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出组织能力加强、恐怖活动趋于专业化和去中心化、防范预测难度加大等发展趋势。在应对策略上,我国的相关立法要进一步完善,在法律上明确建立从预防到打击整个环节的责任追究制度。”1月27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创中心)在京举行年会,并发布《2017年新型网络犯罪研究报告》,呼吁进一步出台与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相关的配套规定,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出更细化的要求和标准,规定责任人负责制,同时在执法领域明确监督及定期检查、应急处置等内容。
当前,国际社会围绕网络空间资源利用与治理的控制权、话语权争夺日益激烈。报告指出,我国要掌握网络空间主控权,必须依靠法治,高站位地建设网络法治、推进网络法治,强化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强化网络安全标准化和认证认可工作。报告由“传统犯罪的网络化发展”“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新趋势”“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新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趋势与对策”“中国技术勒索的现状趋势及对策”等六大部分组成。
报告认为,从整体构成来看,我国网络法治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空白领域日益增大,法律缺憾日益突出,成为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明显“短板”。一是应急性立法多,长远规划不足,已出台的网络规范多数属于应势性、专项性行政法规、解释意见或部门规章,时局性、针对性、功利性、短期政策性效用取向明显,法治应有的系统性、协调性、整合性、严密性不够;二是规范效力位阶不高,多为部门规章,法律法规数量偏少。例如,电子商务、电子支付、跨界数据流动、互联网监管体制等重要领域,均欠缺整合统一的核心规范。
作者简介
曹诗权,男,1963年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学、网络法学。(撰写总序、前言)
目录
前言
专题一 传统犯罪的网络化发展
引言
一、传统犯罪网络化的定义与表现
二、新型网络赌博的治理与对策建议
三、网络色情违法犯罪的治理对策
四、网络有害信息的法律规制
专题二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最新趋势
引言
一、网络恐怖主义的兴起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形态
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特点
四、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趋势
五、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应对策略
专题三 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新发展
引言
一、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现状与趋势
二、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实现方式:违法犯罪产业链描述
三、应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中国法律规制体系
四、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综合治理
专题四 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趋势与对策
引言
一、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国的最新趋势
二、中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现状
三、治理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未来展望
专题五 中国技术勒索的现状、趋势及对策
引言
一、技术勒索:中国的最新形势
二、技术勒索的实现方式:违法犯罪产业链描述
三、应对技术勒索的中国法律规制体系
四、技术勒索治理的应然策略
附录:Wanna Cry勒索病毒事件分析报告
专题六 流量安全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
引言
一、妨害流量安全的行为模式
二、流量安全问题的法律对策体系
三、流量安全问题的综合应对策略
精彩书摘
《2017年新型网络犯罪研究报告》:
微信红包赌博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①这类新型的网络赌博犯罪主要以手机等移动终端和微信等移动客户端作为犯罪载体,具有显著的移动互联网时代特征,与传统网络赌博相比,其行为更加便捷、隐蔽,监管和打击难度更大,行为实施场域更加随意,犯罪线索和证据极不稳定,同时也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应当引起执法机关的进一步重视,在摸清其行为模式、犯罪特点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工作对策,以遏制这类犯罪的蔓延。
(一)新型网络赌博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特点
与传统网络赌博不同,新型网络赌博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于借助移动互联网以及社交软件等手机APP实施违法行为,省去了传统网络赌博建站、发展会员、进行赌博、洗钱等烦琐环节以及经营赌博网站、招募管理人员等开支,其犯罪门槛更低,参与手段更加多样化,因此赌博的泛滥也更为迅速。
1.新型网络赌博的主要形式
从目前已查获案件来看,利用移动互联网所实施的网络赌博犯罪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以微信群等通讯群组作为阵地或作案空间。例如,组建微信群,由群主和群成员通过拉好友进群或者摇一摇等方式吸收赌博人员,然后以微信抢红包形式进行赌博,设置发红包与抢红包规则,由群主或少数群成员抽取“头薪”,这种赌博形式的实质是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再如,利用“猜数字”游戏,通过微信红包下注赌博,这一类犯罪甚至有专门的操盘软件对接,可以做到全自动开奖,让赌博人员自行下注,还可配备“电脑托”,在群内自动下注参赌,增加赌局人气,这种赌博形式的实质是将线下赌博的“压数字”和“赌大小”复制到移动互联网之上。
二是以移动互联网游戏作为犯罪载体,作弊欺诈与诱导兑换。以目前查获的利用手机棋牌游戏“天天德州”进行网络赌博的案件为例:在该游戏中,德州币是游戏筹码,在游戏中相当于虚拟资金,是玩家用来玩游戏的必备道具。用户可通过人民币充值获得德州币,为了防止赌博等行为存在,游戏设计方设置了充值限额,而且不能直接交易和变现德州币。因此出现了以游戏输赢为手段转让德州币的“币商”,“币商”利用“官方汇率”和“自行定义汇率”的差价牟利,同时在游戏中通过盗号、外挂、“双簧”作弊欺诈等方式,加大自己在游戏中获胜的概率,盗刷和骗取玩家的德州币。这一类网络赌博实质上兼具赌博与诈骗的特征,是赌博与诈骗的行为结合。
2.新型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
上述新型网络赌博活动具有移动互联网的时代特性:一是赌博人员可随时随地进行赌博,仅需一部手机就可参与,赌博活动更加隐蔽;二是参与赌博的人数不固定,涉赌人数众多,较易形成较大的赌局;三是赌资全都被数字化,赌博人员对财产损失更加麻木,赌资流失更为迅速;四是犯罪人开设赌局的成本更低更容易,不仅有专业的操盘软件进行自动化管理,还可非实名交易,随意开设、解散赌博群,对不法分子来说更加“便捷”;五是不需要专门的设备、机房以及人员管理,手机APP即可成为赌博工具与场所,传统赌博犯罪的组织经营行为被淡化,导致赌博犯罪可以不分地域、时间实施。
