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3
本書匯集瞭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常識,通過案例、法律解析、法條鏈接3個闆塊,對我們在婚姻傢庭、遺産繼承、閤同糾紛、物業糾紛、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商賠償、消費理財、刑事犯罪、訴訟程序等方麵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解答,使我們快速、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決辦法。
憲法篇 保障公民權利與義務的無敵法王
平等權
公民住宅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人權與人身自由權
宗教信仰自由
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通信自由權
婦女權益保護
未成年人權益保護
公民的基本義務
民法通則篇 民事權益民事活動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監護
閤夥與法人
人身權
民事責任
訴訟時效
婚姻傢庭篇 為傢撐起保護傘
結婚
婚姻的無效與可撤銷
離婚
父母與子女關係
夫妻間財産關係
遺産繼承篇 指點迷津
遺産
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
遺贈
閤同篇 理智交易警惕陷阱
閤同的訂立與效力
閤同履行中的糾紛
閤同的撤銷、解除與終止
違約責任
藉款貸款
融資租賃
建設工程
物權篇 私有財産不容侵犯
物權的設立與變更
房屋權益
所有權
業主權益
共有
建設用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
抵押擔保
質押擔保
勞動保障篇 維護你的職場權益
應聘中的權益
勞動閤同的簽訂與效力
勞動閤同的履行
勞動閤同的解除與終止
試用、見習
薪酬待遇與休息休假
女職工與未成年工保護
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
損害賠償篇 捍衛權益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醫療事故賠償
工傷鑒定及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
刑事篇 趨利避害遠離雷區
犯罪與刑罰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訴訟篇 教你怎樣打官司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知識産權篇 保護我們的無形産權
商標
專利
著作權
房産車産篇 安居樂業
購房簽約
交房收房
房屋貸款與抵押
房屋産權與登記
物業糾紛
房屋拆遷
車的購買與維修
應聘中的權益
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應當告知哪些內容
【案例】
2008 年11 月,李某參加瞭一次招聘會,之後有一傢公司通知李某麵試。在麵試過程中,該公司詳細介紹瞭自己的發展曆程,以及公司的企業文化。當李某問到工作地點及勞動報酬時,公司負責人稱:“不確定,隻要成為公司的員工就要服從分配,報酬問題根據工作業績及個人錶
現來定。”聽完之後李某很迷惑。請問: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應當告知哪些內容?
【法律解析】
用人單位故意隱瞞與訂立閤同有關的重要事實,緻使勞動者在應聘時不能全麵瞭解信息,這樣在履行勞動閤同時就會齣現糾紛,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因此,用人單位在招聘時的如實告知義務包括兩部分:一是法定告知內容;二是勞動者要求瞭解的與工作相關的內容。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以下簡稱《勞動閤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産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公司錄用新員工時能否收取風險抵押金
【案例】
阿俊高中畢業後和朋友去某公司應聘,公司卻提齣要收取1000 元風險抵押金。公司招聘人員同時還告訴阿俊,不願意交風險抵押金就不錄用。阿俊想知道,這種收取風險抵押金的行為閤法嗎?
【法律解析】
企業在招錄員工與之簽勞動閤同的時候不能收取風險抵押金等。本案中,阿俊應聘的公司要求阿俊交納風險抵押金,否則就不錄用,這實際上是對勞動者一種變相的要挾、強迫。不僅違背瞭訂立勞動閤同應當遵循的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原則,而且也違反瞭不得收取任何形式財物的法律、法規。
【法條鏈接】
《勞動閤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嚮勞動者收取財物。
職前培訓是否應認為是勞動關係的建立
【案例】
蔡某和朋友一起應聘到一傢工廠工作。在上崗前,工廠要對新員工進行為期2 個月的培訓。工廠主管跟蔡某他們說,培訓期間不算正式工作,每個月隻發給他們400 元生活費。培訓期滿後,工廠按照蔡某他們在培訓期間的錶現,決定是否聘用他們。蔡某想知道,工廠主管的說法有法律依據嗎?
【法律解析】
工廠主管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因為自蔡某他們參加培訓的第一天起即與工廠建立瞭勞動關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麵勞動閤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閤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閤同或者集體閤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法條鏈接】
《勞動法》第三條 第一款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閤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
法律常識是我們必知的,跟日常生活、工作和權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是我們應該且必須具備的基本常識。瞭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懂法”,我們纔能明確哪些行為是閤法的、哪些是違法的、哪些權利是受保護的、哪些責任是必須承擔的,從而規範行為,明白生活,理智處世,閤法維權。
在法治時代,法律常識是大眾生活的“日常必需品”,因為法律已經滲透到瞭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各個方麵。衣食住行、理財消費、生老病死、教育就業、創業投資、藉貸租賃、寫作發明、鄰裏關係,無不處在法律的規範之下;男女老少、官商工農、開車族、蝸居族,每個人的言語、行為都受到法律的約束和保護。懂法,便眼明心亮,能洞察社會上的大事小情,懂得規避風險,在涉及各類糾紛時依法維護切身利益,在社會中生活得遊刃有餘。當你幫他人照看的物品丟失,你需要賠償時;當你好心把錢藉給鄰居,幾年後卻被鄰居告知這錢不用再還時,你是否大吃一驚?是否感到有理無處訴?……如果你不掌握人生必備的法律常識,你終將為自己的無知埋單。
不懂法律常識,會在工作、生活中埋下很多隱患,甚至發生非常嚴重的後果。官員不懂法,則玩忽職守,貪汙受賄;老闆不懂法,則經營風險陡增,企業前途斷送;企業員工不懂法,則自身權益得不到保障;青少年不懂法,則容易莽撞行事,釀成悲劇……不懂法就如同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深淵,小則喪失錢物,大則危及生命安全;不懂法也可能會讓我們掉入他人設置的陷阱,越過閤法行為的邊界,受到法律製裁。我們常說“不知者不為過”,但情容法不容,一旦觸及法律,這句話並不能成為免責的依據和理由,因為法院宣判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
總之,懂法,纔能增強法律意識,纔能守法用法,以法護身;不懂法,則法律意識淡薄,容易以身觸法,害己害人。一段普法三字經說得好:“不懂法,害處大;如盲人,騎瞎馬;學法規,長知識;心明亮,走天下。”對於處在現代社會的每一個人而言,不但應學習法律常識,還應像18 世紀意大利著名的法理學傢切薩雷貝卡利亞所說的那樣,讓法律的力量跟隨著我們,就像影子跟隨著身體一樣,時刻約束並指導我們的行為,讓法律變成我們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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