著人們的欲念和創造力,同時毀滅著人們的希望和生活。法律在這些故事的開端,則從未被真正重視過。然而在故事的收場,則又顯得多少有些尷尬。因為無論是對經濟泡沫締造者的審判,還是對內幕交易者的竊聽,抑或是對破産銀行受害者的補償,法律都從來不能缺席——然而與此同時,在場的它們似乎又多少有些心虛——誰能說,這些本該在場的法律或者本該勒住貪念的繮繩,對於貪欲之災一點過錯也沒有呢?
相似的場景也發生在中國近現代。廣州王老吉等民族資本傢的資産,經曆瞭改變命運的1956年,而今仍然不能明確産權歸屬。對於私有産權保護的法律,也是近二十年來纔顯得理所應當。曾經同時肩負中國“首富”和“首騙”兩個名號備受爭議的牟其中,即便在入獄之後,也一直不認為自己有罪——因為在他闖蕩江湖時,許多法律並不健全,給他定下的“騙開信用證套匯”之罪,似乎也不完全站得住腳。與他相似的,是曾經的煙草大王褚時健和金融教父仰融。前者因為當時企業傢激勵機製與監督體製的不健全,斷送瞭政治和職業生命;後者則因為“侵吞國有資産罪”而敗走美國——然而他並不服氣,認為所謂的國有資産,其實原本就應當屬於自己,並嚮美國聯邦法院哥倫比亞特區分庭起訴,訴的是遼寜省政府非法侵占財産,一時輿論大嘩。
諸位,我們終於要承認,人類曆史的許多時刻,法律或許無法解決所有問題。有時顯得無能為力,有時難以自圓其說。不僅在南海泡沫和巴黎密西西比風暴中無法抑製人們的貪欲,而且在曆史性的社會災難,比如戰爭中,也顯得要麼軟弱,要麼遲緩。當我們迴首曆史真相,試圖清算“二戰”中德軍士兵的罪,盤點曾為納粹拍攝“精神鴉片”的導演的汙點,或是責備“滿洲國”皇帝朝臣的過錯時,突然發現我們隻能以事後之法,來溯及當時“是非難辨”的舉動。這樣的審判,說得通嗎?
然而,即便是在這樣的時刻,人們卻仍然隻能訴諸司法,這是為什麼呢?他們是用法律在爭取些什麼呢?或許,這些審判對於後來者而言,肩負一項很重要的使命,即明確“法外之法”的價值。這是“二戰”後重新齣現在人們視野裏的自然法。用更通俗的話說,即使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人應當仍然有某種選擇,“將槍口抬高一公分”。我們在錢秀玲的故事裏,讀到一位捨身救人的中國女性的故事,更能讀到那位冒險釋放猶太人的軍官的事跡。人們應當作齣選擇,而當他們選擇尊重或漠視某些基礎之法時,法律也將給予他們應得的對待。無論正義來得多晚,終究會來。
五、
我們前麵提到的錢秀玲,是一位不普通的女性。她差一點成為中國的居裏夫人,卻成瞭女版的“辛德勒”。順著她的故事,我們將目光投嚮“亂世佳人”。其實,無論是戰爭時代還是和平年歲,隻要爆發危機,容易受傷的或許莫過於婦孺。然而,分外令人感慨的是,女性總以最無私的愛,包容任性的命運與殘忍的對待。無論是在舊北平慘遭蹂躪的北大女生,還是在易權時代被剝奪權利的女性律師,她們都是大時代的犧牲者;然而,在比利時從槍口下救人的中國女性,和那位堅持上訴為女性贏得不再超時加班權利的洗衣女工,則以不同於男性的視角,給予這個世界溫柔的擁抱。我們相信,一個有良心的法律體係,無論在任何時刻,都應當站在“她們”這邊。
在這個意義上,法律是照進角落的光,卻也僅僅是光而已。能給人希望,卻不能直接改變什麼。“光閤作用”,也需要特定的條件與土壤。也許在眼下,我們能做和當做的,就是尋找和培育這樣的土壤,盡每一份努力,像在火星上的馬特一般,保護那些土壤。然後,每日每夜誠懇祈念:“要有光”。
是為序。
林海
2017年2月6日 於西城區闢纔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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