(二)新型网络赌博犯罪的打击难点
从公安机关执法侦办的角度看,利用移动互联网的网络赌博犯罪更加难以打击遏制。当前打击新型网络赌博犯罪存在“四大难”问题。一是发现难。此类赌博犯罪的作案工具只有手机,难以被警方主动发现,发现的案件大多来自作为受害人的通讯群组成员举报,但是由于通讯群组成员本身也参与赌博,只有在其受害之时可能会举报犯罪。二是核查难。微信及QQ等社交软件具有私密性,利用这些APP成立的通讯群组具有更加私密的性质,软件制作人和管理人对其内容进行监控也有一定的限制,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核查则更为困难。三是取证难。利用移动互联网所进行的赌博活动,都是在数字化、虚拟化的环境中进行的,涉案人员多为非实名参与,调查取证较为困难。四是打击难。这类赌博的涉案人员大多遍布全国各地,且涉案人员之间并不一定具有关联性的社会关系,案发之后只需退群、删除红包或聊天记录,公安机关便无从打击,即使调查到作案人员,也会由于人员分布广阔而导致打击成本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利用移动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赌博行为的现象日趋严重,但相比传统网络赌博案件,前者在发生态势上仍属初级阶段,在案件数量、涉案金额以及侦查难度等方面,较后者来说均不在一个层面。2016年6月下旬,广东省警方“飓风10号”行动打掉以黄某贤为首的特大网络赌博犯罪网络。该团伙利用境内注册公司名义非法获取境外赌博网站一级代理权,利用多个按揭代理有限公司和房地产投资公司为掩护,以合股或发展下级代理招募赌博会员,通过六合彩、时时彩、赌球等赌博方式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以赌资抽成等方式从中牟取巨大非法经济利益,网络赌博团伙涉案资金量巨大,警方掌握到该团伙涉案账户多达2500多个,团伙的资金流动量超过100亿元涉案①,这些危害都不是利用移动互联网的网络赌博所能够企及的。
……
前言/序言
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信息时代开创了人类新的认识与活动空间——网络空间。基于网络开放、自由、泛在、易用等特性,网络已经成为政府、组织、团体和个人信息传递储存的重要媒介。我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网络并非现实空间的简单复制,而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活动载体,它构筑了全新的行为样态,开辟了人类新的实践空间,承载并丰富了现实的利益内容和冲突。在网络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网络安全上升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重要组成部分的现实背景下,迫切需要我们认清网络空间的规律、特性和走向,站在战略高度,树立全局思维,把握全球视野,瞄准安全底线,置重前瞻规划,全面推进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构建“立治有体、施治有序、联动包容、平衡持续”的网络空间治理新格局。一、建设网络强国,必须走法治之路
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并行不悖、相互交织、互相倚重。现实空间有法律等规矩绳墨,网络社会也不可能无法无天、胡作非为。“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关键词是“法治化”,策略方针是“全面”,它是构建网络空间生活样态、秩序构架、利益格局的必由之路,背景厚重,意义深远。
当前,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变革的重要推动力。网络的触角深入千家万户,深入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无处不在,无所不在,无时不在,无人不在。网络不但是普通百姓生活、娱乐的重要工具和平台,同时也是目前最具活力的经济产业,最具创新力的知识领域。可以说,无论是基本生活方式的演进,还是基础社会结构的变迁,我们都无法摆脱网络的影响。“互联网+”既是国家全局战略,更是网络与现实串并交融的鲜活态势;网络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网络空间与传统社会的界限逐渐模糊,网上网下分工对接、整体联动;网络的形象更加饱满,网络的主体更加多元,网络的业态更加丰富,网络的活动更加复杂;网络勾连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丝毫不亚于传统空间,网络凝结的社会利益的价值也丝毫不逊于现实社会,这些都意味着,任由网络自由生长、对网络“无为而治”的时代已经远去,积极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的时代正在到来。互联网治理体系的重心,应该是全面推进网络空间的法治化,通过法治的确认、引导、规范、调整、保护和罚禁等独特功能,助推网络空间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
互联网是人类生活的新空间,也是社会治理的新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互联网作为一个全新领域,其治理模式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世界各国都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但是,谁能够首先摸着石头走上岸,谁就能在网络规则主导权的争夺上占得先机。因此,一个国家网络治理体系的优劣,完全可以成为衡量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尺。法律在网络治理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作用。“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战略部署,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决定》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这一表述足以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适用于现实社会,同样也适用于网络这个所谓的“虚拟空间”。①《决定》不但是网络法治建设的行动指引和目标参照,也丰富了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时代内涵。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指导我国今后一段历史时期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关于网络法治建设的内容,《纲要》进一步明确,“依法推进信息化、维护网络安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要以网络空间法治化为重点,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全社会自觉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信息化法治环境”。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可以看出,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目标明确,定位清晰,重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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