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完善監測製度,提高環境管理水平,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環境保護標準(HJ 194-2017):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環境保護標準(HJ 194-2017):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範》規定瞭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的點位布設、采樣時間和頻率、樣品的采集、運輸和保存、監測分析方法、數據處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製等技術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環境保護標準(HJ 194-2017):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範》是對《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範》(HJ/T194-2005)的修訂。
原標準首次發布於2005年11月9日,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湖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湖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本次為首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修訂瞭適用範圍、術語和定義。
——增加瞭點位布設、樣品運輸和保存及數據處理等內容。
——補充完善瞭采樣、監測分析方法、質量保證和質量控製。
——增加瞭附錄D、附錄E。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環境保護標準(HJ 194-2017):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範》實施之曰起,《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範>(HJ/T194-2005)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環境保護標準(HJ 194-2017):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範》的附錄A、附錄B和附錄C為規範性附錄,附錄D和附錄E為資料性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環境保護標準(HJ 194-2017):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範》由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司和科技標準司組織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環境保護標準(HJ 194-2017):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範》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寜波市環境監測中心、湖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瀋陽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湖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環境保護標準(HJ 194-2017):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範》環境保護部2017午12月29日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環境保護標準(HJ 194-2017):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範》自2018年4月l曰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環境保護標準(HJ 194-2017):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範》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目錄
前言
1適用範圍
2規範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點位布設
5采樣時間和頻率
6樣品采集、運輸和保存
7監測分析方法
8數據處理
9質量保證和質量控製
附錄A(規範性附錄)吸收管(瓶)阻力測定
附錄B(規範性附錄)吸收管(瓶)吸收效率測試
附錄C(規範性附錄)氣體采樣器采樣流量校準.皂膜流量計法
附錄D(資料性附錄)汙染物常用采樣記錄錶
附錄E(資料性附錄)環境空氣中主要汙染物監測方法標準一覽錶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環境保護標準(HJ 194-2017):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範》:
6.2.3.2按監測方法標準要求準備好相應的吸附管,密封兩端。
6.2.3.3吸附管在使用前應按比例抽取一定數量進行空白和吸附/解吸(脫附)效率測試,結果應符閤各項目監測方法標準要求;新購和采集高濃度樣品後的熱脫附管在使用前需進行老化。
6.2.3.4氣密性檢查時,選取與采樣相同規格的吸附管,按采樣要求正確連接到采樣儀器上,打開采樣泵,堵住吸附管進氣端,流量計流量應歸零,否則應對采樣係統進行漏氣檢查。
6.2.3.5采樣前、後用經檢定閤格的標準流量計校驗采樣係統的流量,流量誤差應小於5%,采樣流量校準見附錄C。
6.2.4采樣
6.2.4.1到達采樣現場,觀測並記錄氣象參數和天氣狀況。
6.2.4.2正確連接采樣係統,做好樣品標識。注意吸附管的進氣方嚮不可接反,分段填充的吸附管2/3填充物段為進氣端。吸附管進氣端朝嚮應符閤監測方法標準的規定,垂直放置並進行固定。
6.2.4.3設置采樣時間,調節流量至規定要求,采集樣品。采樣過程中,對吸收溫度有控製要求的,需采取相應措施。
6.2.4.4采樣過程中應及時記錄采樣起止時間、流量,以及氣溫、氣壓等參數,記錄內容應完整、規範。采樣記錄的內容及格式參見附錄D,
6.2.5樣品運輸和保存
參見6.1.5,其他要求按各項目監測方法標準執行。
6.3濾膜采樣法
6.3.1適用項目
濾膜采樣法適用於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細顆粒物等大氣顆粒物的質量濃度監測及成分分析,以及顆粒物中重金屬、苯並[a]芘、氟化物(小時和日均濃度)等汙染物的樣品采集。
6.3.2采樣係統
采樣係統由顆粒物切割器、濾膜夾、流量測量及控製部件、采樣泵、溫濕度傳感器、壓力傳感器和
微處理器等組成。
總懸浮顆粒物采樣係統性能和技術指標應滿足HJ/T374的規定,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采樣器性能和技術指標應符閤HJ93的規定。
6.3.3采樣前準備
6.3.3.1清洗顆粒物切割器,采用軟性材料進行擦拭。采樣期間如遇特殊天氣,如揚沙、沙塵暴天氣或重度及以上汙染過程時應及時清洗。采樣時長超過7d時,也需定期清洗。
6.3.3.2如果切割器對大顆粒物有去除要求(如需塗抹凡士林或矽脂),采樣人員應嚴格按照儀器說明書執行。
6.3.3.3使用經檢定閤格的溫度計對采樣器的溫度測量示值進行檢查,當誤差超過±2℃時,應對采樣器進行溫度校準。
6.3.3.4使用經檢定閤格的氣壓計對采樣器壓力傳感器進行檢查,當誤差超過±lkPa時,應對采樣器進行壓力校準。
6.3.3.5使用經檢定閤格的標準流量計對采樣器流量進行檢查,當流量示值誤差超過采樣流量2%時,應對采樣器進行流量校準。
……
前言/序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完善監測製度,提高環境管理水平,製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瞭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的點位布設、采樣時間和頻率、樣品的采集、運輸和保存、監測分析方法、數據處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製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是對《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範》(HJ/T194-2005)的修訂。
原標準首次發布於2005年11月9日,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湖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湖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修訂瞭適用範圍、術語和定義。
——增加瞭點位布設、樣品運輸和保存及數據處理等內容。
——補充完善瞭采樣、監測分析方法、質量保證和質量控製。
——增加瞭附錄D、附錄E。
自本標準實施之曰起,《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範>(HJ/T194-2005)廢止。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和附錄C為規範性附錄,附錄D和附錄E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司和科技標準司組織修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寜波市環境監測中心、湖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瀋陽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湖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7午12月29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8年4月l曰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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