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婚姻家庭亲属编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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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遂全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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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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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15748
版次:1
商品编码:12352162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四川大学法学文库
开本:A5
出版时间:2018-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36
字数:2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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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民法婚姻家庭亲属编立法研究》是对民法中婚姻家庭亲属编专题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的学术著作,作者根据新颁行的《民法总则》中所涉法律原则,以民法分则立法为导向,就婚姻家庭亲属领域中立法规定与实践问题进行对比研究,学理进路清晰,国情现状恳切,并提出立法建议与衔接方案,汇成研究成果,言之有物,颇具价值。

作者简介

杨遂全,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81年于西南政法学院毕业,获学士学位;1984年获硕士学位;1990年于巴黎一大进修;1992年被聘为硕士研究生导师;1998年被聘为教授;2003年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毕业,获博士学位。

目录

序言
第一编名称与体例
第一章民法亲属编的名称和地位
第一节亲属的内涵及其由民法调整的必要性
一、亲属:一种最基本的民间平等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关系的人身伦理特性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变迁
三、民法典集中、详细规定亲属关系的优越性
第二节亲属关系内容的演变与亲属法名称的回归
一、同居增多、亲属非婚化与婚姻编名称的局限
二、再婚增加、亲属非家庭化与家庭编名称的局限
三、大家庭解体与立法重心向近亲属偏移的必然
第三节从概念比较家庭编和亲属编名称的科学性
一、从亲属与婚姻家庭概念的内涵分析
二、名副其实:民法典亲属编科学立法的前提
三、我国现行婚姻法内容超出名称带来的教训
四、亲属概念的使用与其他立法借用的方便
第四节规范亲属关系立存、变灭的法独编之必然
第二章民法整体与亲属编内容体系的协调
第一节亲属编与《民法总则》的关系及保护家庭原则
一、纯粹调控财产的条款不宜作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监护具体条款安置在总则或亲属编的利弊比较
三、民法总则增加保护家庭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第二节民法典的民事责任条款与亲属编的关系
一、关于《民法总则》统一规定民事责任的建议
二、现行《婚姻法》责任一章与一般民事责任的关系
三、民法典如何确定第三人侵害亲属权的责任
第三节亲属编与民法典人身权编章之间的关系
一、从姘居第三者责任看如何规定亲属相对权和绝对权
二、人身权独立成编及其与亲属权合为一编的设想
三、性尊严权、贞操权与相关亲属权的区别和定位
第四节亲属编与继承编相互关系的协调
一、家庭生活需要优先继承原则与禁止养姘遗嘱
二、继承法规认定亲属关系的规定如何并入亲属编
三、婚姻法规关于继承的规定如何与继承编协调
第三章民法亲属编自身的体系安排
第一节亲属编的体系与亲属通则设章的问题
一、现行婚姻法的体系照搬为亲属编体系的弊端
二、亲属编整体的逻辑结构与新的体系安排
三、对亲属法基本原则与亲属通则分设的强调
第二节亲属编专设生育一章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生育权与公权、健康权、延续家庭权的关系
二、笔者《婚姻家庭亲属编试拟稿》单设生育一章的初衷
三、血缘确认、公示与坚持婚内生育制的历史必然
四、各类生育纠纷的复杂性及其法规细化的必要性
五、从丁克和非婚生看夫妻权与生育权分设两章
第三节收养法收进亲属编后内容和体系的调整
第四节对扶养与监护合并为一章的看法
第二编理论与定向
第四章现代亲属制度基本理论反思
第一节现代亲属关系必须满足的个体和社会需求
一、基因遗传、种族延续与家庭功能削弱的限度
二、婚姻:新世纪仍不可或缺的性行为规范模式
三、家庭:继续作为社会经济机制基础的必然性
四、现代家庭功能的多样性及其易受伤害性
第二节现代亲属法的功能与国家干预和弱者保护
一、婚姻家庭功能的实现及其依赖法律的必然性
二、法律公正的实现与适当干预私生活的必要性
三、政治维持道德的手段失灵与亲属法支持伦理
