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27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修正版)
書號:9787511844460
定價:4.00
作者/編者: 法律齣版社
齣版社:法律齣版社
齣版時間: 2013年01月
《**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屆**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製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嚮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閤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嚮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閤前款規定。”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閤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隻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産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製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元以上一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
**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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