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16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1944年1月出生,四川青神人。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85年至1988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年晋升研究员,担任民法室主任;1990年***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现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主要著作包括:独著《民法》、《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民法总论》、《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主编《民商法沦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壹 民法通则条文解读
一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四项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保护民事权益原则]
第七条 [公序良俗]
第八条 [民法的效力]
第九条 [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条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五十八条 [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五十九条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六十条 [部分无效]
第六十二务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的类型]
第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
第六十六条 [无权代理]
第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
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
第九十三条 [无因管理]
第九十八条 [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名称权]
一百条 [肖像权]
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及人格尊严]
一 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百三十八条[时效完成后的履行]
一百三十九条[时效中止]
一百四十条 [时效中断]
附录1 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
附录2 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
贰 合同法总则条文解读
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合同定义]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合同自由]
第五条 [公平原则]
第六条 [诚信原则]
第七条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
第十三条 [要约、承诺]
第三十六条 [形式欠缺的补正(一)]
第三十七条 [形式欠缺的补正(二)]
第三十九条 [格式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的无效]
叁 物权法基本条文解读
肆 侵权责任法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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