第三节亲属法的权利体系及各类亲属权权能分析
一、身份权的内涵、特性及其与人格权的区别
二、亲属权中的人格权、绝对和相对身份权及财产权
三、单独存在的绝对亲属身份权不包含相对权
四、相对亲属身份权同时包含绝对亲属身份权
五、亲属身份特定相对人死亡后绝对权效力的续存
第四节现代化与亲属立法和理论必要的革新
一、避孕堕胎术与生育决定权及婚前同居的默认
二、人工生殖与法定近亲和生物近亲的权利区分
三、受精卵冷藏术与公民生殖保险权及死后代孕生育
四、克隆等生殖科技变革与亲属制度的根本改变
五、代孕等物资技术和精神文明进步与亲属制度的嬗变
第五章我国特有的亲属立法理论问题探究
第一节计划生育及其带给亲属编的几个难题
一、吉林省允许独身者人工生育对婚姻制度的冲击
二、婚内生育制及保障每个妇女不育自由权问题
三、禁代孕、准供精与后代延续的男女平权问题
四、计划生育与未来亲子法及亲属生活保障问题
第二节亲属编与我国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国情
一、农村家庭现状与亲属编应特别补充的条款
二、对农民工家庭与夫妻共同生活权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贫富悬殊与未来贫困人群的亲属权保障
一、作为贫富悬殊调控机制重要一环的亲属制度
二、禁止重婚姘居与保障贫富人群各种亲属权平等
三、亲属编应有的各种保障贫困人群生活的措施
第六章确立稳妥渐进改革的亲属立法方针
第一节反思保守与激进改革我国家庭的思潮
一、应否增加公民、社会、国家的“家庭责任”
二、结婚率和离婚率的稳定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第二节亲属编如何把握保护与渐进改革大方向
第三节稳进方针和保护家庭宪法原则及其目标
一、总则重述保护家庭与亲属编重述宪法相关原则
二、国家保护家庭原则及其对亲属编的指导意义
三、目标:控制不婚容限不育加大自由支持亲情
第三编缺漏与完善
第七章亲属通则面临的新问题
第一节亲属的产生和消灭的条件法定化新型问题
一、生物和法定血亲关系产生和消灭的不同标准
二、明确规定配偶关系因宣告死亡而终止的条件
三、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姻亲产生和终止的条件
第二节未来亲系亲等计算法及其范围的法定
一、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亲等计算方法的缺陷
二、我国旁系亲和姻亲亲等计算与罗马法的借用
三、概括规定亲属和近亲属的范围的必要与应策
第三节通则概括和具体规定亲属效力的诸问题
一、公民的知法权与统一概括规定各种亲属效力
二、亲属通则具体规定亲属各种共享实体权的意义
三、亲属称谓权及亲属身份权应具的其他实体权益
四、扩大当前法定亲情保持权与亲属名誉权主体范围
五、亡亲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保护权的主体
六、遗体遗骨保护权与瞻仰权和悼念权
七、近亲属的冷藏遗传因子保护权与延续家庭权
第八章结婚制度一章尚需补充规定的内容
第一节目前我国结婚必备条件的补遗
一、变性人与同性之间要求结婚性别限制之规定
二、结婚意思表示真实与禁止其附条件附期限
三、预防重婚与禁止前婚撤销或宣告无效前再婚
第二节对我国目前禁婚范围宽严适度的思考
一、关于表兄妹做绝育手术后可否结婚的问题
二、关于养亲之间的禁婚范围问题
三、关于姻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范围问题
四、服刑罪犯和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禁婚问题深究
五、因姘居强奸重婚罪被判缓刑假释的禁婚问题
第三节结婚形式的适当灵活与公民婚姻自由
一、高婚龄加长性期待与立法处置婚约重大纠纷
二、强调婚姻家庭的价值与居住地张贴结婚公告
三、老年人和流动者的同居权与承认事实婚姻效力
第九章目前我国的夫妻人身关系制度的缺陷
第一节现行法定同居权含糊的弊端及纠正办法
一、立法明确规定夫妻同居权利和义务的必要性
二、同居既是夫妻的权利又是夫妻的义务
三、侵害夫妻同居权的处置与婚内强奸问题
第二节夫妻隐私权与忠实请求权及其知情权
一、夫妻隐私权与忠实请求权和知情权的概念
二、规定夫妻隐私与忠实请求权和知情权的必要
三、夫妻隐私与忠实和知情权的协调及侵权责任
第三节夫妻扶助请求权与日常家事代理权
一、扶助请求权与家事代理权的人身性及其概念
二、规定夫妻扶助义务和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必要
三、扶助与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缺陷及共有范围深究
第一节我国修订后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疏漏
一、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及权威部门解释的漏洞
二、新法未列举的婚后所得归属不明的弊端
三、将原则性规定留给司法解释带给立法的教训
四、科学的夫妻财产制与概括性规定的必要性
第二节确立兼顾夫妻身份与产权利益的财产制
一、对现行夫妻财产制立法思想的反思
二、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现状及未来立法的依据
三、立法确认家庭职能需要优于产权原则的必要性
四、人身性财产及其他应归个人所有的婚后所得
第三节划定继承受赠共有与考虑结婚时间长短
一、短暂婚姻内夫妻一方继承巨产共有的弊端
二、短期婚姻内继承巨额遗产归属个人的合理性
三、消耗性遗产共有与继承大中型私企不宜共有
第四节建立兼顾身份与产权利益的夫妻住房制度
一、国内外已有的夫妻或家庭住房制度评析
