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CRS政策解讀和法理分析》首先從全球稅務信息透明化曆程角度齣發分析CRS製定及實施的背景;其次根據OECD所發布的文件,詳細論述盡職調查程序等;再次分彆從理論和案例角度齣發分析CRS的實施對於境外配資的中國稅務居民以及多重稅務居民的影響、反規避措施;然後論述中國的CRS實施情況;最後從理論以及實踐角度齣發,就CRS完善提齣建設性意見並分析全球稅務信息透明的趨勢。
作者簡介
史正權,武漢大學金融學博士,寬善傢族辦公室創始人,湖北寬善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獨立投資人。具有法律與金融雙重教育背景。在金融市場監管、項目融資、公司貸款、基金融資、證券化、不良資産處置與運營等領域擁有綜閤解決能力。曾發錶多篇學術論文,對金融及資本市場的業務創新、産品創新等有深入研究。創立華中區域首**族辦公室,對海外傢族信托、私益基金會的設立、運營管理、稅務籌劃等擁有豐富經驗,對海外金融資産投資策略以及固定資産投資策略擁有獨到見解,以獨立投資人身份完成在能源貿易、醫藥、健康管理、財富管理、互聯網等領域投資,纍計投資已逾十億元人民幣,可應用法律、財務會計、投融資工具對企業和個人提供綜閤化解決方案。
目錄
第一章CRS實施背景
一、單邊行動
二、雙邊行動
三、多邊行動
(一)BEPS行動計劃(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項目)
(二)《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
(三)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
第二章CRS運行機製及實施的法律基礎
一、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介
(一)FATCA與自動信息交換
(二)自動信息交換標準的統一
二、CRS運行具體過程簡介
(一)CRS運行具體過程
(二)CRS涉稅信息交換基於雙邊基礎
三、CRS實施的法律基礎
(一)Model CAA(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二)Multilateral Model CAA
(三)歐盟指令
(四)第三國與歐盟簽署歐盟協議
第三章CRS下通常報告要求
一、具有申報義務的金融機構(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一)托管機構(Custodial Institution)
(二)存款機構(Depository Institution)
(三)投資實體(Investment Entity)
(四)特定保險機構(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
二、無申報義務的金融機構
三、金融賬戶(Financial Account)
(一)存款賬戶(Depository Accounts)
(二)托管賬戶(Custodial Accounts)
(三)特定投資實體中的股權或債權利益(Equity and Debt Interest in Certain Investment Entities)
(四)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閤同(Cash Value Insurance Contracts)
(五)年金閤同(Annuity Contracts)
(六)小結
(七)其他
四、豁免賬戶
(一)退休金賬戶或養老賬戶
(二)托管賬戶
(三)因存儲客戶多付款項而存在的存款賬戶
(四)不活躍賬戶(休眠賬戶)
(五)特定保險機構的豁免賬戶
五、申報對象
六、實際控製人
(一)CRS項下實際控製人的概念
(二)實際控製人的識彆
(三)FATF指引中有關實際控製人的規定
(四)信托的實際控製人與賬戶持有人
(五)無記名股票
七、CRS項下實體
(一)積極非金融機構(Active Non�瞗inancial Entity)
(二)消極非金融機構(Passive Non�瞗inancial Entity)
八、申報賬戶(Reportable Account)
(一)申報賬戶的分類
(二)申報賬戶之測試
第四章CRS下具有申報義務的金融機構之盡職調查
一、存量個人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一)存量個人低淨值賬戶
(二)存量個人高淨值賬戶
二、新建個人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一)自我證明
(二)閤理性測試
(三)“有理由知道”之限製
三、存量機構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一)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流程
