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7
基本信息
书名:保理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定价:78元
作者:李超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年7月
ISBN:9787509385050
开本:16开
目录
第一部分 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一、保理与保理合同
【裁判规则】依法成立、具有从事保理业务资质的保理商,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与债权人订立保理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保理合同法律关系。
二、案由的确定
【裁判规则】保理合同为无名合同,案由可以确定为保理合同纠纷。
三、管辖的确定
【裁判规则】《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为保理合同附件的一部分,与保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构成完整的保理合同项下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债务人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确认,应当视为其接受保理合同相关条款的约束。
【裁判规则】担保合同作为保理合同的从合同,其管辖约定与保理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保理合同的约定为准;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裁判规则】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一致,或者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依据保理合同的约定确定争议解决方式或管辖法院。
四、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裁判规则】保理商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如果债务人就基础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享有抗辩权、抵销权等提出抗辩的,可以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裁判规则】有追索权保理,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债权人追索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额款项,或者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
六、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
【裁判规则】在隐蔽型保理中,保理商和债权人可以约定,仅在约定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出现后,才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债务人。未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债务人时,债务人已将债务履行完毕的,保理商无权主张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七、信用保险保理合同与双保理
【裁判规则】信用保险保理下,保险公司如果拒绝受理债权人索赔请求或者拒赔,保理商可径行向债权人主张无条件回购应收账款。
八、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的性质
【裁判规则】国内商业发票贴现是国内保理业务的一种,有关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的纠纷应按保理合同处理。
九、保理与债权转让的区别
【裁判规则】一般的应收账款转让不属于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债权转让一经生效,受让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消灭,不能对原债权人及债务人同时主张债权。
【裁判规则】应收账款二重转让的场合下,应当以让与时间先后顺序为标准,时间在先者优先。如果两次的债权转让均通知了债务人,则先到达债务人的通知效力优先。
十、保理与借贷的区别
【裁判规则】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名为保理合同,经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基础合同,无法实现应收账款的转让,不符合保理合同的构成要件,应按照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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