二、亲属编应有的兼顾身份产权的婚姻住房制度
三、解决分居与离婚时的住所问题的立法构想
第五节我国现行约定和分别财产制必须补充的内容
一、分别所有与以能力供养家庭和双方老人的原则
二、重大财产约定须书面与一方要求的必须公证
三、对第三人重大交易的告知义务与推定无约定
第十一章生育制度与相关的财产及其损害赔偿制度
第一节目前我国生育制度的变革及对生育权的争论
一、享乐和职业竞争与部分公民开始轻视生育权
二、关于生殖健康权和生育权基本内涵的争论
三、生育负担的客观后果不同与妇女生育自由权
四、质疑确认独身生育权的必要性及其立法抉择
第二节作为一种共享型民事权利的夫妻生育权
一、婚内生育制与夫妻共同生育权概述
二、妇女不育自由权与丈夫生育权的冲突与协调
三、夫妻共同生育权的立法保护及其行使
第三节二胎后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和离婚后生活保持制度
第四节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权的民事责任问题
一、医疗及其他事故与暴力侵害夫妻生育权的赔偿
二、通奸姘居私生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权的法律责任
三、拒绝同居、拒绝生育与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权
四、人工生育可能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权的处置
第十二章父母子女关系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第一节亲权向子权本位转移与亲权并入监护
一、亲子立法由亲权本位向子女权本位转移
二、亲权的实体内容逐步在并入监护制度
三、我国现实将亲权与监护合并的必要性及对策
第二节关于婚生否认与非婚生认定的若干问题
一、如何确认提起婚生否认或非婚生认定请求权
二、婚生否认后的抚养费返还和其他人身伤害赔偿
三、婚生否定后非婚生子女无人抚养的立法对策
第三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生准正问题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私生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法规定私生准正的必要性
三、现有私生准正规定剖析与未来应取的对策
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其他新型纠纷的立法对策
一、需要进一步明晰的父母子女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乱伦等犯罪伤害子女的应被剥夺受赡养权
三、关于继亲子事实扶养成立须经5年的规定
四、立法如何确认异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地位
五、立法如何确认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关系
第五节收养法尚存的立法不足及其修改补充
一、收养法只有育幼原则缺少养老原则的弊端
二、立法确认与生父母共养的不完全收养的优点
三、增设送养人探视权与全面保护被收养人利益
四、立法确认转收养合法与预防借收养买卖儿童
第十三章亲属扶养监护立法原则与实体权的补白
第一节扶养监护立法的一些原则性问题
一、扶养与监护的不同性质
二、根据客观需要区分扶养和监护主体的法律原则
三、关于监护职责与扶养义务划分的原则问题
四、不用亲权概念与确认父母为第一监护扶养人
第二节未来扶养立法单章规定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扶养人的范围顺序与扶养程度和方式
二、直系卑血亲的代位继承权与代位赡养义务
三、兄弟姐妹间有扶养能力者对需扶养者的义务
四、所有家庭成员间的帮助及危难救助义务
五、直系姻亲间的扶养义务问题
第三节我国亲属监护立法需要补充的问题
一、《民法总则》现行监护制度与亲属扶养细分条款
二、无扶养义务的亲属监护人的职责
三、专设亲属监护监督制度的必要与可能性
四、无扶养义务的亲属监护人的取酬权
第十四章我国离婚制度尚需完善之处
第一节协议离婚制度仍存在的问题
一、协议离婚条件与感情确已破裂的关系
二、离婚协议法定原则的细化与禁止离婚不离家
三、保障离婚自由与登记离婚的考察期问题
第二节判决离婚的标准的细化
一、确立通奸姘居的纵容宽恕抗辩理由的必要性
二、因虐待遗弃和家庭暴力诉离的抗辩理由
三、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判决离婚的年限计算方法
四、违法犯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判决离婚的标准
第三节离婚后果妥善解决的立法疑难问题
一、离婚后继续同居的各种现象及其立法处置
二、立法应否保留照顾无过错方财产分割原则
三、立法确认共有私有和有形无形财产转化分割
四、离婚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问题
五、祖父母探视权和犯人抚养子女权的立法补遗
第四节离婚赔偿额的确定办法
一、分割财产照顾原则与离婚过错赔偿的惩罚性
二、以后果和赔偿能力为主确定赔偿金的合理性
三、综合认定损害后果和赔偿能力的具体标准
第五节对离婚时保护未成年子女机制的探讨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家庭亲属编试拟稿
第一章一般规定(总则)
第二章亲属通则
第三章结婚
第四章夫妻
第五章生育
第六章父母子女
第七章收养
第八章扶养
第九章监护
第十章离婚
主要参考书目
博士论文后记

