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醫師民事責任的法律構造》在俯瞰作為前提的關於醫師醫療行為的中國法律製度的整體圖景之上,對於醫療行為産生的醫療糾紛的實際、醫療糾紛的處理機製、醫療行為中醫師的民事責任,全麵把握各種學說、判例及相關法規;其次從契約法及侵權法兩個視角,通過與日本同樣的法律及法理論的比較、分析,闡明中國醫師民事責任的法律構造。
目錄
第一編 中國醫療製度的變遷與現狀
緒論 古代中國的醫療製度的變遷
第一章 醫師、助理醫師及鄉村醫生
第一節 醫師的定義
第二節 中國的醫療行為的特色
第三節 在中國醫師資格的取得與喪失
第四節 醫師的業務
第五節 小結
第二章 醫療法人的特徵
第一節 醫療機構的分類
第二節 醫療機構與行政的關係
第三節 醫療機構的設置
第四節 醫療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節 小結
第三章 中國醫療糾紛處理機製的變遷
第一節 審判主導期(1950年至1959年)
第二節 行政主導期(1960年至1987年)
第三節 行政過渡期(1988年至2002年)
第四節 審判主導期的恢復(2002年~)
第五節 中國的鑒定製度
第六節 小結
第二編 醫師醫療過失的民事責任
引言 中國的民法製定與變遷
第一章 醫師與患者的法律關係
第一節 曆史背景
第二節 私法與公法的論爭
第三節 醫師與患者的關係的法律性質
第四節 小結
第二章 中國的醫療閤同的法理
第一節 醫療閤同的法律性質
第二節 醫療閤同當事人的問題
第三節 醫療閤同的形態與內容
第四節 醫療閤同的成立與終止
第五節 違約的事例
第六節 小結
第三章 中國醫療過失民事責任的侵權構成
第一節 侵權行為
第二節 一般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
第三節 醫療過失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
第四節 小結
第四章 醫療過失的判斷標準
第一節 注意義務違反
第二節 應當考慮的要素
第三節 小結
終編
一、醫療法律構成的特徵
二、存在的問題
三、本書的結論
四、立法建議
附錶
參考文獻
參考資料
日中對照醫學用語索引錶
後記
譯後記
精彩書摘
《醫師民事責任的法律構造》:
1.關於醫師執照的規定
中國的醫師培訓體係,因2003年的醫學教育改革廢止瞭醫學專科教育,規定瞭本科醫學教育的正規期間最低5年,此前包括各種情況的醫師培訓年限大緻得到統一。但是,從正規課程隻有三年的醫學專科學校畢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滿一定年限的所有助理醫師,也有機會參加醫師的國傢考試,這一點不能說沒有問題。這是因為,所有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教育環境很難說與大學的醫學院具有相同水準,尤其是中國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均衡,大都市與偏遠地區的醫療資源明顯存在巨大差異。
此外,培訓中醫醫師的師承製度雖然是傳統的製度,但中醫界秘密主義的觀點根深蒂固,其真實情況並不明確。考慮到不透明的師承關係會成為滋生不正當的溫床,以及中醫的特殊性,對於師承的經驗是否應包含在考試資格要件中,有必要進一步探討。而作為改善方法,例如對於此類未修醫學正規課程者,可以考慮進行類似日本的醫師國傢考試的預備考試。
作為考試資格要件的醫師培訓年限不僅與習得相應醫術相關聯,也關係到是否平等地進行考試。毋庸置疑,所有的考試在對人的能力進行正確評價時都具有局限性,因此考試資格的平等性時常受到重視。尤其是考慮到醫學的特殊性,對於掌握充分的醫學知識和技術,醫師的培訓年限及培訓環境是極為重要的。
通過實現醫師的培訓體係與認證體係兩大支柱的閤理化、標準化,纔能使醫師的國傢考試成為平等、公正,且具有高度信賴性的考試。
2.鄉村醫生條例
現在,中國各地區基層醫療現場(農村)活躍著許多鄉村醫生。根據衛生部的統計,截止到2001年年末,相對於全國醫師163.7萬人,助理醫師46.2萬人的數量,鄉村醫生人數達到瞭102.2萬人。如前所述,雖然成為鄉村醫生的途徑在中國不同的地區有所差彆,基本上根據本人自薦、村民推薦,或政府相關人員推薦,獲得鄉政府的許可,參加省級醫療行政部門組織的鄉村醫生進修後取得閤格證書,在縣級醫療行政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登記,即可成為鄉村醫生。大多數的鄉村醫生都未接受過正規醫學教育,其中既有高中畢業者,也有初中畢業者。
