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5
公文寫作與處理是機關日常工作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是上傳下達的重要載體。本書針對公文寫作中一些常見的誤區和病例,“搭脈”“開方”,以“挑刺”的方式,講述公文寫作處理的基本要領和格式規範。內容活潑,形式新穎,即是一部心得體會錄,也是一本工具書,兼具實用性和可讀性。
蔡振康,江蘇南通人;曆任解放軍南京政治學院教員,江蘇省人事廳處長,江蘇省殘聯紀檢組組長、副理事長;國傢和省特約命題專傢,南京師範大學公共管理碩士研究生導師。著有《軍用公文寫作》《行政實用公文寫作》《公文寫作與處理》《黨政機關公文寫作處理與日常工作》等11本書,發錶學術論文近40篇。長期講授“公文寫作與處理”“機關日常用文寫作”“機關工作運行(辦文辦事辦會)”和“麵試與麵試考官”等。
一、公文概述篇
1. 公文不是“東西”
2. 我們那兒是不用公文的
3. 曆史不是麵團
4. 不要吃瞭豬肉長豬肉
5. 鍾山賓館不是中山飯店
6. 彆拿“瘡疤”當花賞
二、公文種類篇
1. “批示”不是公文
2. “調查報告”不是上行文
3. 沒有“請示報告”公文
4. 該用“函”時用“請示”並不是尊重
5. 主動行“批復”公文太“經典”
6. “批復”與“請示”內容必須吻閤
7. “意見”不是“過不去”
8. “公告”與“公告啓示”不是一迴事
9. “通告”不同於“布告”
10. “公告”與“通告”“通知”不能混用
11. “會議紀要”不是規範公文文種
12. “命令”用於公布乾部任用有講究
13. 這樣的“函”有點不懂規矩
14. 公布奬勵使用“命令”“決定”“通報”應當有選擇
15. 不需要標題的公文
三、公文格式篇
1. “份號”與“編號”不是一迴事
2. “密級和保密期限”要依法標注
3. “發文機關標誌”的標誌性作用要名副其實
4. “發文字號”不能亂
5. “首頁版式”“簽發人”“版頭中的分隔綫”要規範標注
6. “標題”不能五花八門
7. “主送對象”要準確
8. “正文”標注要正確
9. “附件說明”要說明白
10. “發文機關署名”要名正言順
11. “成文日期”不能晚於“印發日期”
12. “印章”使用要用心
13. “附注”應因需而用
14. “附件”不能混為“附注”
15. “抄送對象”要送準
16. “印發機關、部門機構單位和印發日期”標注要認真
17. “信函格式”是公文的特定格式
18. “紀要格式”是公文的特定格式
19. “版記”部分的“應當”與“不當”
20. 公文用紙幅麵采用國際標準4A型
四、公文行文原則篇
1. “請示”要按規矩行文
2.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
3. “請示”的主送對象來不得移花接木
4. “請示”與“函”應當準確使用
5. “聯閤行文”就是聯閤成事
6. “聯閤行文”有“聯閤的規矩”
7.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部門機構單位行上行文應當正確選用主送對象
8. “罵街公文”有多麼不該
9. “批轉”“轉發”“印發”性通知有區彆
附錄一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附錄二 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2012)
附錄三 標點符號用法(GB/T 15834—2011)
後記
1. 公文不是“東西”
在日常工作中,機關工作人員時常會聽到“你搞一個東西報上去”“這東西再修改一下”“報一個東西來,我給你們批”之類的話。這些,是領導給部下布置起草公文任務時的用語。在這裏,公文變成瞭“東西”。事實上,公文既不是“東”也不是“西”。它有特定的界定和規範。
國傢齣現,就有瞭公文。不過,早期的公文是口口相傳的。自從有瞭文字,纔有瞭書麵體式的公文。秦始皇在統一文字、度量衡、車軌製的同時,也相對統一瞭公文。可以說,在我國,公文有著悠久的曆史。但時至今日,對公文這個詞的界定,卻林林總總。客觀地講,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本人認為(詳見《黨政機關公文寫作處理與日常工作》第3頁,蔡振康著,江蘇人民齣版社2015年9月齣版):公文,即公務文書的簡稱,屬應用文。公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所謂廣義的公文,是指黨政機關(本書簡稱機關),黨政機關的部、委、辦、廳(局)等工作部門(本書簡稱部門),黨政機關的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本書簡稱機構),黨政機關的直屬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本書簡稱單位),即機關、部門機構單位,為處理公務,按一定程序而形成體式完整的文書。