(二)對存量機構賬戶的實際控製人的盡職調查
四、新建機構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一)新建機構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二)新建機構賬戶實際控製人的盡職調查程序
第五章CRS下申報內容及其他
一、CRS下申報內容
(一)賬戶持有人基本信息
(二)賬戶號碼
(三)具有申報義務的金融機構信息
(四)賬戶結餘或價值
二、其他
(一)保密與數據保護
(二)首次CRS信息交換
(三)全球稅收透明度與信息交換論壇之同行評議
第六章CRS對中國稅收居民的影響
一、中國稅收居民的認定標準及納稅義務
(一)中國個人稅收居民的認定標準
(二)中國企業稅收居民的認定標準
二、CRS對中國稅收居民境外存量金融賬戶的影響
(一)CRS對中國個人稅收居民境外存量金融賬戶的影響
(二)CRS對中國企業稅收居民境外存量金融賬戶的影響
三、CRS對中國稅收居民境外新建金融賬戶的影響
(一)CRS對中國個人稅收居民境外新建金融賬戶的影響
(二)CRS對中國企業稅收居民境外新建金融賬戶的影響
第七章CRS對雙重稅收居民的影響
一、稅收居民的判定標準
(一)自然人稅收居民的判定標準
(二)實體稅收居民的判定標準
二、國際雙重稅收居民身份
三、CRS對雙重稅收居民的影響
(一)AEOI標準下之稅收轄區
(二)舉例
第八章CRS項下規避與反規避措施分析
一、CRS項下的反規避規則
(一)將金融賬戶開設在非CRS參與轄區
(二)操控年末賬戶餘額
(三)利用符閤條件的信用卡發卡機構
(四)金融機構漏記賬戶持有人信息
二、實際變換稅收居民身份
三、持有其他低稅或免稅國護照
(一)護照移民項目簡介
(二)持有其他低稅/免稅國護照對存量個人賬戶的影響
(三)持有低稅/免稅國護照對新建個人賬戶的作用
(四)小結
四、其他規避措施分析
(一)信托任意受益人賬戶信息的選擇性申報
(二)股權權益轉換為“債權權益”
(三)金融機構混淆居住地址與稅務地址
(四)轉換資産形式
五、OECD反規避規則的發展
(一)OECD 設立揭發規避CRS實施平颱
(二)OECD披露中國香港地區職業退休計劃規避措施
(三)《強製披露規則——解決規避CRS安排與離岸架構》(草案)
第九章CRS項下資産保障措施分析
一、設立信托之策略分析
(一)信托簡介
(二)信托被識彆為有申報義務的金融機構
(三)信托被識彆為無申報義務的金融機構
(四)信托被識彆為消極非金融機構
(五)信托之受托人為自然人
(六)在非CRS參與轄區設立信托
(七)不可撤銷信托之委托人賬戶信息的申報
二、設立私益基金會之策略分析
(一)私益基金會簡介
(二)在CRS參與轄區設立私益基金會
第十章中國香港地區、颱灣地區及大陸CRS的實施
一、中國香港地區CRS的實施
(一)中國香港地區CRS實施的法律基礎
(二)中國香港地區CRS的進展
二、中國颱灣地區CRS的實施
(一)中國颱灣地區CRS的實施進程
(二)中國颱灣地區CRS采用雙邊模式
(三)中國颱灣地區與大陸之間的稅收信息交換
三、中國CRS實施
(一)中國CRS實施進程
(二)中國CRS項下的金融機構概念
(三)非居民賬戶
(四)中國反洗錢及瞭解你的客戶程序
(五)CRS項下由國內法自行規定事項
(六)盡職調查例證
(七)中國CRS執行有待完善的內容
第十一章全球稅務信息透明的趨勢
一、國際稅收信息交換規則的發展趨勢
(一)實現國際稅收信息透明符閤國際社會共同利益
(二)國際稅收信息交換規則的未來發展
二、國內稅收信息交換法律體係發展趨勢
(一)國內法是實現稅收信息交換的關鍵
(二)中國稅收信息交換規則的新發展
三、推動國際稅收法治和國內稅收法治的良性互動
第十二章結語
參考文獻
附錄一:《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
附錄二:《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
附錄三:《金融賬戶(涉稅)信息報告與盡職調查的統一標準》(中文譯稿)
附錄四:FATCA與CRS對比(中文譯稿)
附錄五:CRS常見問答(英文版)
附錄六:《CRS執行手冊》(英文版)
附錄七:自我證明錶格
前言/序言
序
稅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源泉之一,也是企業和個人履行其社會義務的重要錶現。稅既是調節社會關係的重要方式,也是企業和個人永恒的話題,所以說稅構成瞭社會問題中的關鍵部分。如果沒有稅收徵收,政府便無法運作,導緻社會無序,而企業無法生成,更無法運營,個人生存安全就成為大問題。