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進行一般醫學處置,齣具相應的醫學證明”,但對於該“一般醫學處置”的內容法規並未進一步明確。同條例第28條明確瞭鄉村醫生“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從這一規定來看,若在“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之外,則可以認為在該醫生能力範圍之內由其進行判斷。
此外,鄉村醫生與醫療相關的執業活動,在法律上(鄉村醫生條例第2條第1款、第17條)限於村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所等)。這些條文不得不說是建立在差彆性政策上的規定。
原本鄉村醫生多處於“缺醫少藥”的農村,是基於國傢提供最小限度的醫療這一考慮而生的醫師,其前身為眾所周知的“赤腳醫生”。
以上的政策,如果是作為暫時的措施還可以被接受,但長此以往,對此類醫師醫療活動的許可是否閤適不免産生疑問。從生命的尊嚴、生命價值的平等觀念來看,應當認識到承認連醫師或醫生助理的資格都未取得的鄉村醫師的醫療行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險,有可能成為非法行醫的溫床。因此,應當逐步廢止鄉村醫生製度,將其統一到執業醫師製度之中。
……
前言/序言
本書是在2009年3月早稻田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授予的博士(法學)學位論文的基礎上進行瞭若乾補充的成果。
論文執筆的動機,齣於以下考慮。
在社會急速變化中不斷建立各種法律製度的中國,從上世紀80年代後期開始,在各種領域相繼頒布瞭新的法律法規,各領域中法學理論的辯論也活躍起來。醫療領域也不例外,隨著新的法律、條例等製定的同時,外國的法學理論也不斷得到介紹,並被移植到中國。
例如,1987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1994年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8年《執業醫師法》的製定,代替瞭2002年被廢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2010年7月開始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等都是作為立法及研究成果的體現。
除此之外,在中國國內,特彆是近期隨著醫療糾紛的不斷增長,學界對於相關問題在法律層麵的討論也變得愈加活躍,其中注意義務、醫療水準、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等日本法理論得到介紹,並不斷被運用到實踐之中。
而在日本,受到中國立法、修法等動嚮的影響,同樣在多個領域進行著中國法的研究。但在日本的中國法研究整體狀況之中,關於中國醫療的法律製度,仍舊停留在對某一個彆問題或某一部分研究的階段。有鑒於此.筆者認為,把握中國關於醫療行為法律製度的整體圖景,探討法律製度中內含的問題——特彆是解析醫療行為中醫師民事責任的法律構造,即便從與日本法的相關性層麵來看,作為中國法研究應當納入的重要課題,仍有研究的必要和空間,這也是最終使筆者做齣執筆決定的原因。
本論文執筆的基本思路如下:首先在俯瞰作為前提的關於醫師醫療行為的中國法律製度的整體圖景之上,對於醫療行為産生的醫療糾紛的實際、醫療糾紛的處理機製、醫療行為中醫師的民事責任,全麵把握各種學說、判例及相關法規;其次從契約法及侵權法兩個視角,通過與日本同樣的法律及法理論的比較、分析,闡明中國醫師民事責任的法律構造。
醫師民事責任的法律構造 [Medical Law of SEU:Legal Structure of Physician's Civil Liability]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
醫師民事責任的法律構造 [Medical Law of SEU:Legal Structure of Physician's Civil Liability] 下載 mobi pdf epub txt 電子書 格式 2024
醫師民事責任的法律構造 [Medical Law of SEU:Legal Structure of Physician's Civil Liability]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下載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