所謂狹義的公文,是指在機關、部門機構單位之間,以規範體式運行的文書,俗稱“紅頭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2年4月16日印發、2012年7月1日實施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對公文的界定是: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率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傢的方針政策,公布法規和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公文概念的準確界定固然重要,正確認識、理解、把握,特彆是運用,即規範製作和處理公文更重要。從工作實際看,對什麼是公文的認識,特彆是準確規範製作和處理公文,需要努力和發展的空間不小,甚至可以說還很遼闊。這不是個彆情況,是普遍現象;不是偶然齣現,是經常可見;不是小機關和基層部門機構單位獨有,大機關和大部門大機構大單位也事實存在。
例一:“這是我參加研究生班學習的請示,請批準。”
例二:“趕緊給我們處打個報告來,我給你們機關批點經費。”
例三:“把我們黨委研究的意見再嚮上級政府報告一次。”
例四:“發改委不一定能批,還是直接嚮市委、市政府請示。”
上述類似問題,在不同的機關、部門機構單位可以見到聽到,在一些影視作品裏可以看到聽到,在一些不負責任的輔導用書上更是不想見到都難。現針對上述四例來逐一簡述其病竈,並開齣處方:
例一中的問題,齣在混淆瞭公文文種與民用文體的區彆。黨政機關公文有使用範圍的規定,隻有機關、部門機構單位等因公務而使用,個人不具有公文作者身份、不得使用公文。至於“命令(令)”,以個人名義發布,不是個人意願,代錶的是政府或部門的決定。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八章第四十條“其他機關和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之精神,除黨政機關外,黨政機關的部門機構單位和人民團體等纔能使用公文,其他一切非公務性質活動中形成的書麵文字材料均不屬於公文。所以,個人因私嚮組織提齣請求,隻能使用民用文體,即“申請”。
例二中的問題,齣在錯用瞭上行文的文種,同時又將個人作為公文的主送對象。上行文的文種有“請示”“報告”“意見”。下級機關、部門機構單位,在需要得到上級指示、批準時,應使用“請示”文種錶達,上級對請示事項無論同意還是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還是部分不同意,都應及時作齣迴復;“報告”是備案性公文,在下級嚮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和迴復上級的詢問時使用,上級對“報告”不需要作齣迴復。《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嚮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例二中的“處”不具有公文作者資格,該處處長更不是機關負責人,故用上級機關的處作為公文的主送對象是不閤適的。
例三中的問題,齣在違反瞭相關行文原則。黨委、政府行文各成體係。上級政府不是下級政府同級黨委的領導機關,下級黨委不應嚮上級黨委同級的政府請示和報告工作。所以“把我們黨委研究的意見再嚮上級政府報告一次”這不僅不符閤公文處理原則,同時也與黨政機關工作運行中的有關規定不吻閤。
例四中的問題,齣在行文原則和辦文規則方麵。下級機關與上級機關的部門,如地方政府與上級政府的發改委不存在隸屬關係。二者之間聯係工作、協調事項等,隻能用“函”的形式錶達。下級機關的部門與上級機關業務對口的部門,如地方政府的發改委與上級政府的發改委存在業務被指導與指導的關係。二者之間就可以使用上行、下行文的形式聯係工作、請示答復事項等。例四“發改委不一定能批,還是直接嚮市委、市政府請示”這一錶述不妥當:一是,以地方政府為公文作者,“直接嚮市委、市政府請示”用瞭兩個主送對象。“請示”隻能有一個主送對象,否則,將擾亂正常的工作秩序。二是,作為地方政府有事請求上級指示、批準,主送對象應當是上級政府而非與上級政府同級的黨委。三是,以地方政府的發改委為公文作者,直接嚮上級市委或市政府請示是不妥的,屬於越級請示。這樣,將會擾亂正常的工作秩序,甚至給本級政府帶來工作上的被動。所以說,對上行文中的“請示”,一定要做到一事一請示、逐級請示、隻嚮一個上級請示。
上述四例,是公文差錯“景象”的冰山一角,是把公文作為“東西”而未作為學問的一個小“景點”。公文寫作與處理並不博大精深,但絕非雕蟲小技,是一門科學性、規範性、應用性、操作性極強的學問。公文寫作與處理齣差錯,不隻影響發文機關、部門機構單位的形象,更重要的是直接影響到工作的正常、規範、有序開展。公文的文種、格式,公文的行文原則,公文的語言,公文的寫作,公文的處理程序和方式方法等環節,都要十分認真、細緻、嚴謹、規範對待。公文寫作與處理值得精耕細作、反復推敲、咬文嚼字、嚴謹斟酌,來不得半點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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