前言/序言

出版说明
四川大学的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滥觞于20世纪初,曾汇集过一大批知名法学教授,出版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法学论著。1952年下半年全国院系调整,四川大学法律系、政治系连同重庆大学等校的法律系和政治系并入西南革命大学,成为现在西南政法大学的前身,四川大学自身的法学教育因之中断。
1984年四川大学恢复法律系,同年开始重招法学本科生。1985年开始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是当时为数不多的法学硕士点培养单位。2000年获诉讼法学博士点授予权,2010年获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授予权,至此,四川大学法学院已成为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的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重镇。2017年年底,随着四川大学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A类高校,四川大学的法学学科被纳入四川大学一流学科重点建设学科群,学校将持续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法学学科建设。四川大学法学院正朝着建设一流法学院和一流法学学科的目标不断迈进。
为更全面地展现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的研究成果、历史传统和学术活动,学院组织出版“四川大学法学文库”,其中“学术系列”推出我院教师新近的法学研究成果,“校史系列”整理我院建院以来的学术史料,“讲座系列”汇编知名学者来我院的讲学记录,各系列视情况逐年分批出版。真诚期待学界同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关注和支持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发展。

前言
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是生命的一种存在形式。每个人每日每时都在以自己的生命实践和改变着人类的婚姻家庭形式与制度。立法者尽管都试图以法律来调控公民的婚姻家庭,但最终往往收效甚微。即便如此,没有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想以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来实现统治阶层的各种理想。正因如此,笔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二十多年没有讲授婚姻法的背景下,仍然选择了《民法典亲属立法研究》作为博士论文题目。
博士毕业以后,由于长期奔波于成都和巴黎之间,一直无暇出版博士毕业论文。春节过后,德国金琅学术出版社的温伊莹编辑主动向笔者发出了出版邀约,使它的外文本得以在德国出版。根据合同约定,外文出版不影响它的中文文本在中国出版。所以,笔者对书中一些关键内容结合目前民法婚姻家庭亲属编编纂的需要进行修改后,希望将它纳入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文库。为此,首先感谢文库让笔者的夙愿得以实现!
由于在撰写博士论文的过程中,正好赶上修改1980年《婚姻法》和全国人大决定编纂民法典(事实上当时200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讨论,笔者当时也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召集的研讨会),而当时博士论文也是专门针对民法典的制定而写。所以,现在出版不需要对原来的博士论文做太大的改动。在这次纳入文库时,笔者也尽可能地保持博士论文的原貌。当年自己草拟的《民法典亲属编建议稿》,也基本不大改。这对于笔者这个务实的现实主义者,肯定是不满足的。基于此,笔者在出版前言中就目前最急迫的婚姻家庭法学研究问题,略抒己见。
众所周知,目前“编纂民法典”(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用语),已成为中国法学界的最热门话题之一。不过,这比起2000年修改婚姻法几乎“全民参与”的壮观情形,还是略显职业化,乃至于对编纂民法婚姻家庭法编的讯息,法学界都很少关注。关心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的人的范围,基本上缩小到了婚姻法学界内,这不能不让笔者作为名不副实的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的副会长担心未来的民法婚姻家庭法编——这一几乎关系到我们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分则是否会偏离中国文化和
民意。
针对目前各界编纂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相关的提议,笔者建议:
1.出于名实相符的考虑,笔者主张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分则该编的名称叫作“婚姻家庭亲属编”。这是因为该编的许多条文内容已经远远超出了婚姻家庭的范围,如关于未生活在一个家庭的“非婚生子女”法律关系的规定,关于“亲系亲等计算规则”、“近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姻亲”等法律明确禁止或要求必须发生法律关系或必须回避的亲属范围的规定。另外,随着离婚重组后诸多非婚、非家共同生活关系,同居以及老年同居的不断增多,人工辅助生殖生育法律关系的种类越来越多,为了避免我国当前以《婚姻法》调整诸多非婚姻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尴尬,未来名副其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亲属编最好命名为“婚姻家庭亲属编”。
2.笔者非常想抒发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诸多立法新见。笔者有幸于近期多次亲自参与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会组织的编纂民法婚姻家庭法编的研讨会,还多次撰写一些书面建议,希望最终有利于我国甚或世界的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不管这些建议是否被立法采纳,只要笔者相信最终会为社会接受即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该编“通则”或“一般规定”一章增加“特殊保护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公民有利用医疗 民法婚姻家庭亲属编立法研究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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