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共犯與身份論的重構和應用》以身份犯的共犯問題為齣發點,主要目的在於解決其中存在的一對主要矛盾,即身份的連帶作用與獨立作用之間的矛盾。依照“違法身份連帶、責任身份個彆”的教義學原理,不僅能夠解決這一問題,還進一步證明,該教義學原理具有很強的實踐應用性,從而是我國解決身份犯共犯問題的應然理論選擇。
作者簡介
周嘯天,1984年生,陝西西安人。現為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分彆於西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清華大學獲得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攻讀博士學位期間,在日本東北大學學習交流一年。2012年,進入山東大學法學博士後流動站,2014年齣站。在核心期刊上發錶論文十數篇,正承擔或已承擔國傢*課題一項,省部級課題三項。
目錄
第一章導論
第一節問題起因與問題現狀
第二節研究意義與研究思路
第二章德日身份犯共犯的立法與學說考察
第一節德日立法演變與比較評析
第二節德日學說發展與比較評析
第三節小結
第三章身份基礎理論
第一節身份的概念與外延
第二節身份的分類
第三節身份本質既有觀點總結與批判
第四節義務犯理論的反思與批判
第五節身份本質自說的展開
第六節小結
第四章共犯相關理論再探討
第一節共犯體係的理論選擇
第二節“新雙層次區分說”的提齣
第三節正犯與共犯違法關係的厘定
第四節小 結
第五章身份犯共犯教義學原理的重構與應用
第一節既有觀點批判
第二節身份犯共犯教義學原理的重構
第三節身份犯共犯教義學原理的應用
第四節小結
第六章身份犯共犯其他相關問題的解決
第一節身份犯的間接正犯
第二節對消極身份者的共犯參與
第三節目的犯的共犯
第四節事後搶劫罪的共犯
第五節小結
第七章總結
第一節本書的基本研究結論
第二節本書可能的創新之處
第三節本書可能的不足
參考文獻
附錄
後記
前言/序言
序
共同犯罪的場閤,一個重要問題是有關“共同犯罪與身份的問題”,其主要涉及有身份的人與沒有身份的人共同實施身份犯的場閤,該如何處理的問題。但在討論本問題之前,首先要確認的是,什麼是身份的問題。
對此,我國傳統學說均是從身份對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影響方式上進行區分,將身份區分為定罪身份與量刑身份,或者說真正身份和不真正身份。前者是指某些犯罪的主體所必須具備的要件,不具有這種身份,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如刑法第385條規定,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傢工作人員,非國傢工作人員即便實施瞭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也不能構成刑法第385條所規定的受賄罪。從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法益的觀點來看,與無身份者相比,有身份者同被侵害的法益之間,關係更加密切,更容易對被保護的法益造成侵害。所謂量刑身份,又稱為影響刑罰輕重的身份或者不真正身份,它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的輕重,即該種身份屬於從重、從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根據。如刑法第243條所規定的誣告陷害罪,對犯罪主體並無特彆限製,一般人就可以實施該罪,但該條第2款規定:“國傢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這裏,“國傢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盡管不影響誣告陷害罪的成立,但卻是從重處罰的根據,因此,屬於量刑身份。
但是,上述定罪身份與量刑身份,或者說真正身份和不真正身份的區分並沒有說清楚身份的本質,即“身份”這種行為人一身專屬的特殊資格、特殊地位或者狀態是如何影響行為的性質和對行為人的量刑的?為瞭解決這一問題,在日本,以西田典之教授為代錶,提齣應當從身份到底如何對犯罪産生影響的實質上來研究身份,提倡所謂違法身份與責任身份的區分。
按照上述理解,所謂違法身份,是指對該條文所保護的法益能夠産生侵害的身份,這種身份是侵害法益的基礎,不具備該種身份就不能構成該種犯罪。就受賄罪而言,由於其所保護的法益是職務行為的公正性,而不具有國傢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從事公務,因此,其行為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對職務行為的公正性産生影響,因此,可以說,受賄罪中,“國傢工作人員”的身份是違法身份。從此意義上講,違法身份,實際上與定罪身份相似。
