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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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條文注釋專業、權*。本書中的注釋都是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製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對條文的權*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簡單明瞭、通俗易懂,涵蓋百姓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糾紛與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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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錄實用。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據(如損害賠償金額標準)等內容,幫助您大大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6 “實用版法規專輯”從某一社會經濟生活領域齣發,收錄、解讀該領域所涉重要法律製度,為解決該領域法律糾紛提供支持。
人身損害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在解決這類糾紛的過程中,對傷殘的鑒定至關重要,傷殘鑒定意見往往是決定是否發生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以及確定民事賠償數額的重要證據。
本書涵蓋道路交通事故、勞動工傷、醫療事故、精神損害等方麵傷殘鑒定與賠償的相關法律法規,對重點法條配有注釋、案例分析及條文參見,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與運用。文後附實用附錄,包括司法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協議書及司法鑒定流程圖,實用性非常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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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節錄)(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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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交通事故處理及報警】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産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當事人是指與交通事故有直接關係的人員,包括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點及其有關的空間範圍。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必須采取以下緊急處置措施:(1)立即停車。當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首先采取製動措施停車,以避免交通事故損害的進一步擴大,也有利於交通事故的處理和現場證據的固定。(2)保護現場。當發生交通事故時,要注意保護好現場,以便查明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分清雙方的責任。現場的範圍通常是指機動車采取製動措施時的地域至停車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行進、終止的位置。在實踐中,保護現場最重要的方式就是不移動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以及相關物品。除瞭搶救傷員不得已移動肇事車輛外,應盡量保持交通事故現場與交通事故有關物品的原貌。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應當按本條的規定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立即報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3)立即搶救傷員。機動車駕駛人如果發現受害人受傷,則采取應急措施,如立即止血,防止流血過多。同時,要及時攔截過往車輛,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在緊急情況下,交通事故車輛也可以直接將傷員送往醫院,但注意保護好現場和有關證據。(4)及時報案。交通事故發生後,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及時報案,如自己通過電話報案或者親自前往報案,以及請其他人及時嚮主管部門報案。報案時要注意講清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車輛型號、號牌、傷亡程度和損失情況等,以便於主管部門及時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6-88條第七十一條【交通事故逃逸的處理】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奬勵。本條是關於對於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車輛進行舉報的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逃逸行為在實踐中分為兩種,一是人和車在事故發生後均逃離事故現場;二是棄車逃逸,即當事人將車留在現場,而人逃離。第一種情況多發生在肇事機動車沒有損傷,或者雖有損傷但不影響正常行駛的場閤,第二種情況多發生在肇事機動車嚴重損毀場閤。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事故現場目擊人員主要是指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現場過往的行人、附近的居民、過往的車輛上的駕駛人或者其他乘客等。其他知情人員主要是指知悉事故發生情況的人員,如肇事車輛上的乘客以及事後得知相關情況的人員,如汽車修理廠的工人等。除瞭事故現場的目擊人員外,其他知情人也有義務舉報逃逸車輛。這裏的其他知情人包括熟悉肇事機動車及其駕駛人的單位和人員,一旦發現機動車的異常,應當瞭解情況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此外,逃逸車輛經過的路段的值勤警察或者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發現異常車輛也應當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
《刑法》第133條、第233-235條第七十二條【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程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本條是關於交通警察對於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即齣警。執行勤務的交通警察直接接到有關交通事故的報警,應該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處理,如果因為其他緊急公務不能趕赴現場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請求派其他交通警察處理。
在執行中要注意兩點:一是接到報案後,應當做好報案登記工作,詳細記錄下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報案人的姓名、單位、聯係方式等,以便進一步核實,防止報假案影響公安機關的正常工作。二是確定事故發生後,立即組織警力及時齣警,要求迅速、及時。在實踐中,往往是由交通指揮中心確定案發地點後,調派距離現場最近的警察前往處理,如果屬於重、特大交通事故,則需要及時派遣技術人員等有關人員前往現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後,核心任務是快速處理現場。如果沒有發生人員傷亡,則采取措施,將事故車輛移至路邊,盡快疏導交通。在執行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依法辦理,防止矛盾激化。如果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要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包括攔截過往車輛將受傷人員及時送往醫療機構搶救。同時還要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主要是將事故車輛移至路邊或者拖離現場。在執行該規定時,要注意相關證據的收集工作,包括現場取證、詢問證人和有關當事人等。值得注意的是,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9、90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條例》第31條第七十三條【交通事故認定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本條是關於事故成因認定的規定。可以分為兩項內容,第一,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現場勘驗、檢查、調查以及檢驗、鑒定結論等收集到的證據,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第二,規範事故認定書的內容,並要求將認定書送達當事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當事人,否則應承擔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齣交通事故認定時,應當嚴格以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而收集的證據和有關專門機構作齣的檢驗、鑒定結論為依據,不得摻雜主觀判斷或者其他間接證據。交通事故認定的內容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當事人民事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重要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93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章第七十四條【交通事故的調解或起訴】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嚮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嚮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本條是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解決方式的規定。本條規定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采取的兩種糾紛解決方式: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調解,是指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在當事人的參與下,就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協商,以促成爭議解決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在調解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事實清楚。即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責任的情況下進行調解。如果沒有做好這些工作,可能會造成對一方當事人權益的損害。(2)調解必須雙方自願。調解必須基於當事人的自願,這與當事人處分原則是相一緻的。如果隻是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則缺乏調解的基礎。考慮到為瞭全麵落實調解自願原則,保護當事人的閤法權益,在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送達當事人事故成因報告書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請求調解的權利。(3)調解必須堅持閤法性原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在實踐中,把握閤法性原則應注意兩點:一是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二是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損害國傢、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閤法權益。
在調解途徑不能解決糾紛場閤,當事人仍然可以嚮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調解不能解決糾紛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指通過調解當事人沒有達成任何關於分配損失的協議。第二種情況是指雖然當事人已經通過調解達成瞭損害賠償的協議,但當事人在調解書生效後不予履行。當事人沒有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原因和當事人責任産生異議,不願意繼續進行調解的,另一種情況是雖然對事故認定書沒有異議,但就具體的損害賠償額仍然不能達成一緻意見。允許當事人在未達成調解協議以及達成調解協議但不予以履行的條件下進行民事訴訟,一方麵錶明瞭調解在解決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方麵的自願性和非強製性的特點,同時也體現齣本法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基礎上,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4-96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9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五條【受傷人員的搶救及費用承擔】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嚮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本條是關於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進行搶救以及搶救費用支付的規定。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緻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製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徵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徵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産生生命危險,或者導緻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緻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本條在規定醫療機構的法定搶救義務的同時,也積極落實搶救費用,保障醫療機構不會因搶救受傷人員而遭受損失。對於事故車輛身份明確,而且參加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由該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預先支付搶救的費用。保險公司支付的費用不超過被保險人投保的責任限額。
此外,為瞭彌補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障製度在此場閤下齣現的盲點和空白,充分保障事故受傷人員得到及時的搶救,本法在建立第三者責任保險製度的同時,還建立瞭旨在彌補第三者責任保險製度空白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製度。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是為符閤法定條件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搶救費、喪葬費進行墊付的社會專項基金。對於沒有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以及肇事後逃逸的機動車造成的事故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或者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以保障事故受傷人員先獲得必要的搶救治療。
應當注意的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搶救費用與承保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預先支付搶救費用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保險公司預先支付搶救費用,是事先履行瞭其應當履行的閤同義務,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並不是履行閤同義務,而是實現社會救助的職能。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條例》第21、42、45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0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5章第七十六條【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道路外交通事故處理】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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