一直以來,世界各國法律以嚴格規則規範稅收以維護公共利益,企業和個人納稅人從未間斷稅收籌劃,極端者逃稅的例子不乏其中。全球經濟一體化為人流和物流創造巨大空間,基於各國稅收製度差異,納稅人遊走於高稅國和低稅國,從而獲得更高邊際收益。國際間稅收徵管分為屬人管轄和屬地管轄原則,個人稅收居民的界定以居住時間、住所和國籍等為主要標準,企業以管理中心、注冊主義或登記主義為主要標準。因此,納稅人改變居住時間、變更國籍或者注冊母國或住所之外國傢的企業均可規避其納稅義務。自然資源、曆史原因、政治和社會動蕩使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一些國傢為求生存以特彆立法形式實施零稅率或低稅率,藉此吸引國際資本進入及融通,自然形成稅收低窪處。稅收主權一直製約國際稅收徵管閤作,跨國避稅已經成為這個時代跨國公司增加邊際收益的主要手段。OECD遵循G20峰會各國領導人達成的共識,通過多年努力終於齣颱CRS規則。雖然如此多的國傢依據CRS指引並根據本國法律實施打擊逃稅和侵蝕稅基行為,可是要完全做到規範中的每一部分則需要更長時間,以及需要修改相關國傢法律並獲得立法機關通過。
非居民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後,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和交換也會隨即展開,各國金融資産透明化的目標將逐步得以實現。以反逃稅和反稅基侵蝕為目的的CRS實施將會強化政府徵管,特彆是非居民稅收,此舉為淨化商業市場及稅收公平和商業公平競爭創造更好條件。未來科學規劃稅收、閤理使用稅收減免及稅收協定將成為趨勢。
我們研究CRS政策也是難得的學習過程,希望獲得的一些體會能與相關人士和企業分享,也願意與不同看法者討論。如有不當錶述,敬請讀者指正。
張曉鼕
2018年2月
前言
各國為加強國際稅收閤作、打擊跨境逃避稅,二十國集團(G20)委托經濟閤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2014年7月發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以下簡稱“AEOI標準”),該標準包括主管當局間協議(CAA)及統一報告標準(CRS)。在G20的大力推動下,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有超過2600個雙邊信息互換關係建立,已有超過100個國傢(地區)承諾實施AEOI標準,已有96個國傢(地區)簽署瞭MCAA。
AEOI標準與原來的國際稅務情報交換製度相比,具有“自動”和“批量”兩個突齣變化。所謂自動,即各參與轄區收集其他參與轄區稅收居民在本轄區的金融賬戶信息,按年主動嚮相關參與轄區主管當局報送;所謂批量,即各參與轄區每次主動交換的信息並非相關轄區某特定稅收居民的金融賬戶信息,而是盡可能將其掌握的相關轄區所有稅收居民的金融賬戶信息定期進行交換。於是,進行全球資産配置的高淨值人士對其境外金融賬戶信息是否被報送以及如何報送至其稅務居住地轄區的稅務主管當局等問題開始引起高度關注。
自我國承諾實施AEOI標準以來,部分機構及中介組織提齣以購買護照、境外購置房産、充分利用我國颱灣地區以及設立離岸公司等措施來規避CRS。2017年5月6日開始,OECD設立舉報平颱,世界上的任何人均可通過OECD官網平颱嚮OECD“舉報”和“揭發”CRS執行中存在的漏洞,以及市場上流傳的各種規避CRS的方案、産品或者架構安排,以便OECD及時發現並修補相關漏洞。
另外,因AEOI標準中所涉及的文件均不具有法律效力,須相關轄區簽署CAA並將上述規定內化為國內法。各國及地區的金融機構如何嚴格按照CRS的要求識彆申報賬戶將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畢竟CRS不僅加重瞭各參與轄區金融機構的閤規義務,更麵臨各國及地區雙邊和多邊、發展中國傢與發達國傢利益博弈的問題。
在上述背景下,我們首先從全球稅務信息透明化曆程角度齣發分析CRS製定及實施的背景;其次,根據AEOI標準、《CRS執行手冊》及《有關CRS的常見問答》等OECD所發布的文件,詳細論述CRS運行機製、申報主體、申報對象、申報賬戶、申報內容以及金融機構針對個人和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程序等;再次,分彆從理論和案例角度齣發分析CRS的實施對於境外配資的納稅人以及多重稅收居民的影響;另外,針對OECD發布的反規避措施、市麵上宣傳的規避措施等進行分析;然後簡要介紹中國香港地區、颱灣地區及大陸的CRS實施;最後,從理論以及實踐角度齣發,就CRS完善提齣建設性意見並分析全球稅務信息透明的趨勢。
本書旨在對CRS的實施、運行、影響及完善等方麵進行深入分析,以期全球配置資産的高淨值人士係統地瞭解CRS,避免被市麵上碎片化信息所誤導;以期對各參與國(地區)就實施CRS製定國內法時提供理論參考。基於對CRS之興趣,筆者通過分析和研究以粗淺之理解成就本書,其中難免疏漏和不到之處,敬請讀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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