所謂責任身份,是指對刑法條文所規定的保護法益沒有影響,隻對責任的輕重具有影響的身份。具體來說,有身份和沒有該種身份的人在侵害法益方麵,沒有什麼區彆,但由於該身份的存在,卻會加重或者減輕對侵害法益行為的處罰。如我國刑法將“以牟利為目的”而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規定為“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條),將沒有該目的的傳播淫穢物品行為規定為“傳播淫穢物品罪”(刑法第364條),並對具有“牟利目的”的場閤規定瞭較重的法定刑。這裏,如果說“牟利目的”就是身份的話,則可以說將其歸入責任身份一類。又如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和第270條所規定的侵占罪,都是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的犯罪,但因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具備瞭“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的身份,使得其處罰要重於刑法第270條所規定的侵占罪。同樣,刑法第388條之一規定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刑法第388條規定的受賄罪,都是通過其他國傢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但因為其主體是“國傢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國傢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而不是“國傢工作人員”,因此,其處罰比受賄罪要輕。
本書便是藉鑒瞭日本刑法學中的有關身份犯的理論來重構我國的身份犯的共犯理論的。本書的主要觀點是,從不法與責任的二階層的犯罪論體係來看,身份完全能夠被區分並且融入到違法與責任兩個要件之中。從事實層麵來看,違法身份是侵害法益的事實前提,從規範層麵來看,違法身份因具備與法益之間的緊密聯係而對“引起結果的原因”具有現實支配;責任身份則與期待可能性以及預防必要性即可罰的責任有關。在違法的實質是法益侵害結果的客觀違法論之下,“違法連帶、責任個彆”本就是客觀違法論與主觀責任論所推導齣來的應然之理。據此,“違法身份連帶、責任身份個彆”的教義學原理得以證成。這種教義學原理的核心意義在於,參與違法身份犯的人成立違法身份犯的共犯,參與責任身份犯的人隻成立自身所觸犯罪名的犯罪。應當說,這個結論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應用價值。從理論層麵上講,其將身份犯共犯問題的研究由形式層麵深化到實質層麵,契閤瞭我國當下刑法學研究的潮流。這錶現在該書首次對違法身份、責任身份進行瞭明確的界定,並將其類型化,也首次係統性地構建瞭身份犯共犯的教義學原理。從應用層麵上講,其不僅能解決對違法身份犯、責任身份犯的相互共犯參與問題以及不同身份人的共同犯罪問題,還能夠解決對消極身份犯的共犯參與、目的犯的共犯問題以及事後搶劫罪的共犯問題。當然,因為違法身份、責任身份的區分是實質化的區分,所以其區分標準不及形式化區分那樣明確,因此,本書在如何進一步明確違法身份與責任身份的區分標準上,尚存在補充研究的空間。
本書作者、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周嘯天博士,本科畢業於西北政法大學;碩士就讀於華東政法大學,受教於楊興培教授,在此期間便有學術論文發錶;博士階段就讀於清華大學,在我的名下指導。由於受我的研究方嚮和學術風格的影響,便自學瞭第二外語——日語,之後,作為聯閤培養博士研究生到日本東北大學法學部學習一年,研究“身份犯的共犯”課題。本書就是在其博士學位論文的基礎上加工而成的嘔心瀝血之作。
嘯天博士齣身於書香門第,有傢學淵源,其不僅有強烈的學術誌嚮,而且文辭錶達上也頗見功力,具有以學術為生的條件,這些在其極為嚴謹的學術論文當中就能窺豹一斑。同時,他天生聰穎,學習語言的本領極強,僅僅留日一年,便能熟練地使用日語,不僅能看,還能聽說。我在有日本學者過來的時候,常請他陪同。在聽說他僅學過一年日文之後,日本學者也為其口語之流利感到吃驚。現在,他已投身學界三年,小有成就,已經躋身於他這個年齡段的學者的前列。本書的問世,不僅能夠使本領域的研究更上層樓,而且也能讓他更加信心倍增,在學術道路上越走越遠。
衷心希望嘯天博士不忘初心,潛心學術,不斷有新的研究成果和大傢分享!
是為序!
黎宏
2017年7月9日於清華大學明理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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